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新大陆的移民社会与宗教自由

 

 

李世雅

 

 

    美国革命颇为重要的成果之一,是实现政教分离和宗教自由。1791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下列法律:确立一种国教或禁止宗教自由,……。”美国史学一般认为这是美国在政治和宗教两个领域里,对世界文明所作的最大或主要贡献。〔1〕这样评价似嫌过高;但美国实现政教分离的确是对维系西方文明一千余年的政教结合传统政治体制的首次决裂,〔2〕是民主政治的重大发展;对西方诸国的思想解放、科学与社会进步以及经济发展、政治稳定,都有深刻而长远的影响。

    美国独立革命前不存在统一的完全的教会统治,革命期间也没有严重的反对教会势力的任务。它之制定宗教自由立法近乎水到渠成。“禁止确立国教法”是对当时社会生活中已经基本形成的传统作法律上的认可和固定,而不是借助于法律去根除那些被革命刀剑所砍倒的东西。它所完成的不是北美自身宗教生活形态的转变,而是从欧洲的政教结合国教统治到北美的政教分离宗教自由的转变。这个转变过程始自欧洲移民前往北美之日,贯穿于整个殖民地时期,独立革命只是使它臻于完成的最后步骤。

    以下试从移民、经济、政治、革命等四个方面,探讨美国人的宗教生活怎样实现由国教统治到宗教自由的转变。

 

(一)

 

    导致欧洲移民在北美的生活全面蜕变的第一契机,自然是跨越大西洋的生活地域大转移。宗教方面直接伴随移徙行动和地域转换本身出现的变化,是教派结构和各派封闭状态的改变。16世纪初开始的欧洲宗教改革打破了罗马天主教会的统治;不到半个世纪,路德教、英国国教(安立甘宗)和卡尔文教等新教三大教派的影响已遍及欧洲。随后,宗教战争延续近百年,生命财产损失惨重。武力斗争停止后宗教敌对状态依然存在,诉诸《圣经》和理性的争辩持续不断。崇奉何种宗教由各国统治者主宰、人民并无选择之权。王权与神权结合使欧洲国家无一例外地实行国教制,“一地政府一种宗教”;宗教统一被视为政治统一的根本。新教各派在英格兰、苏格兰、荷兰和斯堪的那维亚诸国被尊为国教,反转来排斥天主教,对从新教而出的其他非国教派也并不宽容。排斥、迫害和歧视异端的暴行煎熬着整个社会肌体。这一切和科学的崛起促使宗教理性主义发展,主张宗教自由的新教派不断出现。在处于领先地位的英国,17世纪末至18世纪初,结合牛顿宇宙始因论产生了无宗派的自然神论,影响及于欧洲各地特别是法国。洛克为复辟王朝宗教诛除政策的恶果所震骇,在荷兰匿名写下了著名的《容忍书》,首次提出国家应与教会分离的原则,呼吁结束不容异教存在的痛苦局面。“光荣革命”使英王颁布了《(宗教)容忍条例》,洛克《容忍书》英译本也在同年得到发行。到18世纪下半叶,普鲁士王腓特烈大帝(1740—1786)、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约瑟夫二世(1765—1790)、葡萄牙大政治家蓬巴勒侯爵(1699—1782)等人都成了温和的自然神论者,转而倾向于宗教宽容。但现实却是,即使在法国,伏尔泰此时仍不得不为接二连三的处死新教徒冤案奔走呼号。要之,在北美殖民地时代的欧洲,宗教和平、教派平等、信教自由已成为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先进的人们和明智的统治者也已经逐渐对此有所觉悟,但以政教结合为核心的现有体制和观念却对此构成了严重的障碍。这便是移民从欧洲出走时所秉承的宗教传统;也是他们前往北美追求宗教自由征途的起点。

    欧洲宗教生活面临迫切需要而又无法就地实现的转折,大迁徙遂成为摆脱困境的一种出路;逃避宗教迫害乃至追求宗教自由成为移居美洲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动机。但在中南美洲,西班牙建立了罗马天主教会一统天下的殖民体制,只有北美十三个殖民地由于吸收来自欧洲各国的移民而呈现出教派驳杂的局面。基督教各派移植美洲所形成的这一总格局,是北美与中南美宗教发展方向背道而驰的开端,也是整个美洲开发过程中只有北美能通过大移民而走向宗教自由的原因之一。

    移民在北美殖民地形成的独特宗教生活格局,包含着萌发宗教自由之花的基因。它的第一个特点是新教占优势。由于在欧洲要求移居者以受天主教和各国统治教会迫害的新教徒居多,而在美洲他们唯一的避难所是北美,不同派别的新教徒移民遂集中到了北美。美国人的“移民始祖”五月花号乘客中坚分子,就是主张与国教分离的独立派。建立马萨诸塞海湾殖民地的移民起初多是清教徒,1630—1640年间该派曾有20000—25000人抵达新英格兰。有些在欧洲受迫害最深的教派甚至以北美为主要基地。创立于17世纪40年代末的教友派,因其教义否认《圣经》、教会、牧师、神父等一切权威,受到特别严厉的迫害;其创始人于70年代带领信徒移居北美。浸礼宗支派邓克派1708年创立于德国,不久便由创始人率领全体信徒迁居宾夕法尼亚,在德裔移民定居地建立教会,其信徒在兰卡斯特郡构成居民多数。法国新教胡格诺派经历过将近40年内战和不时的大屠杀,南特敕令撤销被迫出逃时有少数人来到北美。在莱茵兰倍受战争蹂躏的教友派,1683年在宾夕法尼亚建立德国城。与他们同样持和平主义观点的其他宗派立即追随他们而来,视宾夕法尼亚为“和平之地”。被英国政府和国教强迫归顺的苏格兰—爱尔兰人〔4〕长老会教徒大量移居北美,其教堂在宾州山麓地带星罗棋布。如此等等。其结果,在北美这个宗教避难所里,新教的人数占了绝对优势。

    这一特点有利于宗教宽容和自由的发展,构成了通向宗教自由的一个起点。从新教的阶级基础看,市民与贫民——资产者与劳动者的矛盾使它的分裂不可避免。在思想上,新教关于信徒无须神职人员作中介即可与上帝相通的教义,孕育着不断分裂的因素。在组织形式上,新教奉行反专制主义的教会共和化民主化原则。这一切使新教不可能长期独尊一派。更何况,直到18世纪30—40年代之前,聚集在北美的新教各派都不是土生土长的,彼此间非但无积怨,甚且有“同是天涯沦落人”之感。〔5〕那些受迫害最深的教派,如从改革派左翼而出的门诺派、邓克派,从清教徒左翼而出的浸礼派、教友派等,不但要求本教派的自由,而且是争取宗教普遍自由的先锋。

