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新实在论的基本观点
及其唯物主义倾向
袁义江、张永义
引 言
新实在论是20世纪初在欧美兴起的一次哲学运动。它以相信常识、鼓吹科学、标榜科学方法论以及反对一切旧有的唯心主义而风靡一时,它的一些主张曾得到普遍的认可,影响到具有不同倾向的哲学家们。“实在”一词深入人心,至今很多西方哲学流派仍在自己的名称上冠以“实在”二字。因此,对新实在论的性质和倾向的研究对于了解现代西方哲学有一定的现实 意义。
新实在论以两次著名的“反叛”为开 端。第一次是由英国的摩尔、罗素领导的反对以布拉德雷为首的新黑格尔主义的运动。罗素曾生动地叙述到,摩尔“领导了反叛,我以解放的感觉追随其后。布拉德雷论证了常识所相信的一切都仅仅是现象;我们则回到了相反的极端,认为每种事物凡常识认为是实在的,就是实在的,不受哲学和神学的影响。带着逃脱牢笼的感觉,我们自由自在地想:草是绿色的,太阳和星星即使没有人知觉到也是会存在的。并且还有一个柏拉图式的多型的超时间的理念世界”。〔1〕罗素声称,新实在论是在对唯心主义批判的基础上产生的,在根本观点上,同新黑格尔主义完全相反。同时,他也简明地概括了新实在论的两条基本原则,即:作为感觉对象的个别事物是独立存在的;超时空的理念或共相世界也是独立存在的。这两条基本原则体现了新实在论的特征。
如果说第一次“反叛”具有发端之功,奠定了新实在论的基础和方向,那么第二次“反叛”则具有更多的批判和建设性意义。第二次“反叛”是由美国哲学家培里、蒙塔古领导的反对他们以前的教师罗伊斯教授对新实在论攻击的运动。1910年,培里、蒙塔古和霍尔特、皮特金、斯波尔丁、马文一起组成了第一个新实在论的团体并且发表了《六位新实 在论者的方案和初步纲领》这一合作论文。这篇论文较全面地概括了美国新实在论者的共同立场。两年后,出版了他们的合作论文集《新实在论》。这时,新实在论运动达到了顶峰。
美国新实在论者所揭示的建设性意义主要是他们力图把新实在论全面化、完备化。他们希望通过共同合作,首先“力求对基本原则和学说进行阐述”;其次,“致力于根据建立于这些原则和学说之上的方法,定出一个建设性的工作纲领”;最后,“努力建立一个体系,它的公理、方法、假设或事实至少必须使参加合作的研究者能够把它们当做一个整体来加以接受”。〔2〕可以肯定的是,美国新实在论者的这一企图取得了初步的成功,他们建立了自己的体系和方法,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结论都是正确的。
美国新实在论者所揭示的批判意义主要表现在他们对传统的批驳上。培里认为,“作为对传统的一种反抗而兴起的”新实在论是“作为一种论战的姿态出现的”。〔3〕在他们看来,唯心主义特别是主观论是他们批判的主要对象。他们强调,“主观论由于在唯心主义的名称下更新和加强,是今天最有势力的哲学,它是像新实在论这样一种革新的哲学所必须克服的主要的抗拒力量”。〔4〕不过,新实在论者们同样不赞成传统的唯物主义。譬如,培里就认为,唯物主义是紧密地“同坚硬的原子和演绎的必然性联系着的”。〔5〕
新实在论既反对唯心主义特别是主观论,又反对唯物主义,标榜自己是一种“革新的哲学”,那么这种革新哲学的性质到底如何呢?新实在论承认作为感觉对象的个别事物的独立存在,显然,不承认它具有一定程度的唯物主义因素是不公正的,那么这种因素在新实在论中占有什么样的地位并表现在哪些方面呢?我们又如何理解新实在论所主张的本质或共相具有独立存在性这一基本原则呢?这些问题是本文力图回答的,但对这些问题的回答离不开对体系的分析,下面就从几个方面针对这些问题对新实在论的主要思想作一简要的分析。
一、美国新实在论者对唯心主义的批驳
新实在论首先解决的问题是对以往哲学的分析批判,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自己的理论体系。任何一种新的哲学运动总是以批判传统的形式出现,而且获得建设性成就的希望也往往建立在改正传统思想成规上。因此,新实在论者认为,在运动兴起的初期,它仍然处在“批判动机占主导地位阶段”,而“这种批判动机是新实在论的活力和协调一致的主要源泉”。〔6〕在这一部分里,我们着重从美国新实在论者对唯心主义的批驳中探讨一下新实在论的批判倾向。
美国新实在论者认为,他们批判的主要对象是主观论:“实在论的论辩主要是一个反对主观论的论辩”,尽管说,“实在论所发现的主观论所犯的错误并不一定只限于这些哲学”。〔7〕他们认为这些错误是可以加以普遍概括的并把它们概括为七种,其中最重要的也最著名的是“以自我中心的困境为根据的论证的错误”。
