论美国大公司的内部权力关系
方绍伟
美国的股份公司是在19世纪中期以后逐渐兴起的。从根本上讲,股份公司是技术进步和分工协作引起的经济性生产集中与个别资本分散的矛盾结果。在股份公司产生之前,独有企业与合伙企业曾是美国经济中主要的企业形式。但是,这些企业在规模、寿命和责任限度上都存在着一定局限。当某项事业需要以较多的资本、达到一定的规模,需要在经营上具有连续性而投资者又需承担较大风险时,人们就会突破这些企业形式本身的界限而逐步朝着公开招股、股票自由买卖、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和有限责任等方向发展。美国早年的铁路公司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率先采用股份经营方式的。
这种公开化的股份公司的出现既满足了有管理能力但没有足够资产的人的需要,也满足了没什么管理能力但有一定资产并愿意为获利而承担风险的人的需要,同时还满足了拥有较多资产但不愿意冒太大风险或希望分散风险的人的需要。正因为如此,股份公司这一形式日益为美国经济的各个可能的领域所采用。到本世纪50年代,在美国的一些主要经济部门中,经理式股份公司已经成为现代工商企业的标准形式;在那些现代多单位企业已经取得支配地位的部门中,经理式的资本主义已经压倒了家族式的资本主义和金融式的资本主义。〔1〕
经理式股份公司具有筹资社会性、股份分散性、按股分权性、经营连续性、管理自主性、绩效公开性、股票流动性和责任有限性等8大特征。这些特征使经理式股份公司比股票不公开的封闭式股份公司在规模上容易获得更大的发展,而希望扩大规模的企业也倾向于采用这种形式;因此,美国的大企业多为公开化的股份公司,它也成为股份公司中最为典型的形式。这种典型的股份公司在整个美国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1980年,美国约有20万家工业公司,但最大的100家就控制了全部工业资产的55%;在交通运输和公用事业方面,67000家公司中的50家最大公司就控制了全部资产的三分之二。〔2〕。
美国大公司的重要性早已引起人们的关注,不少研究者把注意力放到了大公司(主要是非金融大公司)的内部权力方面,尤其是放在大公司的控制权这一点上。本文将首先分析大公司控制问题的三种主要观点以及与此有关的股东控制权和经理行为等问题,在此基础上,笔者将提出“经理控制与股权制约”的模式;本文认为,这一模式有助于解释股份制度所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微观基础。
一、家族控制论与经理控制论
在一般人的印象里,美国的大公司总是与摩根、洛克菲勒、福特等家族的名字联系在一起的。在大公司的控制问题上,就有一种与此相应的家族控制的观点。60年代因《谁在统治美国》一书而成名的威廉·多姆霍夫认为:“对公司的控制表现为三种不同的方式。首先是撤换最高管理部门的能力。其次是维持积极参与公司董事会的能力。第三是在诸如合并、展业、公司的扩大和利润战略的大规模改变等问题上影响重大决策的能力。”多姆霍夫进而认为:“根据这三条标准,所有权与控制权之间的关系是很接近的。”〔3〕他引用了菲利普·伯奇、斯蒂芬·阿布雷奇特和爱德华·赫尔曼的研究结果作为论据。
伯奇在《经理革命的再估价:美国大公司的家族控制》(1972年)一书中根据某家族或集团只需拥有4%至5%的股份并在董事会里一直有人的标准,发现《幸福》杂志列出的1965年500家最大企业的200家中,有43%可能是经理控制的,其余的57%可能被家族所控制。而当扩大到300家公司时,受家族控制的可能达55%。不过,阿布雷奇特和赫尔曼70年代的研究结果都似乎并不利于家族控制的观点。前者表明,在500家最大企业中,只有17%符合家族重大介入的标准;后者显示,在200家最大公司中,只有14%的公司受所有者的控制(金融控制实际上也是一种所有者控制,但习惯上只称家族控制为所有者控制)。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这种被当成论据却又不利于论点的情形并不是个别的。坚持金融控制论的美国经济学家科茨也发现,美国国家临时经济委员会1940年发表的《200家非金融大公司的所有权分布》,还有维拉杰罗1961年的《股权与公司控制》以及罗伯特·希汉1967年的《世界大企业的所有者》都表明,他们的证据不是有利于家族控制论,而是有利于经理控制论。〔4〕