    第二个特点是教派林立,任何一派都没有而且也不可能占到优势。西欧封建统治的国际中心罗马天主教会的统治在此被摆脱;除清教徒在马萨诸塞建立过半个多世纪的神权统治之外,几乎到处都是多种教派杂处的局面。由于这些教派的来源突破了许多欧洲国家的国界,其数量和分布密度都大大超过任何一个国家。据估算,教会组织在50个以上的教派就有9个,50个以下的大约数十个。公理会的教会数最多(658个),超过总教会数的20%,几乎全集中在新英格兰,但也并不是那里的唯一教派。即使是因在欧洲的历史积怨而在此受到某些歧视的天主教派,也有50个教会组织。教派驳杂成为教会组织众多的一个重要原因。据最谨慎的计算,13个殖民地共有教会组织3105个,北部、中部和南部各有大约1000个。〔6〕

    这一特点同样有利于发展宗教宽容。众多教派并肩杂处于茫茫荒原,使相互宽容成为生活本身的需要。它不仅使各教派信徒因相互了解而大大淡化了对本教派专有教义或崇拜仪式的固有信念,而且使他们因逐渐熟悉原始民族的神话而进一步增长了对《圣经》的怀疑。同时,垦荒生活环境使人们无暇亦无意于顾及宗教斗争。对异端的残暴迫害早在17世纪就已经不像18世纪下半叶的法国那样,只激起伏尔泰等启蒙思想家的抗争,而是招致民众骚乱之类更具有社会性和广泛群众性的后果,〔7〕从而有力地制止了这类暴行的扩展。

    罗杰·威廉斯(1603-1683)创建了奉行极端宗教自由放任主义的罗德艾兰殖民地。那里最初没有任何正式教会组织;以后宣传宗教自由最为积极顽强的浸礼会成为它的主要教派;同时主教制派、公理会派等在那里也都畅行无阻,包括威廉斯个人所厌恶的教友派以及犹太教,都可按自己的意愿举行崇拜仪式。西方世界第一个将完全的宗教自由付诸实践的政治实体,就这样在不同教派并肩杂处的条件下产生了。

 

(二)

 

    作为新大陆,北美是一块通过自由移殖才得到开发的殖民地。这一移民社会的经济特点深刻地、决定性地影响了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组织的存在形式。

    在北美殖民地的经济生活中,有三个明显影响当局宗教政策和居民宗教生活形式的特点。第一,劳动力在此特别紧俏,是开发土地以维持占领的关键要素。当局为吸引移民以解决劳动力问题,不得不允许某种程度上的自由散居;宗教自由便是这种移殖自由的一个组成部分。

    北美殖民地被占领之初,虽幅员辽阔却没有现成的财富可供掠夺,没有现成的人力资源可供奴役。因此,对于移民定居乃至统治者的占领来说,农业生产自登陆之日起就是紧迫的事情。这种生产的紧迫性,迫使殖民当局必须采用适应它所面临的生产力状况的社会制度;特别是适应这一生产力中的决定因素——人的意向,对劳动者移民的要求给予必要的让步。在这种情况下,移民的宗教派别问题自然不在限制之列。从这个角度看,宗教宽容是劳动者倚仗他们在北美具有的特殊优势地位争得的,劳动力高昂的经济价值是它的物质基础。

    英国殖民当局为解决劳动力问题而对移民采取放宽宗教限制的政策,最初是试探性的,以后就发展成为常规。伦敦公司曾派一名国教牧师与首批登陆詹姆斯敦的移民同行,但因国教徒移民太少,很快放弃了排斥非国教徒的设想。整个17世纪期间,弗吉尼亚议会曾一次又一次地制定“确立宗教法”,但由于土地所有者需要奴仆和定居人口,实际上并没有人挑剔新来移民的宗教信仰。1635—1705年间输入弗吉尼亚和马里兰的契约奴平均每年达1500—2000人,无人问及他们属何种教派。据当时人记载,17世纪末至18世纪初,弗吉尼亚大约已存在5个非国教派小教会。到18世纪70年代,莫拉维亚派、浸礼派和新光派已大量增加,还有从宾夕法尼亚迁来的德国人路德派或改革派。英国政府允许被詹姆斯一世流放到荷兰莱登的清教徒独立派移居北美崇奉他们自己的教义。马里兰业主为天主教徒设立避难所,却从未企图独尊天主教。该地清教徒一度以独尊新教的立法取代他的《宗教宽容法》,并宣布褫夺天主教的公民权;废除清教徒此项立法之后,未敢反转来掠夺他们的公民权。1660年以后建立的五个殖民地,都是一开始就采取宗教宽容政策。伦敦贸易大臣宣称:“实行宗教自由对于一个产业国家的致富及发展是极端重要的。英王陛下的殖民地均应对此奉为神圣”。〔8〕威廉·宾在为教友派设立避难所的同时鼓励任何愿意前来的团体移居宾夕法尼亚。有系统地按既定原则反对确立官方宗教的结果,教友派、路德派、长老会、主教制派、浸礼会、莫拉维亚派、邓克派、门诺派肩并肩地生活在该地,构成基督教派自由竞争、竞相争取信徒和威望的“教派体制”,是中部殖民地实行事实上的宗教自由的典型,为未来美国宗教的民族模式提供了雏型。

    第二,自由小农经济地位相对稳定,独立性较强,致使居民宗教信仰淡化,教会组织松散,日常生活中出现背离宗教的趋势。

    由于土地广大,当时到北美的移民常有机会占有自己开垦的土地,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因此得到巩固和发展。到殖民地时代末期,60%以上的人口拥有土地。即使是在奴隶制种植园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弗吉尼亚,小土地所有者也占土地持有人的90%以上。直到工业化以前,北美是一个以独立农民为主的国家。这种自耕农民的自由土地所有权和自由经营的小农业,是北美殖民地繁荣的秘密。因为利用奴隶或农奴开垦荒地征服自然界只能是幻想;自耕农民的自由土地所有权是这种情况下最正常、生产效率最高的土地所有制形式。“这里由独立的小农场主经营的土地,生产的谷物、肉类和奶油比他们迁来的地方的产量高一倍。”〔9〕这种超越劳动者个人生活所需的农业劳动生产率,为资本主义发展奠定了基础。

