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研究》1994年第4期

 

 

美国对西方近代民主制的贡献

 

——代议制民主

 

周  琪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

 

 

美国的民主是西方民主的一个典型范例,历史上,具有自己独特身份和个性的美国人曾对西方民主制度做出过杰出的贡献,这一点是任何人都不会怀疑的。这些贡献中最重要的就是首先实现共和代议制民主。本文将围绕着这一认识来讨论美国对西方近代民主制所做的贡献。

 

一、美国民主制的确立及影响

 

美国的建国可以追溯到1776年7月通过的《独立宣言》,这个由美国著名民主派人士杰弗逊等五人起草的宣言,阐明了一种政治哲学,即人民主权的思想,它对此后的西方世界发挥了巨大的影响。它宣称:

 “我们认为下面的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有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1〕

这就是说,在美国建国之初,人民主权的思想就成为它建国的指导思想。

《独立宣言》发表之后,美国人反对英国统治的斗争持续了六年多,最终获得了成功,革命的成功使美国人有机会把他们在《独立宣言》中表达的人民主权的政治理想,通过宪法的形式表达出来,变成法定的观念。

美国州宪法的制定先于联邦宪法。在《独立宣言》发表后的一年半内,除了三个州外,所有的州都拟定了新宪法。大多数州的新宪法都体现了民主思想的影响。1787年9月17日,美国的联邦宪法在参加费城制宪会议的各州代表的一致同意下签署。稍后,构成联邦宪法最初十项修正案的权利法案也纳入了全国最高法律之中。宪法于1789年6月25日正式生效。

    美国宪法是历史上最早的宪法之一,这一宪法与在它之前的西方宪法的作用不同之处在于,它的制定标志着一种新的资产阶级政治体制的产生,其显著特点是,确立了共和代议制民主(它还有其他两个主要特征:三权分立与制衡、中央和地方权限均取自于人民,彼此不相属)。换句话说,美国宪法不仅把人民主权的思想变成法定的观念,而且确立了实行人民主权的制度,这就是共和代议制。共和制直接否定了主权在君的封建阶级政治观念,而代议制则进一步肯定了主权在民的资产阶级政治理想。

    代议制作为一种民主制的形式,其表现的实质是,承认人的身份平等,承认所有的人,无论其出身如何,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这不能不说是历史上的一个极大的进步。这一进步的步伐在西方历史上只有具有独特历史的美国人才最容易跨出。代议制的内容是,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议会,议会将行使立法的最高权力,国家行政机构由议会选出(直接或间接地)。这里代议制同人民主权的关系是,人民主权的宗旨以代议制为载体,由代议制来体现。没有人民主权的宗旨,作为国家制度的代议制不会出现;没有代议制,人民主权的宗旨不能实现。当然,民主制也可以采用直接民主的形式,但是正如我们在下文中将要看到的那样,在一个地域广大的国家,在社会事务日趋复杂的现代社会,直接民主制是不适用的。

    美国人建立共和代议制民主之际,正是欧洲拿破仑倒台、“合法君主”复辟之时。欧洲的政治制度正面临着倒退,民主人士对前途充满了困惑和不安。“旧世界的一切政府如此根深蒂固,暴政与世俗如此制服人心,以致无从在亚洲、非洲或欧洲着手改革人类的政治条件。对自由的迫害遍及全球;理性被视为叛逆;而屈服于恐惧的心理已经使得人们不敢思考。”〔2〕此时,共和代议民主制在美国的生存和成长,为欧洲提供了一个政治典范,使欧洲的人们看到了一种理想的政府形式和一种不同的社会生活观念得到实现。欧洲的民主派在美国的制度中看到了前途和希望,给予了它高度的赞扬,这一反应归因于他们对民主理想的长久追求,这种理想早已被他们在理论上加以论证,现在又在美国那里变成了活生生的现实。他们“昔日创制的民主原则,在美国正完全取得统治地位。它以最直接、最无限、最绝对的形式在美国得到了实现。”〔3〕它尤其为在政治制度十字路口上徘徊的欧洲国家的人民指明了一个光明的前景:民主是不可抗拒的。

