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研究》1999年第1期
燕京大学与哈佛-燕京学社的建立
樊书华
哈佛-燕京学社是美国建立较早的正规的汉学研究机构之一,也是民国时期对中美文化交流贡献最大的学术机构之一。它是由美国著名学府哈佛大学和中国的燕京大学利用美国铝业大王查尔斯·马丁·霍尔(Charles Martin Hall, 1863-1914)的遗产基金,于1928年联合建立,其名字就是取自这两所大学的校名。那么,燕京大学是如何被选为哈佛大学的合作对象、共同参与哈佛-燕京学社的创建工作的?它在学社的创建过程中到底起了什么作用?本文仅对燕京大学参与创建学社的鲜为人知的曲折过程及其作用作一叙述。
一、燕京大学被选为合作伙伴
1914年12月27日,金属铝的发明者、美国铝业公司创始人查尔斯·马丁·霍尔在美国佛罗里达州代托纳(Daytona, Florida)去世。终生未婚的霍尔在身后留下了一笔价值约1100万美元的巨额遗产(包括现金、股票和各种证券)。Letter from Eric M. North to Prof. DerkBodde, Pennsylvania Univ., June 30, 1961, Eric M. North Papers, HarvardYenching Institute Archives (hereafter abbrev. as HYI Archives).受19世纪末20世纪初蓬勃发展的美国海外传教运动的影响和卷入海外传教和教育运动的母校、亲友潜移默化的熏陶,一向关注美国教会教育事业关于霍尔捐助教会教育特别是亚洲教会教育的原因,作者另有专文论述。的霍尔于1914年11月1日立下了14款遗嘱,指定将其绝大部分遗产用于资助和发展教会世俗教育事业。遗嘱规定:霍尔收集的中国古代瓷器、绝大部分东方地毯捐赠给母校奥柏林学院(Oberlin College)。遗产中除一小部分捐赠给兄弟姊妹、亲朋好友、仆役和他所信赖的慈善机构及捐赠80万美元给奥柏林学院外,其余大部分分作三个部分,用于发展教会教育事业。其中1/3捐赠给母校奥柏林学院;1/6捐赠给肯塔基州的伯里亚学院(The Berea College);1/6捐赠给美国传教士协会(The American Missionary Association);最后剩下的1/3用来建立“霍尔教育基金”(The Charles Martin Hall Educational Fund),用于“国外地区的教育目的,即日本、亚洲大陆、土耳其和欧洲巴尔干半岛地区……已建立或即将建立的教育机构的创建、发展、支持或维持”,并指出主要用于这些地区美国或英国教会机构的世俗教育事业。Charles Martin Hall, “Last Will and Testament of Charles Martin Hall, Nov.1, 1914,” Charles Martin Hall Papers, Oberlin College Archives (hereafter abbrev.as O.C.A.).
在霍尔遗产董事会霍尔在遗嘱中指定由其律师兼遗嘱起草人霍默·H.约翰逊(Homer H. Johnson)和美国铝业公司董事长阿瑟·V.戴维斯(Arthur V. Davis)组成遗产董事会,作为遗嘱的执行人,负责遗产的分配工作。分配霍尔遗产的过程中,哈佛大学一资金筹集委员会在1924年春了解到有霍尔教育基金这样一大笔托管遗产可用于教育事业。为了获得霍尔教育基金,哈佛资金筹委会于1924年5月向霍尔遗产董事会提交了建立东方教育研究学社(A Proposed Institute of Oriental Education and Research )的非正式方案。哈佛东方教育研究学社方案是根据哈佛大学的实力、美国的东方问题研究以及参照哈佛大学艺术系教员兰登·沃纳(Langdon Warner)1914年提交给华盛顿史密森协会(The Smithonsian Institution)的考察报告制定的。该报告是沃纳受史密森协会委托,于1914年秋回美后根据自己在中国、蒙古和交趾支那(CochinChina)一年半的考察和对欧洲各大学和博物馆近几个月的参观访问,就该协会在北京建立一所美国考古学校的可能性写出的长篇秘密考察报告。报告对于美国开展亚洲历史、考古、艺术、民俗学、音乐和宗教等研究的重要意义、所具备的条件、与亚洲学者合作的可能性、研究成果的出版、图书馆的建立以及职员队伍的建设等各个方面的问题提出了建议。方案的主要内容有:哈佛大学在北京建立和维持一个东方教育研究学社,作为在整个远东的活动总部,并尽快在东京、君士坦丁堡及其他理想地区建立分社。学社的主要目的不是要将西方教育体系强行植入东方国家,而是用西方的科学方法调查研究东方文明。学社的工作重点是开展“人文科学”,特别是艺术和考古的教学和研究,包括搜集、挑选、保存和研究东方书籍、碑志、艺术品和古代墓碑等;并用西方的先进方法训练和培养东西方各国学者,尤其是年轻一代学者,以增强他们对东方文明的认识。学社在任何时候不能以任何借口干涉远东或美国的政治问题,它派到东方的美国学者应进行纯学术的研究。Wallace B. Donham,“A Proposed Institute of Oriental Education and Research,” W. B. Wallace Papers, HYI Archives.该方案被哈佛资金筹委会称为“大方案”。
根据霍尔遗嘱的规定,哈佛或其他任何一所美国大学是不可能直接得到用于“国外地区”的霍尔教育基金的。因此,遗产董事会建议哈佛最好与东方的大学或研究机构进行直接的合作,共同创建学社。董事会认为,只有与一所或多所已建立的东方大学进行直接的合作,拟建立的学社才能完全有效地开展东方学研究,同时也才能真正实现霍尔的遗愿。受到美国公理会国外部干事、燕京大学托事部托事詹姆斯·L.巴顿(James L. Barton)的影响,遗产董事会进一步提出选择中国北京的燕京大学作为哈佛大学的合作对象。Wallace B. Donham,“Memorandum of Meetings with Hall Trustees, Oriental Research, April, 1952,” p.2, W. B. Wallace Papers;Letter from Eric M. North to Prof. DerkBodde, Pennsylvania Univ., June 30, 1961, Eric M. North Papers, HYI Archives.哈佛资金筹委会接受了霍尔遗产董事会的建议,委派兰登·沃纳(Langdon Warner)为正式代表,前往北京考察中国的形势,与中国的有关教育机构特别是燕京大学进行谈判。燕京大学由此正式进入了哈佛大学寻找合作伙伴的视野。