    自由小土地所有者的独立性使居民产生了背离宗教的倾向。信徒居住分散,各派教会组织难以建立;已建立的教会由于没有土地作经济支柱,也不可能像欧洲教会那样,对信徒享有至高无上的制裁权。马萨诸塞神权统治对持异议者的处置,也只限于驱逐出境。而这种处置的结果往往是被驱逐者另立门户,获得宗教自由。罗德艾兰、康涅狄格都是由波士顿当局所驱逐的宗教领袖建立的。马萨诸塞的清教神权中心因此被人比作不断飞出分离派“蜂群”的“蜂巢”。这些“蜂群”之所以能够飞出“老巢”,是因为它们能够获得另行“筑巢”之地。没有纳拉甘塞特河谷和康涅狄格河谷的土地,威廉斯和胡克就无法从波士顿出走。分离主义者有恃无恐,敢于藐视并摆脱官方教会的权威,所持就是土地属于人民而不属于教会。

    信徒与教会的关系疏远,信教而不加入教会不参加礼拜仪式成为常事。革命爆发时,虽十有九人信仰新教,但绝大多数人不是正式教徒。早在18世纪20年代,一位弗吉尼亚绅士就说过,“远非必要的庄重与严肃,过于讲究的礼拜仪式,是我不能入教的原因”。〔10〕实际上殖民地教堂设备简陋,并未达到教士们反复要求的“庄严与秩序”。其他若干教规,如死者葬入教堂墓地之类,也因地广人稀的环境限制而无法实行。在心理上,这种信仰淡化正是实现多种教派和平相处的一个重要前提。因为人们对一件事冷淡时,对于别人在这件事情上的态度和作为自然易于容忍。

    在特有的拓荒农业经济基础上,居民对教会的疏远已达到相当一部分人不再信教的程度。“弗吉尼亚第一绅士”、托利党人伯德以轻蔑的口吻评论北卡罗来纳人说,他们“不为任何有关宗教的情绪所烦扰,对礼拜天和其他任何一天的区别不比鲁宾逊·克鲁东知道得多”。〔11〕这种对宗教的态度遍及北美殖民地的一切边疆地区。不信教人口的数量随着移民增加边疆向前推进而增加。

    第三,北美是一个以世界市场为前提条件萌发资本主义关系的典型地区;与当时正在形成中的世界市场建立了密切而富有特色的联系。因此,尽管其国内市场直到独立时还远未形成,海外贸易却特别活跃。在这种开放性、外向型的经济环境中,人们的宗教信仰不能不是多种多样的和自由的。

    北美的对外贸易在整个美洲殖民地体系中是与众不同的。除了主要以奴隶制种植园农产品与宗主国的制成品进行不等价交换之外,它还有自由小农业的产品出口,其输出对象不限于宗主国而以南欧和西印度为主。新英格兰参加殖民国家从事的奴隶贸易,建立了以它自己为轴心的小三角贸易体系,发展了航运业,输出大西洋贸易由东向西航程中唯一的制成品商品船舶;并与中部殖民地一道,以奴隶和粮食为契机,与大西洋贸易的枢纽和主要商品(蔗糖)生产中心西印度群岛,建立了结构性的联系。这种自主性的商业,对外通向主体市场各地,对内牵动农业生产,涉及广泛的社会阶层,对居民的宗教观念和当局的宗教政策,都有强烈影响;特别在城市,具有决定意义。

    没有一个商人愿意舍弃利润去坚持宗教的纯洁性,这是导致马萨诸塞神权统治跨台的基本原因。商业活动自然而然地打破了早期清教徒的宗教孤立主义。随着商人的致富,城市的繁荣和市民生活的发展,愿意并且能够遵守《严峻法规》,〔12〕以取得受上帝恩宠的证据,成为“上帝选民”而够格加入教会的人,愈来愈少。1631年建立神权统治后,只经历了约一代人的时间,到17世纪中叶,教会就因此陷入了进退维谷的困境:原有教会成员的子弟往往拿不出“得到上帝恩宠”的证据;教会若允许他们入教,必损及教规的权威;若不允许他们入教,则教会成员人数减少必导致其权力的下降。为解决此问题,马萨诸塞1662年宗教会议作出一项被人讥为“半教义协定”的决议,授予这些人有保留的成员资格。只要求他们表示信仰基督教教义,愿意加入教会,即可同意他们入教而享有选举权;但在他们拿出受到上帝恩宠的证据之前,不得在教会内举行圣餐仪式,不得享有教会正式成员的全部权利。在此,清教统治对生机蓬勃的商业经济摧枯拉朽的攻势全无招架之功。

    纽约市更是“要利润不要虔诚”的典型。最初荷兰人曾将荷兰改革教会确立为官方宗教。到英国占领时,共建有11个该派的公理会。但新英格兰清教此时就已经渗入长岛等地。17世纪50年代末期,荷属西印度公司转而制止当地官员排斥异教的行动。到1664年英国人将此地更名为纽约时,这里已是教派林立的局面。英国政府命令它的接管官员不得干预其中任何教派。英国国教到1693年才被定为四个教区的官方宗教〔13〕。1707年当皇家总督以“无证讲道”的罪名监禁一位长老会派牧师时,法庭宣布将他“无罪释放”;地方议会随即就此通过禁止宗教迫害的法案。到殖民地时期之末,纽约已成为“不同教派的礼拜堂”;其中包括一个犹太教公理会。这对于一个通行19种语言的商港来说,是极其自然的。

 

(三)

 

移民是欧洲古老国家中的进步个人,他们对政治民主和个人自由的追求,在北美新大陆内外开放和拓荒的环境里,得到某种程度的实现和发展;移民社会的地方政治生活中因而形成了共和主义的氛围。宗教宽容在这种氛围中日趋发展,为独立后制定宗教自由立法奠定了基础。

北美当时是一个与欧洲文明远隔重洋的荒凉所在,17世纪初,英国甚至常有死囚不愿以发配到弗吉尼亚代替极刑的案例。冒险前往者,用马克思的话来说,是那些“因为他们的需要与古老国家里现存的交往形式不相适应”的、“古老国家中最进步的个人”。〔14〕他们所谋取的不仅是经济利益,更有新兴资产阶级所需要的民主和自由。独立革命前后占白人移民人口60%以上的英籍移民,从五月花号乘客到“危险的暴乱物质”〔15〕契约奴移民,乃至下议院反对派领袖桑迪斯一类的贵族改革派,不同程度上都属于这种“最进步的个人”。他们熟悉限制王权的1215年《大宪章》,抵制查理一世暴政的1628年《权利请愿书》,特别是申述英国人民某些“真正的、古已有之的、无可置疑的人权”的1689年《权利法案》,热衷于替英国人民处死和赶走国王的革命行动辩护的政治哲学“主权在民论”。18世纪初开始大量涌入的非英籍移民,包括苏格兰人、爱尔兰人、法国胡格诺教徒、德国人等,也都是久经反封建斗争锻炼的各国人口精华部分。如其中人数最多(总数达25万)的苏格兰-爱尔兰人移民,本是英国政府和国教会的宿敌,大多以契约奴身份进入;至革命前夕,居住在约近500个边疆定居地;所到之处,都成为反对教会税、代役租和英国商业垄断的激进势力。在这样的移民背景下,“最高权力属于人民而不在国王”、“国王的特权与人民的权利、自由、财产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对立”等观念,成为北美殖民地人民的常识。

