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在华治外法权的放弃
(1942-1943)
任东来
中国抗日战争中期,美英两国放弃了它们在中国享有的长达百年之久的治外法权等特权。这一放弃行动在当时产生了巨大影响,赢得了一片赞扬之声。最近国内也有人认为这一行动是中国摆脱半殖民地地位,获得独立的标志。对此,笔者不敢苟同。本文试图利用已刊印的中美两国外交档案,对中美关系史中的这一变化作一初步研究,并着重探讨美国的决策动机和过程,以期获得一个较为符合历史实际的认识。
一、中美换文:放弃治外法权的许诺与保证自由贸易原则
中国人民要求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斗争由来已久,并曾是孙中山领导辛亥革命的目标之一。本世纪20年代以来,中国历届政府曾和西方列强时断时续地讨论过此事,但均未成功。1940-1941年之交,中国政府打算利用美国援华抗日开始加强之际,再次提出这一要求。〔1〕1941年春,中国在得到美国1亿美元贷款之后,遂决定向美国正式提出废除不平等条约一事。
1941年4月底,中国前驻英大使、新任外长郭泰祺在离开英国回国途中,路经华盛顿,遵照中国政府指示向美国方面提出“废除条约束缚,改订基于平等互惠原则之新约事”。美方遂“欣表同意”,但又称“此事以换文方式最为适当”。在美方看来,它已一再承诺援助中国,因而不好拒绝中国的要求。但如果一下子废除所有不平等条约,必然损害美国在华利益。为这一利益着想,以换文而非条约的形式来满足中国的要求,无异是最佳选择。为此,美国国务院国际政治关系顾问斯坦利·亨培克指出,对中国的这种“给予为我们力所能及,又不要我们付出任何代价,也不承担什么义务”。〔2〕
美国在不想承担义务同时,却要中国承担推行自由贸易政策的义务。在美方声明战后放弃在华治外法权同时,中方须声明赞成“美政府对国际贸易平等待遇之主张”。在5月底双方外交部长的换文中,中方保证:“吾人信仰且赞同贸易机会均等与不歧视待遇之原则”,“中国政府于恢复和平之日,希望并愿意在其本国经济上,及其本国与他国之政治、经济关系上,将各项原则充分予以适用”。美方对此颇为满意,认为这种保证“无论际此世界战事及将来战事终了之时,必须发生良好影响”。同时表示,“将来和平重现之日,经由与中国政府正当谈判及彼此同意之程序,将美国及其他国因各有关治外法权之条约及其实施之办法,在中国所仍享有之若干特殊性质权利予以放弃,自为美国政府所期望”。〔3〕这样一来,换文与其说是强调美国放弃治外法权,还不如说是中国声明赞成美国商业机会均等的原则。中国争取废除治外法权的努力,因而一下子变成美国国务卿赫尔宣传其世界性自由贸易主张的论坛。
美国以空头承诺婉言拒绝中国方面厘订新约的主要原因在于,美国决策者认为“目前的政治形势并没有严峻到要求〔美国〕在中国表明能够给予美国在华侨民及其利益的必要保护之前,就过早地签订废除我们在华特殊权利的正式条约”。〔4〕但太平洋战争的爆发,促成了这一“严峻形势”的到来,为维持中国这个盟国的抗战士气,显示反法西斯同盟内的平等互利一致对敌,美国国务院开始研究如何把上述换文中废除治外法权这一“期票”变成“现货”。
二、美国权衡放弃治外法权的利弊
1942年春,美国国务院远东科开始反复权衡比较战时与战后放弃治外法权的利弊。远东科科长M·哈母登首先分析了暂不采取行动的七个原因:(1)美方已保证战后采取放弃行动;(2)由于日本占领中国的沿海地区,治外法权业已名存实亡,美国的行动会被指责为是一种“姿态”并被认为是向中国“示弱”;(3)中国已经感到美国援华口惠而实不至;(4)战后中国可能会出现动乱;(5)战后的放弃行动可以作为“讨价还价的砝码”;(6)美国人在华拥有的不动产权目前可能得不到保证;(7)战时情况变化莫测,目前订约不一定能够适应这种变化的形势。随后他又列举了三个倾向目前采取行动的理由:(1)反法西斯战争的理想与目标已深入人心;(2)中国人“精于讨价还价”;(3)战后重新调整治外法权非常困难和麻烦,即先恢复沦陷地区的治外法权,然后重新撤销。哈母登认为,尽管反对目前采取行动的理由看来更充分些,但是,由于治外法权的取消已势在必行,因而“赞成的考虑比反对的理由更为实际,并且有长远的特点”。他还建议先征求一下英国的建议,并由远东科和商约科成立一个研究这一问题的专门小组,一俟在“不远的将来”条件成熟之时,就可以迅速提出条约内容。
