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研究》1996年第2期

   

   

林登·约翰逊与民权法案

 

张立平

【注释】张立平: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注尾】

   

   

    林登·约翰逊从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德克萨斯州的小人物到赫赫有名的白宫主人,其间走过了漫长的路。他的政治前途与黑人民权法案息息相关:他对法案从公开反对转变为积极支持,他从顽固保守的南方阵营中出来,促成了一系列民权法案的通过,从而动摇了南方的种族隔离制的社会根基和白人至上的政治信念。本文试图分析约翰逊与民权法案的关系,说明他转变态度的原因,揭示他在其中的作用。

 

一、早年的反民权背景

 

    约翰逊的南方背景一直影响着他的政治生涯,他生活的南方是一个顽固地实行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制度的地区。

    南北战争以后,美国国会内存在着一个势力强大的南方集团。来自南部诸州的前老联盟议员在有关民权法案的投票中,表现出高度的一致性,他们对一切有益于黑人的民权法案,无一例外地持反对态度,“民主党‘团结一致的南方’是一百年来(美国)政治地图上的一个特色。”〔1〕为了维护它的社会根基,南方民主党议员不惜与国会的大多数为敌,以一个地区来反对全国。1938年,南方议员反对国会的反私刑法;1942年和1944年两次反对反人头税法的通过;1948年反对杜鲁门总统提出的民权立法倡议;1956年,艾森豪威尔总统提出他任内的第一个民权立法倡议后,南部11个州的参众议员83人签署了所谓的“国会宣言”,指责民权立法本质上是要建立警察国家,剥夺各州的州权,并发誓“要用一切合法手段击败这个邪恶的(立法)建议。”〔2〕南方议员为何对民权法案恨之入骨,竟然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呢?

    1877年,重建结束后,南部白人势力卷土重来,开始对黑人进行大规模报复的行动。首先修改州宪法,1890年密西西比州制宪会议提出“密西西比计划”方案,规定了剥夺黑人选举权的一系列具体措施,如进行文化测试、缴纳人头税、阻止黑人投票等等,其他南部诸州纷纷效法。1898年,路易斯安那州修改的宪法除了重复“密西西比计划”的限制外,还增加了一条新的专门针对黑人选民的“祖父条款”,规定只有1867年享有选举权的男性的后裔才有投票权,目的就是剥夺黑人的投票权。〔3〕其次,利用判例歧视黑人。在判案时美国最高法院往往站在白人种族主义一边。1876年,最高法院在里斯诉美国案和美国诉克鲁克香克案中作了有害于黑人的判决:宪法第15条修正案仅仅是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免受种族歧视,宪法并未授予任何人以选举权,这种权利并非国家公民的一种属性。这样,最高法院使得州除了不能以种族为理由否定公民的选举权外,可以用诸如人头税、识字、品格及理解力等测验的方式来阻止黑人的选举权。〔4〕1896年,在普莱西诉弗格森一案中的裁决批准了“隔离但平等”的原则,各种公共设施可以实行种族“隔离”,只要对黑人和白人提供的设施是“平等的”,就不违宪。最后,用恐吓、威胁的手法阻止黑人投票,对于敢反抗的黑人实行私刑及其他恐怖行动。19世纪末,在南部诸州,种族隔离制以法律的名义和有效的行动建立起来,成为南部政治的最大特征。

    南部地区的选民主要是白人,只有少数的黑人有投票权。南方各州的权力基本上都被种族主义分子所把持,种族主义者散布种族歧视舆论,既愚弄黑人也愚弄白人。1948年,旧南部诸州因不满于杜鲁门的民权立法计划以及民主党的激进政纲,另外组织州权党,选出南卡罗来纳州州长斯特罗姆·瑟蒙德为总统候选人,密西西比州州长菲尔丁·莱特为副总统候选人,他们在亚拉巴马州和路易斯安那州的支持下,在大选中得到2.4%的选票,这表明种族主义还是有一定市场的。南方议员对民权法案的敌视体现了南方选区的白人选民不愿看到民权法案的通过,不愿看到种族隔离制的取消。民权立法的最大阻力来自南方民主党议员,反民权成为他们的集体意识,约翰逊处于其间,自然深受影响。他的政治背景是他早年反民权的根本原因。

 

二、1957年的转变

 

    从1939年入国会山起(他在1931到1935年担任同众议员理查德·M·克莱伯格的秘书的这一段时间不算),无论是在众议院的十年还是在参议院的前八年,约翰逊都没有公开支持黑人民权的记录。1957年,他一改往昔的立场,一跃而成为领导民权立法的主要人物。随着第一个民权法案的通过,约翰逊一下闻名全国。

    1948年,在竞选参议员时,约翰逊对杜鲁门的民权计划嗤之以鼻,他对选民说:“这个民权计划……是要以自由为幌子建立一个警察国家”〔5〕,他表示要同它坚决斗争。1949年,他如愿以偿,进入了参议院。他与佐治亚州的种族主义议员、具有强大势力的理查德·拉赛尔关系极好。在拉赛尔的支持下,他在1953年当上了参议院民主党的领袖。1955年,民主党在国会从少数党变成多数党,约翰逊也从少数党领袖变成多数党领袖,在立法上可以有所作为了。