新大陆的移民社会对古老国家的进步个人实现其政治追求特别有利。作为新开拓地、北美在它历史开始的时候,既拥有上述“古老国家中最进步的个人”,又“没有中世纪的废墟挡路”。〔16〕农民多数拥有土地,工匠没有行会和行会师父的束缚,社会阶级界限不甚严格和固定,社会地位上升的机会比同时代的欧洲多得多。所有这些都有利于人民维护自身的独立性和自由。加之地广人稀,与宗主国相去甚远,母国政府及殖民当局往往鞭长莫及。像英国人柏克所说:“他们在这块土地上可以无拘无束地游荡;他们可以改变他们原来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他们可以把一个跟他们没有关系的政府忘得一干二净;他们可以变为说英语的鞑靼人。”〔17〕更何况,英国统治者与移民同宗或至少同种,受到移民(特别是那些自认为“生来自由”的英国人)的制约,不能随心所欲地使用压迫异族的手段而置本国传统法律和革命成果于不顾,因此其统治势必较为宽松。同时,社会生活的全方位开放状态——外部的多国殖民争夺,多方贸易联系;内部的多民族多种族杂处,多方向多形式的开拓,必使居民见多识广,大大增强政治活动的能力和能量,增加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因素。

移民以其固有素质在上述北美环境中活动的结果是,英国法律保存了几个世纪的“古代日耳曼自由中的精华部分,即个人自由,地方自治以及除法庭干涉以外不受任何干涉的独立性”,被移植到了北美。〔18〕殖民地政治生活遵循和发展了资产阶级的国家与法的原则,用议会制、陪审团制、边疆自发建立自治机构的习惯、个人自由体制〔19〕等,奠定了共和制的基础。它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是以拓荒农业为基础的边疆地区政治生活体制。这一体制影响极为广泛深远,因为北美殖民地的每一块地方都曾经历过边疆生活,它历史上任何一个时候的西部边界线上都存在着边疆地区。那里同村镇的居民为了垦荒、狩猎、与印第安人作战、抗衡奴隶制种植园大地主、反抗殖民当局的压迫等一系列需要,自发地实行了建立在直接民主制基础上的地方自治。地方的生产、防卫、民兵组织、安置新移民等大事,往往由全体(自由人)男子会议讨论决定。殖民地历史上从合法的自治殖民地、市镇会议到非法的占地者集合体、自订约章者运动,都是这种地方自治的形式。

在这种政治生活氛围中,宗教信仰在多数场合下成为不受政府干预的私事。如崇尚宗教自由的罗德艾兰人所说,他们没有一种法律“可以用来惩处任何这样的人,这些人只是用语言之类的东西,表白他们对崇奉上帝以求获救和进入不朽境界的方式与途径的见解和认识。”〔20〕群众性的社会政治运动从来不以宗教派别为旗帜。著名的1676年培肯起义和1689年莱斯勒起义,都直接诉诸  政治语言。甚至1730-1740年代号称“大觉醒”的宗教复兴运动,尽管鼓励了宗教放任主义,将分裂引入各教派,却仍然有利于促进激进的政治运动和殖民地的团结。

英国统治者为适应上述环境,以保全和扩大殖民利益,早在其本土尚奉行“一种教义,一种惩戒,一种宗教”的原则〔21〕时,就在北美采取了比较灵活的宗教政策;这在客观上有利于北美宗教宽容的发展。他们坚持以民族主义为殖民扩张的旗帜,对参加殖民活动的臣民采取超教派的宗教民族主义方针,给移居北美的非国教派以宽容。雷利、哈克吕特、吉尔伯特等倡导和率先从事美洲殖民活动的统治阶级代表人物,异口同声地反复呼吁,英国必须尽快将#W1不论是哪一派#w的新教徒安置在美洲海岸的战略要地,以便让他们在那里阻挡信奉天主教的西班牙人。国教牧师纷纷宣担涂⒚乐薅詬

,上帝特别恩宠的是#W1英吉利人#w,而不问他们属于哪一派。1613年出版的《弗吉尼亚佳音》一书声称,由于上帝偏爱英国人,魔鬼的阴谋诡计往往不能摧毁弗吉尼亚公司的建树。首批进入百慕大的一位国教牧师1615年写道,上帝像安置九位小天使守卫在伊甸乐园门前那样,“破坏、阻止世界上一切其他民族进入和定居在这些岛屿,直到英国人作好占领它们的准备为止。”〔22〕

反之,为了巩固殖民扩张的成果,在新夺得的殖民地里,英国政府又主动放弃民族主义的宗教政策,对当地非英籍移民的宗教信仰——包括他们原来的#W1国教#w,采取宽容态度。夺取纽约后,允许当地原有各种教派,包括荷兰国教“改革教会”继续存在。夺取加拿大之后,允许法裔居民继续信奉天主教;到美国革命来临时,为了离间他们与新英格兰清教徒的关系,防止他们支持或参加后者的反英起义,又制定《魁北克法令》,允许天主教法国的习惯法继续在加拿大通行。此外,英国政府还允许瑞典人带来他们的国教路德教。这样,在英国统一13个殖民地之后,北美出现了奇特而又自然的“国教林立”局面:众多“国教”并存,但包括英国国教在内谁也不是真正的国教。它势必导致一般而不仅是某一特定国教的权威在北美的衰落。&英国政府很早就放弃了在北美殖民地建立国教统治的企图〔23〕,但它坚持在对各种教派兼容并蓄的同时,将安立甘宗定为官方宗教。1710年前后还曾考虑过用国教归化外国新教徒的问题。然而,居民多数属非教会成员,普遍反对给任何一个教派组织以特权。其结果,在新英格兰的三个殖民地被树为正统的是当地大多数居民信奉的公理会,它的官方宗教地位较弗吉尼亚的国教更巩固。国教会直到1870年代才在这里出现,且不受法律支持。在中部殖民地(更不必说罗德艾兰),很少有国教会的踪迹,极少数地方法律上残存的国教特权,往往在事实上被取消。确立官方宗教的法令终于只在马里兰以南各殖民地制定〔24〕。但国教徒在这些地方并非多数。弗吉尼亚国教徒人数最多,也只占教徒半数;其余半数教徒属长老会、浸礼会、卫斯理公会、莫拉维亚教会等。在马里兰,非国教徒超过国教徒;在两卡罗来纳和佐治亚超过得更多。这自然是不利于国教正统地位的因素之一。