    正如潘恩所说,“美国的独立如果不曾伴随一场对政府的原则和实践的革命,而单从它偏离英国这一点来考虑,那就是微不足道了。美国不仅为自己,而且也为全世界赢得了立足点,并且将目光射向自己所获得的利益的范围以外。”〔4〕当时的欧洲对美国革命经验最重视的有三点,它们是宪法、人民主权和代议制。

    许多欧洲民主派人士把1776年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的民主宪法当作应当遵守的民主范例来介绍。在当时的欧洲,掀起了一种“美国宪法热”,人们认为,美国宪法与革命时期的法国各宪法不同,不是一项纲领声明或者一系列思想的综合,而是具有明确的政治价值,它表达了人们的独立愿望,表明了对共和制度的选择和集体的民主与参与,民主在宪法中得到了体现。

    美国宪政经验对法国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尽管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也受到法国民主思想家的重视,例如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和伏尔泰,而且法英近在咫尺,法美却远隔重洋,但美国的宪政经验对法国却更具新鲜感。孔多塞在设计他的法国宪法草案时,很注意研究美国的经验。美国1787宪法颁布以后,他将其全文译出,并逐条作了注释。美国的《独立宣言》、宪法以及各州的宪法和权利宣言,在法国几乎成了一种仿效的模式。〔5〕

    美国革命中体现的人民主权的精神自然尤其受到重视。法国的谢费尔在其《美国史》(1825年)中声称:美国制度是“民主制度在一个大国和一个大的民族中的实现”,是“真正的人民政府”。他的思想还得到圣西门主义者的赞同。圣西门在其《致一位美国人的信札》(1817年)中曾指出,美国的制度创造了一种新的政治文明。〔6〕

    在意大利,由帕台塔发表的《1823年(6月19日)伦敦意大利烧炭党人原则宣言》,除重申“在任何国家只有人民才是天然的真正的主权者”的民主信念外,还指出应当仿效的政治典范是赢得了自身的独立、维持着民主的美国。

    这一时期,在重视美国所采取的代议制度的意义的思想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英国的功利主义者,他们的代表人物是杰米里·边沁和詹姆士·米尔。边沁在1809、1817年发表了《议会改革计划》,认为“代议制民主”是在时间、空间上可以采纳的“唯一民主”。随后,在《宪法法典》中,他抨击了直接管理形式,认为这种形式无异于无政府状态,同时,强调民主代议制具有最多的益处,因为“从目标和效果上能够使最大多数人得到最大幸福的唯一政治形式,便是民主代议制。”〔7〕

从上述这些反应和评论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人民主权、宪法和代议制构成了近代民主制度内容和形式,它们彼此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

   

二、十九世纪代议制民主在欧洲的进展

 

关于代议制,也许有人会说,英国是最早实现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它虽然没有采取共和的形式,但人们公认,英国是议会之母,因此代议制民主也最早产生于英国。这里的问题是,英国从建立君主立宪制到完全确立代议制民主是有一个漫长的过程的。从直接的原因讲,英国的议会是从中世纪的封建等级制演变而来的,而我们所讲的崐近现代民主制下的代议机关不同于封建社会的等级会议或帝国会议,后者的成员由国王指定,或贵族推选,不经过民选,其性质不过是国王的咨询机关。相比之下,近现代资产阶级代议机关,其成员在形式上由公民选举产生,议会拥有立法权和其他职权。

    在一些情况下代议制民主不与议会同时产生,其根本原因在于,代议制民主的确立要以身份平等为前提,在封建等级制没有彻底打破之前,是没有身份平等可言的。在这方面,英国相应的特点是,其身份等级的取消没有明显的阶段性,这不仅因为英国的资产阶级有相当大的部分是从封建贵族演化而来的,还因为英国资产阶级统治的实现是通过妥协完成的,即“光荣革命”。整个看来,在英国,“资本主义在内战之前就已经长时间地渗透和大大地改造了农村,圈地农场主同资本家的关系是如此密切,以至达到了这样的程度:在这‘子承父业’的家庭关系中,通常很难确定确切的‘继承之点’,斗争的成果对实现资本主义和议会民主之间的联盟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胜利,即使这还不是完全的胜利。一位现代历史学家提出如下论点:‘贵族秩序依然存在,但采取了新的形式,金钱重于血统已成为新的基石。国会本身则成为土地资本家的工具,成为辉格党和托利党两党,以及他们的团体和同盟者的工具。他们的利益正是当前国家孜孜以求的。’”〔8〕这样,在英国,“民主意味着在旧的机构中包含着新的社会关系。”〔9〕