    1957年7月,众院把它通过的艾森豪威尔政府的民权法案送交参院,立即遭到南方的实际领袖理查德·拉赛尔的谴责,他认为众议院的法案是对南方的“一种强制措施”,并号召南方议员反对民权法案。共和党的领袖威廉·F·诺兰承担起“政府的法案”,他组织了一个支持法案的松散联盟,包括共和党的自由派议员和民主党的左派议员。这个联盟不久就瓦解了。

    约翰逊期待的时机到了。他一开始就在考虑一个周全的、复杂的立法战略,他立即领导了提出修正案的工作,修正案要把目前得不到的东西搁置一边,保住可以得到的和急需得到的东西。前者是授权联邦政府(即司法部)寻求法庭禁令,以禁止学校种族隔离制,后者是众院法案中对选举权的保护。由于大多数参议员都不同意前者,因此把它坚持到底必然会损害后者。最后修正案保留了关键的选举权部分,从议案中抽掉了允许联邦政府在学校种族融合中有禁令性权力,即所谓的“民权第三部分”。8月7日,参院以72∶18的绝对多数通过了约翰逊领导的民权修正案,并最终为众院接受而成为法律。8月30日,法案送交艾森豪威尔签署生效。

    1957年的民权法案是82年来国会通过的第一个民权法案。它授权联邦政府通过司法部长,寻求法庭禁令,以禁止阻碍或剥夺投票权利的行为。它还规定建一个由两党成员组成的六人民权委员会以及在司法部设立民权处,由助理司法部长负责。它虽然没有对取消学校的种族隔离采取有力措施,但它是黑人自重建以来得到的第一个民权法案,为以后的民权立法开辟了道路。

    约翰逊对民权法案的态度为什么会发生转变?

    首先是客观情势使然。1954年最高法院在布朗诉托皮卡一案中推翻了1896年确立的“隔离但平等”的原则,认为隔离本身就不平等,从而从根本上触动了种族隔离制的法理基础。1955年,联邦军队开进小石城,以纠正阿肯色州长华莱士不准黑人学生入校的违法行为,一方面维护了最高法院的权威,另一方面也表明了政府实行黑白同校的决心。国家权力的两个部门——最高法院和行政部门都在为消除种族歧视而努力,作为权力的最重要部门之一的国会无疑会受到冲击和影响。此外,黑人的觉醒以及为争取权利的非暴力斗争也是一种影响的力量。最后,约翰逊当上了参院民主党领袖,这使其运用权力有了一定的余地。他可以领导航向,而不用唯马首是瞻。这些客观情势为他的转变提供了可能性。

    其次是政治需要。约翰逊是职业政治家,野心很大。和多数美国人一样,他从小就想当总统,别人也许不一定有实现野心的行动和能力,约翰逊则一步一步往上爬,他不断追逐权力,运用它得到更大的权力。当他当上民主党多党数领袖后,为本党的利益和自己的前程考虑,他比较注意自己的形象,有意拉开与南方同伴的距离,企图逐渐摆脱地区主义的影响,从而使人们忘记他的南方背景。1954年布朗案以后,老南方联盟的所有参议员(除约翰逊外)都在《南方宣言》(Southern Manifesto)上签名,抗议最高法院判决的“隔离但平等”违宪。约翰逊的许多好友都签了名,但他拒绝了,理由是作为参院全体民主党的领袖不应采取《宣言》中的地区性观点,尽管他认为宣言本质上并没有错。〔6〕从此,他便与过去参院南方政治最深厚的习惯一刀两断。1956年3月12日,来自南部各州的82名众议员和19名参议员向国会递交了《宪法准则宣言》(Declaration of Constitutional Principles),批评最高法院1954年的判决,他也没有签名〔7〕。约翰逊这样做,是要冒失去南方议员的友谊和家乡选民的信任的危险的。然而,他不甘心仅仅做地区性的人物,而是要做全国性的人物。1957年的法案给他提供了一个崭露头角的机会。他抓住了机会。政治上的考虑是他转变态度的原动力。

    第三是黑人选票的作用。重建结束后,受压制的南方黑人纷纷往北迁移。到1950年,87%的非南方黑人住在纽约州、新泽西州、宾夕法尼亚州、俄亥俄州、伊利诺伊州、密歇根州和加利福尼亚州等七个大州的城市里〔8〕。美国学者马克·斯特恩认为,20世纪,黑人选票在1948年的大选中第一次起了重要作用,直接影响到选举结果〔9〕。如果说这次大选中黑人的选票给约翰逊的印象还不够深的话,1956年的大选结果却使约翰逊受到极大的震动:艾森豪威尔因其积极的民权立法计划赢得了北方黑人的选票,传统上投民主党票的北方黑人选民转向共和党从而使共和党再一次取得压倒性胜利。黑人选票利害攸关,民权法案势在必行。黑人选票成为约翰逊转变的直接诱因。