二、合作关系的确立
燕京大学是由英美两国基督新教差会联合在华创办的一所从事高等教育的教会大学。它是由1890年在美国纽约注册成立的汇文大学(Peking University)和华北协和大学(The North China Union College)于1916年合并而成,1919年正式成立。后有华北女子协和大学(The North China Union College for Women)和华北协和神学院(The School of Theology of North China)并入。学校开设4年课程,授予学士和硕士学位。Philip West, YenchingUniv. and SinoWestern Relations, 1916-1952 (Cambridge, MA and London, England: Harvard Univ. Pr.,1976), p.34; 高时良主编:《中国教会学校史》,湖南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117页。
根据霍尔遗嘱的规定及法庭对遗嘱的解释,燕京大学是有资格申请霍尔教育基金的。霍尔遗嘱第9、10款规定,霍尔遗产的1/3及其收入作为霍尔教育基金,用于国外地区“已建立或即将建立的教育机构的创建、发展、支持或维持”,并“希望这些机构应该局限于由美国人或英国人组成的董事会管理或主要控制的机构”,“希望基金的任何部分都不应该用于神学教育”;遗产董事会“负责全权处理”霍尔教育基金,它可以选择在它看来合适的机构接受遗产。Charles Martin Hall,“Last Will and Testament of Charles Martin Hall, Nov.1, 1914,” O.C.A.
霍尔晚年居住过的纽约州尼亚加拉县的公证法庭对霍尔遗嘱上述内容进行了如下的法律解释:(1)霍尔教育基金应用于霍尔指定的“国外地区”。(2)该基金应用于“教育目的”。(3)“希望这些机构应该局限于由美国人或英国人组成的董事会管理或主要控制的机构”,是一句拜托性而非命令式的表述,表达的是一种愿望,是建议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语言。这意味着遗产董事会如果认为合适的话,可以将其中一部分基金用于主要不是由英国人或美国人构成的董事会控制或管理的机构。(4)遗产董事会有全权选择在它看来合适的机构接受霍尔教育基金。(5)遗产用于非神学教育,但不排除用于开设有神学教育课程的学校。
“Excerpt from Decree of Surrogate's Court, Niagara County, New York, Dated Aug.5, 1927,” HYI Archives.
燕京大学正是位于霍尔遗嘱指定的“亚洲大陆”范围内的一个教育机构。燕大虽有一个宗教学院,但它最主要的构成部分是男女文理学院。在管理上,燕大也符合霍尔遗嘱所要求的条件。燕大章程规定,燕大事务由托事部(The Board of Trustees)负责管理,燕大董事会(The Board of Managers)在托事部领导下负责地方具体事务的管理。托事部绝大多数托事由美国公民组成。托事部共有24名托事,其中12名由在美国注册的差会团体选出,4名由在英国注册的一差会团体选出,其余8名由整个托事部选出。1927年前后,燕大24名托事中有21人为美国人,3人为英国人。由美国人或英国人组成的托事部有权任命校长、副校长、院长、教授和副教授,并有权解聘任何职员;托事部决定官员和教员的薪水,对大学所有事务享有最后决定权。至于具体负责地方事务管理的董事会,尽管其30名董事中绝大多数为中国人,但它只不过是托事部的一个办事机构,托事决定董事的选举方式和权力。Letter from Sprague, MerleSmith, and Smart, counsellors at law, to Peking University, Aug.6, 1927, HYI Archives; “Abstract of Brief of Peking University,”by Sprague, MerleSmith, and Smart, Attorneys, July 6,1927;Letter from Sprague, MerleSmith & Smart, the Attorneys at Law for Peking Univ., to Kenefick, Cooke, Mitchell & Bass, Esqs., attorneys for LingnanUniv., June 3, 1927;HYI Archives.
事实上,燕大对自己的条件非常清楚。早在霍尔立遗嘱时,燕大托事部托事、公理会国外部干事詹姆斯·L.巴顿就曾对霍尔施加过影响,希望霍尔将遗产用于公理会的教育事业特别是它在国外的教育事业。Letter from Eric M. North to Prof. DerkBodde, June 30, 1961, Eric M. North Papers, HYI Archives.后来,燕大为兴建新校舍,又多次派人赴美筹集款项,一直把争取霍尔教育基金作为主要目标,并在1920年成功地从霍尔遗产董事会获得一笔52,500美元的款项,用于学校的基本建设。遗产董事会还曾暗示将给予燕大50万美元的资助,以在燕大建立一研究生院。Letter from John L. Stuart to Franklin Warner, Trustee of PekingUniversity, Jan.15, 1925, from Peking, J. L. Stuart Papers, HYI Archives.