    结果是,“光荣革命”之后的1688年“权利法案”规定,国民议会实行“自由选举”,但直到1711年法律仍规定下院议员非常高的财产资格。郡议员必须是每年土地收入在600镑以上,市镇议员每年不动产收入要300镑以上。而能够有这样高的地产和不动产收入的多数仍然是贵族,因此这是一种隐形的等级制。1832年实行选举改革之后,制定了“英格兰与威尔士人民代表法”,重新分配议席,增加城市代表名额,降低选民财产资格限制。但这次改革虽然扩大了政治代表的基础,却未能建立一种民主制度。当时英国的人口有2600万,获得选举权的不足百万,而且工人阶级尚不得参政。正因为身份不平等的制度还留下残余,民众才在1835-1838年发动了席卷全国的宪章运动,要求普及选举权。宪章运动虽然失败了,但它为下一步的选举改革铺平了道路。经过1867年的第二次选举改革,民主政治获得了重大的进展,选民的人数较前几乎增加了一倍,城市产业工人取得了很大的政治权利,资产阶级在议会中占了上风。

    与英国相比,法国代议制形成的时期要鲜明得多。在1789年革命高潮时举行的三级会议上(这是等级会议),市民代表同贵族实行了决裂,他们退出等级会议,脱离贵族僧侣自行集会,称为国民议会。不过选举权的限制仍妨碍了民主政治的实现。当时投票权仅仅给予主动的国民(active citizen),即纳税能力相当于三天劳动所得的人。获得被选举权则需要更高的资格。这样,城市真正的权力掌握在显要的议员手中,他们都是由拥有财产的人推选出来的。而被动的国民(passive citizen)却没有选举权。这时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只是2/3的成年男子,与平等的原则仍不相符。选举权的差别到1792年时一律取消了,那时法令规定,男性公民一律拥有选举权。〔10〕虽然以后的大革命和王朝复辟打断了这一进程,但历史的趋势却无法逆转。

    总的来说,欧洲国家代议制民主的演进过程正如托克维尔所悟出的那样,规定选举资格就意味着总有一天会取消它。所以有限的选举权在欧洲民主制度的发展史上是一个必经的过渡阶段。

    但对于美国来说,情况就大不相同了。美国宪法被通过时,各州仍对选举资格有财产和纳税方面的限制,但由于所需财产限制数目很小,而美国人口大多是拥有土地的农民,因此大部分人民都享有选举权。到19世纪30年代,绝大多数州都取消了财产资格限制,选举权几乎被授予全体白人。虽然还不能说是“不管社会地位高低,人人都有这项权利”,〔11〕

但可以说已接近于此。所以说,美国代议制民主实际上比英法等其他欧洲国家实行得更早,也更彻底。

   

三、美国建立代议制民主的独特条件

 

美国得以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建立起代议民主制的原因有很多,但我们如果想要找出它为什么得以在西方率先建立民主制的原因,我们就不能忽略它所具备的特殊条件。在这些条件中有一些是特别重要的:

    (一)英国专制统治的松弛。由于美洲殖民地是欧洲移民建立起来的,远在大西洋彼岸的英国政府对它的统治纽带就比较松弛。在殖民地的初创阶段,殖民地大都根据各自的环境自由发展。除佐治亚之外,英国政府没有直接参加过殖民地的建立。而在管理上,根据弗吉尼亚和马萨诸塞公司的两项特许,治理权应交与英国的公司负责。

    而且,英国的专制统治也因一些原因而受到侵蚀。伦敦(弗吉尼亚)公司准许弗吉尼亚殖民地的居民选举代表参加政府。该公司于1618年颁发给公司所派总督的训令里规定,凡系种植园的自由民均可选举代表,与总督以及指派的评议会一起共同批准为殖民地谋福利的法律。

    这是一个十分独特的政治现象,但它却成为未来民主制的楔口,它在整个殖民时期发生了深远的影响。从那以后,殖民地居民参加本地政府的权利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在很多情况下,英王封地给臣民的时候都在特许状里规定,殖民地的自由民应该对涉及他们的立法有发言权。赐给马里兰的塞西尔·卡尔弗特、宾夕法尼亚的威廉·佩恩、南北卡罗来纳以及新泽西的领主们特许状都具体规定,所有立法均须取得“自由民的同意”。