国教会在南部殖民地的特权是有限的。它受官方财政支持,但并不能获得政府征收的全部宗教税。各派教徒所纳税金归他们自己所属的教会,只有本派无教会组织的非国教徒所纳,才由国教会额外享有。即使在弗吉尼亚,非国教会应向政府登记的规定常被回避;新教派非国教徒的选举与任公职权不受限制;即使天主教徒也常突破对他们的“排除法”而担任公职。非国教徒既可自由举行自己的礼拜仪式,也不因拒绝出席国教会的公祷仪式而处于不利地位。他们定居西部更备受当局欢迎。

更重要的是,国教会在殖民地时期的北美不再是主教制教会。它不设主教,每个教区由信徒选举12名教区代表组成教区委员会,对教会进行独立的控制。同时殖民地议会利用这种教区制度控制地方牧师的任期和薪俸。整个北美殖民地一直未建立起统一的国教会。这里的安立甘教会名义上属伦敦主教统一管辖,后者也曾一再指定代理主教,但始终未能行使管辖教区会的权力。反对设置美洲主教的斗争成为反对殖民统治斗争的组成部分。在大多数殖民地占压倒多数的非国教徒固然视主教为专制的标志而加以反对;就是在弗吉尼亚,人们也认为接受一位伦敦任命的主教,意味着增税和削减教区会的权力,是不可取的。一位自称“正统宗教的忠实儿子”的政治家说,此举势必导致“比迄今为止在地球的这个部分所发生过的任何事件都更大的  动乱”。〔25〕伦敦方面1749年再次提出设置主教的计划,就因为遭到非国教徒和国教徒的一致反对而作罢。到18世纪中叶,英国这一企图进一步被视为强化大不列颠帝国统治的一种努力。1759年国教会把它的“福音传道会”〔26〕机关安置在坎布里奇哈佛学院的大  门口,宣称要“拯救”人们于“不奉国教的野蛮状态”,引起对设置美洲主教辖区的普遍恐惧。波士顿一位牧师发表小册子指斥它“企图树立圣坛以反对圣坛”——指望新英格兰的非国教徒归顺国教会;宣告无论王室或国会都#W1无权#w在北美设立这种驾凌一切的国教会。〔27〕1765年反印花税运动之后,斗争更为激烈。康涅狄格的公理会派和纽约、宾夕法尼亚等地的长老会派为此建立了“通讯委员会”,大有结成“非国教联盟”之势。至此,英王终于完全放弃这一企图。

截至革命前夕,英国终于未能在北美建立统一的殖民政权,更谈不到支持一个占统治地位的教会;各殖民地的政教关系颇有差异。民间实际的宗教生活形式,其基本特征,用当时一位神职人员的话来说是:“由于胡乱设置牧师和教堂,加以粗鄙地轻蔑教义和教规,……搅和成了一盘子真正的大杂烩。”〔28〕这一盘“和菜”正好是宗教自由的上乘“营养品”。在此,任何争取本教派统治地位的企图都未能成功;各教派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养成了相互容忍的习惯。当革命到来时,如当时一位牧师所说,“我们已经踏上了通往宗教自由之路。”〔29〕

然而,殖民统治当局所承认的毕竟只是宗教宽容,而不是宗教自由。如美国长老会派教会制度创始人J·威瑟斯庞牧师(《独立宣言》签字人)所说,宽容只不过意味着高高在上的政府和国教会俯顺下情。事实是,官方宗教所在之处必然构成对非官方教派的歧视,引起后者的愤懑。在南方诸殖民地,尽管什一税常被回避,非国教徒仍有足够的理由感到不满。以北卡罗来纳为例,殖民地末期国教牧师仅有6人,而兄弟会和长老会都达到此数,教友会还超过此数;国教牧师却独享受俸权。总督特里昂公然声称,宽容不等于解除非国教徒支持官方宗教的义务。直到1766年,当地未经主教派  牧师主持的婚礼均属“非法”,非国教派信徒不得担任牧师。处于边疆状态的北卡罗来纳尚且如此,“老领地”弗吉尼亚自然更不必说了。北部三个殖民地的官方宗教公理会,虽信徒占居民大多数,同样受到当地安立甘宗和浸礼派的攻击。总之,北美殖民地只实现了某种不完全、不正规、未建立法律保障的宗教自由;实现全美范围法定宗教自由的历史任务,将由美国独立革命来完成。

 

(四)

 

独立革命是美国人的宗教生活由宽容转化为完全自由的转折点。新大陆移民社会的宗教宽容决定了美国革命没有铲除教会统治的任务;能够既在纯政治战线上作战,同时又以超教派的形式利用宗教作为自己的一种意识形态动力;清除国教制残余的运动在非官方教派与官方教派政治团结的前提下进行;全美宗教自由立法经过革命的洗礼并凭藉共和制独立国家的权威顺利制定;国家与教会分离却并不与宗教分道扬镳;宗教生活经过战后衰落时期后很快进入第二次复兴〔30〕;美国式宗教体制逐渐形成。

革命和战争从精神与物质两方面深刻地影响了宗教生活,促成了这一质的飞跃。首先,在政治上和思想上,美国革命的政治理论纲领“天赋人权论”,给非官方教派的反官方宗教斗争提供了新的刺激和武器。“人人生而平等”的论点彻底摧毁了官方宗教特权的理论基础;革命的政治气氛使反官方宗教的斗争伴随反英政治运动的高涨而达到前所未有的、争取法定宗教自由权的水平。

对官方教派的攻击在18世纪40年代的“大觉醒”运动中,曾经形成为某种浪潮;1763年以后才日趋激烈。运动主要发生在国教会占优势的弗吉尼亚和公理会占优势的马萨诸塞。公理会派政治家的革命宣传与该派法定特权的反差甚为刺目,促使该地浸礼派发出要求宗教自由的请愿。其他非官方教派也都对官方教派采取“你们用以衡量别人的尺度,必将被用来衡量你们”〔31〕的策略:既然“任何课税只要是剥夺了纳税人支配自己金钱的自由,就不可能公平合理”,我们就要求豁免什一税〔32〕。“无代表不纳税”;“你们这些绅士们在上帝面前充当浸礼派的代表,替他们的灵魂和良心负责,比英国代表美洲有任何更适宜之处吗?!”〔33〕总之,“在你们裁判别人时,也就给你们自己定了罪。”〔34〕