所谓“自我中心的困境”,是指这样一种处境上的困难,即当一个人认识事物时,总是离不开他和事物的认识关系,也就是说,他不能和任何不依赖于他的意识的对象发生关系,因为,当他意识到对象时,对象就已经处于他的意识之中了。简言之,“自我中心的困境”就在于“不能找到不被认知的东西”。〔8〕
新实在论者认为,唯心主义者就是利用“自我中心的困境”来证明在人的意识之外不存在任何东西的。既然我们不可能在认识中排除掉认识者,这就产生了一种特殊的困难,即发现事物在不被认知时有什么特性。把这种情况用命题表述出来,其结果或是一个毫无意义的同语反复:一切被认知的东西都是被认知的;或是一个错误的推论:一切东西都是被认知的。后一命题是一个被唯心主义广泛应用甚至被看成是自明的命题,但它却是一个错误的命题:我们不能根据一个人所见到的每一个事物都是被认知的这一事实就得出结论说:认知是存在的一个普遍条件。新实在论者们总结说,“自我中心的困境”是存在的,但用这个困境推论出来的命题却是无效的。因为,它不是一种重复推论就是一种虚假推论。
就认识意义而言,新实在论的这种批判是正确的。传统的唯心主义正是利用认识和事物之间的复杂关系,片面地夸大认识在这种关系中的作用,甚至把它抬高到对事物的主宰地位,从而推演或者虚构出完全精神化了的现实世界的图景。新实在论者一开始就抓着了问题的要害,指出认识和事物之间的关系是唯心主义进行理论虚构的关键;他们把唯心主义的复杂推演简化为两个简单的命题:一切被认知的东西都是被认知的;一切东西都是被认知的。问题正是出现在这两个命题的主项上。后一命题中主项的外延较前者为大,因此,尽管前一命题是一个合乎事实的真命题, 但从它的正确性是不能推出后一命题的真值的,后一命题的正确性根本不能从前一命题的真得到逻辑上的保证。而唯心主义正是拿这样一个在逻辑上有待确定真值的命题作 为它们整个理论的基石,其理论价值就可想而知了。因此,我们说,新实在论在这点上对唯心主义的批驳与其说是正确的,毋宁说是深刻的。尽管他们对“自我中心的困境”的肯定是有待分析的。
新实在论所概括的唯心主义的比较重要的错误还有:基于虚假单纯性的错误、排他特殊性的错误和根据最初的断定下定义的错误。
“虚假单纯性的错误”是指哲学和常识所具有的把某些事实上只是因习俗而成为定型的东西假定为单纯的这样一种错误。譬如,在唯心主义哲学中占有重要地位的自我意识概念,一旦把它由于思想和语言习惯的实用上的单纯性去掉后,却是一个复杂的可以讨论的概念,需要心理学的专门研究;但是,这一概念却被唯心主义看成是直接的、确定的、首先的概念。这样,“自我意识”以其“单纯性”而成为构筑整个体系的初始概念。在新实在论看来,只有在分析之后,才能说某个概念是单纯的。
“排他特殊性的错误”就是认为“任何体系中的一个特殊的项是专属于这个体系的”这样一种错误的假定。这一错误在二元论中表现尤为明显。自然界中的项和知识中的项都被看成是排他的,知识要有意义,就必须假定二者之间有某种表象关系,这就造成了二元论哲学的困境:如何沟通物质和心灵两个实体。在新实在论者看来,事实上项是普遍的,它可以分属于不同的关系。他们强调:“没有了这种项的普遍性,世界就不会有结构,甚至不会有运动和相似性。”因为,“如果同一事物不可能在不同的时候处于不同的地点,那就不可能有运动;如果同一事物不可能出现于不同性质的类别中,就不可能有类似”。〔9〕
作为前一种错误的自然结果,唯心主义还犯有“根据最初的断定下定义的错误”。一个讨论的主题最初从它的一方面被观察,由于排他特殊性的错误,就假定了这一讨论的主题不可能有任何其他的方面;这个最初的断定就成为定义性的、终极的。譬如,由于心理的、内省的方法在近代的流行导致了唯心主义首先按事物在意识关系中的地位解释事物的习惯。新实在论者认为,类似这样的最初的断定必须被认为是偶然的,随着认识的深入,必然会出现其他补充的断定,因此,必然会出现其他补充的断定,从而必须适当地给予其他重复补充的判断留有余地。
以上三种错误可以说是新实在论对传统唯心主义方法论上的错误的概括,它具有一定的深刻性。以往唯心主义正是利用常识和习惯,假定一些范畴和命题是单纯的、最初的、因而是不需要分析的,它们不可能再有任何其他方面;最初的被看成是自明的,具有定义性和终极性;进而从这种自明的范畴和命题出发演绎、构造出整个精神的、物质的世界。