    一个时期以后,殖民地居民以有权选举代表参加政府立法部门一事为跳板,通过民选议会,几乎完全控制了政府。各殖民地首先建立了一项原则,不经过民选代表的同意,不得征税,也不得随意动用征来的税款,即使是支付总督和其他人指派的官吏的薪水也不例外,除非总督和其他殖民地官员同意按照民选议会的意志行事,否则议会可以拒绝拨款。这种结果类似于英国大宪章为贵族和平民所取得的权利。而上述情况的发生,又与移民从英国带来的宪政传统有关。

    (二)在特殊的条件下自然形成的人民主权观念。马萨诸塞的英国移民是美洲殖民地最早的移民之一。他们当初因偏离航向,登上了原先并非目的地的新英格兰的不毛之地普利茅茨。与弗吉尼亚情况不同的是,这里的第一批移民都是一些信新教的平民,具有良好的秩序和道德因素,他们携家带小来到这块新的居住地。为了日后管理自己的社会,这些彼此平等的移民们登上陆地的第一件事就是通过了一项以他们所乘之船的名字命名的公约——《五月花公约》。这个公约称:

 “我们谨在上帝面前,对着在场的这些妇女,通过彼此庄严的同意,现约定将我们全体组成政治社会,以管理我们自己和致力于实现我们的目的。我们将根据这项契约颁布法律、法令和命令,并视需要而任命我们应当服从的行政官员。”

这样,普利茅茨的移民在以后的许多年中都在没有外界干扰的情况下处理自己的事务。新英格兰地区其他州的自治虽然受到英国当局的阻止,但人民参政的权利最终还是确立下来。而在新英格兰诸州所自然产生的人民主权的观念为美国后来的代议民主制奠定了基础,成为指导未来国家的核心思想。这些思想“首先传到相邻的各州,接着又扩散到比较远的各州,最后可以说席卷了整个联邦”。它的影响甚至越过了国界,遍及美洲世界。“新英格兰的文明,像高地燃起的大火,除烤暖了周围地区外,还用它的光辉照亮了遥远的天边。”〔12〕

    (三)民主政治始于基层。根据托克维尔的观察,在欧洲的大多数国家,政治生活大都始于社会的上层,然后逐渐地而且是不完整地扩及社会的其余不同部分。在美国,可以说完全相反,那里是乡镇成立于县之前,县又成立于州之前,而州又成立于联邦之前。

    新英格兰人在1650年就已经建立起乡镇政府。根据乡镇自主的原则,人们自己组织起来。在乡镇内部,人们享受真正的、积极的、完全民主共和的政治生活。这种之始于基层的民主政治,为未来联邦的民主政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美国代议制民主的建立具有其得天独厚的条件,那就是,在美国人那里,身份平等与生俱来。我们知道,美国既没有欧洲意义上的贵族,也没有具有特权的教士阶级,唯一身份不平等的因素是南方存在的奴隶制。而在新英格兰的社会里,既没有大领主,也没有属民,贫富差别远不及欧洲社会。罗伯特·布朗曾以马萨诸崐塞州为对象做过细致的调查,发现殖民时代的社会是一个“中产阶级”的社会,没有太多的无产阶级,获得作为财产的土地相当容易,大部分人为享有财产的农民。〔13〕托克维尔看到,在这样一个社会里,每个人都受到相当良好的教育,按百分比来说,他们的文明程度高的人,多于当时欧洲的任何国家。这些自然形成了身份平等。托克维尔在美国逗留期间,最引起他注意的,也莫过于身份平等。他认为,这件大事对社会的进展发生了重大的影响,它赋予舆论以一定的方向,法律以一定的方针,执政者以新的箴言,被统治者以特有的习惯。而且,随着他对美国的研究逐步深入,他益发认为身份平等是一件根本大事,而所有个别事务则好像都是由它产生的。〔14〕

    正是上述特殊的地理、历史和社会条件,使美国与欧洲国家相比,最容易达到代议民主制。因此有人说:在殖民地时代,民主政治的种子就已在美洲生根,所以说,1776年的美国革命并非为自由而战,而是为维护已享有的自由而战。这话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其道理的。

   

