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研究》1999年第3期

   

   

科索沃冲突与国际政治伦理

 

时殷弘、宋德星

   

   

    1999年3月25日,随着美国为首的北约悍然对南联盟实施空中打击,南联盟科索沃省阿尔巴尼亚族的自决权和南联盟国家主权间的矛盾,终于在外部干涉和侵略中发展为北约与南联盟之间的军事冲突。在北约的狂轰滥炸中,人们不禁要对它在科索沃的所谓人道主义干涉使命是否具有起码的道义依据表示深深的质疑,并对这种严重破坏一个独立国家主权的行径感到道义上的厌憎。在当今世界政治中,科索沃冲突不仅是一项重大的政治问题,也是一项重大的伦理问题。它涉及一系列对确定新世纪里国际社会基本原则和规范至关紧要的道德评判和道德选择。其中尤为突出的是国际强弱关系、民族间关系和国际干涉这三大政治范畴的伦理含义。它们构成了科索沃冲突以及过去曾有、将来可能还会有的类似事态的主要伦理内涵。本文将以科索沃冲突的这三个方面为事实基础,对它们涉及的伦理问题作理论上的分析和判断,并据此评价美国和北约的行为。

 

国际强弱关系涉及的伦理问题

 

    20世纪行将结束之际发生的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和南联盟之间的科索沃冲突,典型地复现了历史上强国与弱国(尤其在它们对立或冲突时)往往正相反的国际正义概念。在打击南联盟时,美国和北约表示:科索沃危机是对北约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的价值观——民主、人权和法治——的根本挑战,而没有这些价值观所代表的正义,就不可能有持久的和平,因而北约决心取得胜利。这里的正义实际上首先是霸主的强权,或者说是其强权意志的实现,只有弱小的南联盟在武力打击下满足了美国和北约所提出的破坏其独立主权的条件后才会有正义与和平。相反,南联盟相当顽强的抵抗则展示了弱国所珍视、并且力图坚持的那个具有普遍道德意义的法理原则:主权平等及其不可侵犯。

    像北约和南联盟之间这种国际强弱关系所涉及的伦理问题,早在2400多年前就由修昔底德在其《伯罗奔尼撒战争史》的核心篇章之一《弥罗斯人的辩论》中作过阐析。在这位对国际政治、特别是古典“自由民主”型帝国主义的内在机理和意识形态有深刻理解【注释】关于修昔底德对此种帝国主义的深刻理解和全面揭示,参见Jacqueline de Romilly, Thucydides and Athenian Imperialism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63),特别见该书第一部分第2章和第三部分第3章。【注尾】的大历史家笔下,雅典人依凭强大的武力,要求弱小的弥罗斯人以丧失独立来换取安全,其根本理由是:“正义是以同等的强迫力量为基础的,……,强者做他们有能力做的一切,弱者只能忍受他们必须忍受的一切”。这样一种强权即公理的逻辑据雅典人称,乃基于“神性和人性的必然规律,就是在一切可能范围内行使统治”【注释】Thucydides, The Peloponnesian War (New York: Modern Library College Edition, 1951), pp.331, 334.【注尾】。与雅典人的强权政治观正相反,弥罗斯人诉诸道德,诉诸人类情感,诉诸尊严和荣誉,它们的申辩是对帝国合理论的否定。【注释】对《弥罗斯人的辩论》的详细分析,可见de Romilly, Thucydides and Athenian Imperialism, Part III, chapter 2; MichealWalzer, Just and Unjust Wars (London: Basic Books, 1977), pp.5-13.【注尾】