斗争目标集中于争取权利。如他们的一位牧师所说,“当前我们最大的异议是在基督教事务中屈从于一项课税权。”〔35〕有人援引神学原则否定政府征收教会税的权利说:“不论是依据基督的教义或是天理,你们对浸礼派或其他少数派课税、强制他们支持一种不属于他们自己的宗教礼拜仪式的权利,都超不过你们向天使征税或允许一个人切割另一个人喉咙的权利。”〔36〕

宗教宽容已成为攻击的对象——官方教派的“宽容权”受到了挑战。非官方派指出,只要官方教派有权裁决什么样的宗教活动“正规”到可予宽容,就没有宗教的自由和教派的平等。例如公理会裁定浸礼会“不正规”,或者分离派不接受公理会赐予的宽容,政府就强迫他们纳税支持官方教派,这不是宽容,而是伪善、奴役。〔37〕即使是立法会议也无权表决一种宗教活动合法与否,因为“上帝自己说过,‘当许多人走上大路时,只有极少数人找着小路’”;而况,“在上帝面前,每一个人都必定为他自己辩护,因此,按理说在宗教事务中立法会议不能代表任何人。”〔38〕

非官方教派始终把民族利益放在第一位,他们的行动以参加独立革命为前提,以和平、合法的请愿为限度。这使他们政治上立于不败之地而终于达到目的。他们宣布“争取(俗界和宗教)自由的两项运动在逻辑上和道义上是同一的,一项的成功有赖于另一项”〔39〕,并实际投入战斗。反官方宗教颇积极的长老会,信徒几乎全是爱国派,以致英军把他们特有的宗教用品当作识别“叛乱分子”住宅的标志。马萨诸塞浸礼派联合请愿书指出:“本省各地浸礼派教会同当地其他任何教派一样,在当前争取自由的事业中与他们的同胞联合在一起,并同样准备竭尽全力保卫它”,所以理应豁免教会税。〔40〕弗吉尼亚的非国教派严正警告说:如果在“礼拜同一个上帝并全体为同一项公共事业共同奋斗”的人民中,一个教派被树为正统,那必将是“十足的权利侵害”。〔41〕非官方派的斗争因此得到官方派信徒乃至神职人员的支持。通过革命的洗礼,美国人的宗教自由观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这可以《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案》为标志。该法从国家干涉宗教信仰之无理和宗教依赖国家权力之危险两个方面,论证政教应当分离。它确认俗界和教会的统治者“都只不过是常有过失的凡人”,他们的观点和思想方式不可能是“唯一完美无缺的真理”。据此,“容许行政官员将其权力侵入信仰领域,……是一种危险的错误”;政府“等到人们的思想爆发为妨碍和平与秩序的明显行动时,再予干涉还完全来得及”。同时指出,任何想以人世间的压迫手段去限制和影响人的精神世界的企图,“结果将只能造成虚伪和卑劣的习性”;“一种宗教以世上独占的荣誉和报酬作为赠品去奖励那些表面上信奉和遵循它的人们,只会导致其教义的毁灭。”

其次,美国革命通过赋予其纲领——民族主义以宗教形式,使各教派信徒一致将美利坚民族主义当作是宗教教义那样,共同予以崇奉,从而以神学化的民族观念冲淡乃至取代了宗教派别观念,有利于宗教自由的发展。

萌发这种宗教民族主义意识的土壤,来自美利坚民族形成历史进程的沉积。殖民当局推行的英国人宗教民族主义,给英籍移民的自我意识观念打上了深刻的烙印;整个垦殖事业蒙上了“神灵授意”的光彩;新英格兰清教徒持有“特选子民”的信念;种族特权养成了主宰弱小民族的以色列意识,等等。所有这些都是神化本民族的思想养料。民族革命使它们集中、升华为美利坚人“上帝选民”意识的胚芽。

革命领导人的宗教观点是决定革命这样处理政教关系的一个关键因素。他们的宗教观念是理性主义的,大多既信仰神和来世,又不信神能支配人们生活在其中的世界;对宗教态度冷淡。革命的思想家富兰克林、杰斐逊、潘恩等人,都是自然神论者。他们认定上帝只是为了创造有理性的世界而存在;在创造这个世界之后,就让它按照自然的不变的法则运转下去,不再干预它的事务。如著名的“青山少年”游击队领导人自然神论者伊桑·艾伦所说,这是“最适合于共和制美国需要的宗教。”〔42〕据此,革命领导人能够以超然的态度处理宗教派别矛盾。杰斐逊的名言是:“我的邻居说有20个上帝或者说根本没有上帝,对我都无任何损害,既没有掏我的腰包,也没有打断我的腿。”〔43〕

在这些政治家的领导下,美国革命创造出基督教世界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政教关系形式。它既以无任何教派色彩的共和主义和民族主义为旗帜,进行纯政治斗争,对所有各教派信徒一视同仁;又利用宗教作革命的一种动力。这两个相反相成的出发点鲜明地体现在《独立宣言》中。《宣言》作为政治文告,“吁请世界人士的最高裁判”来肯定自己事业的正义性;庄严宣告独立。但同时它又宣称美国人要求获取的在“世界列国”中“独立平等的地位”,乃是“上帝意旨”所规定的;“人人生而平等”,其权利是“他们的造物主所赋予的”;以此民权神授论为根据,论证主权在民,政权民授。它的签字人起誓时还一致表示“怀着深信神明福佑的信心”。

革命期间的政教关系形式与《宣言》的这种形式相同。革命内部实行政教分离,政治第一。大陆会议及地方议会、大陆军和民兵组织内部,都不区分宗教派别。革命及政府的权威不仅像通常那样具有绝对性,而且由于含有“替天行道”的意味而驾凌一切教派之上,被公认为具有超教派的权威。国家的象征和代表,包括《独立宣言》及其发表日、大陆会议、大陆军等,都不同程度地具有某种神圣色彩,不但是政府在百姓中划分良莠的试金石,而且也是人民心目中区分善恶的最高分水岭。拥护者为同胞,是善;反对者为敌人,皆恶。因此政府要求的“效忠宣誓”绝少遭到出于宗教原因的反对;布道坛上并且发出了“热爱我们的祖国”的呼声。经过这样的政教关系实践,如长老派声明所说,他们“将服膺于那些曾经激励美利坚合众国的观点。”〔44〕