最后简要提一下剩余的三种思辨的教条:为了种种哲学的目的而假定有一个完全普遍的原则,一个单一的根本命题能够充分地、恰当地规定或解释一切事物的错误。这种错误在哲学史中比比皆是。词语联想的错误:指一些意义含糊的词,因其联想作用,产生一种修辞效果,使讨论变得毫无价值,而且妨碍知识的获得。这也就是弗·培根所概括的著名的“市场假象”。由于“虚假单纯性”和“思辨的教条”便产生了“单纯性”要求极高的用语和没有相应对象的混乱。同时,基于个人情绪的影响,哲学家往往给语词加上感情色彩,用“永恒”而不用“非短暂”表示伟大,用大写字母表示对词的强调,甚至用一些互不联系的语词组成莫名其妙的概念;其模糊状可想而知。越轨重要性的错误:即把自明的命题和重要性相联。这是唯心主义的最隐秘的错误。基于此,除了当下的直接感觉经验外,我们不可能对事物进行任何的说明。在新实在论看来,公理并不等于重要性,清楚明白、具有确定性的东西并不一定是最重要的。我喜欢吃黄瓜,这是明白无误的;但并不能证明黄瓜就是营养学的基础。因此,经过严格的逻辑证明,越轨重要性的错误就能被揭露出来。
以上我们对美国新实在论者所概括的唯心主义的错误作了简要叙述。尽管对唯心主义的批驳并不能决定这种哲学的性质,但不可否认,对这种批判的分析有助于我们了解这种哲学的倾向。其表现如下:
(1)批判蕴含着新思想。对“思辨的教条”的批判表明了新实在论的一种企图,即:排除传统上对哲学问题的笼统探讨和对事物终极本质的思辨概括,从而开辟一条新的认识道路。对“基于自我中心的困境的错误”和“排他特殊性的错误”的分析则具有更多的建设性意义:既然“一切事物都是被认知的”或者说“事物的存在在于被认知”是一错误的推论;那么“具体事物有独立存在性”就是一必然的结论;既然一个特殊的项专属于某个体系是错误的,那么“项具有普遍性”就是合乎逻辑的命题。这里隐含着新实在论的两条基本原则的雏形。对其他几种错误的批驳主要具有方法论的意义:越轨重要性的错误显示出逻辑演绎法的局限,把一个或几个自明的命题看成是最重要的,从而推论出甚至构造出整个世界是以往唯心主义经常犯的错误。对虚假单纯性的错误的驳斥表明了分析在概念的讨论中占有重要地位。词语联想的错误告诉人们语言精确、用词 谨严是现代哲学研究的基本要求之一。
(2)过渡性的体系。新实在论所讨论的主题仍是一古老的问题,即认识过程和被认识事物间关系的问题。“新实在论的目的就是要去处理那曾经引起了‘素朴实在论’、‘二元论’和‘主观论’的同一问题。”〔10〕由此可知,它是以批判面目出现的对传统哲学的继承。另一方面,新实在论强调的分析方法和语言精确化正是现代分析哲学的基础和出发点。就这种意义而言,新实在论是现代分析哲学的先驱之一。事实上,新实在论者罗素、怀特海等人本身也都是分析哲学的创始人。因此,我们说新实在论的过渡性是很明显的,它是一个企图用新方法解决旧课题的哲学学说。
(3)这是一次可贵的尝试。新实在论者没有囿于传统的唯心主义圈子,而是对它进行了尖锐的、有力的、虽然并不都是很 深刻的批判,并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命题和方法,譬如,具体事物的独立存在性、认识对象的独立性、逻辑分析方法和科学精神等。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将在下文中进行。但我们可以预先指出的是它们大多倾向于唯物主义或者直接就与唯物主义相通,尽管新实在论者们自己或许不会同意。
(4)当然,新实在论者对唯心主义的批判本身也有很多不正确的地方。他们承认“自我中心的困境”的存在,就等于承认不能证明事物是独立于人的认识而存在的,它的直接后果就是把认识对象混同于人的“观念”。实际上,“自我中心的困境”是不存在的。认识过程中认识者的参与正是这一过程得以实现的根本条件而不是什么困境;更重要的是,认识者的参与并不妨碍人们通过实践由低级到高级地加深对事物的认识。同样,把对事物本质的抽象概括和探讨统统斥为“思辨的教条”也是有欠公允的;从项的普遍性出发进而推得离开了项的普遍性世界就不会有结构则是完全错误的。
二、实体:具体事物和共相的独立存在性
“实体”是新实在论的一个重要概念,它的意义与通常赋予的不同。首先,实体是多元的,它既包括具体事物或事件,又包括本质或共相譬如关系等逻辑项。总之,它包含一切存在体和潜在体。其次,实体是独立存在的。霍尔特说:“逻辑学、数学和物理科学中所研究的实体(对象、事实等等)并不是心理的”,“这些实体的存在和性质,在任何意义下都不以它们是否被认识为条件”。〔11〕也就是说,实体是不依赖于人的认识而独立存在的。换句话说,(1)具体事物是独立存在的;(2)本质或共相是独立存在的。这两点正是罗素所概括的新实在论的两条基本原则。蒙塔古对美国新实在论者所确立的共同原则也作了类似的概括:第三条,至少某些我们所认知的具体事物在我们还没有认识到它们的时候就已存在;第四条,至少某些我们所认知的本质或共相在我们还没有认识到它们的时候就一直存在着。〔12〕这两条基本原则在新实在论中是至关重要的,它们体现了新实在论的特征。