    国际正义首先是国家间的平等,无论其是强是弱。随着近代民族国家逐渐形成,反映其基本的法理和政治性质(即在某个特定领土内行使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的至高无上的中央权威)的主权概念于16世纪后半叶被首次提出。“主权理论将这些政治事实提升为一种法律理论,并因此给了它们以道德的认可和法律必然性的面貌”【注释】摩根索:《国际纵横策论—争强权,求和平》(中译本),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年版,第389页。【注尾】。主权原则的对内方面,在于中央政权是国内的最高权威,否定任何其他国内政治实体有独立的或更高的权力;其对外方面,则在于国家是国际体系中的独立体,否定任何等级制的世界秩序概念。“当主权概念……被运用于不止一个单位或行动者时,凡被定义为主权的须被认为在它们的交往中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假如它们被当作是不平等的,那么它们就是共存于一个统治与从属的体系中,各组成单位的最高权威便纯属杜撰。因此,在不止一个行动者被定义为主权的场合,主权产生平等”【注释】Lynn Miller, Global Order: Power and Value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Boulder, Colo.: Westview, 1990), p.24.【注尾】。这平等作为主权概念的逻辑结果,衍生出国际法和国际政治伦理的一条基本准则:各国以主权国家角色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都平等地享有独立、领土完整和内外政策自主的权利,也都平等地承担不破坏别国主权、不干涉别国内政的义务。尤其是近代那些以自然法为理念前提的国际关系思想家,往往最浅显、最有力地说明了国家间平等的伦理含义,将主权国家比作自然状态中的个人,因而拥有完全平等的自然权利。“强弱在这方面完全不造成区别……一个小共和国作为主权国家完全不亚于最强大的王国。”【注释】18世纪国际法大师瓦特尔(Vattel)语。引自G.L.Brierly, The Law of Nations, 6th edition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63), p.37.【注尾】毫无疑问,在涉及国际强弱关系的场合,国家间平等的原则具有抑强扶弱的道德意义,使得“优势强权无论在道德上或法律上都没有利用这种强权做它实际上能做的一切的权利”。【注释】摩根索:《国际纵横策论》,第291页。【注尾】

    从1815年维也纳会议开始,强国往往以自己在国际社会中的特殊作用为由,依据自己的优越权势,集体地规定某些强国特权,并多少获得国际社会其他成员的承认或默认。19世纪的所谓欧洲协调以及一定程度上20世纪的国联和联合国体制,就包含这样的国际间强弱不平等【注释】时殷弘:“论世界政治中的正义问题”,《欧洲》,1996年第1期,第11-12页。【注尾】。然而,不管这些场合的强国特权在多大程度上获得了国际法意义上的合法性,它们并不具有国际伦理意义上的合法性。它们至多只是有助于减轻国际无政府状态的动乱和冲突效应的政治和法律权宜。与之相比,美国和北约的以强凌弱不仅缺乏道义依据,而且完全没有任何法理资格。国家间平等始终是、也应当是国际社会的一条根本道德和法理准则,否则它将无正义可言。

 

民族间关系涉及的伦理问题

 

    科索沃冲突的主角虽然是北约和南联盟,但这一冲突却发端于科索沃阿族和以塞族为主体的南联盟国家之间的争斗。辨析其中主要的伦理问题是全面看待科索沃冲突不可或缺的一环。

    在南联盟科索沃省200多万人口中,信仰伊斯兰教的阿尔巴尼亚族人占总人口的90%,其余大部分是信仰东正教的塞尔维亚人。历史上,科索沃曾是塞尔维亚人古老的家园,但在奥斯曼土耳其长达500多年的统治期间,阿族人移居科索沃,并最终占据当地人口的大多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科索沃成为南联盟的一个自治省,其阿族特性得以强化。根据1974年南联盟宪法的规定,各共和国和自治省拥有主权,具有国家性质。联邦在如此进一步实行分散化后,各共和国和自治省都强调自己的民族利益。1980年铁托逝世后,科索沃自治省阿族希望有一个“种族纯洁的阿族共和国”,但遭到南联盟和塞尔维亚共和国的拒绝。1990年,时任塞尔维亚共和国总统的米洛舍维奇以阿族发动对塞族的骚乱为契机,断然解散科索沃(阿族)议会和政府,随后修改宪法,正式取消科索沃省的自治权,并实行对阿族的歧视政策。这些举措引起了阿族的激烈反应,阿族于1992年5月公开宣布建立“科索沃共和国”,要求结束塞族的军事占领并最终脱离南联盟。对此,米洛舍维奇在朝野各派支持下始终坚决反对。在波黑内战的刺激下,阿族的分离主义变本加厉,其反政府武装“科索沃解放军”加紧对南联盟和塞尔维亚共和国进行恐怖袭击活动,以引起西方关注。南联盟对阿族武装予以坚决的军事回击,但同时在政治上也作出某些让步姿态。南联盟与“科索沃共和国”民选“总统”鲁戈瓦之间关于科索沃阿族自治地位问题的政治谈判一直没有中断,即使是在北约猛烈轰炸南联盟的时候。