经理控制的观点是由于伯利和米恩斯的《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1932年)一书的主张而流行起来的。伯利和米恩斯研究了1929年美国200家最大的工业公司的控制情况,认为其中44%的公司以及58%的资产是由经理控制的。在这些公司中,企业家的职能已经落到了从事公司内部管理工作的经理手中,这些人掌握着权力,但不一定拥有公司的股票。1966年,罗伯特·拉纳在《200家最大的非金融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1929—1963年》一文中对伯利和米恩斯的结论作了更进一步的验证,他采用了更为严密的标准,把经理控制的标准从家族或少数人拥股20%以下降到10%以下(随着股权的分散,对公司施加有效影响所需的控股比例也日益下降),结果证明经理控制论仍是可靠的。
1970年,拉纳又在《经理控制和大公司》一书中作了深入一步的研究,发现即使把范围扩大到500家最大的非金融公司,其经理控制的优势与他早先的结论仍相同。有趣的是,法国经济学家薛瓦利埃在采用比拉纳还要严密的标准的情况下,也是得出了类似的结论。
尽管实际验证的结论会因所用标准的不同而不同,但美国大公司中家族势力的衰落现象却是确确实实的。家族衰落的原因首先是,在垄断资本主义初期,市场尚未分割完毕,只要个人或家族具备一定的实力,其扩展相对容易些;而二战以后,随着美国经济的逐渐饱和,高额风险投资的兴起和国家资本力量的增强,个人和家族的财富积累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其次,科技进步和专业化日益发展,客观上要求公司管理人员具备各种专门的 知识;而家族式的统治已不适应现代化大生产的要求,大部分家族成员往往也不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才能。〔5〕最后,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少家族的财产已经分散到各个成员的手中,家族不同成员的独立行为不可避免的分散了家族的力量。当然,少数家族成员仍在一些大公司的董事会中的情况也不是没有,并且也不是所有担任公司董事的家族后裔都只是挂个名而已,但他们之所以能在公司中掌权,“是因为该家族乃是职业的、专职支薪高级主管,而不是由于他们所握有股份之故。”〔6〕我们还注意到,在1950年,美国企业界上层的掌权人物中还有30%是富豪的后裔,到1980年竟只剩下10%了。
家族势力衰落的同时,职业经理的重要性日益增强。早在19世纪中期的铁路公司那里,人们就已经发现了经理控制的必然性。从本质上讲,这种必然性根植于大企业分工和协调的经营管理的需要,而这一需要又是生产和供销的各个流程和环节经济性的内部化的结果。赫尔曼在《公司控制,公司权力》(1981年)一书中为我们提供了一份证明经理实权地位的材料:
表1 美国100家最大工业公司1475个董事所属类型及所占比例
内部董事:兼任经理的常务董事 |
44% |
外部董事:前任经理 |
6% |
财务代表 |
8% |
家族代表 |
13% |
与公司业务有联系的代表 |
11% |
慈善事业、民事或教育界代表 |
5% |
其他 |
13% |
资料来源:托马斯·戴伊《谁掌管美国——里根时代》,1985年中文版,第42页。