    最后是出于道德良心。约翰逊虽然曾公开反对民权法案,但他这样做多半是出于政治上的考虑而不是内心的真正想法。内心里他对民权是同情的,支持的。研究约翰逊早年的学者罗伯特·达勒克说:“首要的是存在着政治上的权宜之计”。〔10〕作为老联盟的后代,约翰逊深谙南部政治,在种族问题上不反对黑人民权就别想踏入政治的门槛。如果他一开始就为黑人权利呼吁,他就不会被德州第十选区选为众议员,也不会被选入参议院。为了实现他的政治理想,他必须这样做。但是在内心里他并不厌恶黑人,他不像一些顽固死硬分子患有恐黑人症,他主张种族宽容、宗教宽容。他说:“我从来没有偏见,我父亲不让我有。他强烈反对三K党,当我是孩童时,三K党控制着德州,他们多次扬言要杀死我父亲”。〔11〕门罗·比灵顿认为,尽管约翰逊“30年代和40年代没有支持民权立法,但没有理由说他不是真心想帮助黑人。实际情况冲淡了他个人的态度。”〔12〕对于早年的反民权记录,约翰逊解释道:“我从来不认为应当是联邦政府通过法案,我赞成通过宪法修正案取消人头税”。〔13〕约翰逊是一个实用主义的政治家,他不会去做不现实的或不可能成功的事。一伺时机成熟,他还是会有所作为的。从这一点看,约翰逊的转变并非不可理喻。

 

三、领导1960年民权法案

 

    在1960年大选中约翰逊打算小试身手,争取民主党总统候选人的提名。为了获得黑人的支持,1959年1月20日,他率先提出民权立法建议:(1)建立一个社区关系协调处;(2)延长民权委员会的期限;(3)扩大司法部长在民权案中的权力以保护黑人选举权〔14〕。这是重建以来,第一次由一个南方白人提出的民权议案。

    眼看民主党捷足先登,共和党当然不甘落后。1959年2月5日,艾森豪威尔政府提出下述立法倡议:授权司法部审查选举记录并保存那些记录;延长民权委员会的期限;对那些面临种族融合问题的学校提供有限的技术和财政援助〔15〕。

    一些激进的自由派对约翰逊和艾森豪威尔政府的温和的立法建议十分不满,于是由众院司法委员会主席伊曼纽尔·塞勒和参院的道格拉斯及贾维茨等组成的两党议员小组提出以下的建议:授权联邦政府通过法院加强学校的种族融合计划,通过1957年民权议案中的第三部分。〔16〕

    1960年国会开会后,民主党和共和党都想通过一个民权法案,以便在大选中能得到黑人的垂青,入主白宫。但是,由于南方议员的阻挠,国会通过的民权法案虽采纳了政府倡议的一部分建议,即授权法官任命选举仲裁人协助黑人登记和投票,却削弱了剩余条款的力量。

    1960年的民权法案是1957年法案的继续,是对1957年法案中关于选举权条款的修正和补充。约翰逊是这次民权立法的领导人,他组织了北方民主党人和共和党人的联姻,同时,他对南方议员的强大压力也作出重大让步。法案虽然被削弱了,但最终被通过了,正如他在1957年法案通过后所说的,有半个面包总比没有面包好。黑人在选举权方面又前进了一步。

    1960年民主党总统候选人提名最后较量的结果是肯尼迪获胜,肯尼迪经过仔细权衡,挑选了约翰逊作他的竞选伙伴。其主要原因是:约翰逊能够加强竞选力量,在肯尼迪难以驾驭的南部诸州中,特别是约翰逊的家乡州德克萨斯州中,约翰逊都能发挥重要的作用。此外,约翰逊对民权法案的促进作用是他获得提名的一个重要原因。一般认为,如无约翰逊的加盟,肯尼迪很可能会失去德州、路易斯安那州、南北卡罗来纳州等对胜利至关重要的州。

    1960年民主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该党有史以来最强有力的民权政纲:(1)取消作为选举前提的文化测试和人头税;(2)对学校的种族融合提供技术和财政援助;(3)授权司法部长寻求法庭禁令,禁止剥夺选举权。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负责人罗伊·威尔金斯认为强有力的民权政纲与约翰逊加盟总统竞选有关,“约翰逊对我们做的比他愿意的要好。他的候选(副总统)有利于民主党人采纳一个强有力的政纲,因为他的追随者不会反对政纲,而且还希望为约翰逊赢得南方以外的选票”〔17〕。美国学者马克·斯特恩认为肯尼迪在选举中赢得黑人和自由派的支持与这个强有力的政纲不无关系〔18〕。

    肯尼迪最后以极其微弱的多数当选为总统,约翰逊成为副总统。肯尼迪的传记作者西奥多·索伦森认为:“如果没有黑人和南方的支持,他(指肯尼迪)不会当选”〔19〕。由此亦可看出,1960年民主党大选获胜,约翰逊功莫大焉。

 

四、支持1964年民权法案

 