(1)具体事物是独立存在的。承认一个由个别事物组成的可感世界的存在是新实在论者所共有的。他们认为,唯心主义的“一切东西都是被认知的”这一命题不但是违背科学的,而且也是违背常识的。蒙塔古分析到,唯心主义者利用偷换概念的手法在“观念”一词上作文章,进而推论说,每一个观念都不能离开一个心而存在;每一个被认识了的实体都是一个观念;因而,每一个被认识的实体都不能离开一个心而存在。实际上,这里的“观念”一词是在两种意义上使用的:前者指一种心理过程或状态;后者指思想的一个对象。蒙塔古总结说,正是有这样一种虚假的推论,唯心主义才有那种假冒的公理。〔12〕
新实在论者认为,一个可感世界是存在的这一事实是不需要进一步去说明的,因为它已经为常识所证明而且为科学所要求。皮特金指出,被认识的事物并不是认识关系的产物,它们的存在也并不是本质上依赖于那个关系的,这一新实在论的主张首先就是人人都有的、自然的、本能的信念,是不需要任何证明的;其次,它是一切自然科学的观察和假设在逻辑上所要求的,而一切对它的反驳都是预先假定或者实际应用了它的一些专有含义。〔14〕因此,只有承认具体事物的独立存在,才能得到正常认识的赞同,科学才成为可能。
(2)本质或共相是独立存在的。承认存在着一个实在的可以从逻辑上进行分析的共相世界是新实在论的前提,也是新实在论的显著特征之一。这些独立存在的共相主要指抽象事物的性质和关系。譬如“相似”“大于”以及其他一些数学和逻辑的概念、范畴。在新实在论者看来,这些共相的独立存在虽然不能被经验到,但在逻辑上是可以被确定的。在对这条原则的说明中,新实在论提出了著名的“关系外在说”。
“关系外在说”,简要地说,就是指联系各种对象、现象的关系对于对象、现象来说是外在的。罗素指出,人们对关系的知觉同对物的知觉一样,因而,关系本身在关系项之上有其终极实在性,而且它不进入关系项的定义中。美国新实在论者马文对这个观点有更精确的表达:“在‘a项和b项具有R关系’这个命题中,aR在任何程度上都不构成b,Rb也不构成a,R也决不构成a或b”。〔15〕也就是说,关系和项都是实体或元素;一个项可以和其他项处于一个或多个关系中;这些关系和项中的一些可以 消失,另一些可以出现,但对留存的项和关系不产生任何改变。一句话,关系和项一样具有独立存在性。这些关系构成了共相世界的主要组成部分。
显然,“关系外在”说是与内在说相对立的;而后者是以往一切哲学派别所共同主张的。所谓关系内在说,是指联系事物的关系内蕴于事物,构成事物本身的性质或属性。没有事物,也就不可能有关系;关系本身没有超越于事物之上的实在性,它永远居于从属地位。新实在论一反这一传统,提出了“关系外在说”。新则新点,但从下文的分析就可知道,它却是错误的。“关系外在说”在新实在论的整个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如果它不成立的话,共相的独立存在性就无从谈起。
(3)现在,新实在论既承认了具体事物、可感的东西的独立存在性即存在着一个可感世界,也承认了本质或共相的独立存在性即存在着一个共相世界。正像他们自己宣称的,“他们对思想的对象以及感觉的对象、对逻辑实体以及物理实体、对潜在体以及存在体,都充分地给予本体论上的地位”。〔16〕那么,构成这两个世界的实体的终极性质是什么呢?是物质还是精神?新实在论者反对这样的提法。他们认为,新实在论主要是研究认识过程和被认识事物间关系的学说,而毋须过问认识过程和被认识事物本身的终极性质。但是,他们并不能回避这一问题,这从他们对实体内容的分析中就可知道:
他们认为,组成共相世界的主要是一些逻辑和数学的概念、范畴;这些概念、范畴本身具有实在的意义,是先验的、自明的。他们还认为,组成可感世界的东西通过逻辑分析能够分解为较简单的项和关系,即逻辑概念和命题。霍尔特甚至认为,宇宙经过分解而得出的最后要素就是简单的逻辑项或“中性实体”,他幻想,从几个甚至一个逻辑命题就可以引出为我们所认识的世界里的所有各种各样的事物。〔17〕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可感世界还是共相世界都被归结为最简单的逻辑项或“中性实体”。“中性实体”这一范畴在新实在论者那里具有不同的名称。美国的一些新实在论者(如霍尔特)叫它“中性物”;另一些如培里称之为“原始项目”;而罗素则把它命名为“中性的原子”。