上表显示,这些大公司的内部董事在数量上比其他任何类型的董事都多,其比例几乎接近一半。当然,经理人员的优势地位不止是数量上的,更重要的是职能上的。一般而言,内部董事对公司“组织及其技术和业务问题了解得比较透彻”,〔7〕因此,“在董事会会议室里经理们往往是获胜者。”〔8〕而外部董事的职能已经日益朝着协调政策和交流信息的方向发展了。据80年代的一次调查,在所有离职的外部董事中,只有14%的空缺仍由派遣单位换人补缺〔9〕。关于外部董事重要性的日益减小,沃夫森在《现代公司》一书中有更加充分的论证。〔10〕
在早期的经理控制论者看来,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是彻底的,经理无需拥有公司的股票。但或许出人意料的是,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已经出现了性质完全不同的逆转。70年代的一份调查表明,在美国31个行业的166家大公司中,有82%的公司实行了对高级经理的“购买股票优待制”〔11〕,通过这种安排,经理人员可以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的任何时候以先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未来的股票(有的规定至少要保存三年才能转卖,这类作法能促使经理人员更加卖力)。另一份调查显示,美国最大的500家工业公司中,90%以上的高级人员拥有所在公司的股票。〔12〕还有研究表明,股票股息,出售股票所得以及以股票为基础的红利等收入在纳税以后为经理人员薪金的6倍以上,这使高级经理每年所得为一般工资者收入的10倍至40倍。〔13〕从1977年到1987年,美国企业领导人员的工资和奖金每年增长12.2%,而工人(按小时计算)每年只增长6.1%。〔14〕
虽然经理人员拥有所在公司股票的含意和重要性不能过分夸大,但他们的酬金和股票收入的确已经与企业的赢利紧密地联系在一起,〔15〕以至于人们可以断言:当今美国大公司的经理人员,不是拥有所在公司的股票,就是掌握着把自己的人力资本投于所在公司的“软股票”,甚至于两者兼而有之。总之,经理人员经济地位的上升强化了他们的权力地位,也使他们日益成为上层阶级中的一个独立阶层。对此,美国经济学家斯威齐十分中肯地指出:“这就是我说的垄断资本统治着公司的含意:垄断资本是那些正巧坐在美国大公司的经理办公室和董事会办公室的人所代表的经济范畴的人格化。”〔16〕
以上我们分析了家族控制论的矛盾和家族势力衰落的事实,并从家族代表经理化、公司管理内部化和公司经理股东化等几个方面的事实出发,初步得到了支持经理控制论的观点。另外我们注意到,在同意经理控制论的人中还存在着更进一步 的争论。在其中的自由主义者的言论中,凯尔索和阿德 勒的《资本家宣言》就很有代表性。当伯利还未在其《二十世纪的资本主义革命》(1954年)中宣称“唯一趋于消失的人物是资本家”时,凯尔索和阿德勒就已经疾呼:资本主义革命“设法使一切人成为资本家,而不是使国家成为唯一的资本家以阻止任何人成为资本家”,“如果股东们除了说一声谁将坐在公司董事会席位上而外别无权力,那他们就不能行使随着财产而来的最后控制权。”〔17〕不难发现,这些言论带有强烈的反国家主义的色彩,正因如此,这种反国家主义的激情往往影响了他们对现代公司的性质的判断,以致于有些人常常把现代公司看成国家组织之类的东西。
在激进主义者中,加尔布雷斯(《新工业国》1967年)和纳德尔(《驯服大公司》1976年)是较有代表性的。他们的改革主张多少是建立在大公司的经理行为已经发生某些变化的假设之上的。除了加氏的“稳定增长和技术完善”模式之外,这种假设还有鲍莫尔的“总周转额最大化”模式,马里斯的“产品增长速度最大化”模式和威廉森的“自由支配开支最大化”模式。〔18〕当然,早在《新工业国》之前,加氏就已经在与人合著的《现代竞争和实业政策》(1938年)中对公司的利润目标持怀疑态度。