尽管燕大具备申请霍尔教育基金的资格,但其参与创建哈佛-燕京学社的活动从一开始就遭到了挫折。受哈佛资金筹委会和遗产董事会委托前往中国考察的兰登·沃纳,最初并不看好燕大。
兰登·沃纳是哈佛大学艺术系教员,专攻东方考古和艺术,对佛教艺术尤感兴趣。受哈佛福格美术博物馆委派,沃纳曾于1923年7月至1924年1月赴中国敦煌考古发掘,将大批珍贵的中国文物私自带回哈佛大学。收获颇丰的沃纳深知敦煌这个“最大的东方艺术宝库”的价值,迫切希望再赴敦煌,这与哈佛资金筹委会的意图正好吻合。哈佛资金筹委会早就认为,对拟订筹建的学社来说,最有兴趣的工作和最好的开端就是沃纳计划的第二次敦煌考古之行。经过反复协商谈判,1924年12月,福格博物馆在遗产董事会的资助下,派出了由沃纳负责的6人考古队前往中国。不过,哈佛资金筹委会和遗产董事会交给沃纳的首要任务是考察中国的教育形势,与北京有关教育机构特别是燕大谈判,达成合作协定。Theodore Bowie, ed., Langdon Warner Through His Letters (Bloomington: Indiana Univ. Pr., 1966), pp.106-122; Letter from Langdon Warner to Edward Forbes, Director of FoggArt Museum, Feb.6, 1925; Letter from Langdon Warner to Homer H. Johnson, March 27, 1925, from Peking; L. Warner Papers, HYI Archives.
沃纳一行于1925年初到达北京。沃纳遵循哈佛资金筹委会和遗产董事会的嘱咐,决定把对北京有关教育机构的考察放在首位。为此,他忍痛放弃了向往已久的田野发掘机会,决定留在北京。考古队的其他成员则于2月16日直接前往敦煌。由于当时中国的民族主义运动不断高涨,中国各界人士坚决反对哈佛考古队进入敦煌洞穴考察和发掘。哈佛此次前往敦煌发掘的计划落空,沃纳的第二次中国考古之行“以惨败而告终”。Theodore Bowie, ed., Langdon Warner Through His Letters, p.130.哈佛考古队于1925年8月中旬回到北京。
沃纳与燕京大学的谈判同样也历经艰难。沃纳是“大方案”的主要起草人和总设计师,一直相信实施“大方案”的可行性。到达中国后不久,他就放弃了与岭南大学(Lingnan University)、金陵大学(University of Nanking)和上海圣约翰大学(St.John's University)合作的想法,将精力集中在考察北京地区的学校。但是,沃纳经过初步考察后发现,原来在美国时选定的燕京大学并不是哈佛的理想合作对象。他认为,如果哈佛希望在中国找到一所大学合作以达到获得霍尔遗产的目的,那么,就应该选择一所有名气的国立大学或开展中国文化教学和研究的外国在华机构而不是由传教士经营的、对中国文化缺乏兴趣的燕大。他倾向选择国立北京大学(The National University of Peking)和华北协和华语学校(The North China Union Language School)。Letter from Langdon Warner to Homer H. Johnson, Feb.12, 1925; Letter from Langdon Warner to Arthur V. Davis, Feb.4, 1925; Letter from Langdon Warner to Edward Forbes, Feb.6, 1925; L. Warner Papers, HYI Archives; Susan Chan Egan: A Latterday Confucian: Reminiscences of Wiliam Hung (1893-1980)(Cambridge, MA: Harvard East Asian Monograph, No.131, Harvard Univ. Pr.,1987), p.115.他反复去信向哈佛资金筹委会和遗产董事会说明他提出上述这个完全不同于原有方案的全新计划的理由和根据。
沃纳认为中国反帝民族主义运动蓬勃发展,使“福音传教士的时代正在过去”,而强调研究中国文化精华的时机已经到来,“大方案”要获得成功,必须有国立北京大学的加入。他在1925年2月底寄往美国的信中说到,“波涛汹涌的民族主义浪潮正在席卷全中国”,“除燕京大学外,所有的外国教育机构都发生了严重的学生罢课和骚乱,反对那些热衷于灌输西方文化而不是灌输中国文化的教职员以及与本国文化脱离的归国留学生”。Letter from L. Warner to Arthur V. Davis, Feb.25, 1925, from Peking, L. Warner Papers, HYI Archives.沃纳充分认识到当时中国的形势已大不同于以往的时代。他说:“像在一个小镇建立工厂一样在中国实施‘大方案’是愚蠢的……按照旧的方式对待中国人的时代已经结束了,他们对于治外法权、外人对其海关的控制等侮辱极为敏感,而且这种敏感情绪仍在继续滋长”。Letter from L. Warner to Edward Forbes, Feb.26, 1925, from Peking, L. Warner Papers, HYI Archives.
“我们的方案在一定程度上已在北京泄漏出去,受到中国教育家令人吃惊且坚决的反对,他们担心美国人进行‘剥削’以及会提供与国立北大同样的课程,而这些课程正是国立北大保持独一无二地位的砝码”。Letter from L. Warner to Arthur V. Davis, Feb.25, 1925, from Peking, L. Warner Papers, HYI Archives.
在目前民族主义浪潮高涨的情况下,“解释说我们的计划不是要‘剥削’或进行福音宣传是没有用的,除非我们在遗嘱许可的条件下与真正的中国国立机构进行联合,否则仍会被贴上进行‘剥削’或开展福音活动的标签”。因而,此时宣布建立一个新的由外国人控制的、为了中国人利益的外国机构是不合适的,使“大方案”幸存下来的唯一办法就是让国立北京大学参加进来,成为哈佛的合作伙伴。Letter from L. Warner to Edward Forbes, Feb.26, 1925, from Peking, L. Warner Papers, HYI Archives.而且,国立北大更有条件参与学社的创建工作。国立北大是当时中国最著名的国立大学,其图书馆藏有许多珍贵的古籍资料,特别是从敦煌带回的有关佛教艺术的资料。在教学研究方面,该校非常重视国学研究,并强调运用西方的科学方法分析和研究中国文化。难得的是,该校在事先不知道霍尔基金的情况下就表示愿意与哈佛合作,并保证将尽力促进沃纳在中国工作的开展。沃纳认为国立北大当时所从事的工作正好为哈佛的“大方案”奠定了基础。Letter from Langdon Warner to Paul Sachs, Jan. 29, 1925, from Peking, L. Warner Papers, HYI Archvies; Letter from Langdon Warner to W. D. Kennedy, Feb. 8, 1925, from Peking, L. Warner Papers, HYI Archvies.