    1964年的民权法案几乎未被削弱就获得两院通过,约翰逊也在大选中以压倒优势赢得胜利。

    1964年的民权法案的基础是肯尼迪在1963年6月19日向国会递交的民权倡议。60年代以来,黑人对于肯尼迪政府过去两年多里在立法方面的无所作为表示不满。民权运动此起彼伏,种族冲突愈演愈烈。1963年5月,小马丁·路德·金牧师在亚拉巴马州的伯明翰领导游行时,队伍受到警犬、水龙头的袭击,一些游行者被捕入狱。这一事件通过传媒使全国意识到种族对立的严重性。肯尼迪在伯明翰事件后向全国发表演讲,声称他正准备呈请国会通过广泛的联邦立法,消灭黑人所受到的诸多不公正待遇。黑人问题不是党派问题,也不是法律或立法问题,而是道德问题,“我们的国家和民族面临着一个道德危机”〔20〕。随后,肯尼迪向国会提交了有史以来最全面的民权立法计划。1963年8月,金牧师领导25万人“为工作和自由向华盛顿进军”的大游行,旨在敦促国会通过肯尼迪的民权法案。正当肯尼迪想在民权问题上打破僵局时,达拉斯一声枪响,结束了他的希望。

    约翰逊在肯尼迪去世的第二天早上告诉他的助手杰克·瓦伦蒂和比尔·莫耶斯:“首要任务是通过民权法案”〔21〕。11月27日,他在国会的一次特别会议上宣布:“没有任何悼词或赞语比尽早通过肯尼迪为之长期奋斗的民权法案能更有意义地寄托我们对他的哀思”〔22〕。此时,提请国会考虑民权法案恰逢其时。国内舆论普遍同情黑人的权利;国会内一些保守派议员一反常态,倾向于通过民权法案。1964年7月2日,在肯尼迪提交法案一年后,这个民权法案终于获得通过。法案的主要内容有:(1)规定了有利于黑人选举的新条款;(2)保证一切人平等地进入公共设施;(3)授权政府就取消学校种族隔离制提出起诉;(4)对那些在联邦计划中实行种族歧视的地方停发联邦经费;(5)设立就业机会平等委员会;(6)建立社区关系协调处,帮助地方解决种族纠纷。

    约翰逊是1964年民权法案的领导者,他在民权立法中的作用不是公开的,而是幕后,国会文件说他的作用是“哑巴的作用(muted role)”〔23〕。约翰逊的作用并非可有可无,相反,在决定法案生死的关头,他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例如,他在立法技术上向具体经管该法案的休伯特·汉弗莱面授机宜,介绍如何争取关键人物德克森的支持,建议他多花时间和德克森在一起,同他饮酒、聊天〔24〕。汉弗莱如法炮制,德克森终于愿意同民主党携手合作。约翰逊还暗中争取赞成票。一般认为,他对犹豫不决的亚利桑那州的参议员卡尔·海登、内华达州的霍华德·坎农、俄克拉荷马州的埃德蒙森、德州的拉尔夫·W·亚巴勒等进行了说服,这些人最后都投了赞成票。约翰逊不公开介入民权立法的主要原因:他不想惹恼了以理查德·拉赛尔为首的南方议员,他今后面临的社会、经济和军事等方面的法案还需要南方集团的支持。其次,立法中也未出现需要总统解决的危机。无论如何,他在民权立法中的作用以及1964年民权法案的签署对他的大选极为有利。

 

五、提出1965年选举权法案

 

    约翰逊当选总统后即命令代理司法部长卡曾巴赫起草下一个民权法案——一劳永逸地保证平等选举权的法案。1965年初,他与民权领袖罗伊·威尔金斯、小马丁·路德·金、小惠特尼·扬、小克拉伦斯·米切尔、菲利浦·伦道尔夫等人多次讨论了选举权法案。当时,他们都对国会通过选举权法案不抱太大希望,但大家愿意继续努力,约翰逊说:“我在政府里努力,黑人领袖直接把这项事业诉诸人民”〔25〕。1965年1月6日,《华盛顿邮报》头版第一次公开暗示,政府确实希望在1965年提出选举权法案,总统打算向国会提交禁止在全国范围内把文化测验当作选举资格的宪法修正案的建议〔26〕。

    黑人领袖诉诸人民的方式就是南方基督教领袖会议主席金牧师领导的塞尔玛选民登记运动。1964年民权法案通过后,黑人民权斗争在公共设施方面通过法院判决获得了既定的胜利,但是在选举权方面,进展不大,一些州的黑人仍然被否决了选举权。金牧师决定把选举权运动从法院拿到街头。1964年底至1965年初,金牧师经过仔细、周密地筹划,决心把亚拉巴马州达拉斯县县城塞尔玛作为运动的中心。

    1965年1月18日,塞尔玛运动开始。正如金牧师所料,要求登记的选民受到歧视性的待遇。在随后的几个月里,警察的暴行和黑人的和平游行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华盛顿邮报》和《纽约时报》作了详尽的追踪报道,配有警察施暴的照片。在新闻媒介的刺激下,国民的良心被唤醒,公众的情绪被激怒。

    塞尔玛事件一爆发,约翰逊就对刚刚正式担任司法部长的卡曾巴赫发布新命令:放弃宪法修正案的缓慢程序;迅速准备选举权提案〔27〕。3月15日,约翰逊在参众两院联席会议上发表民权特别咨文,他宣称否决选举权“是一个错误,绝对是一个错误”;他表示“不拖延、不犹豫、不妥协”地进行选举权立法〔28〕。7000万美国人通过三大电视网看到了19年来美国总统第一次亲自到国会就国内事务直接呼吁立法。约翰逊的这篇演讲受到舆论的一致赞扬,民权评论家称之为“总统在民权方面所作的最激进的讲话”〔29〕。3月17日,白宫的选举权法案正式递交参众两院。