他的顶头上司、赫尔的政治关系顾问亨培克在同意成立专门小组的同时,却更倾向反对的意见,“我看不出我们现在有充分的理由在目前打这张牌,我们会有时间需要这张牌的,并在一个对我们有利的时机打这张牌。”〔5〕
英国这时也在考虑废除治外法权问题。英国外相安东尼·艾登曾表示“我很想以这样方式去做,即让中国人知道是我们首先主动,而非美国人”。但英方想等到美英在太平洋战场的军事处境有所改善后再提出。结果,还是让美国采取了主动。英国只好把上述考虑告诉美方,强调目前时机尚未成熟,并希望美英在这一问题上采取联合行动。美国希望在盟军连连失利之际,美英联合发表一项战后无条件废除治外法权的声明,或与中国订立一项仅涉及这一问题的协定,以鼓励中国人士气。英国则认为在目前条件下,这种“半截子措施”不会有什么建设性成果。〔6〕于是,两国开始等待太平洋战场有所转机再说。
1942年6月中途岛海战之后,盟军在太平洋战场上开始扭转颓势。8月初美国军队又攻占南太平洋上的瓜达卡纳尔岛。军事形势改善的同时,美国国内要求取消在华治外法权,给予中国平等国际待遇的呼声越来越高。1942年8月17日犹他州的参议员E·D·汤姆斯向参议院建议说,“作为战时措施,美国和英国应该告诉中国它们要废除治外法权”,他认为没有任何必要等到战后再谈判。“我认为没有比1942年8月29日——鸦片战争条约订立100周年——更好的时机来宣布放弃我们的权利!”同时,国务院官员也认为中国方面在其对外政策方面表现出“一种更为积极的态度”。而昆明这时发生的一起美国人之间的凶杀案,使治外法权再次曝光。在这种背景下,美国感到一旦中国首先提出废除治外法权,会使美国处于非常被动和尴尬的地位。美方因而认为废除治外法权的时机已经成熟。于是提出先与中国订立一项仅涉及废除治外法权的简明条约。这既可为以后一项更广泛详尽的条约打一个基础,又具有广泛的宣传价值,而且不会因为有关细节问题而费时费力。〔7〕
鉴于废除行动势在必行,1942年9月初美国向英国建议说,不存在着采取行动的最理想时机。只有乘主动权还在美英手中之机,采取废除行动才会达到以下三个目的:(1)由此产生的有益于反法西斯同盟的心理和政治上的影响,将会化为对中国的具体帮助,从而加强中国抗战的决心;(2)立即消除中美关系中所有不正常的现象;(3)在原则上“保证美英公民在其他友好的国家所拥有的一般权利”。英国同意美国的分析,同时提出由英美联合向中国发表取消治外法权的声明,美方认为这可能造成美英联合向中方施加某种压力的印象,坚持同时分别声明。双方最后同意在10月10日中国国庆节前夜分别在两国首都通知中方这一决定,并在次日向新闻界宣布,以扩大影响。〔8〕
中国这时也在草拟敦请美国率先废除治外法权的新闻稿。蒋介石的捉刀人陈布雷颇有激情地写道:“纯以民众立场说明中国受不平等条约之束缚已一百年,偏颇的限制阻碍了国家建设的发展,而屈辱的情感尤使四万万五千万人伤心饮恨”。因此希望美国立即“单独自动的将对华条约中所包含不平等条款”放弃,“作一件转移世界视听,彰明盟国道义权威的大事”。美国的声明一下子迎合了中国日益高涨的民族主义情绪,新闻界一片赞扬之声。蒋介石更为这给他全民族抗战领袖增光添色的举动所感动,称“中〔正〕心快慰,实平生唯一之幸事”。他用比以往感谢美国物资和道义支持更热烈的语言来赞扬美国的行动。他告诉罗斯福,这一行动“有其裨于敝国继续抗战民气之提高,实胜于其他任何力量。中正个人亦深为此一优美动人之壮举所感动,实无适当言词足以表达欣慰之感谢”。同时他又不失时机恭维罗斯福“阁下为我中国获得平等地位,所表现伟大精神之领导,以及无上之道德勇气,中正愿掬我衷诚致其感谢,并向阁下保证,中国在求取全人类自由之共同事业中,决不有负阁下之雅望也。”〔9〕美国的姿态终于获得了预期的效果。