与国立北大相比,对中国文化研究缺乏兴趣的燕京大学的工作重点,与筹建中的学社的目标相差甚远。沃纳说,燕大的教职员主要来自传教士,对于他们来说,对福音的直接或间接的宣传总是他们的最终目标。【注释】Letter from L. Warner to Homer H. Johnson, Jan 17, 1925, from Peking, L. Warner Papers, HYI Archives.【注尾】而且学校在注重传播宗教知识的同时,主要投身于向中国人灌输西方文化和科学知识,并不注重对中国文化本身的研究,与筹建中的学社的目的——“用西方的方法对中国文化的精华进行调查研究、保存和灌输”——不一致。Letter from L. Warner to Paul Sachs, Jan.20, letter from L. Warner to Arthur V. Davis, Feb.4, 1925, letter from L. Warner to W. D. Kennedy, Feb.8, 1925, from Peking, L. Warner Papers, HYI Archives.“其教职员从来没有把对中国文化的调查研究或灌输看成是自己职责的一部分,他们与中国本国的图书馆和学者脱离”,因而“其校长和大多数教职员可能并不会真正同情我们的基本目标,欣赏我们强调对东方文化的调查研究。不管其职员思想变得多么开阔,燕大的气氛和教职员的目标将不会真正与我们达成共鸣”,因而沃纳认为燕大不能为更多地开展中国文化的高等教育和研究提供肥沃土壤。他担心,在燕大的那种环境里,一个以研究中国人文科学为宗旨的高等教育研究生院会枯萎乃至最后消亡。Letter from L. Warner to Homer H. Johnson, Jan.17, 1925, from Peking, L. Warner Papers, HYI Archives; Letter from L. Warner to W. D. Kennedy, Feb.8, 1925, from Peking, L. Warner Papers, HYI Archives.另外,燕大本身尚有许多不足,如内部派系纷争,矛盾重重,经费奇缺,校舍简陋,师资力量薄弱,学科建设跟不上,学术水平低下,地理位置偏僻。参见刘廷芳:《司徒雷登:一个同事所得的印象》,载《真理与生命》第10卷第8期。
作为燕大的替代,沃纳在国立北大以外,还选择了华北协和华语学校。该校系由英美两国基督新教各差会团体及外国在华机构包括公使馆、在华大商行等联合出资设立、共同管理的一所语言学校,1913年正式成立于北京。它是非宗派和非宗教性质的机构,主要是为来华的外国人研习汉语而设,除教授汉语外,同时也附带开设中国历史、政治、经济、文学、艺术、风俗、哲学、音乐、神话、考古、宗教等课程。学生主体为外国传教士、领事官员、陆海军官员以及美孚石油公司、英美烟草公司和其他在东方拥有大批职员的外国商行的年轻雇员,中国学生只占很少比例。自1910年至1925年,该校毕业生已达1621人,分别来自24个国家。Letter from L. Warner to Homer H. Johnson , Jan.17,1925, from Peking, L. Warner Papers, HYI Archives; 参见郭卫东、刘一皋主编:《近代外国在华文化机构》,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96页。该校在当时的北京已小有名气。
沃纳与该校校长裴德士(William Bacon Pettus)早已相识。1923年沃纳到中国考察时,曾多次拜会裴德士。当时裴德士就表示愿意与美国任何机构合作,开展中国文化的教学和研究,给沃纳留下了良好的印象。裴德士为基督教男青年会干事,长期负责管理华语学校。他主张,学校除教授中国语言外,还应该教授中国文化领域的其他课程,如中国历史、哲学、音乐、艺术、宗教等;在档案资料分类、编目方面,他主张向中国人传播西方的方法,与中国学者保持密切的联系,甚至聘用中国教师。1921年时该校就有中国教师97人。他还计划邀请更多的中国学者,与中国学者进行更紧密的合作。该校图书馆也已初具规模,馆藏的图书多为有关东方文化的宝贵资料,更为重要的是,它已与中国国立图书馆和国立北大各系图书馆建立了联系。沃纳说,“裴德士的计划正是我们希望的,他的看法与我们的完全吻合”。因此,“要使该校适合我们计划的唯一根本变化只是需要有更多的中国本国学者加入进来参加教学工作……邀请中国学者加盟会是现有工作范围的扩大,而不是改变现有目标”。沃纳建议将该校接管过来,改换一个新名称,按照裴德士的设想和哈佛“大方案”来扩大教学和研究范围,最后会发展成为拟订中的学社。Letter from L. Warner to Homer H. Johnson, Jan.20, 1925; Letter from L. Warner to Paul Sachs, Jan.29, 1925; Letter from L. Warner to Arthur V. Davis, Feb.4, 1925; Letter from L. Warner to Edward Forbes, Feb.6, 1925; Letter from L. Warner to Homer H. Johnson, Feb.12, 1925; from Peking, L. Warner Papers, HYI Archives.