第三,建立民族政权的过程成为制定宗教自由立法的契机。中部诸殖民地和罗德艾兰将它作为理所当然的权利写入州宪。马里兰(1776)、北卡罗来纳(1776)、南卡罗来纳(1778)都通过州宪的制定取消了国教的特权。弗吉尼亚为此经过一番斗争,其立法影响最大。1763年以后,那里的非国教派给官方教会施加了强大的压力;议会站在国教派立场上,于1769年着手制定新的《宗教宽容法案》,以扩大对非国教派的限制:只允许白天集会、禁止给奴隶施行洗礼和讲道,在法庭强制按国教教规宣誓等。非国教派针锋相对,要求“任何时候在本殖民地的任何地方布道或传教”的充分自由。〔45〕长老会还对国教牧师要求保留官方薪俸的请愿发出反请愿书。浸礼派、教友派、卫理公会派随后加入他们的行列。于是此法草案终于在1772年被撤销。议会拟定的新法案规定豁免非国教徒支持国教会的税务;承认非国教派牧师主持的婚礼合法;停止执行一切支付国教牧师薪俸的法令;拟统一征课宗教税而允许纳税人有宣布税款缴纳对象的自由。此方案得到P·亨利(可能还有华盛顿)的赞同,但仍未能通过。战争爆发后,非国教派开始通过常规途径提出有关立法建议。如奥格斯塔县的民兵和自由财产持有人嘱托他们的代表说,在争取美洲权利的斗争中,不要忘了“宗教观点不同所产生的褊狭”,要争取发布一项“无论什么教派均不得在此共和国确立为官方教派”的宣言。〔46〕

《独立宣言》发表前夕,弗吉尼亚议会通过著名的《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经对非国教派处境深表同情的J·麦迪逊建议并执笔,将“充分的宗教宽容”改写成第16条,规定:“宗教或我们对我们的造物主所负的责任和尽责的方式,只能由理智与信念,而非力量或暴力加以指导。”然而,围绕对这一条款的理解,争论再次高涨。议会随后继续通过意在维持国教会正统地位的法令;为国教派谋利的请愿书传遍全州。非官方教派抗议“我们的议会践踏他们自己关于权利的宣言”。〔47〕要求议会“毫不迟疑地彻底废除官方教会”,宣布“断然反对任何集团享有不同于其他各教派共同享有的某种专有或独占的薪金与特权。”〔48〕曾有一份浸礼派请愿书征集到上万个签名者。运动随即发展成非国教派的联合行动,终于迫使议会在1777年通过一项法案,“永远解除非国教徒奉献国教会的义务;宣布不论针对何种宗教崇拜方式的刑罚和迫害法令一概无效、作废。”〔49〕

在此基础上,杰斐逊和麦迪逊于1779年起草了《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案》,但州议会拖延到1786年1月才予通过。这是历史上首次出现确定个人宗教信仰自由权的立法。〔50〕像《弗吉尼亚权利法案》为宪法头十条修正案《人权法案》提供了蓝本一样,这项法案显然也为禁止国家以法律确立官方宗教的立法奠定了基础。

第四,战争对宗教组织和设施的破坏,从物质方面促使宗教信仰衰落,教派观念趋于淡漠。古人云,人不能同时侍奉战神玛尔斯和主基督。大陆军正是以“不修行”著称。社会的注意力在战争期间也很少顾及宗教。国教教区组织离散,许多牧师担任随军教士或迳直担任军职,也有不少人投敌。教堂作为当时几乎唯一的大型建筑物,多被敌军强占为营房、医院、指挥所等;往往塔尖被锯断,坐椅等物被用作燃料烧毁。在大陆军中,热心保护教堂的行为被嘲为“女人气”;他们同样以教堂作军用。

战争破坏是使战后宗教信仰普遍低落的一个重要原因。不仅投敌牧师较多的国教派在战争和非国教化运动的双重打击下失去了活力,〔51〕就是牧师与信徒都积极投入爱国事业的公理会、长老会、浸礼会等教派,活动也都进入低潮。如弗吉尼亚一位浸礼派史学家所说:“战争虽然非常有利于浸礼派的自由,但同时对他们的宗教生活也有一种相反的影响。……他们经受了一个真正的淡季。除极少数例外,衰落遍及全州。许多人对本派的恋情渐渐冷却,有些牧师倒下了,另一些人失足,许多人蛰伏于他们的职位,犯罪活动遍地皆是。”〔52〕战后来到美国的旅行家,不论其民族与政治背景如何,异口同声地证实,宗教活动衰落的现象在公理会和长老会跟安立甘宗一样;在波士顿、纽约和费城也一样。

革命给宗教生活带来的另一重要后果,是宗教理性主义得到发展。自然神论从少数知识分子传播到普通人民。“美国革命之笔”潘恩将他所著《理性时代》——18世纪末最有力的反基督教自然神论通俗代表作,“献给美利坚合众国同胞”,请求“置于他们的保护之下”。〔53〕该书传遍美国的每一个村落,使成万人放弃了他们的信仰。信仰衰落期间不同教派信徒自发联合组成许多社团,以增进宗教与道德,倡导社会改革为宗旨;常称“正义帝国”,一度形成为一股泛基督教主义的潮流。

在这种形势下,全美宗教自由立法未经争论即被纳入“权利法案”,通过全国性争取修改宪法的民主运动——而不是任何宗教派别运动,以《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形式制定。同时,在制宪时期,除公理会之外的一切重要教派相继建立全美性教会组织。〔54〕虽然官方宗教的最后痕迹直到1833年马萨诸塞取消对公理会的财政支持才最终完全消失;到1800年,彼此平等竞争的教派体系已经形成。在这个没有国教而且国家没有确立官方宗教权的国家里,如它的首任总统华盛顿所说,宗教和道德仍是促使政治昌隆不可或缺的两个“伟大支柱”。其利用宗教的途径在使政治神学化,核心的方略是让一切教派的信徒确信,真正的上帝选民乃是#W1美利坚人#w,而不是任何一个教派的信徒。可以说,这是美国人经过革命之后,民族文化和本身特性更具有美国特色的一个典型表现。

在北美新大陆的移民社会里,宗教自由立法作为美国革命的一个附加成果,较为容易地制定了。美国因此成为世界历史上第一个纯粹的非宗教的共和制国家,反过来给它所由“退化”出来的欧洲古老国家以新的启迪。与欧洲第一个实现宗教自由的国家法国相比,美国跨出这一步不但在时间上领先,而且也更为直截、更为彻底、更自然地体现了民族的心态。

北美移民社会超出欧洲古老社会的新活力来自多种文明的交相覆盖,杂交,摆脱古老国家过时社会关系的束缚,从欧洲当代文明的高度出发在新大陆的“白纸”上绘制最新最美的图画等等,总之,来自欧洲古老国家的进步个人跨越大西洋与美洲新大陆处女地的结合。也就是说,来自哥伦布发现美洲之后出现的世界性交往和世界历史横向大发展。因此,从世界历史的角度看,我们可以而且应该说,基督教国家实现政教分离与宗教自由的开端,是由世界性交往促成的,并且本身是世界性交往进程所实现的世界性进步的一种表现和组成部分。