培里认为,身心都可以分析为许多的“原始项目”,这些“原始项目”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可以互换的,它们具有共同的可感性质和逻辑的范畴。罗素也认为,宇宙的终极构成既不能说是心,也不能说是物。随着科学的进步,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物逐渐丧失物质的意义,心也逐渐丧失其精神的意义;心物是由更根本的“中性的原子”组成;二者之间所以有区别,只是由于这些“中性的原子”进行排列组合的方式不同而已。因此,我们可以看出,这些不同的名称并没有实质的区别。重要的,无论是“原始项目”还是“中性的原子”都具有超越于心物之上的更根本的实在性,这才是新实在论者所希望达到的最终目的。
很明显,承认实体的独立存在性,承认有一个独立存在的由个别事物组成的可感世界是合理的,具有明显的唯物主义因素。新实在论批驳了那种把事物归结为“主体的感知”或“绝对精神的外化”的荒唐结论,力图用科学特别是数学和逻辑的成果来说明、解释世界,这种企图是可取的。甚至,对新实在论者把宇宙归结为“中性实体”或逻辑项,我们也不能统统斥为胡说。我们知道,西方哲学史上关于物质和精神谁是第一本原的辩难持续了两千余年,至今仍未得到很好的解决。新实在论者希望利用现代科学特别是数学和逻辑学的成果,从新的角度指出并解决这一问题,应当说,这是一种科学的探索精神。当然这并不排斥新实在论者会作出错误的结论。事实正是这样:
认为宇宙的终极本质是最简单的逻辑项与新实在论自己设定的前提即实体是独立存在的是互相矛盾的,如果“关系外在说”不成立的话。因为,如果关系是内蕴于事物的,对它的把握就需要由认识主体去进行,逻辑上在本体论上的地位就被动摇,而在新实在论那里,实体是包涵逻辑项的,这就与“实体是独立存在的”这一根本命题相矛盾。实际上,“关系外在说”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如果关系是外在的,那么整个世界就成了一个个的“孤独个体”,事物和事物之间就不能有任何联系,就更谈不上有什么认识了。
因此,新实在论赋予共相以本体论的地位,把关系看作和具体事物一样具有独立性,甚至把宇宙归结为最简单的逻辑项是完全错误的。它割裂了一般和个别的关系,把反映事物的概念和事物本身相混同,把人的意识产物和物质世界等量齐观。他们的“中性实体”只不过是利用逻辑概念、范畴进行的虚构而已。
三、关于认识的学说:“直接呈现”说和“内在独立”说
认识论是新实在论的中心。他们认为,新实在论主要是研究认识过程和被认识的事物之间关系的学说。
在新实在论者看来,“认识是关系的一个特殊类型,它可以潜在于一个生物和任何实体之间”、“认识和它的对象一样,属于这同一世界,它在自然界的秩序中占有它的地位,它并没有任何超越的或神奇的性质”。〔18〕因为关系是外在的独立的实体,认识也就获得了同样的意义:认识包涵在存在之中,和空间、数或物理性质处于同等地位。用新实在论者的话说:“认识有它的发生和它的环境”。〔19〕也就是说,认识作用发生时,必有一个认识者和事物在相互作用着;而认识者和被认识的事物间的区别,“正像物体间或意识状态间或团体间或颜色间或任何事物群之间的区别,在于它们必须被放入同一研究领域中,必须在它们的相互作用中受观察。”〔20〕这样,在认识中具有关联的主客体就成了具有同一性质的相互独立、并存的东西,当新实在论者把主客体在认识论上置于同等地位后,便提出了著名的“直接呈现”说和“内在独立”说。
既然被认识的事物和对事物的认识二者都是独立的,那么这两种相互独立的东西何以能够发生一种认识关系呢?或者说,事物是通过一种什么样的方式被认识的?新实在论者认为,事物之被认识是通过一种直接呈现的方式:人们关于对象的认识就是对象本身。换句话说,当人们获得关于某一对象的认识的时候,对象就直接进入了人们的意识之中,“知识发生时呈现在心中或心之前的是知识的内容,它们在数量上是和被认识的事物相等同的”、“事物在受到意识作用时本身就变成了意识的内容,因此,同一事物既出现于所谓外在世界,又出现于内省所显示的集合体中”。〔21〕这就是所谓的“直接呈现”说。蒙塔古把它概括为美国新实在论者所确立的共同原则中的第五条:至少某些实在的具体事物以及共相是直接被认识的,而不是通过摹写或精神映象被认识的。