应该说,自由主义者对股东控制权的疑虑和激进主义者对经理行为的担忧,表明了现代公司的性质需要得到进一步的论证,换句话说,现代公司的内部权力关系需要有比控制权更为深入的说明。本文将在第三节继续探讨这个问题。
二、金融控制论
上面提到,在《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之后,伯利又写了《二十世纪的资本主义革命》一书。该书继续论证了现代公司经理权力的加强,并以1953年的美国公司资本来源中有表决权的普通股票占极小比例的研究结果,力图证明这种情况就是20世纪资本主义公司的真正代表形态。〔19〕1959年,伯利又突破性地推出了《没有财产的权力》一书,该书同样从公司在很大程度上没有依靠发行普通股票来获得资本的事实出发,得出金融机构(尤其是年金信托公司、互助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的经理人员将日益取得工业公司的控制权的结论。伯利论证说,普通股票比其他证券更具保值功能(它虽风险大,但收益较高,在通胀时投入资本不会贬值或不会贬值太多),这正好能够满足像年金信托公司这样的金融机构的需要;在普通股票占公司资本的比例很小的情况下,这些机构就能通过掌握一定比例的普通股票来影响或控制资产倍数大得多的公司的经营决策,并且这些机构比一般小股东更容易结成同盟来控制公司。〔20〕伯利进而认为:“这个趋势现在正逐渐使所有者与其残留的最后权力——即选举董事会的权力——分隔开了。”〔21〕因此,这些金融机构的经理获得了一种“没有财产的权力”。
有统计表明,在上个世纪末,金融机构购买公司的普通股票占全部普通股票的比例曾高达20.3%,但此后这个比例呈下降趋势。不过,其中伯利提到的那些金融机构的拥股比例的增长势头的确很明显。到了50和60年代,美国各金融机构的持股数额都有所上升,但60年代的增长速度没有50年代快;而到80年代,这一比例只有30%左右,这比日本的70%为低。值得注意的是,对上述资料作过综合分析的古德史密斯得出的结论却与伯利有所不同。他认为,这种情况并不意味着公司所有权的分配有任何重大变化,这无非是这些金融机构可用于投资的资金的增加和投资政策的转变的结果。〔22〕
古德史密斯的观点是有道理的。伯利虽然注意到了金融机构持股比例的上升,却未能深入一步地分析它们的投资政策的实质,尤其是未能证明这些金融机构并不注意分散持股和变换持股(有证据表明,在一般情况下,股票交易所中成交款的70%左右是由它们作成的),或者证明它们即使分散持股成为小股东,也同样能轻易地联合起来并有效地控制公司,而且采取联合行动要比干脆抛售股票风险更小或未来收益更大。
尽管存在上面这些挑战性的问题,美国另一经济学家科茨还是从他的角度论证了金融控制的加强问题。科茨广泛地利用了《商业银行和信托业务》(即《帕特曼报告》,1968年)和《公司所有权的披露》(1973年)这两份权威性的报告,重新定义了“控制”这一概念。他认为,伯利和米恩斯以来的以选举公司董事为含义的“控制”概念,容易把没有大股东的公司看成是经理控制的公司。因此,他主张把“控制”看成决定公司各方面重大政策的权力。他还对“管理”和“控制”这两个概念作了区分,认为前者是决策及其实施的行为,而后者是影响这一行为的能力。〔23〕于是,他实际上把“控制”理解为影响公司决策的能力。
科茨注意到战后金融机构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的上升,分析了这些机构通过提供贷款、购买债券和推销有价证券而在公司建立参与董事制度的情况。但科茨并不以为“参与制”是控制的主要依据,因为在工业公司的董事参与金融机构董事会的场合,人们并没有类似的结论。〔24〕因此,科茨主张把问题同董事的人数联系起来,而把控制集团分成了大股东、金融机构和高级经理三类。科茨利用了1967年的资料,并基本上以持股10%为标准,附加了一系列的规定,最后得出下表:
表2 美国200家最大公司的控制形势
控制类型 |
按公司数(%) |
按资产额(%) |
|
1、完全和部分的金融控制 |
33.5 |
25.8 |
|
2、完全和部分的所有者控制 |
16 |
10.5 |
|
3、金融和所有者的混合控制 |
5.5 |
3.6 |
|
4、其他形式的控制 |
2.5 |
4.1 |
|
5、全部控制形式(1-4) |
57.5 |
44.1 |
|
6、没有公认的控制 中心 |
a.假设存在金融控制 |
3.5 |
6.5 |
b.假设存在金融或所有者控制 |
0.5 |
1.6 |
|
c.假设存在所有者控制 |
8 |
4.5 |
|
d.不存在假设的外部控制 |
30.5 |
43.5 |
资料来源:大卫·科茨《美国大公司的银行控制》,1978年英文版,第97和102页。
结果表明,金融控制(包括金融集团控制)的比例最大(1+6a),达37%,所有者控制也有24%(2+6c),而即便把6d看成经理控制的,其比例也只有30.5%(虽然控制的资产最多,即43.3%),这与拉纳的结论,即经理控制为85%相去甚远。
然而,科茨的分析并非没有漏洞。若按资产额计算,入选200家公司的公用事业公司应为47家而不是10家,在这个部门金融控制较少见(与1935年通过的《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有关),只选10家显然对结论有利。另外,入选的公司大多没有子公司,这也对金融控制的结论有利。〔25〕问题还不止于此,上述安排连同控制标准等等也许都不是重要的,重要的是,把“控制”定义为影响公司决策的能力是科茨金融控制结论的一个过分有利的前提。这一定义使“控制”与“管理”的内涵分离开来,而实际上,这两个概念的重合正是理解对公司的支配权的关键所在。如果掌握公司的决策权不意味着“控制”,而影响公司决策权的力量反倒是“控制”,那么这无论如何也是令人费解的。由此我们还看到了多姆霍夫所作的“控制”定义的过分广泛。其实,科茨在重新定义“控制”概念时的心理矛盾也很明显,他先把“控制”理解为决策权,后来又理解成对决策的影响力;而即使两者同义,“管理”(科茨已定义为决策及其实施的过程)又如何不同于“控制”呢?问题还在于,科茨对影响公司决策的董事参与手段不敢作出有违事实的过分评价,这就使得他寄予希望的投票改选和非正式压力等手段的非控制性质更为明显了。〔26〕
可以认为,随着金融机构持股数额的增加,它们影响公司决策的能力也有所加强,“机构投资者协会”的成立就显示了他们加强影响和合作的努力。〔27〕但是,这无论如何与夺取公司的控制权是两码事。归根结底,假使金融机构在抛售股票和更换经理之间选择了后者,也决不表明新的经理将按其意见行事。应该说,伯利看到了金融机构的潜在势力,却未能让人理解这种势力与经理决策的关系;而科茨把握了金融机构对经理决策的各种影响方式,却未见得明辨公司控制与经理决策的联系,并且似乎走上了为得到一个比例数而制造一个比例数的路子。
三、经理控制与股权制约
从内部董事核心化(即公司管理内部化)、经理人员股东化和家族代表经理化等方面我们已经看到了经理控制论的可信之处(这意味着“控制”已被定义成决定公司大政方针的权力)。不过,如果我们不更进一步地阐明现代公司的性质及其权力结构,那么,上述过程中涉及到的股东控制权、经理行为和金融机构与大公司的关系等问题就很难说已经得到了直接的说明。