在了解到沃纳对燕大的看法后,燕大校长司徒雷登(John L. Stuart)异常焦急。他说,如果不能获得霍尔基金,燕大的活动将会受到极大的削弱,他甚至怀疑燕大是否还值得努力维持下去。“我对获得霍尔基金的关心,胜过对中国的激进煽动(指20年代共产主义运动在中国的兴起——作者注)或民族主义要求的担心”。Letter from John L. Stuart to Homer H. Johnson, May 24, 1927, J. L. Stuart Papers, HYI Archives.抱着这样急切的心情,司徒雷登在1925年1月初次见到沃纳后曾表白说:“我们非常乐于与哈佛建立学术关系,他们时不时地派遣一二名专家来指导我们的活动,我们则将美国人感兴趣的各种成果首先提供给他们”。司徒雷登还向沃纳保证,燕大会越来越多地增加中国职员,而且“英语最后会像法语和德语在美国各大学一样,让位给本国语言”。尽管如此,沃纳还是认为,“大方案”的实施将会使燕大的现有设施紧张起来,而且在现阶段会明显地分散其教职员的兴趣和能力。“而要重新改造燕大,几乎是我们力所不能及的,而且其教职员和赞助者也肯定不会欢迎”。因此,沃纳仍坚持认为,“华语学校比燕大对于实现我们的目标更有用”,“让华语学校增加用西方方法研究中国文化远比让燕大完全改变教学和研究方向容易得多”。Letter from J. L. Stuart to Franklin Warner, Jan.15, 1925, J. L. Stuart Papers; Letter from L. Warner to Homer H. Johnson, Jan.20, 1925; Letter from L. Warner to Arthur V. Davis, Feb.4, 1925; Letter from L. Warner to Homer H. Johnson, Jan.17, 1925; Letter from L. Warner to W. D. Kennedy, Feb.8, 1925, from Peking, L. Warner Papers, HYI Archives.尽管司徒雷登对于沃纳建议哈佛与华语学校而不是与燕大合作感到不悦,但是他并没有丧失信心,而是一直在争取,委托燕大在纽约的托事进行尝试,并努力以实际行动改变了沃纳对燕大的看法和态度。
1925年初,迫于中国民族主义运动和北京教育界日益强大的压力,燕大在司徒雷登的领导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适应中国国情方面作出了快速反映,加快了其中国化的进程。如改变学校身份,争取向中国政府教育部门注册;改革教学课程,减少神学教育,增设国学课程;调整人事结构,在教职员中增加中国人的比例,提高他们的地位和作用,等等。这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使燕大在1925年初的短短几个月内,在实现中国化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在中外教育界人士中赢得了声誉。
正潜心考察燕大的沃纳也察觉到了燕大的这一变化。他发现,尽管燕大是由外国人经营的学校,但它却在1925年初的民族主义浪潮中没有受到影响。他注意到,燕大在民族主义运动中免受冲击,并不是因为它同情和理解中国的民族性格和特点,而是由于司徒雷登顺应了时代潮流,积极适应中国国情。“特别是在最近3个月,司徒雷登的政策取得了巨大成功。在民族主义运动兴起时,他能迅速明显地吸引中国人加入其教职员行列和管理委员会,从而使学校的外国标志大大减少。有思想的中国人愿意加入燕大,是因为它承诺实现本土化,逐年变成一个地道的本地机构”。正是由于燕大的新发展,使沃纳改变了原来的看法,转而愿意与燕大合作。Letter from L. Warner to Arthur V. Davis, Feb.25, 1925; Letter from L. Warner to Edward Forbes, March 27, 1925, frmPeking, L. Warner Papers, HYI Archives.
为了弥补燕大本身的不足,沃纳建议它与华语学校合并。合并后,华语学校变成燕京大学的一个独立的系,作为拟订中的学社的基础,裴德士仍任校长,由燕大的博晨光(Lucius Chapin Porter)教授担任燕大和华语学校之间的联络人和协调人。关于华文学校的教职员问题,燕大提供哲学系教授博晨光,华语学校提供历史系教员恒慕义(Arthur William Hummel),并可从哈佛调一名宗教史学者和一二名佛教问题专家,从耶鲁聘一名梵文学者。财产由哈佛大学司库代为管理,哈佛有权任命北京董事会董事。Letter from L. Warner to Arthur V. Davis, Feb.4, 1925; Letter from L. Warner to Homer H. Johnson, March 27,1925, from Peking, L. Warner Papers, HYI Archives.
由于燕大与华语学校合并,沃纳进一步设想,筹建中的学社可以利用合并后的华语学校的名称“北京华文学校”,合作名单上增加燕大和国立北大,将哈佛、国立北大和燕大-华语学校作为发起人列于该名称之下,使华文学校成为三所大学的一个研究生部。这一设想得到了三所学校的支持。沃纳致电美国方面:“国立北大和燕大当局许诺与现在的华语学校合作,华语学校将扩大成为由现任校长裴德士领导的、由哈佛和现任管理团体资助的北京华文学校”Theodore Bowie, Langdon Warner Through His Letters, pp.124-125; Letter from L. Warner to Arthur V. Davis, Feb.25, 1925, from Peking, L. Warner Papers, HYI Archives.。看来,在北京已没有不可逾越的障碍。
但是,好景不长,1925年5月30日,五卅运动爆发。五卅运动后,中国的民族主义运动达到高潮。在这种形势下,国立北大开始犹豫,不愿与哈佛大学合作。就连一开始对与哈佛合作持完全赞同态度的胡适这时也指出,他所在的国立北大不敢让国人认为是依赖于外国人的,无论是在学术方面还是在经济方面。Theodore Bowie, Langdon Warner Through His Letters, pp.126, 133.在与国立北大合作已不可能的情况下,沃纳只好放弃与它合作的努力,将精力集中在与华语学校和燕大的谈判。经过数度磋商,1925年夏,燕大和华语学校都完全同意合并,与哈佛进行合作来实施“大方案”;合并后的华语学校是燕大的一个独立的系,更名为“燕京华文学校”(The Yenching School of Chinese Studies),该校经过发展将最终成为拟订中的学社。燕京大学作为哈佛大学筹建学社的伙伴正式确立下来。