    国会的情绪也受到塞尔玛事件的影响。2月初,参议员雅各布·贾维茨第一次公开国会对目前事态的反应,他认为,逮捕游行者“令人震惊”。在众议院,有15位议员收到金牧师的来信及电报。议员们收到来自选区,以及民权、宗教、劳工组织要求立法的呼吁。议员们还联名致电约翰逊,敦促总统立即提交选举权法案。

    在这种举国一致的情况下,选举权法案可谓大势所趋、水到渠成。8月4日,1965年的选举权法案在国会最终获得通过。8月6日,约翰逊在国会山的圆形大厅的签字仪式上说,这项法案粉碎了对黑人“古老束缚的最后一个主要枷锁”〔30〕。

    1965年的选举权法案与总统的立法倡议几乎没有什么变化:授权司法部长在1964年11月1日时还在使用文化测试及其他类似资格设置的州或选区,以及在那一天投票登记或在1964年大选中实际投票的黑人低于适龄选民的50%的州或选区,委派联邦检查官监督选民登记〔31〕。选举权法案与以往民权法案中的选举条款方面的区别在于:以往的法律都是通过诉讼程序来处理极南部地区选举中的选举歧视问题;这一次的法律规定:由政府部门,具体来说是司法部,负责未登记的黑人选民的登记工作,这比由联邦法院负责效果要好得多。

    由于选举权法的通过,约翰逊的支持率高达67%,哈里斯测验表明,支持总统黑人选举权提案的百分比为95%,高居各类提案之首,超过他的减税提案(92%)、医疗照顾提案(82%)和反贫穷计划提案(73%)〔32〕。这说明约翰逊1965年的选举权提案确实是人心所向、众望所归。

 

六、争取1968年开放住宅法案

 

    1965年以后,约翰逊与国会的蜜月结束。逐渐升级的越战和接二连三的城市骚乱使约翰逊的声望蒙上阴影,亦使他在国会的民权提案一波三折。

    约翰逊在1966年1月12日的国情咨文中宣布了他的民权立法计划。3个月后他把民权提案正式递交国会两院。与1964年、1965年的民权法案相比,1966年的民权提案除第四条外,没有引起太大的争议,即禁止遴选联邦或州陪审员时实行种族歧视;授权司法部长保护民权工作人员。第四条即开放住宅,禁止在出售或出租一切住房时实行种族歧视。

    众院对约翰逊的提案进行修正,增加了反骚乱条款和豁免条款。在参议院,少数党领袖德克森对开放住宅条款十分恼怒,尽管众院通过的HR14765法案已经削弱了原来的内容,德克森还是成了反对民权法案的主要领导者。9月13日,约翰逊在白宫花了90分钟劝说德克森改变立场,但在9月14日民主党领袖曼斯菲尔德提出的结束冗长辩论的投票中,德克森还是投了反对票,跟随他投反对票的共和党参议员达17人。结果,结束冗长辩论的动议以10票之差未获通过。5天后再次投票,仍然未获得足够的赞成票。曼斯菲尔德宣布休会,从而正式宣告法案失败。

    1966年民权法案失败的直接原因是国会内民权联盟的瓦解,德克森的态度转变。1964、1965年民权法案的通过主要是由于共和党站在北方民主党一边。约翰逊及许多自由派都清楚,没有德克森的支持,根本就不可能结束冗长辩论。那么,曾在前一年支持民权法案的德克森或共和党参议员为什么会发生180度的大转变呢?民权运动从非暴力和平抗议转向要求“黑人权利”的暴力革命,芝加哥、克利夫兰、亚特兰大、旧金山等20多个大城市发生骚乱,全国对民权运动的情绪从同情转变为恐慌、反感。这种情绪必然影响国会议员。此外,以前的民权法案主要是针对南部地区,与北方白人的利害关系不大,这次的“开放住宅”触及到北方城市白人的利益,代表白人利益的共和党议员自然会产生敌对反应。

    舆论的转变反映在1966年的中期选举上:支持众院HR14765法案的47名众议院民主党议员纷纷落选,代之以共和党议员。在参院,民主党损失了3个议席。盖洛普民意测验表明,52%的白人认为约翰逊在民权方面“走得太快”,“做得太多”〔33〕。各方面的情况表明,约翰逊似乎应该暂停大多数人反对的民权立法。民权立法含有一定的政治危险。但是约翰逊了解黑人对他的不满,1966年6月1-2日在白宫召开了第一次民权会议,代表各个阶层、各种团体的2600人出席此会。学生非暴力协调会拒绝参加会议,年轻的黑人对政府失去耐心,他们不相信立法,主张以毒攻毒,以暴抗暴。约翰逊意识到民权运动发生了分裂,富有战斗性的“黑人权利”吸引了大批黑人,尤其是年轻黑人,政府必须帮助温和派,使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和南方基督教会恢复对民权运动的控制,否则会发生更大的骚乱,这样,约翰逊必须在立法方面继续前进。