培里的主张与“直接呈现”说稍微有点区别。他认为,一方面事物是独立的,另一方面,当事物被认知时,它们又可以直接进入心灵而变成“观念”。当一个事物被认知时,它首先进入一种关系,这种关系把它构成了心灵的“观念”,事物和“观念”的关系就像一个元素对一个元素那样等同的,简言之,事物和“观念”是同一的。但是,尽管事物进入心灵而具有了内容的身份,但它的存在并不依赖于这个身份,换句话说,事物同时又具有独立性。培里总结道:“新实在论,它跟一切实在论所必然坚持的一样,在坚持事物是独立的同时也肯定,当事物被认知时,它们就是心灵的观念。它们可以直接进入心灵,而当它们进入心灵时,它们就变成了所谓的观念。因此,观念只是在一定关系中的事物;或者说,事物,在它被认知的这一方面,就是观念。”〔22〕这就是培里提出的“内在独立”说。我们可以看出,“内在独立”说在根本精神上与“直接呈现”说是相通的。它们都强调事物直接进入意识之中,成为意识的内容。它们同时还强调事物的独立性。“直接呈现”说承认事物出现于外在世界中,“内在独立”说则主张尽管事物进入心灵而成了“观念”,但它的存在并不依赖于“观念”这个身份。只不过,“内在独立”说主张在认识关系中,事物和观念是同一的。
“直接呈现”说和“内在独立”说保证了我们的认识并不创造对象、创造客体,而是感知对象、感知客体,这与传统的唯心主义认识论不同,具有明显的合理之处。过去,无论是绝对唯心论还是主观唯心论都片面夸大主体的作用,发挥了主观能动性思想,这是事实;但是这种过分的夸张带来的结果常常是怀疑或取消对象、外物的客观性和独立性。新实在论一反这种传统,把承认外物的独立存在性当作其认识论的前提,这种出发点应当说具有唯物论的因素。
但是,由于把事实和观念相混同,新实在论也遇到了一个棘手的问题,即如何处理错觉和谬误。既然意识的对象是独立存在的,人对客体的认识是客体直接呈现于意识中,那么当我们的意识是虚假的时候,这些意识的对象是否也是客观的独立的存在呢?在这个问题上,新实在论内部产生了分歧。霍尔特认为,我们所感知的事物并非都是实在的,但非实在的可以是客观的,在宇宙中有自己存在的权力。譬如,铁轨本身是平行的,这是实在的;但由于像铁轨这样的事物本身所具有的许多不同的性质在不同的感知功能作用下产生某种相应的反应,就使平行的铁轨远看是会聚的。因此,错觉和幻觉的东西仍然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它们是错误的意识和经验产生的原因,尽管说它们是非实在的。我们可以看出,霍尔特企图通过严格区分“存在”和“实在”来解决这一问题。而蒙塔古则认为,真实的、实在的对象是现存的,虚假的、非实在的对象是潜在的;一个错误所具有的非实在的对象不是客观存在的,而是客观的潜在。铁轨平行是实在的,因而是现存的;铁轨会聚是非实在的,因而是潜存的,它仍然是客观的,可以成为错觉的对象,但它不是造成错觉的原因。平行的铁轨远看是会聚的这样一种错觉产生的原因在于我们的主观因素,真与假取决于我们的判断,错误是由知识的主观方面因素造成的。〔23〕
但是,这两种辩解都是软弱无力的。如果把事物的一切现象都看作是客观的,那么,由于铁轨近看是平行的、远看是会聚的,我们就可以得出结论说铁轨既是平行的又是会聚的;如果对象是直接呈现于意识中,事物和观念都是实在的,那么一个人看见某一对象是红的,另一个人看见它是绿的,我们就可以得出结论说这一对象既是红的又是绿的。但是铁轨既平行又会聚、某一对象既红又绿与常识和科学相对立,而新实在论声称自己与常识和科学相一致,这显然是一个矛盾。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新实在论者把事物和观念相等同,从而混淆了真实与虚假的区别,把一切意识现象都看成是客观的独立的存在。因此,如果说在认识论的出发点上,新实在论具有一定的唯物主义因素,那么,在理论的展开中,新实在论决不是反映论。
四、科学与哲学: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
在这一部分里,我们主要探讨一下新实在论的方法论原则。
20世纪初,自然科学开始由整体的、系统的把握走向经验的、分析的研究,这对传统的思维方式产生了强大的冲击:哲学家们越来越倾向于对研究方法的探讨。“新实在论的主要目的之一便是为逻辑方法和精确科学的方法作论证并加以推广”。〔24〕逻辑和数学,在新实在论那里,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它们“已经为准确思维的一般原则提供了新的线索”,而“哲学要特别依赖于逻辑”。〔25〕新实在论者希望,通过语言的分析以及概念和命题的精确表达,使哲学能够享有科学的声誉。因此,他们强调,哲学家们探讨问题时,要具有科学精神和应用科学方法。