三、哈佛-燕京学社的建立
早在与沃纳的谈判取得进展之前,燕大就委托其在美国的托事埃里克·M诺思(Eric M. North)等人与哈佛建立了直接联系。一俟沃纳与燕大的谈判成功,燕大与哈佛的合作便加快了步伐。双方举行了多次会议,协商两校合作及筹建学社事宜。
1925年6月5日,燕大派遣托事詹姆斯·L.巴顿、埃里克·M.诺思赴麻省剑桥,与哈佛代表举行了第一轮正式会议。两校代表具体讨论了哈佛、燕大与遗产董事会之间的合作形式、燕大与华语学校的关系、学社派驻北京工作人员的挑选及其在北京的住宿、薪水以及基金的管理等问题。双方一致同意:第一,通过两校全力合作,设立一个东方文化研究生院(A Graduate School for the Study of Oriental Culture),主要开展“人文科学”(这里包括语言、文学、哲学、艺术、考古等)的教学和研究。研究生院在北京和哈佛各设一个活动中心,每个中心的职员都应有一名外国人、二三名受过严格训练的中国人主持工作。研究生院的主要工作在北京开展,世界各地的学生均可申请,哈佛中心只是作为用西方的科学方法和历史批判手段训练中国和西方学者研究中国文化的一个基地。第二,燕大和华语学校合并,以利于哈佛与燕大之间合作工作的开展,合并后的华语学校称为燕京华文学校。第三,研究生院派驻北京的代表应是同情教会学校、支持该院方案、不计较收入和住宿条件的人。研究生院应拨出部分经费安排派驻北京代表的住宿。第四,成立一个独立的基金管理董事会,基金委托哈佛大学司库掌管。会议还决定电告燕大校长司徒雷登和华语学校校长裴德士于当年9月10日之前到麻省剑桥,与哈佛校长A.劳伦斯·洛厄尔(A. Lawrence Lowell)先生举行会议,进一步商讨筹建事宜。Wallace B. Donham,“Memorandum of a Conference with the Trustees of Peking Univ., June 5, 1925,” W. B. Donham Papers, HYI Archives; Eric M. North,“Memorandum of a Conference concerning the Relations of the Hall Estate, Harvard Univ. and Peking Univ., June 5, 1925,” Eric M. North Papers, HYI Archives.
1925年9月10日,有燕大校长司徒雷登和华语学校校长裴德士参加的更高层次的会议在剑桥召开。这次会议是两校谈判期间最为重要的一次会议。在这次会议上,哈佛代表团再次申明哈佛要求建立学社及与燕大和华语学校合作的诚恳愿望,并强调了哈佛所具备的各种条件。通过反复讨论协商,会议通过了如下决定:双方合作建立哈佛-北京中国研究学社(The HarvardPeking Institute for Chinese Studies),在北京和哈佛各设立一个活动中心,协调和指导学社工作的开展。两个中心的共同任务是激发美国人的兴趣和利用现代批评手段来鼓励中国的东方问题研究。学社的目的旨在通过哈佛与燕大以及中国其他大学之间的合作,为中国文化领域的教学、研究和出版提供设施和资助,学社的基金优先用于中国文化包括文学、艺术、历史、语言、哲学和宗教史的研究。学社的基金和事务由在麻省注册的一法人团体的九人董事会管理,9名董事由哈佛、燕大和遗产董事会各任命3名;九人董事会有权任命在北京成立一地方管理委员会,在剑桥成立一教育顾问委员会,负责两个中心的具体工作。哈佛或学社对于到北京从事教学或研究的所有客座教授和研究学者的任命,应征得燕大的同意;学社所有与燕大有关的活动应置于燕大的总体监督和管理之下;燕大当局应尽快制定出详细的参与学社管理的协定。“Memorandum with Reference to a Suggested Oriental Institute,” a draft read by Harvard Group at Conference on Sept.10, 1925; “Memorandum with Reference to a Suggested Oriental InstituteHarvardPeking Institute for Chinese Studies: Memorandum of Conference of Sept. 10, 1925,” as revised and approved by Harvard Univ. andPekingUniv., HYI Archives.
9月10日会议扫除了燕大参与创建学社的障碍,此后燕大进一步展开了具体的筹备活动。燕大托事部哈佛-北京学社特别委员会于10月召开会议,授权燕大有关官员贯彻9月10日会议精神,全力合作筹建学社,并提供学校设施,以防止与燕大有关的各差会中保守派人士对“大方案”的批评。此后,该委员会与哈佛-东方学社地方委员会、燕大执行委员会等燕大校园内负责学社筹建工作的其他机构一起,按照9月10日会议的议定事项,与遗产董事会和哈佛之间就学社筹建工作应采取的步骤、学社董事会名额的分配及继任董事的任命、学社负责人的挑选、霍尔教育基金的分配和使用以及学社名称等一系列重要问题,进行了2年多的反复协商讨论,以求最后达成一致意见。
1、关于学社筹建工作应采取的步骤
根据司徒雷登的建议,哈佛、燕大和遗产董事会三方一致同意,鉴于当时中国的形势和开展中国文化研究良好时机的到来,筹建学社的工作应继续进行,但不应进行任何公开的媒体宣传,学社的正式注册工作应推迟。待时机成熟,应在哈佛和北京同时公开发布学社成立的消息。
鉴于遗产董事会答应从1925年1月1日开始支付学社的开销,为了尽早开展工作,1926年6月,双方在征得遗产董事会同意后,决定暂时成立一个设在麻省的哈佛-北京托拉斯(HarvardPeking Trust)来管理遗产基金及其收入。这样,学社在托拉斯的名义下可以马上开始工作而不必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仓促宣布成立。托拉斯要求学社在董事选定的、不迟于5年的时间里正式注册成立。Letter from Eric M. North to James H. Woods, Jan.22, 1926, J. H. Woods Papers; Letter from James H. Woods to Eric M. North, Jan.26, 1926; Letter from Eric M. North to Homer H. Johnson, March 9, 1926; Letter from Homer H. Johnson to Eric M. North, March 5, 1926, Eric M. MorthPapers;Letter from Wallace B. Donham to Homer H. Johnson, June 17, 1926, W. B. Donham Papers, HYI Archives.