本文一开始曾分析了生产管理和资金筹集的需要如何促进股份公司的产生。的确,股份公司特殊的筹资方式必然带来一个资产所有权的界定问题。既然公司的资产被分成了若干股,并由众多的股东持有,那么公司的资产就属于总体的股东所有。但是,相对于个体股东而言,总体股东毕竟已经是一种抽象。另一方面,公司复杂的经营管理及其决策既非大多数股东所能胜任,也非他们的根本目的所在。所有这些至少在理论上就出现了个体股东、总体股东(即公司)和公司经理的相互分离。如果说在家族式股份公司中,个体股东、总体股东和公司经理的界线依然模糊的话,那么,在经理式股份公司中,上述三者的分离则充分地显示了出来。个体股东是以个人为本位的民事主体,而总体股东则是以集体为本位的民事主体。总体股东以集体为本位的特性使它获得了一种人格,这一人格身份的根本基础在于,总体股东的资产由于个体股东只能卖股不能退股的原则从而获得独立。当然,这种独立只是相对于公司是为个体股东谋利益的经济实体这一层次而言的(这一点与国有制相同)。这样,总体股东或公司就是一个有独立人格、独立资产的民事主体,也就是企业法人。
在《现代公司和私有财产》这一公司理论的经典著作中,伯利和米恩斯已经指出了自由卖股对股东权益的自我保护的重要性。但是,直到科斯在1937年发表他的《企业的性质》〔28〕时,现代公司这一点才得到雄辩的解释。科斯的文章主要从企业家的角度出发,如果我们从股东的角度出发,那么不难理解,一般投资者之所以选择股票,主要在于他们看中的是股票的收益;这意味着:在投资者看来,股票收益很可能比自己去经营企业所能获得的收益要大,或者在预期收益差不多时风险更小一些。投资者接受不能退股的条件,等于是与公司订立了出让资金占用权的长期契约,除非公司破产,这一契约永无到期之日;由此他们才取得卖股权(不影响契约的契约转让)和收益权。可见,古典意义上的绝对所有权在股份公司这里得到了现代意义的改造。绝对所有权中的占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在股东和公司之间进行了重新分配,股东尤其是普通股股东获得了收益权(包括股息收益权、买股优先权和剩余要求权)以及间接处分权(包括卖股权、选举权和知情权),而公司则获得占用权和直接处分权。这样,股东所有权和公司所有权成了绝对所有权的双重化形式。
根据以上分析,说“股票是企业对股票持有人的‘负债’” 〔29〕同说人们可以把股东看成“公司利润中一定部分的合法债权人”〔30〕一样,都只是看到股东所有权收益的一面,而没有看到处分的一面,这似乎正是日益把股权等同于债权的误解所在。但是,也存在处于另一极端的否认公司所有权的观点,〔31〕这种观点夸大了股东的间接处分权,也不理解只能卖股不能退股的原则,还把个体股东与总体股东、总体股东与董事会混为一谈。实际上,公司只是抽象意义的民事主体,具体行使企业法人权力的只能是法人的代表和公司常设的代理机构即董事会,董事与公司的关系是信托关系(股东与公司则是契约关系)。我们可以由此得出结论说,由只能卖股不能退股的原则确立起来的公司所有权是经理控制的基础,而以卖股权为核心的股东所有权则是股权制约的根基所在。
同样据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理解,过分强调财产的最终控制权正好表明现代公司使传统意义的绝对所有权双重化这一点并未得到广泛的理解。其实,在股份公司中,股东的权力已足以约束经理的行为。这倒不是说经理不可能失职,而是说经理一旦失职,股东就可以马上行使他们的卖股权(发达的股票市场使卖股费用很低),这足以使失职的经理被撤换。一般 股东不重视表决权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他们没能力、财力和动力去争取到多数的投票权,另一方面也很难设想公司愿意承受资助这种所谓“股东民主化运动”的开销。问题还在于,小股东无法雇人监督经理的行为,确定更有能力的经理的风险和费用也太大,而且还可能因此导致大股东转移其股份(在工会势力太大的地方也是这样),所有这些对小股东来说显然是有百害而无一利。〔32〕可见,小股东在行使其间接处分权时,更多地利用卖股权(间接股权制约)而不是选举权的经济性是明显的。