四、美国建立代议制民主的意义

 

事实上,总的来说,西方民主制度的进步依赖于代议制民主的发展。我们知道,西方民主制度起源于古代希腊、罗马时期,但由于那时平等仅仅限于公民之间,它们的民主就不可避免是不完全的。

    就古代希腊而言,即使是民主达到极盛时代的雅典,其实质仍然是贵族的统治,只不过它采取的是民主政体的形式,它与贵族寡头统治的鲜明区别是,确立了公民的概念,其实质在公民与非公民之间划定了一条界限,给予一切公民(不分贵贱)参政议政的权利,尽管这种权利对于不同等级的人来说是不同等的。但是,在希腊城邦国家的黄金时代,它总共拥有30万人口,其中只有大约3万人,即人口的1/10具有公民权,能够参加公民大会和选举;妇女、奴隶、大多数无财产者和外国居民都被排除在外。〔15〕

    罗马的情况也是如此,公民权只给予贵族和平民,奴隶是享受不到的。但与古希腊不同的是,罗马将公民权授予并入国土的归化的人民。这种做法扩大了享有参政权的人口的范围,也扩大了罗马国家的领域,同时又保留了其他国家的自治和原有城市国家的团结与活力,只是外交权掌握在元老院手里。因此罗马的主要成就乃是扩大城市国家的范围。

    平等观念的发展必然要经过中世纪。虽然中世纪是民主的黑暗时代,但基督教和教会都在无意之中为民主做出了贡献。一方面,基督教的基本教义——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超越了古代希腊罗马的贵族与奴隶之间有天壤之别的认识,也与中世纪的社会等级制格格不入,因而必将成为古代希腊罗马平等观念向西方近现代平等观念转变的桥梁。另一方面,教会制度下的僧侣阶级的政治权力在中世纪建立起来,并且很快扩大。“僧侣阶级对所有的人都敞开大门:穷人和富人,属民和领主,都可以参加僧侣阶级的行列。通过教会的渠道,平等开始渗入政治领域。原先身为农奴而要终生被奴役的人,现在可以以神甫的身份与贵族平起平坐,而且成为国王的座上客。”〔16〕

    然而,西方民主制的发展除了要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思想的革命和等级制的打破之外,还要发现一套可以操作的形式,以一种有效的方式去体现民主的实质和内容,这也需要不能生而知之的人类在历史的迷雾中去探索、去积累经验。民主,其可以信手采用的形式是直接民主制,但人所公认,它只适用于小国寡民,例如古代希腊城邦国家。我们知道,古代希腊的国家都是城邦国家,它们地域狭小,人口有限。据估计,雅典的城邦包含不到5万市民,其中3000-6000人实际参加公民大会。〔17〕但凭我们的经验也可以得知,即使是在这样一个小国,要召集公民大会,也不能不在开阔的露天举行。而在这方面,希腊又恰恰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希腊地处地中海沿岸,气候温和,这给人们广泛的社会活动提供了优越的条件。所以希腊建筑往往是露天的,或四周有开敞的廊柱,公共集会就在这种宏伟的庙前广场举行。

    然而,即使对于这样小型的城邦国家,直接民主也还带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除民主权利因奴隶制而受到严重限制这一内部原因外,城邦所推崇的自治使希腊诸崐城邦无法同心协力抵抗外族的入侵是导致希腊城邦灭亡的外部的致命原因。正因为如此,雅典在历史上未能完成以民主政体统一希腊民族的大业,而这曾引起世世代代多少历史学家深深的遗憾和惋惜。〔18〕

    罗马的政治体制也仍然没有超越具有古代城邦国家色彩的直接民主的模型。但对于一个庞大的罗马帝国来说,直接民主制已露出了种种弊端。首先,罗马并不允许相距甚远的城市选举代表到罗马参政,而边远地区的人民所享有的代表权并不能使他们有效地行使政治权利。因为投票只在罗马进行,边远地区的人民很少肯到罗马投票。罗马也从未允许外省选代表到罗马参加公民大会或进入贵族院。

    其次,罗马的版图越是扩大,维持政府中的民主因素的困难也就越是与日俱增。一般来说,国家扩大的结果,乃是各种类型的会议与平民大会缺乏代表性。许多普通投票人服务于军旅长期不归,他们在会议中失去的力量就难免为贵族所劫夺。而新获得公民权的人又很少执行他们的政治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承认元老院是比较合适的处理国家事务的机构。