2、学社董事会名额的分配及继任董事的任命
经过反复讨论,综合了三方提出的多种方案,最后采用了1925年9月10日会议的决定。学社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共设9名董事,三方各任命3名。只要哈佛的校名仍被采用,哈佛的3名继任董事仍由哈佛任命;只要燕大的校名仍被采用,燕大的3名继任董事仍由燕大任命,但是如果学社董事会的绝大多数认为中国的政治形势使学社无法在中国开展工作,其继任董事则应由上一届学社董事会的绝大多数选出;霍尔遗产董事会的3名继任董事由哈佛任命。Letter from Eric. M. North to John L. Stuart, May 24, 1926, J. L.Stuart Papers; Letter from Wallace B. Donham to Homer H. Johnson, Nov.12, 1926, W. B. Donham Papers; Eric M. North,“Draft Momorandum concerning the Organization of the HarvardOrient Institute, Nov.23, 1927,” Eric M. North Papers, HYI Archvies.
3、学社工作的重点及对霍尔教育基金的分配使用
关于学社的工作重点及基金在学社两个中心的分配问题,三方曾有过激烈争论。以司徒雷登为代表的燕大人士认为,哈佛对学社所能做的最重要贡献,在于通过本科和研究生课程以及公开讲演及读物,培育美国公众及知识分子等对中国的关心和对中国文化的兴趣。这是比在剑桥开展任何实际研究更为重要的服务,因而学社工作重点应放在北京。而且燕大根据对霍尔遗嘱的解释,坚持基金收入的任何部分不能直接用于哈佛的教学、出版或图书馆发展;哈佛如果要开展任何教学工作,他们必须在其他地方筹集资金,而不应依赖霍尔基金。Letters from Eric M. North to John L. Stuart, Jan.9 and May 24, 1926, J. L. Stuart Papers, HYI Archives; Letter from James L. Barton to Eric M. North, July 1, 1926, Eric M. North Papers, HYI Archives; Letter from Eric M. North to Wallace B. Donham, Jan.8, 1926, W. B. Donham Papers, HYI Archvies.
哈佛则认为自己的目的是尽可能在东方文化尤其是中国文化的研究中作出真正的学术贡献,不将此看成是附属的或第二位的兴趣或责任。因此,它希望获得尽量多的霍尔基金。Letter from D. S. Edsall to Wallace B. Donham, Dec.11, 1926, W. B. Donham Papers, HYI Archives.
遗产董事会综合两方的意见,认为9月10日会议备忘录实为学社的基础纲要,它表明学社有两个基地,一个在麻省剑桥,一个在中国北京。尽管北京基地比剑桥要求更多的基金,但是剑桥基地每年也需要一定数量的基金。因此,即使所有资金用于北京,也不排除在剑桥需要一笔钱维持北京派来的教授或学生的费用,但是可以将剑桥基地的费用和工作规模限定在最低限度。三方经过磋商,最后有了满意的解决:基金收入的主要部分不能用于哈佛,除与学社有关系的一二名哈佛职员外,哈佛其他职员、图书馆和其他项目的开支从别处筹集。 “哈佛和燕大代表同意合作考虑将来的任何需要,努力将基金用于学社发展最需要的地方”。Letter from Arthur V. Davis to W. B. Donham, Jan.6, 1926; Letter from W. B. Donham to Homer H. Johnson, Nov.12, 1926, W. B. Donham Papers; Letter from Eric M. North to John L. Stuart, Jan.16, 1926, J. L. Stuart Papers, HYI Archives.
关于学社基金在中国有关教会大学之间的分配,三方接受司徒雷登等燕大人士建议,同意学社的工作应以北京为中心,同时向中国其他一些教会大学提供资助,并在可能的条件下与清华大学和国立北大等本地机构合作开展中国文化研究。除雅礼(YaleinChina)外,遗产董事会基本上答应资助燕大推荐的能代表中国北方、南方、东方和西方著名学府的燕大、岭南大学、福建协和大学(Fukien Christian University)、金陵大学、齐鲁大学(Shandong Christian University)和华西协和大学(West China Christian University)。Letter from John L. Stuart to Eric M. North, July 1, 1927; Letter from Eric M. North to Arthur V. Davis, Dec.17, 1927, Eric. M. North Papers, “Decree of Surrogate's Court, Niagara County, New York, Dated 26, 1928,” pp.20-22, in Action by Board of Trustees on Nov.5, 1951 Terminating Charges upon Income of Restricted Fudns, HYI Archives.
4、学社负责人的挑选
哈佛希望学社在剑桥的负责人是一名欧洲汉学家。燕大认为学社在剑桥的负责人不应是一名美国或欧洲汉学家,而应是一名德高望重的中国学者,并进一步提出胡适是最合适的人选。
在北京协和医学校工作的哈佛医学院教授D.S.埃德索尔(D.S.Edsall)同意燕大的意见,认为鉴于当时中国的民族主义运动,不管暂时以何种代价让中国人负责学社在哈佛的工作,都会收到良好的反应;相反,如果由外国人来负责这样一项新的事业而中国人只是一名助手,那将会招致非常不利的后果。不过,埃德索尔又指出,剑桥负责人是应该由具有胡适那样条件的中国学者担任还是由一名欧洲汉学家担任,主要取决于在剑桥开展的工作是纯粹研究中国文化还是研究中国与世界其他国家之间的文化关系。如果要研究中国与其他国家的文化关系,这就需要掌握其他国家的知识及其语言以及东西方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人就不是合适的人选。Letter from D. S. Edsall to Wallace B. Donham, Sept.22, 1926; Letter from D. S. Edsall to W. B. Donham, Nov.10, 1926; W. B. Donham Papers, HYI Archives.