三、废除治外法权的谈判
宣传的调门双方都很高,实际谈判却不是那么顺利。美国在向中国发出通知时,已经完成了新约的起草工作。美方废除治外法权条约草案的内容比较简单,只有以下几项内容:
1.取消领事裁判权。
2.废除1901年中美辛丑条约。
3.上海及厦门的公共租界归还中国。
4.美国在华法人现有的合法不动产所有权不变。
5.给予双方人民旅行、居住和经商等相同的权利。
6.正常的领事权。
7.战后六个月内订立一广泛新约。
8.批准。〔10〕
10月初美国首先把这一草案提交给英国参考。英国对此提出了若干有利于维护西方在华利益的修正。比如在第3条转让公共租界所有权内容中,加上“债务”两字;在第4条中增加恢复日本占领区中美英被剥夺之权益;在第7条有关未来“友好、通商、设领条约”内容中,增加“航海”两字。它还建议增加下述内容:在一广泛条约订立之前,“所有双方现存的条约、协定,只要不与现在这个条约相左,仍将有效”。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英国在第5条中增加了一项国民待遇的内容:即双方国民在对方国家内,享有与该国人民同样的经商、司法、赋税等平等待遇,并且此种权利除非在战时和全国紧急状态下,不应有任何限制。此外英国还增加了一项旨在保护其在华权益的换文。〔11〕
美国同意增加“债务”“航海”等字样,但不同意其他修改。它认为日本占领区外国人权益问题,“完全是不同于这个协定主题的范畴”。同时指出,美方力图避免强调现存的各种条约有效性,不同意对第7条增加内容,因为这些在中国人看来均是不平等条约。至于“国民待遇”一项,美国人认为它实际属于以后条约的问题。对美国来说,它还涉及有关联邦和州司法管辖这一复杂问#O&题,#Z0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法律对本州公民与他州公民常有区别对待。外国人所得到的国民待遇实际上只限于联邦司法管辖内,在各州实际上只享受他州待遇,这一点也是以后1946年中美商约谈判中的争论焦点之一。$#z因此美国不愿增加这一内容。〔12〕
由于英国在华权益较多,它对条约细节非常注意,加上还要征求印度等殖民地的意见,因而一再要求美国推迟向中国递交条约草案的时间。美国最初打算在宣布废除行动一周后就向中国提出草案,结果一直推迟到10月24日。英国同意不再增加美国所反对的有关内容,但仍坚持“国民待遇”一项。它告诉美国人,除非在本条约中保证有关经商等问题的国民待遇,否则几乎不可能在未来广泛条约中还会得到这种保证。除非对这一国民待遇行使的条件加以保证,否则这一经商权可能不会有多大实际价值。〔13〕
美国在10月24日递交给中国的条约草案中,采取了折衷的立场把英国的建议包括在第5条中:“两国政府在各该国法律管辖所及之境内,给予对方国人民关于各项法律手续、司法审判、各种租税与各该政府征收,以及经营商业之待遇,尽量不得低于本国人民之待遇”。〔14〕
这一草案没能满足中方的愿望。从一开始,蒋介石就提醒外交部长宋子文,“领事裁判权以外,尚有其他同样之特权,如租界及驻兵与内河航行、关税协定等特权,应务望同时取消,才得名实相符也”。当时中国外交部准备的方案中强调,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不接受局部之解决,暂不提不平等条约以外之问题。这些不平等条约中包括的特权有:领事裁判权,租界租借地及使馆区,内河航行与沿岸贸易,铁路经营,工商矿业经营,邮电行政,宗教慈善教育团体,驻兵,海关行政,片面最惠国待遇等十项内容。中方因而提出了一项换文,它指出中国政府“认为通商口岸及上海厦门公共租界特区法院制度,外国人民经营沿岸贸易及内河航运、外籍引水人之雇用,外国军舰事先未获得中华民国政府之同意,驶入中国口岸,均包括于本约废除之范围内”。同时中方在措辞上也作了一些较为明确的有利于中国的修改。并把第5条中“不得低于本国人民之待遇”改为“不得低于第三国人民之待遇”。〔15〕