    1967年2月15日,约翰逊再次向国会发表民权特别咨文,内容与1966年的大致相同,不过,它不再是一揽子建议,而是一个个分开。约翰逊表示,“一定要反对不公正,不管这个问题有多难或多么不受欢迎”〔34〕。

    第90届国会比89届国会更加保守。年末,只通过一个民权法案:把民权委员会的期限延长五年。另外众院通过了保护民权工作人员法和反骚乱法,参院通过了联邦陪审员遴选改革法。至于开放住宅法,除参院举行听证会外,两院均未采取行动。

    1967年开放住宅法成效甚微的部分原因是民权运动发生分裂。国会内,民权立法的组织者未提出一个联合共和党的有效计划;国会外,民权运动的战斗性加强了,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和南方基督教领袖会的一些会员都失去控制,128个城市发生大规模骚乱,其中最严重的是新泽西州的纽瓦克骚乱和密歇根州的底特律骚乱,两城市在骚乱中死数十人,伤数百人,被拘留者数千人,其严重性超过了1965年在洛杉矶发生的瓦茨骚乱。

    此外,黑人的民权抗议汇入了反战抗议,约翰逊也与一些民权领袖关系变冷。1967年4月,金牧师公开指责约翰逊对越南的逐渐升级政策。这样,四个主要民权组织中,除了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外,其他三个组织(SNCC、CORE、SCLC)都反对越战。越战吸引了人们的注意,吸走了政府反贫穷计划的资金,分散了约翰逊对民权立法的关注。约翰逊处于内外交困、黑白夹击之中,一方面他面临着城市贫困问题,要帮助黑人成为一等公民,这就需要拨款、需要通过民权法案;另一方面,美军陷入越南无法脱身,军事开支庞大;黑人的暴力抗议引起白人焦虑,迫使约翰逊接受白人提出的反骚乱法案。

    1968年1月24日,约翰逊又一次提出民权咨文,要求国会通过1967年以来悬置的四个民权法案:开放住宅法、保护民权法、就业机会平等委员会执行权法和联邦与州的陪审团遴选程序改革法。咨文没有提出新的建议。

    年初,全国对民权立法态度冷淡。但民权领袖会(Leadership Conference on Civil Rights)的立法主席、NAACP驻华盛顿办事处的负责人米切尔持之以恒地进行游说,他说服参院明尼苏达州的参议员蒙代尔对众院通过的民权保护法(HR2516)提出住宅修正案。

    2月20日和2月21日,参院出人意料地支持民权保护法和蒙代尔—布鲁克提出的住宅修正案。3月1日,结束冗长辩论的投票在德克森的支持下赢得了59∶35的好成绩,三天后,第四次投票终于以65∶32的多数获胜。3月11日,参院以71∶20的较大优势通过含有住宅法案的民权法案。

    参院通过的法案送回众院后,规则委员会主席曾进行过阻挠,但最终还是通过了接受参院修正案的决议。4月4日,金牧师被暗杀。他的死使国会议员对民权法案产生了同情,然而继之而来的100多个城市的骚乱,尤其是华盛顿的骚乱又起了消极作用。4月10日,众院以250∶172的多数赞成修正案。4月11日,约翰逊在白宫东厅签署了1968年的民权法案。历经三年的开放住宅法经过民权人士的不懈努力终于获得通过,约翰逊在签字仪式上说:“作为总统我最自豪的时刻是我把本世纪的诺言签署成法律的这些时刻,这样说一点也不夸张”〔35〕。

    1968年住宅法是本世纪美国国会通过的第一个住宅法案,也是重建以来美国通过的第一个住宅法。它规定:1970年该法全部生效时,80%的住宅在出售或出租时禁止歧视。法案通过的关键是德克森领导的共和党的支持,这要归功于米切尔的游说以及10多年来民权运动的持续的斗争。米切尔是1968年民权法案的实际领袖,也是法案通过的触媒剂。民权运动对立法构成一种强大的压力。约翰逊在这次民权法案中的作用显然大不如以前,他把立法的指导作用让位于米切尔。尽管如此,他还是在住宅修正案提出后,使用力所能及的合法手段,促使法案尽早通过。

 

结  论

 

    通过以上的评述,可以看出,阐释约翰逊与民权法案的关系离不开两个字:“时”和“势”。“时”是一种客观现实,“势”是政治权势。约翰逊反民权是出于政治需要,当时客观现实和权势都不允许他支持民权;势易时移,约翰逊支持民权,也是为了政治需要、政治前程。从他当议员到总统这一时期,支持民权是为了政治命运,而当他当上总统,到达权力顶峰时,支持民权不仅是一种客观政治需要,同时也是出于道德责任。他说:“20年代,民权确实不在我优先考虑之列,没有权力我无能为力;当我成为总统后,我有权力也有责任这么做(支持民权立法),而民权确实成为我本人优先考虑的问题”。〔36〕在1965年越战升级前,约翰逊对民权立法极为关注,甚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是全力以赴。他直接领导民权的立法战略,组织立法体系;他对国会的讨论甚至细节均密切关注,凭借他在国会20多年的经验及对立法的兴趣,他在使法案通过的过程中花费了不少精力和时间。如果说1964年法案只是他完成肯尼迪未竟的事业的话,那么1965年的法案和1968年的法案则完全是他的主创。他的耐心、信心和恒心及不妥协的态度使这三个法案一个比一个强。1964和1965年,正是他的强硬使少数党领袖德克森收起作点妥协的想法;1966、1967、1968年,他连续三次提出民权特别咨文,摆出一副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姿态。尽管越战分散了他的精力,使他焦头烂额,但在关键的投票前,他还是运用他高超的立法技巧以及总统的便利条件为民权法案的通过争得关键的一两票。这一时期,政治上的权宜之计让位于道德的考虑,民权法案不再是为了选票、为了实现权力欲,而是为了伸张正义、实现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