但是,对持股机构(金融机构)或大股东(家族)来说,他们行使选举权和影响公司决策(直接股权制约)的可能性和可行性要大得多,这决定他们可以伺机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制约。如果他们在某公司的利益很多,他们就容易结成利益集团,从而可能在靠卖股解决不了问题的情况下出面选择更有利于公司发展的经理(小股东则能由此得到)。正因如此,他们制造了控制大公司的假象,而实际上他们行使的无非只是为其利益所驱动的股权制约。
经理既然受到如此的制约,其行为自然不可能偏离最大利润的目标。对此,拉纳和赫尔曼提出过非常有力的经验证据。〔33〕事实并不是说只有家族或业主控制的公司才优先追求利润,也不是说只有经理控制的公司才关心企业的社会形象,归根到底,这些都是企业的利益所在,企业追求长期还是短期利润与企业的控制者是经理还是业主并没多大关系。也许,对企业利益作过分狭隘的理解正是这一偏见的问题所在。另外,一厢情愿地把最大利润当成仿佛是事先可以知道的东西也是不实际的,利益总是与风险相联系,不确定性既是投股经营(对股东来说)的先在前提,也同样是生产经营(对经理来说)的先在前提。
总而言之,美国大公司的经理控制与股权制约之间存在着制度性的自然平衡,这决定了公司经理不能无视股东的利益,而各类股东也无法越俎代庖。
注释:
〔1〕钱德勒:《看得见的手》,1987年中文版,第581页。
〔2〕托马斯·戴伊:《谁掌管美国》,1985年中文版,第24页。
〔3〕威廉·多姆霍夫:《当今谁统治美国》,1985年中文版,第62页.
〔4〕大卫·科茨:《美国大公司的银行控制》,1978年英文版,第6-7页。
〔5〕章嘉琳:《变化中的美国经济》,学林出版社1987年版,第195页。
〔6〕同(1),第581页
〔7〕同(2),第51页。
〔8〕同(2),第42页。
〔9〕贝思·明茨:《美国企业的权力结构》,1985年英文版,第138-139页。
〔10〕沃夫森:《现代公司》,1984年英文版,第84-85页。
〔11〕《商业周刊》,1972年7月1日,第41页。
〔12〕《幸福》,1976年8月,第176页。
〔13〕同(3),第80页。
〔14〕《美国的高级干部》,转自《参考消息》1988年8月14日。
〔15〕拉纳:《经理控制与大公司》,1970年英文版,第66页;卢埃林:《大产业公司的经理补偿》,1968年英文版,第141页。
〔16〕斯威齐:《美国资本主义的动向》,1975年中文版,第167-168页。
〔17〕凯尔索,阿德勒:《资本家宣言》,1961年中文版,第92和189页。
〔18〕米列伊科夫斯基:《现代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批判》,1985年中文版,第416页。
〔19〕伯利:《二十世纪的资本主义革命》,1961年中文版,第17-18页。
〔20〕伯利:《没有财产的权力》,1962年中文版,第52-53页,第56-57页。
〔21〕同(20),第62页。
〔22〕古德史密斯:《机构投资者与公司股份》,1973年英文版,第85-86页,144页,148页,152-155页。
〔23〕同(4),第14-17页。
〔24〕参见(16),第129-170页。
〔25〕同(4),第97页,102页,72-73页。
〔26〕同(4),第121-125页。
〔27〕布鲁斯·努斯鲍姆:《争夺公司控制权之战》,转自《国外经济文献摘要》1987年6月,第65页。
〔28〕中文版见《经济发展与体制改革》,1987年1月。
〔29〕康芒斯:《制度经济学》,1983年中文版,下册,第52页。
〔30〕丹尼尔·贝尔:《后工业社会来临》,1984年中文版,第329页。
〔31〕孟勤国:《也论法人所有制》,载《中青年经济论坛》,1988年7月。
〔32〕同(10),第76-79页。
〔33〕理查德·爱德华兹:《资本主义制度:美国社会激进派分析》,1972年英文版,第161-162页;赫尔曼:《公司控制,公司权力》,1981年英文版,第111页;并参见(3),第81-8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