最后,哈佛方面同意燕大的意见,暂时选用中国学者担任领导,并决定1927年春季邀请胡适前往剑桥讲学。
5、学社的名称问题
关于学社的名称问题,各方曾提出过不同的建议,如“哈佛东方教育研究学社”、“哈佛-北京中国研究学社”、“哈佛-东方学社”、“剑桥-燕京学社”、“波士顿-燕京学社”或“马萨诸塞-燕京学社”。经过反复协商,最后采用了1925年9月10日会议决定的名称“哈佛-北京中国研究学社”。由于燕京大学的英文名称后来由Peking University 改为Yenching University,学社名称也随之改变。1927年12月15日,谈判三方同意将筹建中的学社的名称正式改为哈佛-燕京中国研究学社(The HarvardYenching Institute for Chinese Studies)。Letter from Eric M. North to James H. Woods, Jan.22, 1926, J. H. Woods Papers, HYI Archives; Letter from E. M. North to John L. Stuart, May 24, 1926, J. L. Stuart Papers, HYI Archives; Letter from A. C. Coolidge to Wallace B. Donham, Dec.28, 1928, W. B. Donham Papers, HYI Archives; Letter from Eric M. North to A. C. Coolidge, Dec.15, 1927, A. C. Coolidge Papers,HYI Archives.
1927年12月22日,燕大哈佛-燕京学社特别委员会与燕大执行委员会召开联合会议,同意哈佛在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基础上起草的学社协定和规章等文件,筹建学社的工作进入倒计时。1928年1月4日,哈佛-燕京学社以一独立的研究机构在美国麻省正式注册成立,总部设在哈佛,在燕大设立学社驻北平办事处(Peking Office),作为学社在东方的活动中心。在同日召开的学社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了九人董事会,通过了学社协定和规章。接着,学社董事会又选举了五人执行委员会和五人教育委员会,并正式决定成立北平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5名委员由哈佛任命3名、燕大任命2名;教育委员会成员完全由哈佛任命,北平管理委员会成员由燕大校长司徒雷登提名。“Minutes of Trustees Meeting of HarvardYenching Institute, Jan.4, 1928,”HYI Archives;“Bylaws of HarvardYenching Institute”and“Special Act Conferring Certain Additional Powers,”HYI Archives.
1928年4月,学社与燕大正式签订了合作协定。协定规定,在征得学社董事会同意后,燕大可任命除学社在北京的西方职员包括研究人员以及在剑桥的所有职员以外的其他教职员。对于学社使用燕大拥有或管理的、用于教学、研究或行政工作的建筑物,燕大不收取任何房租,但对于居住性质的,则应收取。“Agreement between HarvardYenching Institute and Peking Univ., April 26, 1928,” signed by George H. Chase and C. A. Evans, HYI Archives.
为了促进学社工作的顺利开展,1928年12月28日,霍尔遗产董事会对用于国外地区教育的三分之一遗产的剩余部分进行了最后分配,并规定所有接受机构均应按照霍尔遗嘱规定的条件来使用。在1915-1928年12月之间,遗产董事会已陆陆续续捐赠给亚洲地区有关教会教育机构数量不等的基金。这时剩余部分,包括各种股票、证券及现金,已增值到14267903.97美元,除去各种法律和行政费用,剩下13963688美元。董事会将其中的7608900美元一次性直接支付给日本、亚洲大陆、土耳其及欧洲巴尔干半岛20所有关教会大学,其中燕京大学所获最多,达100万美元;将所剩余的6354788美元分成两笔基金,全部转交给哈佛-燕京学社,其中一笔为1900000美元的限制性基金(A Restricted Fund),由学社代为管理,其收入主要用于资助中国的6所教会大学和印度的一个农业研究机构,另一笔为4454788美元的一般性基金(A General Fund,亦称非限制性基金),用于学社的一般项目。并规定将限制性基金的收入分为19份,按指定比例每年分4个季度拨给中国的6所教会大学和印度的一农业研究所开展和从事学社指定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它们所得的比例分别是:燕京大学5/19、岭南大学3/19、华西协和大学3/19、金陵大学3/19、福建协和大学2/19、齐鲁大学2/19、印度阿拉哈巴德农业研究所1/19。“Decree of Surrogate's Court, Niagara County, New York, Dated 26,1928,” pp.20-22, in Action by Board of Trustees on Nov.5, 1951 Terminating Charges upon Income of Restricted Fudns, HYI Archives.这样,在学社代为中国教会学校管理的限制性基金中,燕大又获得5/19的最大份额,即每年有50万美元证券和股票等的收入可直接用于燕大在中国文化领域的教学、研究和出版工作。
在同月召开的学社执行委员会会议上,会议代表一致同意接受来自霍尔遗产董事会的这两笔基金,并答应按照“霍尔遗嘱的规定”和遗产董事会的要求来使用,争取为东方文化,特别是中国文化的研究作出贡献。燕大也答应按照遗产董事会的要求来使用直接受助的100万美元和学社代为管理的5/19的基金。至此,由于燕大与哈佛齐心协力的合作,经过近4年的筹备工作,哈佛-燕京学社终于正式建立起来。
(本文的撰写承蒙哈佛-燕京学社、奥柏林-山西纪念协会、奥柏林学院档案馆等提供帮助,在此一并致谢。)
樊书华: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