    约翰逊继承了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的政治思想,他强调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他在1965年塞尔玛事件发生后对公众的一次讲话中说:“我要成为一位使幼有所学、饥有所食、贫有所立的总统,要成为一位保护每一次选举中每一个选民的权利的总统”。〔37〕所以,约翰逊支持民权法案有其深厚的思想基础。民权法案是他“伟大社会”中比较成功的一部分。

    约翰逊所以成功地推动民权法案的实现在于:(1)对国会运作程序的深刻了解。他懂得作为总统如何与国会打交道:“总统与国会打交道只有一种方法,那就是持续地、不停地、不间断地同国会打交道”〔38〕,要通过法案,“仅仅把提案交给国会是不够的。没有政府的经常关注,大多数法案通过国会程序的速度恰如冰山移动的速度一样缓慢”〔39〕。他提交议案后,使国会对他的议案保持关注,他敦促助手、国会联络员千万不能让国会搁置法案。(2)良好的政治时间感。他根据所了解的事实和政治的感觉知道何时提出议案最有利。1965年,民权领袖、议员多次呼吁总统提交议案,可他就是按兵不动。直到塞尔玛的危机使全国情绪转向民权运动时,约翰逊才正式提出他的议案。(3)与国会领袖的合作。约翰逊与国会领袖建立了一种密切的长久的关系。每周二,他都与民主党参众两院的立法领袖共进早餐,商量立法的战略战术,询问立法的进展情况。他也重视与少数党领袖尤其是德克森保持良好关系,同他进行磋商,预先向他透露将要提交的议案内容,争取他的理解、同情和支持。约翰逊认识到,德克森是民权法案的关键,因此在国会开会时,他总与德克森保持密切接触。1964年,他让后来成为他的副总统的参议员休伯特·汉弗莱与德克森泡蘑菇,以得到他支持法案的承诺。罗兰·埃文斯和罗伯特·诺瓦克把约翰逊在参院的成功归结为两点:一是“约翰逊网”,另一个是“约翰逊手法”。他们说,他的“网”里有民主党和共和党,有自由派和保守派,当约翰逊在参院全院大会上需要票数时就给他们打电话;“约翰逊手法”指他的个人技巧和政治诱导,他堪称“政治艺术大师”,一有机会就同参院议员进行一对一的接触,有时靠威胁和谴责;有时靠吹捧和哄骗;有时痛哭流涕,总之,千方百计劝服议员支持他的法案〔40〕。“约翰逊网”是否存在、他的“手法”在多大程度上影响议员的投票,这些都值得进一步探讨。一个事实是,1966、1967年,约翰逊的民权法案两度受挫。如果真存在“约翰逊网”、如果他的“手法”真正威力无比,这又作何解释呢?乔治·爱德华兹第三对总统在国会中的影响的研究表明:立法技能似乎不是决定总统在国会表决中得到支持的一个主要因素,它并不是总统影响的主要源泉;选民对总统的支持率以及总统的声望才真正影响议员投票〔41〕。

    约翰逊的民权提案中未正式纳入议事日程的是经济方面的立法,1964、1965、1968年的三大立法主要涉及民权的政治方面及社会方面,而未强调经济方面。这或许是他在民权方面做得不够的地方。他在回忆录《权力顶峰》中表达了一个困惑:为什么未能制止城市骚乱?他命令成立国内骚乱委员会调查骚乱的原因;他清楚地知道骚乱的根源在于贫穷,在于黑人未能享受平等的经济机会。但是他却未能在最基础的方面立法。他的“伟大社会”、向贫困宣战的计划也因为越战而未能完全付诸实践。

    尽管如此,约翰逊对民权法案的贡献是有口皆碑的。多丽丝·基恩斯在约翰逊的传记《林登·约翰逊与美国梦》中阐明了自由派对约翰逊在民权方面的评价:“他在种族问题上的立场比任何美国总统的立场都要进步,他一生中即使在其他方面没有做任何事,他对民权的贡献将使他名垂青史”〔42〕。保守派乔治·威尔称“在美国永久问题——种族问题上,约翰逊比自林肯以来的任何人都正确”〔43〕。自由主义的批评者布鲁斯·米洛夫声称:“没有哪一届政府在民权立法的道路上前进了这么多,也没有哪一位总统对黑人民权事业在口头上作了这样的承诺”〔44〕。约翰逊的助手哈里·麦克弗森说:“约翰逊是南方人,他使1957、1960、1964、1965、1968年的民权法案成为可能,他对这五个被认为是美国黑人权利的大宪章的法案负有责任”〔45〕。著名的民权活动家小克拉伦斯·米切尔高度赞扬约翰逊:“在为美国黑人提供高贵的、有前途的地位方面,约翰逊比任何一位总统(包括林肯、罗斯福和肯尼迪)作出的贡献都大”〔46〕。研究约翰逊的学者史蒂文·劳森评价说:“约翰逊时代是美国争取种族平等的分水岭”,“是约翰逊而不是他前面的总统,帮助黑人清除获取一等公民身分的法律障碍”,“他结合了道德和久经考验的政治时间感,把民权抗议的理想变为现实的法律语言”〔47〕。民主党参议员爱德华·肯尼迪说:“作为总统,他领导1964年民权法案和1965年的选举权法案的辉煌艺术使他在民权史上与亚伯拉罕·林肯比肩。”〔48〕