从最初的世界性交往中吸取能量最多的美国率先西方各国实现宗教自由;这或可算是交往的普遍发展给人类社会的发展输入新的活力、交往本身具有促进社会发展的力量的一个例证。

 

注释:

 

〔1〕参见Dictionary of American History, Vol. VI, p.80; J. Franklin Jamson,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Considered as A Social Movement, Beacon Press, Boston, Seventh printing, p.90。

〔2〕美国从未宣布自己是一个基督教国家,但基督教一直是它信奉人数最多的宗教;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将它划归基督教世界。

〔3〕非洲黑人移民被排斥在移民社会生活之外,本文将不论及。

〔4〕Scoth-Irish,指住在爱尔兰北部的苏格兰低地人后裔,尤指移居美国的这种人的后裔。

〔5〕例如,胡格诺派信徒到北美不久,便在南卡罗来纳皈依了英国国教,并无“叛教”的内疚。

〔6〕以上教派统计数参见詹姆森前引书第85页。其他主要教派的教会组织数为:长老会543个,浸礼会498个,安立甘宗480个,教友会295个,德国和荷兰的改革派261个,路德派151个,天主教会50个。

〔7〕例如:1650年马萨诸塞清教徒政府以援助受迫害的教友派的罪名对一位名叫威廉·布兰德的老人施加酷刑,引起一场波士顿民众骚动。1691-1692年撒冷发生处死巫觋案件,受害者次年得到平反昭雪,被没收的财产退回。

〔8〕卡罗尔·卡罗金斯主编:《美国社会史话》中译本,第70页。

〔9〕杰佛里·巴勒克拉夫主编:《泰晤士世界地图集》中文版,第198页。

〔10〕Louis B. Wright, The Cultural Life of the American Colonies, Harper & Row, Publishers, N.Y., 1957, p.76.

〔11〕L. B. Wright, op. cit., p.88.

〔12〕Blue Laws, 清教的戒律,包括安息日禁止工作和娱乐;禁止跳舞、演戏、饮酒等生活享乐。

〔13〕“esteblishment”,或译作“确立宗教”、“确立教派”、“确立教会”。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80页。

〔15〕语出弗吉尼亚公司申请移民的报告。见Charles M. Anddrews, The Colonial Period of American History, Newheaven, 1962, Vol. I, p.62。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56-257页。

〔17〕杨生茂主编:《美国史学家特纳及其学派》,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33页。

〔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95-396页。

〔19〕北美最早的个人自由权成文法是马萨诸塞海湾殖民地议会1641年制定的《自由体制》,共80余条。

〔20〕L. B. Wright, op. cit., p.84.

〔21〕1603年英王雅各一世就位,驳回清教牧师关于简化教仪的请愿,规定此原则。

〔22〕L. B. Wright, op. cit., pp.73-74.

〔23〕詹姆斯一世1606年颁发给弗吉尼亚的特许状规定:英格兰的钦定教旨仪式和信仰必须灌输给殖民地。此法几乎未实行过。

〔24〕此法制定时间:弗吉尼亚,1606年;马里兰,1702年;南卡罗来纳,1706年;北卡罗来纳,1715年;佐治亚不详。

〔25〕B. Bailyn, The Ideological Oringins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The Belknop Press of Harvard Univ. Cambridge, 1977, p.258.

〔26〕“福音传道会”和“基督教知识增进会”是历届代理主教在北美的主要“建树”。

〔27〕B. Bailyn, op. cit., pp.254-256.

〔28〕乔·帕森斯1774年波士顿惨案纪念日布道词,贝林前引书第271页。

〔29〕塞·威廉斯1775年布道词,题为《热爱我们的祖国》,贝林前引书第271页。

〔30〕相对18世纪40年代的“大觉醒”宗教复兴运动而言。

〔31〕Commager and Morris, The Spirit of Seventy-Six, the Story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as Told by Participants, Harper & Row, Publishers, New York, 1967, p.397. 语出1774年11月22日马萨诸塞各地浸礼会联合请愿书。

〔32〕B. Bailyn, op. cit., pp.266,265.

〔33〕Ibid., p.268.

〔34〕〔35〕〔36〕Ibid., p.267.

〔37〕贝林前引书第263页;所引上帝的话中,大路指通向灭亡之路。出自《新约全书》中《马太福音》第13、14两节。原文为:“你们要进窄门。因为引到灭亡、那门是宽的、路是大的、进去的人也多。引到永生、那门是窄的、路是小的、找着的人也少。”

〔38〕B. Bailyn, op. cit., p.266.

〔39〕Ibid., p.267.

〔40〕《76年精神》第397页。

〔41〕B. Bailyn, op. cit., p.260.

〔42〕摩累斯著:《为美国的自由而斗争》中译本,第268页。

〔43〕参见卡罗金斯前引书第78-79页。

〔44〕B. Bailyn, op. cit., p.261.

〔45〕Ibid., pp.258-259.

〔46〕Ibid., p.259, notes 27.

〔47〕《76年精神》第399页。

〔48〕B. Bailyn, op. cit., pp.260-261.

〔49〕《76年精神》第399页,非国教派联合请愿代表报告请愿经过和结果的信(1777年)。

〔50〕它规定:“任何人均不得被强迫参加任何宗教仪式、出入任何宗教会所或资助任何教职人员,也不得因其宗教观点或信仰而在人身或财产上遭受强制、约束、负担或损害;所有的人均应享有宣传和用争辩维护其宗教观点的自由,他们的这类行为丝毫不得削减、扩充或影响他们的公民权利。”

〔51〕革命爆发时,马里兰有44个教堂和牧师,战争结束时只剩下18-20个;弗吉尼亚的95个教区中完全废弃者23个,无牧师者超过34个,原有91名国教牧师只留下28人,其中仍在原教堂任职者仅5人,其余13人被驱逐或拒绝。拥有居民3000-4000人的州首府威廉斯堡,参加主教会和长老会在礼拜日轮流举行的仪式者,每次不足20人。以上材料参见詹姆森前引书。

〔52〕Jameson, op. cit., p.94

〔53〕《潘恩选集》中译本,第347页。

〔54〕安立甘宗于1789年成立美国新教主教制教会;天主教会于1784年筹建美国天主教会布教总会;卫理公会1784年从国教会分离出来建立自己的独立组织;长老会1789年成立全美组织;荷兰改革派(1792年)、自由意志浸礼会(1786年)、兄弟联盟(1789年)、浸礼派(1784年)等也都进行过类似的组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