    罗马的政制仍然带有城邦国家政府的痕迹,因此它的政府仍然是一个十分简单的、功能有限的政府。它只是把一个简单的政府运用于管理整个帝国。它没有任何官员负责监督教育、卫生、环境等诸如此类的事务。因此公民直接投票这种直接民主的形式尚可使用,其原因除了罗马社会和经济结构仍然比较简单外,还因为每一个家庭在父亲的控制之下构成了一个独立的单位,只要父亲尚健在,儿子在法律上就仍然是未成年者(minors)。至于母亲,她们虽然受到尊重,但从法律眼光来看,却处于从属地位。在每个家庭中,父亲是统治者,他管理家庭内的一切事务,并使子嗣和奴隶保持一定的秩序。〔19〕

    在社会不够发达,生产力尚属低下,社会公共事务相对简单的条件下,直接民主制,即公民大会的形式是可能适用的形式,然而,随着国家事务由简单向复杂、由单一向综合的发展,直接民主的形式迟早会变得不再适用,就一个国家内部事务而言就已经是如此,更不必说一个强大国家的外部扩张所带来的一系列更棘手的问题。因此罗马政治权力的重心转移至元老院,尔后由帝王及其幕僚所控制,便是其后西方政治制度发展的必由之路。关于这一点,美国革命时期的民主思想家潘恩在同英国的保守主义思想家伯克辩论时,提出了一个令人深思的看法:“古代的民主制国家根本不知代议制为何物,按照这种民主制,大多数人汇集在一起,以第一人称制定法律(从文法上来说)。简单的民主制不过是古代人的公共会堂。它既体现政府的公有原则,又体现政府的形式。当这些民主国家的人口增长和领土扩大之后,这种简单的民主形式就行不通了;由于不知有代议制,结果它们不是突然退化为君主制,就是被当时存在的那种君主制国家所吞并。要是代议制像今天这样为当时的人们所熟知,就没有理由认为现在称之为君主制或贵族制的政府会破门而出。”〔20〕

    为了克服直接民主的局限,代议制思想以后被结合进民主思想。代议制的概念和实践出现在中世纪。有人认为教会中的代议制曾给予人们重要的启迪,在人们目睹教会中代议制的成长,在这种代议制已经成形到足以激起政治家的想像力,而把它用之于政治领域之后,代议制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就不再是一个远不可及的东西了。

    但是更重要的是,在欧洲,政府的代议制是从世俗的政治斗争中产生的,是从封建制度下的等级会议转化而来的,它同民众的普选要求的增长联系在一起。

    不过,在民主思想得到广泛传播的时代,欧洲仍存在着关于代议制的不同观点。社会契约论的阐述者卢梭就明确反对代议制。他认为主权是不能代表的,因为“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对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他们并不可能作出任何决定。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那根本就不是法律。”〔21〕那么什么是最好的民主形式,卢梭认为是直接民主制,为此,人民必须有“固定的、按期的、绝对不能取消或延期的集会”。〔22〕但对于在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国如何能够做到这一点,卢梭没有给出答案。实际上他赞成希腊城邦国家的方式,国家地域狭小,人口容易集中,国家的安全则要靠与其他国家缔结同盟或成立联邦,这样,就“能够把一个民族的对外力量与小的简便的制度和良好的秩序结合在一起。”崐〔23〕

    然而,政治制度的实际发展轨道却没有朝向直接民主的方向。从法国革命起,

间接民主开始一般被看作是民主唯一可行的形式。〔24〕而首次系统地阐述代议制民主将产生公共利益的,是生活在正在朝向代议制民主发展的英国的边沁和詹姆士·米尔。米尔认为,按照人民的利益使人民接受统治的唯一方法是人民管理自己。但由于在现代国家中,“直接民主”是不可能的,代议制就成了唯一可以采用的形式。这一制度通过使用普选权、代表的委任和免职以及议会来使统治者准确地反映人民的利益。多数选举决定和秘密投票将产生与私人利益对立的公共利益。〔25〕