由于中方提出了沿岸贸易及内河航运权,美方决定放弃这一权利,并为此起草了一项条款,来征询英国的意见,根据这一条款,在放弃有关特权同时,美国要求中国开放口岸外国商船的国民待遇和沿海贸易及内河航运的最惠国待遇。英国对此非常敏感,它强烈希望把这一内容推迟到战后条约的谈判中。英国解释说,它在华利益比除日本以外的任何国家都多。“因此这一问题对于我们来说头等重要”。美国回答说,中国方面就此问题已先后四次口头或书面提出意见,它认为这些权利均属单方面特权,与治外法权密切相关。美国之所以同意中国的意见,是因为不希望因此而影响条约的及时签订,造成中美双方存在龃龉的不良印象。同时美国舆论也会批评继续保留这种权利。〔16〕
除此之外,中美英另一个争论问题就是第5条中的国民待遇。1942年11月10日中方向美方提出了自己的修正案和换文,中方改变了原来的考虑,只是取消了第5条中“经商”字样,保留了“不低于国民待遇”,以满足美英的要求。〔17〕
这样,上面这个问题遂成为以后两个月内中美英三方反反复复讨论的问题,致使条约签字日期一拖再拖。很显然,美英对放弃治外法权并无保留,但一涉及其他特权,问题就出现了。
英国为能在将来条约中保证其在华商业利益,坚持要保留“经商”字样。并称,如果中方坚持要美英放弃沿岸贸易及内河航运特权的话,英国将提出1894年中英伊洛瓦底江航行协定。该协定规定中国在该江拥有与英国船只同样的航行权。美方再次提出,由于其国内特殊司法制度,因而不可能给予中国以国民待遇,只能接受中国建议。为照顾英方利益,美国将就沿岸贸易等权利向中方提出下列修正意见:
至于沿海贸易及在中国领水内河航行权利与治外法权无关,留待将来两国政府在通商航海等广泛条约中商订较为适宜。双方相互谅解,美国政府放弃美国船只享受在中国领水内沿海贸易及内河航行特权;中国政府虽然保留其权利使沿海贸易及内河航行限于悬挂中国国旗船只,惟在两国政府未成立进一步之协定时,中国政府无意实行限制办法,使现有惯例发生实际变更。〔18〕
11月27日美方把再次修改过的条约及换文提交中方,并称美国已尽可能地满足中方要求。至于沿岸贸易权内容的处理,美方提出三种选择方式:(1)换文;(2)增列一项条款;(3)保留到战后条约讨论,美国还表示希望条约能在10天内签字。〔19〕
针对美方在27日尚未收到英国有关评论就将条约修正案递交中方一事,英国深表不满。艾登抱怨说:“出于节省时间的目的,在我们驻重庆大使尚未与中国政府讨论有关问题之前,美国政府就几次向中国人作出与英国政府事关重大的让步……,我们正在交涉与我们在远东商业、金融和航运至关重要的问题。我们现在所作出的决定会对以后将要签订的一项内容广泛的商约有着不可避免的影响。”但他还是同意美国提出的有关沿岸贸易权的修正意见,并指出如果中方不接受,干脆推到战后再说。最后他要求签字日期再推迟10天。赫尔立即反驳艾登的指责,“我们从来没有仅仅是想节省时间而向中国作出让步”。美国的每次行动都尽量与英国进行最大可能的合作,以便把因两国在华利益不同而产生的分歧“减少到最低程度”。因此,美国所提出的修正案,在保持美国基本的政策框架下,尽量地采纳了英国的建议。美国竭力想避免的是一些麻烦问题和专门问题,因为这会导致谈判不必要的延长。从而“减少期望由条约将带来的心理上的好处”。赫尔还认为,美国放弃的只是单方面特权,并没有向中国作出什么“让步”。美国所强调的是:它的在华利益“在与第三国利益相比较时,不应受到歧视”。〔20〕
赫尔的强调是有所指的。12月8日中国通知美国基本同意美方的修改稿,只是在换文中明确提出取消美国沿岸贸易等权利,其中最后一句话是,“倘日后中华民国以内河航行及沿海贸易权给予第三国船舶时,则应给予美国船舶以同样的待遇”。因为英国当时拒绝放弃这种权利。美国因而感到自己实际上是受到歧视。美国官员告诉中国说,这一条约及换文会因此而受到国内舆论严厉的批评。美国非正式地提出取消“日后”两字。这样,只要英国保留这一权利,美国也就享有同样权利。美国还特意解释说,它的上述态度“并非有意保留任何特权,惟仅欲在现时情形下置美国之利益于其他各国利益之相同之地位,俾在克服任何技术之障碍而确保国会早日通过而已”。〔21〕