    约翰逊在一个需要变革的时代,顺应历史潮流,及时地把握了时机,作出正确的变革。有人称之为“民权总统”,对此他当之无愧。

 

注释:

 

〔1〕James L. Sundquist,Politics and Policy,The Eisenhower,Kennedy and Johnson Years (WashingtonD.C.: 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 second printing, 1969), p.524.

〔2〕Thomas D. Clark, ed., The South Since Reconstruction,INC,1973,p.477.

〔3〕Ibid.,pp.149、152.

〔4〕Leonard W. Levy et.al., ed., Encyclopedia of the American Constituaion (N.Y.: Macmillan Publishing Company, 1986), Vol.2, p.527 & Vol.3, p.1529.

〔5〕西奥多·怀特:《美国的自我探索,1956-1980》。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5,第128页。

〔6〕William S. White,The Professional:Lindon B. Johnson,(New York: A Crest Book by Fawcett World Library,1964),p.138.

〔7〕Revolutionary in Civil Rights,Congressional Quarterly Service,4th ed. (Washington D.C. 1968),p.37.

〔8〕Mark Stern,“Presidential Strategics and Civil Rights:Einsenhower,The Early Years,1952-54”,Presidential Studies Quarterly (Fall 1989),p.772.

〔9〕Ibid., p.773.

〔10〕Robert Dallerk, Lone Star Rising: LBJ and His Times, 1908-1960(New York: Oxford Univ. Press,1991), p.138.

〔11〕〔13〕Doris Kears, LBJ and The American Dream (New York: Harper and Row, 1976), pp.230-232.

〔12〕Monroe Billington,“L.B. Johnson and Blacks:The Early Years”,Journal of Negro History,62 (Jan. 1977):42转引自Robert A. Divine, Ed., The Johnson Years, (Univ. Press of Kanse, 1987), p.96.

〔14〕〔15〕〔16〕〔30〕〔31〕See 〔7〕,pp.41-70.

〔17〕See Mark Stern, "Kennedy and Civil Rights”,Presidential Studies Quarterly (Fall, 1989),p.810.

〔18〕Ibid., p.814.

〔19〕西奥多·索伦森:《肯尼迪》。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版,第92页。

〔20〕Albert P. Blaustein and Robert L: Zangrando ed., Civil Rights and American Negro (Washington Square Press,1968),pp. 85-486.

〔21〕Charles Whalen,“Johnson and 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 ”,Kenneth W. Thompson ed., The Johnson Presidency (Univ. Press of American,1986),p.63.

〔22〕Ibid.

〔23〕See 〔7〕,pp.58-60.

〔24〕See 〔21〕,pp.66-70.

〔25〕L.B. Johnson,The Vantage Point:Perspective of the Presidency (N.Y.:Popular Library,1971),p.161.

〔26〕See Washington Post,6 Jan., 1965,Robert E. Baker.

〔27〕See Eric Goldman,p.318.

〔28〕Public Papers of the Presidents, LBJ 1965 (Washington: USGPO), pp.130-131.

〔29〕David Garrow,p.107.

〔32〕Washington Post,9 Jan.,1966.

〔33〕See〔1〕,p.499.

〔34〕Public Papers of the Presidents,LBJ,1967-1968(Washington:USGPO),pp.189-190.

〔35〕Ibid., p.509.

〔36〕〔37〕See 〔11〕.

〔38〕Harry Macpherson, A Political Education (Boston: little, Brown, 1972), p.192.

〔39〕See Don's Kearns, p.226.

〔40〕Roland Evans and Robert Novak, LBJ: The Exerwse of Power (N.Y., 1968), pp.107-111.

〔41〕George C. Edwards III. Presidential Influence in Congress (San Francisco: W.H. Frecman and Compay, 1980) p.202.

〔42〕See Don's Kearns, p.391.

〔43〕George H. Will, "Fashions in heroes", Newsweck 94 (August 6, 1979): 84. 参见Robert A. Divine ed., The Johnson Years, Volune One (Univ. Press of Kansas, 1987), pp.93-94.

〔44〕〔46〕See Robert Divine, pp.94-95.

〔45〕Kenneth W. Thompson ed., The Johnson Presidency (Univ. Press of Kansas, 1987), p.54.

〔47〕See Robert Divine, p.115.

〔48〕William A. DeGregorio, The Complete Book of U.S.Preridents (N.Y.: Dembner Books, 1984), p.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