    如上所述,科索沃冲突涉及的民族间关系问题一方面是民族权利平等问题,另一方面更多地是民族自决权同国家主权的关系问题。如同国家间的正义首先是国家间的平等一样,民族间正义也首先是民族间的平等。在各民族共同体理应具有的同等权利中,保持本民族语言和文化传统、维系本民族成员之民族感情与忠诚、被其他民族和政治实体尊重等民族权利,已被普遍公认而不应有任何保留和质疑。但是,有一种特殊的(或曰相对的)民族权利,即每个民族都有权将本民族组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却殊难在所有场合都不分青红皂白地一概予以贯彻。由此便产生了对一般以这种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民族自决权进行政治和道德评判的复杂性。当一个民族要求从原属的多民族国家分离时,“受损的是作为国际法基石并具有重要道德含义的国家主权原则。这就是说,只有靠损害一国的主权,追求分离的民族才获得主权。”【注释】时殷弘:“民族主义与国家增生的类型及伦理道德思考”,载《战略与管理》1994年第5期,第36页。【注尾】当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如此两相冲突时,应当如何作出正当的道德裁判和明智的政治选择?回答是此种裁判和选择必须遵循三个标准:民族压迫是否非常严重;现状是否没有和平调整的可能;分离给有关各方人民造成的苦难和它所导致的国际动荡是否过分严重。【注释】18世纪末期英国大思想家埃德蒙·伯克曾提出正当的革命必须具备三项先决条件:必须存在“严重的、逼人的邪恶”;必须很可能、并且差不多肯定能导致大善;全无其他途径来“确立一个适于实现其理性目的的政府”。见Jennifer Welch, Edmund Burke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New York: St. Martins Press, 1995), p.95.【注尾】唯有全面遵循这三条标准,才能合理地决定在有分离要求的场合是优先考虑民族自决权还是优先考虑国家主权。

        美国和北约的军事行动表明,它们不仅把南联盟国家主权置于科索沃阿族民族自决权之后,而且差不多要完全损毁前一权利,从而破坏了这一问题上应有的伦理和政治平衡。科索沃冲突并非没有和平调整的可能。前面说过,南联盟和鲁戈瓦的谈判一直没有停止。而且,朗布依埃谈判最终流产主要应归咎于美国和北约,而非愿意作出较大让步的南联盟。即使空袭开始后,米洛舍维奇仍发表声明,称南联盟依然坚决主张通过谈判来寻找政治解决方案,并且一直表现出建设性的态度。阿族领导人之一鲁戈瓦也反对北约的军事干涉,强调应政治解决科索沃冲突。另外,科索沃危机一直限制在南联盟科索沃地区,即使是北约军事干涉后,如果不考虑因北约空袭而急速加剧的大规模难民潮问题,科索沃冲突依然不会越过南联盟的边界。至于美国和北约所宣称的南联盟政府和军队对阿族的“种族清洗”,其真实性至少很有疑问。何况能就此作出权威判断的只能是联合国及其安理会,而不能听凭美国和北约的一面之词。可以肯定的是,北约对南联盟的空袭给整个南联盟人民带来了巨大的苦难,科索沃省阿族人民更是因此雪上加霜。至于北约军事行动所引起的实在和潜在的国际动荡,其严重性众所周知。总之,按照前面提出的标准,美国和北约显然极不公允。

 

国际干涉涉及的伦理问题

 

    科索沃冲突中,最有争议的问题莫过于美国和北约的军事干涉是否合乎法理和国际正义。为回答这个问题,必须首先明了关于国际干涉的根本的国际法规定和合理正当的国际干涉所必须具有的先决条件。