    詹姆士·米尔的儿子、功利主义的继承人斯图亚特·米尔以后在论证代议制的优越性方面作了杰出的工作,他在其名著《代议制政府》中说:“不用说,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并不是指在一切文明状态都是实际可行的政府形式说的,而是指这样一种政府形式,在它是实际可行和适当的情况下,它伴随有最大数量有益的后果,直接的和将来的。”〔26〕

“既然在面积和人口超过一个小市镇的社会里除公共事务的某些极次要的部分外所有的人亲自参加公共事务是不可能的,从而就可以得出结论说,一个完善政府的理想类型一定是代议制政府了。”〔27〕

    给予代议制更强有力的辩护的是潘恩,这是因为他坚决主张共和代议制而非君主立宪制。他认为,“全部建立在代议制基础上的美国政府才是在性质上和实践上现存的共和国”。〔28〕“简单的民主制是社会不借助辅助手段而自己管理自己。把代议制同民主制结合起来,就可以获得一种能够容纳和联合一切不同利益和不同大小领土与不同数量人口的政府体制;……美国政府就是建立在这种体制之上的。它把代议制同民主制结合起来。”〔29〕因此,“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可以在这种或那种代议制中看到。”〔30〕

    历史肯定了代议制拥护者的结论。现代所有西方民主国家都是实行代议制的,这足以说明在走向近现代民主时,选择代议制形式的历史意义。美国的建国者们曾为此做出了贡献。说到底,美国民主的经验是在一个大国实行民主的经验,它的价值已为代议制在西方国家的普遍推行所证实。它是在一个大国对雅典民主原则的再现,“雅典人小规模实行过的,美国将大规模推行。”〔31〕这也就是美国人对西方近代民主制的重大贡献。

    当然,我们不能忘记,代议制只是民主的形式,至于民主的内容则要看它实际上给予人口多大部分以应有的参政议政的权利。资产阶级民主实现了优越于封建社会的身份平等,从而达到了形式上的政治平等,但由于经济(财产)不平等所造成的政治和社会的不平等依然存在。

 

注释:

 

〔1〕《美国历史文献选集》,美国驻华大使馆新闻处1985年版,第12页。

〔2〕《潘恩选集》,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25页。

〔3〕〔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页。

〔4〕《潘恩选集》,第225-226页。

〔5〕洪波: 《法国政治制度变迁——从大革命到第五共和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53页。

〔6〕〔意〕萨尔沃·马斯泰罗:《欧洲民主史——从孟德斯鸠到凯尔森》,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62页。

〔7〕《欧洲民主史》,第63页。

〔8〕〔美〕巴林顿·摩尔:《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3页。

〔9〕Jon Roper, Democracy and its Critics, Anglo-American Democracy Thought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 London: Unwin Hyman Ltd, 1989, p.3.

〔10〕余英时:《民主制度的发展》,台湾亚洲出版社有限公司1955年版,第101页。

〔11〕《论美国的民主》,第222页。

〔12〕《论美国的民主》,第35页。

〔13〕参见RoberR.Brown, "Middle Class Democracy and the Revolution in Massachusatts 1691-1790," in Sidney Fini and Gerald S. Brown, The American Past, Vol.1, London: The Macmillan Company, pp.33-40.

〔14〕《论美国的民主》,第4页。

〔15〕Ralph Buultjens, The Decline of Democracy, Essays on a Endangered Political Species, New York: Orbis Books, 1978, p.13.

〔16〕《论美国的民主》,第5页。

〔17〕Barry Holden, The Nature of Democracy, London: Thomas Nelson and Sons Ltd, 1974, p.29.

〔18〕参见顾准:《希腊城邦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61页。

〔19〕Chester G. Starr, The Ancient Romans, New York: OxfordUniversity Press, 1971, pp.57-58.

〔20〕《潘恩选集》,第203页。

〔2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25页。

〔22〕《社会契约论》,第119-120页。

〔23〕《社会契约论》,第128页。

〔24〕The Nature of Democracy, p.29.

〔25〕Norman P. Barry, An Introduction to Modern Political Thought, London and Basing Stoke: The Macmillan Press Ltd, 1981, p.216.

〔26〕〔英〕J.S.密尔:《代议制政府》,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4页。

〔27〕《代议制政府》,第55页。

〔28〕《潘恩选集》第244页。

〔29〕《潘恩选集》,第246页。

〔30〕《潘恩选集》,第36页。

〔31〕《潘恩选集》,第24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