科学的精神,在新实在论那里,首先是一种合作的态度。他们认为,哲学分歧的主要原因之一——这种分歧使哲学获得了不科学的主观的恶名——就是“在研究中缺乏审慎主动的合作”,显得哲学只是一种关涉个人气质、情绪的意见,而通过合作,“真正的问题将会得到揭露,哲学思想将会得到澄清,于是一个真正进步的道路将会开辟出来。”〔26〕就认识意义而言,强调合作是一种深刻的见解,但主张无原则的合作以及忽视个性在哲学中的作用是主观的、不足取的。
其次,科学精神的最重要内容是采取科学的方法。他们认为,“问题的同一性”和“目标的统一性”是一切追求知识者所必需的,哲学家们也不例外,而实现“问题的同一性”和“目标的统一性”的唯一途径就是应用科学方法。他们提出了以下的主张:
(1)用词谨严、定义精确。由于哲学的对象不是常识的对象,它不能依靠词的通常所揭示的意义。而过去,正是这种混淆导致了许许多多的形而上学思辨。美国新实在论者认为,要想避免这些错误,“除了建立一套专门的术语外别无他法”。〔27〕而罗素则认为,在哲学中采用科学所使用的精确的分析方法是能够排除这些错误的。
(2)分析。在新实在论者看来,分析是指一般精确知识的共同方法;是指程序的一种方法,用了它可以发现出确定的事物是许多单纯体的一个复合体。这种程序可以使人在粗率的区别中发现细微的同一,或是在粗率的同一中发现细微的区别。换句话说,分析是一种认识方法,它包含有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分析就是发现一个实体在某种意义下是由部分组成的。”〔28〕斯波尔丁认为,分析本身的性质只能通过精细的分析才能揭露出来,不可能给它下一个精确而简明的定义,我们只能乞援于一种大概的了解:设定有一个可分析的整体、分析揭露它的部分、联系各部分的关系以及整体的性质;这种分析可能是不完全的,因为部分本身可能还有它的部分没有被揭露;但就已经揭露出的部分、关系、性质而言,这种分析是妥善的;或者说,这种对整体的分析已经到它所能达到的地方。它可以使我们坚信这样一种主张,即:部分的性质是和被分析的整体同样真实的,它们不依赖于发现、说明而存在。斯波尔丁总结到:“分析是一种认识方法,这种方法可以发现出那和被分析的整体在同一意义下真实的诸实体和部分。”〔29〕
(3)注意问题的提出和划分。确切而清楚地提出问题和划分问题是新实在论主张的哲学方法之一。摩尔认为,“充塞于哲学史的各种困难和纠纷之所以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企图回答问题而没有事先弄清楚所要回答的究竟是什么问题。”〔30〕因此,弄清楚所要讨论的问题的确切意义和提出的根据,通过分析、定义、精确地作出判断,使哲学原理和常识相协调,是解决哲学问题的关键。美国的新实在论者认为,传统哲学把“物质”、“意识”、“因果”、“目的”等问题只是作为一个总的体系中的许多用语,而没有对它们进行独立的研究,这是导致意见分歧的主要原因。因此,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就必须把哲学争论明确起来;对一些专门问题按顺序加以探讨,在一段时间内探讨一个问题。
(4)对逻辑形式的重视。新实在论者们密切注视着逻辑学和数学的发展,认为近代逻辑学对哲学已经或将作出两个贡献:首先是提供了关于精确知识的形式。这应当归功于数理逻辑家们,任何哲学家如果忽略了关系论、类和体系论等等,都将是一名业余涉猎者。其次,提供了正确思维的若干普遍准则,譬如“单纯性”准则。“单纯性”指某个理论的一些根本命题中没有一个命题可以从其余的命题中推演出来。哲学家们的主要任务是把哲学对终极概念的探讨和逻辑学联合起来,把应用于科学形式中的检验方法应用到自己的理论中去。
以上所列的只是新实在论所主张的方法中的一些比较重要的。我们从中可以看出:它们只是对逻辑分析方法从不同的方面加以说明而已。新实在论者敏锐地观察到数理科学的发展,力图用已经获得普遍认可的逻辑分析原则探讨哲学问题,他们要求精确地使用词和命题,通过分析,清楚确切地提出问题,然后,对这些问题进行独立的研究。一句话,他们希望应用现代逻辑学的成果,使对哲学问题的探讨能够和专门科学一样具有精确性、明晰性。
在哲学研究中,强调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无疑是深刻而正确的。要求用词清晰、确切清楚地提出问题,在解决问题时采取分析的方法,这些都是具有唯物主义精神的科学态度。但也正是在方法论上,新实在论犯了致命性的错误。