    根据传统的国际法,国家作为国际社会唯一的主权行为者,享有得到国际广泛承认的独立和领土完整权利,因而任何使用武力破坏一国领土完整和政治主权的行为,均被视为侵略行为,而侵略是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罪行。所以,传统国际法禁止国际干涉,特别是武力干涉。联合国大会于1965年通过的《关于不允许干涉各国内政的宣言》就典型地表述了这一点,其中明确规定“没有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有权因任何原因直接或间接地干涉任何其他国家的内外事务。由此,对国家人格(the personality of states)或其政治、经济、文化要素的武装干涉,或所有其他形式的干预或威胁企图,都是对国际法的违背。”【注释】Ian Brownlie ed., Basic Docu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 3rd edi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3), p.40.【注尾】国际干涉直接违背关于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它不仅在利益意义上严重侵害其他国家,并且由于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所含有的伦理意义而违背由来已久的国际道德。18世纪后期最重要的国际法学家瓦特尔(Vattel)用自然法的语言表述了如下命题,它道出了禁止国际干涉这一准则的丰富的道德涵义:“正义是所有社会的基础,所有交往的可靠纽带。倘若不尊重这使每个人确保其所有物的美德,人类社会……便将成为仅仅是一个你抢我夺的盗贼天地……所有各国培育和遵循正义的责任在于:每个国家都应当让其他国家据有属于它们自己的东西,尊重它们的权利,并让它们安享这些权利。”【注释】Phil Williams et al. eds., Classic Readings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Belmont, Calif.: Wadsworth Publishing Co., 1994), p.16.【注尾】毫无疑问,按照传统的国际法及其伦理基础,美国和北约对南联盟的军事打击完全是非法和不义的。

    最近几十年来随着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的重大变迁,国际法在其发展中出现了一种可谓自相矛盾的倾向:国家在法理上依旧拥有主权权利即主宰本国内政外交的全权,但同时联合国、甚至某些区域性国际组织在法理上亦有权干预国家的某些种类的内部事务,并且不时充当原先仅由主权国家充当的国际法执行者。也就是说,国际干涉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是合理和正当的。但需要非常强调,这样的国际干涉必须基于严格的、关乎国际正义的条件。经典现实主义者和经典自由主义者各自都提出过关于合理正当的国际干涉所需的严格条件,一般来说凡违背这些条件的国际干涉应被认为是不正义。

    经典现实主义者认为,国际无政府状况和(或)人的逐利本性局面使得所有国家相互间处于霍布斯所说的那种战争状态【注释】见霍布斯《利维坦》(中译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3章。【注尾】,一国不会为遵从不干涉原则而听任自己的安全处于危险之中。这时,作为不干涉义务的基石的国际法和国际伦理,其效用便值得怀疑【注释】Michael W. Doyle, Ways of War and Peace: Realism, Liberalism, and Socialism (New York: W.W. Norton & Company, 1997), p.392.【注尾】,因而国家确保安全的唯一途径只能是自助(selfhelp),这在某些情况下必须包括对外干涉,甚至是武力干涉。但这并不是说,在经典现实主义者那里只有权势政治而无国际法和国际伦理。实际上,经典现实主义者如布罗汉姆勋爵(Lord Brougham)、瓦特尔(Vattel)和根茨(Gentz)等都强调应尽可能避免干涉,唯有出现有很可能颠覆国际均势、危及其他国家严格意义上的安全的局势,亦即一国权势急剧增长并且明显地图谋扩张时,其他国家才可使用武力进行干涉,以遏止或挫败其扩张。【注释】Edward Gulick, Europes Classical Balance of Power (New York: W.W. Norton & Company, 1967), pp.62-65.【注尾】不用说,以经典现实主义的这种观点衡量,美国和北约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对南联盟动武。

    与经典现实主义者相比,经典自由主义者关于国际干涉的辨析要复杂得多,其观点大体上可概括为两派。一派主张不干涉,而这有两大理由:第一,不干涉最重要的价值在于它反映并有助于保护人权。康德强调,不干涉保证了一国的政治独立和自由和平,使该国人民可以在没有外界干预的情况下自主决定适合于自己的生活方式。【注释】Immanuel Kant, “Perpetual Peace”,引自Doyle, Ways of War and Peace, p.395.【注尾】第二,通过干涉向一国输出自由是极大的错误。如约翰·斯图亚特·穆勒所说,只有一个民族认识到自由的真正价值时,他们才会依靠自己的力量赢得自由并保持下去。相反,经由外国干涉而赐予的自由不仅不可能保持下去,而且还可能导致出现下述情况:干涉可能造就一个新的像其前任那样压制民意的政府;或由于该国人民对外部干涉势力的反感而使得这个政府在国内失去支持。在后一种情况下,要么这个政府在一场内战中垮台,要么干涉者一直提供外部支持,但这又将导致一个不反映本国民意而只是反映干涉国意愿的傀儡政府。【注释】John Stuart Mill, “A Few Words on Nonintervention,” in Essays on Politics and Culture, ed., Gertrude Himmelfard (Gloucester: Peter Smith, 1973), pp.368-384.【注尾】