中方随后把这一换文内容又作了修正,使之看上去更像是互惠权利:“倘任何一方日后以内河航行或沿海贸易之权利,给予任何第三国之船舶,亦应给予对方之船舶”。美国为迅速达成协议而决定接受中方的建议。同时中方也考虑到英国这时已表示将放弃此项权利,因而取消“日后”两字“当不致有重大流弊”。在最后确定条约文本时,美国竟以中文不够确切为由,要求以英文为准,或加上法文本。但中方拒绝了这一不合理要求。〔22〕
条约签定日期原订在1943年元旦,但两次因为中英条约中有关九龙租借地和内河航运权问题解决的延宕而推迟。英国以中国取消其在华航行特权为由,要求中国放弃在伊洛瓦底江同样的权利。中方认为该江系国际河流,中国所拥有之权利系国际惯例,与内河航行权不同。但最后,中方只好放弃自己应享有的权利,换取英国放弃其不应享有的特权。同时,中国也被迫同意暂不讨论“九龙租借地”问题。〔23〕
1942年1月11日《中美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条约暨换文》在华盛顿终于签字,几乎是同样的一份中英条约也在重庆签字。在此之前,日本和汪精卫伪政权于10月9日抢先订立了类似条约,蒋介石感叹道,此虽为儿戏,“然而中美新约继其发表,未免因之减色”。新约未能如期“乃为平生遗憾,更知外交被动之苦也”。蒋介石给罗斯福的致敬电也不那么热情洋溢了,而只是短短的几句话。〔24〕
四、美国放弃治外法权等特权的动机
美国之所以率先提前放弃在华治外法权,明显是受当时国际形势的影响,一位中国学者列举了促成这一行动的五大原因:(1)中国抗战提高了中国的国际地位,创造了实现废约的有利前提。(2)军事形势的紧张和先欧后亚战略的实施,使美英需要通过实现废约来支持中国抗战。(3)“大西洋宪章”的政治影响,对废约的实现起了重要促进作用。(4)罗斯福为实现其战后全球战略所作的努力,加速了废约的实现。(5)为反击日本的挑拨离间,保证盟国之间的团结,也必须迅速实现废约。〔25〕
上述五个原因实际上只揭示了盟国间团结合作利益一致的一面,而前面的叙述所揭示的取消治外法权的缘起及谈判过程的复杂内幕,则展示了盟国间在事关自己切身利益方面的分歧。中国希望的是废除包括治外法权在内的所有不平等条约,美英却只想放弃治外法权,而把其他特权的放弃推迟到战后。
由于美国在华特权所带来的利益较英国为少,故美国比较愿意放弃有关特权。但这并不是说,美国不想尽最大可能地维持其在华经济利益。针对英国就条约第4条只保护外国人现存不动产权而不涉及以后获得不动产权所提出的质疑,赫尔明确指出,这项条约的基本考虑有两点,其一是目标有限,仅限于治外法权及有关问题,其二是争取中美两国的广泛支持。如果考虑英方的2,的必然会拖延条约的签订,同时也会给美国带来一些法律上的困难。因此,战后再来讨论不动产权更为适宜。〔26〕
毫无疑问,对美国来说,战后的谈判地位将比战时有利得多。战时特别是1942-1943年之交,美国迫切希望能“维持中国战场”,这种美国有求于中国的情形加强了中国的谈判地位,战后的情况将会不同。美国的最后参战和事实上的反法西斯同盟的领袖地位预示着战后“美国世纪”的到来,而中国已经一再表示需要美国的帮助来重建战后中国。因此正像亨培克和美国驻华大使高斯等人所主张的那样,战后订立广泛条约更为有利。
同时英国放弃其在华广泛的特权,还会给美国战后在中国推行其“门户开放”政策创造条件。由于中国已经一再向美国表示了对英国的厌恶情绪以及对美国的信任,致使美国更不愿与英国完全站在一起,破坏自己在华形象及前景。赫尔私下曾表示,美英放弃治外法权有助于削弱英国在上海和香港的特殊地位。〔27〕
由于美国后来基本上同意了中方的各种要求,英国人因而忿忿不平地说,美国人的“行为可谓是地地道道大献殷勤”。〔28〕但从谈判过程来看,美国从未把英国的意见完全置之一边于不顾,它时时都在倾听英方意见,并给予考虑,条约初稿提出日期和条约签订日期因英方请求一拖再拖就是最好的例子。
美国的确放弃了许多特权,但必须注意,这些特权或者由于日本侵略而不复存在,或者对其利益并无损害。一旦涉及某些实际利益,它不是将问题推到战后(比如不动产权的获得),就是坚持平等待遇(比如沿海贸易等权利)。