首先,新实在论对分析作了机械的解释。从新实在论的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分析无非是把整体分解为部分的要素。宇宙作为一个整体包含着许许多多的具体事物;这些具体事物通过逻辑分析又可以分解为较简单的项和关系;因而,宇宙的终极构成就是最简单的逻辑项或“中性实体”。但是,这种单向的分析势必会得出荒唐的结论。因为,分析离不开综合,作为一种方法论原则,分析只有和综合结合起来,才能用来说明、解释世界。
其次,新实在论片面夸大了分析方法的作用。分析方法成了唯一科学的方法,它被应用到哲学的一切对象,成了哲学的方法论原则。相应地,许多其他的科学方法,譬如历史的方法、直觉的方法,甚至部分的归纳法就被忽略甚至否定了。
最后,新实在论过分地强调了合作在哲学研究中的作用。就认识意义言,合作是哲学走向科学的一个重要条件。只有通过共同的讨论和辩难,问题才能明确起来,观点才会趋向一致。但不可否认的是,哲学这门科学在相当程度上深受个性气质和才能的影响。理论的发展是通过个别人物的思维实现的,正是那些伟大的哲人以其崇高的个性气质和深邃的独创才能推动着哲学的进步。更重要的是,在不同的意识形态仍然存在着的现实社会里,哲学家们必然分属于不同的阶级和集团,代表着不同的阶级和集团的利益,要求他们在一切领域内实行全面的合作实际上是不现实的。
五、结 论
从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几条结论:
(1)新实在论批判了各种形式的唯心主义,并在分析其错误根源方面作了有益的尝试,虽然这种批判是不彻底的。
(2)承认某些具体事物在我们还没有认识它们之前就已存在,相信世界的存在不依赖于认识,具有明显的唯物主义倾向。但是,在对事物终极本质的研究中导致了“中性实体”说。这种“中性实体”归根到底无非是利用逻辑范畴和概念进行的理论虚构而已。
(3)强调范畴、命题的研究有其独到之处。作为数学和逻辑学的对象,未尝不可以说范畴、命题具有客观独立性。但把它们看成是实在的、先验的、不依赖于任何事物的、甚至是组成宇宙的最后要素,从本体论意义上说,这是一种明显的客观唯心论;尽管从认识意义上说,它不无合理之处。因为,范畴和命题正是人们借以把握宇宙本质的认识工具,它充分体现了人类理性的优越之处。
(4)在认识论上,承认人在认识中并不创造对象或客体,而是感知和思考它们,这是唯物的。但它们否认认识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认为事物直接进入到意识中来,事物和观念只是处于不同关系中的同一东西,最终陷入了主观唯心论。
(5)强调科学精神,肯定科学方法、特别是逻辑分析方法的效用是正确的。主张科学与哲学结盟,哲学家应该像科学家一样在研究中采取合作的态度,就认识意义言,这是很深刻的见解。但把纯概念的逻辑分析看成是哲学的根本任务,无疑是偏颇的。同时,完全忽略意识形态的区别,要求哲学家们在一切领域内实行全面的合作,这也是不现实的。
(6)因此,我们说,新实在论的很多出发点都含有唯物主义倾向,它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观点,但在对问题的深层分析上,特别是在许多根本问题上,新实在论陷入了唯心主义。
注释:
〔1〕转引自怀特:《分析的时代》,1981年商务印书馆,第17-18页。
〔2〕、〔4〕、〔6〕〔7〕、
〔8〕、〔9〕、〔10〕、〔11〕、〔13〕、〔14〕、〔15〕、〔16〕、〔18〕、〔19〕、〔20〕、〔21〕、〔23〕、〔24〕、〔25〕、〔26〕、〔27〕、〔28〕、〔29〕霍尔特等:《新实在论》,1980年商务印书馆,第457-458、17、7、17、18、21、8、458、461-462、464、460、42、462、40、40、41、468-474、28、26、457、29、160、190页。
〔3〕、〔22〕培里:《现代哲学倾向》,1962年商务印书馆,第265-266、300-301页。
〔5〕转引自米特洛欣:《二十世纪资产阶级哲学》,1983年商务印书馆,第33页。
〔12〕、〔17〕参看刘放桐:《现代西方哲学》,1981年人民出版社,第313-314、323页。
〔30〕摩尔:《伦理学原理》,1983年商务印书馆,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