    另一派经典自由主义者认为,国家负有保护基本人权【注释】关于基本人权的内容,经典自由主义者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派认为基本人权包括衣、食、住等生存权利和免于任意杀害、拷打和袭击的安全权利;另一派认为基本人权包括不受压迫的自由、言论自由、隐私权和私有财产权以及民主选举、司法独立和有保障的移民权等。见Doyle, Ways of War and Peace, pp.397-398.【注尾】这一不可推卸的职责。一国如果不保护这些基本人权,就将丧失免于干涉的权利。因而所有的国家都有责任保护本国人民的基本人权,也都有义务在绝对必需的情况下为保障别国人民的基本生存权而进行干涉。经典自由主义者、当今美国最重要的政治思想家之一迈克尔·沃尔泽(Michael Walzer)认为,在三种情况下干涉是合理的:第一,民族自决不能成为避不干涉的理由。倘若一个帝国政府反对一个附属民族的独立要求,或者两个民族间一方试图摧垮另一方,国际社会便可进行干涉以帮助被压迫民族获得解放,其时民族自决不能成为避不干涉的理由;第二,内战中的反干涉,即当一国发生内战时,如果一个外部力量加入到内战中的一方,那么另一国可采取反干涉的措施,以抗衡前者的干涉;第三,当出现一个民族对另一个民族的屠杀和种族清洗时,国际社会可进行人道主义的干涉。【注释】Walzer, Just and Unjust Wars, pp.106-108, 339-342.【注尾】

    像经典现实主义者一样,那些主张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进行干涉的经典自由主义者也非常强调干涉有其严格的先决条件。他们认为:合理正当的国际干涉必须确实是为捍卫基本人权所必需;干涉必须有节,即干涉造成的伤害不能大于若不干涉就会发生的伤害;人道主义的国际干涉必须出于制止种族屠杀和帮助实现自决权之道德目的;干涉必须是所有可能的和平解决尝试都失败后的最后选择;被干涉国家大多数人民欢迎或至少是不反对国际干涉。【注释】见Doyle, Ways of War and Peace, pp.396-402.【注尾】用这些标准衡量,北约对南联盟的军事打击仍然是不合理、不正当的。何况,在当今世界,能够判定是否存在应予干涉的形势以及能够代表国际社会执行干涉的,都必须是联合国,或者例如非洲统一组织这样成员非常广泛、其权威行使严格限于本区域内的区域国际组织,其中决不包括北约。

    那么,北约又是如何解释它打击南联盟的理由的呢?最重要、也最具广泛性的说明大概是英国首相布莱尔1999年4月22日在芝加哥经济俱乐部发表的演说。该演说提出了为人权进行干涉的五项检验标准,其中几乎完全缺乏我们在上面讲的多项关键性尺度。这五项检验标准是:(1)是否确信有理由干涉;(2)是否把所有外交选择都试过了;(3)采取军事行动是否明智而慎重;(4)是否做好了长期准备;(5)是否涉及国家利益。除第二条外,所有这些都非常表面、非常空洞,或因同义反复而毫无意义,它们实际上反映了美国为首的北约对空袭南联盟之举缺乏道义信心。

    科索沃冲突说明,在冷战后国际社会总的力量对比失衡的状况下,弱国的安全既取决于自助,也取决于不干涉。“自助是对那些自身的价值遭到威胁的主权国家的要求,不干涉意味着阻止主权国家去威胁其他主权国家的价值。两者结合起来,有助于维持权势和权威的分散化,维持领土国家根本的不可渗透性。”【注释】Miller, Global Order, p.27.【注尾】其中,不干涉的法理和道德意义尤为突出。必须针对美国滥施干涉的强权政治,大力宏扬不干涉这一原则,大力强调例外的、绝对必需的国际干涉所须遵循的严格条件,以不应忽视的国际伦理力量来鼓舞弱国捍卫主权,以此制约美国的行为。

   

    时殷弘:南京国际关系学院国际战略研究中心教授

    宋德星:南京国际关系学院国际战略研究中心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