美国曾以国内联邦和州司法管辖不同,无法给予中国公民经商等方面的国民待遇为由,拒绝了英国有关建议,接受了中国取消第5条中“经商”字样。但是有讽刺意味的是,在4年后中美战后商约谈判中,美国提出了内容广泛的国民待遇权利。这不是因为美国的司法制度有何变化,而是因为美国的霸权地位已经确立。
治外法权及其相关特权是包括美国在内的列强侵略中国的产物。美国等国迫于形势压力,最终放弃了在中国享有近百年的特权,这一行动鼓励了蒋介石政府抗战的士气,弥补了物资援华的不足而造成的缺憾。这样,美国的放弃行动又转变为对蒋介石政府的政治支持,赢得了热烈喝彩,并被蒋介石视为“优美动人之壮举”。〔29〕
由此可见,不论是这一特权的攫取还是放弃,美国都从中得到了巨大利益。对中国来说,这的确是走向完全独立平等的国际地位的第一步。但是,这第一步本身仍然是在不那么平等的环境中迈出的。
注释:
〔1〕1940年12月8日中国外交部长王世杰致函驻美大使胡适指出:“我政府应趁此时机,做到以下两事:一、要求美英与我成立一原则的协定。于中日战争结束后,废除领事裁判权,租界庚子条约内驻兵权,内河航行权,等等,另依平等互惠原则订立新约,并立即组织委员会商拟具体方案。二、允于中日战争期内及战后,协助中国经济建设(资本及技术)”(《胡适往来书信选》(中),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505-506页)。有关治外法权的起源和发展参见:Fishel, W.R. The End 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 Berkely, 1952; Vincent, J.C., The Extraterritorial-System in China: Final Phase, Mass, 1970; China White Paper, Washington, 1949, pp, 34-37.
〔2〕郭泰祺致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王宠惠,1941年4月29日,秦孝仪:《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作战时期》,第三编,《战时外交》(一),台湾,1960年,第707页;亨培克致赫尔备忘录,1941年5月14日, Foreign Rela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1941, Vol.5 (hereafter FRUS, 1941, Vol.5), Washington, 1956, p.776。
〔3〕郭泰祺致外交部,1941年4月6,5,25日,《战时外交》(一),第708-710页;赫尔致郭泰祺,1941年5月31日,China White Paper, pp. 513-514。郭泰祺与赫尔换文又见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31-1941, Vol.1, Washington, 1943, pp.927-929。
〔4〕驻华大使高斯致赫尔,1941年6月3日,FRUS1941,Vol.5, p.777。
〔5〕W·亚当斯,哈母登和亨培克等人的备忘录,1942年3月19,27日,4月9日,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42, China(hereafter FRUS, 1942, China), Washington, 1956, pp.269-275。
〔6〕英国大使馆致国务院,1942年4月25日,FRUS,1942,China, pp.276-277;赫尔致英国大使哈里法克斯,1942年5月6日,ibid., pp.277-278;哈母登备忘录,1942年5月22日,ibid, p.280.
〔7〕国会纪录,77届国会,第二次会议,LXXXVIII, pp. 6856-6857,转引自Fishel, op. cit, p.210; 赫尔致美国驻英大使怀南特,1942年8月27日,9月4日,FRUS,1942, China, pp.282-283。
〔8〕赫尔致怀南特,1942年9月4日,ibid., pp.287-288; 代国务卿韦尔斯与怀南特来往电文,1942年10月6日,10月7日,10月3日,pp. 303-304, 296-297。
〔9〕陈布雷起草的新闻稿,1942年10月5日,《战时外交》(一),第710-711页;高斯致赫尔,1942年10月12日;FRUS, 1942, China, pp. 311-312; 蒋介石10月1日日记,古屋奎二:《蒋总统秘录》(十三),第38页;蒋介石致罗斯福,1942年10月11日,《战时外交》(一),第713-714页。
〔10〕韦尔斯致怀南特,1942年10月3日,FRUS, 1942, China, pp. 398-411。
〔11〕怀南特致国务卿,1942年10月15日,ibid., pp. 313-317。
〔12〕韦尔斯致怀南特,1942年10月17日;赫尔致怀南特,1942年10月21日,ibid., pp. 318-321, 327。
〔13〕哈母登备忘录,1942年10月9日,ibid., p.308; 怀南特致赫尔,1942年10月10日,ibid., p.309;怀南特与赫尔来往电文,1942年10月21,23日,ibid., pp. 323-325, 328,331。
〔14〕“中美关系条约草案”,国务院致中国大使馆,1942年10月24日,ibid., pp.333-337;又见《战时外交》(一),第716-719页。
〔15〕蒋介石对宋子文1942年10月9日电报的批示,《战时外交》(一),第712页;“废除不平等条约方案”,国民政府外交部档,藏第二历史档案馆,030/117(七六二),554;宋子文呈蒋介石中方修改建议,1942年10月30日,《战时外交》(一),第722-728页。
〔16〕赫尔与怀南特来往电文,1942年10月27,31日,11月13日,11月17日,FRUS, 1942, China, pp.339-340. 341-342,349,356-357。
〔17〕中国大使馆致国务院,1942年11月10日,FRUS, 1942, China, pp. 346-347。
〔18〕怀南特与赫尔来往电文,1942年11月24,25日,ibid., pp.365-369, pp.371-373。
〔19〕国务院致中国大使馆,1942年11月27日,ibid., pp.381-383;有关中译文见魏道明大使使致外交部,1942年11月27日,《战时外交》(一),第730-734页。
〔20〕怀南特与赫尔来往电文,1942年12月7,9日,FRUS, 1942, China, pp.390-391, 397-399。
〔21〕中国大使馆致美国务院,1942年12月8日,ibid., pp. 393- 394;助理国务卿艾奇逊备忘录,1942年12月8日,ibid., pp.394-395;魏道明致外交部,1942年12月10,12日,《战时外交》(一),第736-737页。
〔22〕高斯与赫尔往来电文,1942年12月10,18日,FRUS 1942, China, pp.399-400,404-405; 王宠惠呈蒋介石,1942年12月16日,《战时外交》(一),第738-739页;艾奇逊谈话备忘录,1942年12月19日,FRUS, 1942, China, pp.408-409。
〔23〕怀南特致赫尔,1942年12月18日,ibid., pp.405-406; 王宠惠致蒋介石,1942年12月16日,《战时外交》(一),第739页。有关中英谈判见Chan, K.C., “The Abolition of British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 1942-43”, Modern Asian Studies, Vol. II, No.2, 1977。
〔24〕中美条约及换文见《战时外交》(一),第741-748页,蒋介石致罗斯福,1942年1月11日,同上,第741页;蒋介石1942年1月3,10日日记,古屋奎二:《蒋总统秘录》(十三),台湾,1977年,第42-43页。
〔25〕〔韩〕渝辉:“中国是怎样得以在抗战时期实现废约的”,《近代史研究》,1986年5月,第124-139页。
〔26〕怀南特与赫尔来往电文,1942年11月5,7日,FRUS, 1942, China, pp.343-344。
〔27〕居里致罗斯福,1942年9月16日,FRUS,1942, China, p.35; 美驻华战略服务局人员与中国领导人的谈话,1942年9月,Morgenthau, Morgenthau Diary (China), Vol.11, N.Y., 1974, p.862; Hull, Memoirs of Cordell Hull, Vol.11, N.Y., 1948, p.1583。
〔28〕英国外交部常务次官卡多根勋爵1942年10月20日日记,转引自Throne, Allies of a Kind, N.Y., 1979, p.188。
〔29〕1942年10月11日《大公报》、《益世报》评论;1942年10月16日,New York Times, The Times (London); 爱泼斯坦:《中国:未完成的革命》,新华出版社,1987年,第362-3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