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研究》2002年第1期

   

   

美国殖民地时期政教关系探析

 

张红菊

   

   

    〔内容提要〕美国殖民地时期的宗教情形十分复杂,目前对其政教关系状况还认识不一。本文根据各个殖民地的宗教立法和实践情形把其归纳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实行政教分离和宗教自由的殖民地,第二种类型是确立英国国教为官方宗教的殖民地,第三种类型是独尊“清教”的北部新英格兰地区。

    关键词:政教关系/英属北美殖民地/清教/英国国教/宗教自由

   

    英属北美十三个殖民地的政教关系复杂多样,长期以来学术界对此存有争议。例如美国布朗大学历史学终身教授戈登·伍德认为北美十三个殖民地教派众多,宗教生活“混乱无序”,“没有压制人民的国教”【注释】〔美〕戈登·伍德:《美国革命的激进主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25页。【注尾】;而罗伯特·N·贝拉等人则提出,虽然英属北美十三个殖民地存在多种宗教,但是大多数殖民地都实行政教结合建立国教的正统制度,即“一地政府一种宗教”【注释】〔美〕贝拉等著:《心灵的习性》,三联书店,1991年,第331页。【注尾】。国内对此问题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北美十三个殖民地没有宗教自由,大多数殖民地都建立了官方宗教和政教合一的神权政府,实行宗教专制统治;也有人认为在北美殖民地存在宗教自由,可以随心所欲地信仰任何宗教。在这个问题上,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炯然不同的看法?英属北美十三个殖民地的政教关系究竟是怎样的?显然有待进一步考察。

    由于各个英属北美殖民地是直接根据英王特许而建立,殖民地之间各自独立、互不隶属,与此相对应,殖民地的宗教状况也呈现出“各自为政”的局面。本文拟基于这一事实,根据各个殖民地的宗教情形把其归纳为三种类型,从立法和实践诸方面对北美十三个殖民地的政教关系作一考察,以期澄清认识。

 

 

    在英属北美十三个殖民地中,只有罗得岛和宾夕法尼亚自始至终实行政教分离和信仰自由,可以把它们视为第一种类型。

    罗得岛被称为是“美国宗教自由的故乡”。【注释】Anson Phelps Strokes and Lee Pfeffer, Church and State in the United States (New York: Harper &Row, publisher, 1964), p.81.【注尾】与其他英属北美殖民地的建立有所不同,它是由几个自发建立的、分散的定居地逐渐联合而成的。这些定居地的开拓者,如罗杰·威廉斯、安妮·哈钦森、威廉·科丁顿、约翰·克拉克等都深受宗教迫害之苦,对当时普遍存在的在个人信仰上实行强制的做法感到不满,力主政教分离和信仰自由。因而这些定居地在建立之初就明确宣布该地将实行宗教自由,为因信仰问题受迫害的人们提供避难之所,如罗杰·威廉斯创建的普罗维登斯、安妮·哈钦森领导的波卡塞特、威廉·科丁顿开拓的纽波特等,都是如此。为了使“宗教自由实验”合法化,1644年春罗杰·威廉斯作为代表被派遣到英国,从英国议会殖民委员会那里争取到一份特许状,几个定居地第一次得以联合起来,由于这个特许状并未提到宗教问题,从而给殖民地人民自己解决这一问题留下了余地。随后在1647年5月,罗得岛的立法机构通过一项法律,宣布确保信仰自由的权利,认为这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并允许在法律事务中可不以上帝的名义宣誓。1654年,时任殖民地总督的罗杰·威廉斯在“致普罗维登斯”的公开信中明确阐发了“信仰自由”原则,他把殖民地比喻为大海里的航船,浸礼会教徒、新教徒、犹太教徒等各教派教徒都可以是乘客,“船长无权干涉他们的信仰”。【注释】William G. Mcloughllm, Rhode lsland: A Bicentennial History, (New York: W.W Norton & Company. Inc., 1978), pp.32-33.【注尾】英国王政复辟以后,在殖民地的另一位重要领导人约翰·克拉克的努力下,1663年7月8日罗得岛从英王手中获得新的特许状,该特许状不仅承认了罗得岛作为英国殖民地的合法地位,而且明确认可其实行宗教自由的权利,特许状规定:“自此以后任何时间在此殖民地将没有人因为并未干扰世俗和平的宗教事务上的不同意见而受到干涉、惩罚、骚扰或传唤”,“在宗教事务上所有人将充分、自由地享有判断和信仰(的权利)”。【注释】Keith W. Kavenagh ed., Foundations of Colonial America: a documentary history (New York: Chelsea House Publishers, 1974), Vol.1, p.121.【注尾】该特许状在此后180年内被罗得岛作为基本法奉行不移。

    罗得岛的宗教组织是基于自愿和自由原则组成的。该殖民地出现的第一个教会是浸礼会,约在1638年底由罗杰·威廉斯发起成立,这也是在北美殖民地最早成立的浸礼会。约翰·克拉克1644年在纽波特又领导成立了一个浸礼会。殖民地领导人不仅对自己实行信仰自由,而且同样保证其他人的信仰自由。17世纪50年代贵格教徒相继进入北美殖民地,在马萨诸塞等地受到迫害,罗得岛认为虽然贵格会的教义奇特,但是“我们中间没有法律惩罚任何人”【注释】William G. Mcloughllm, p.36.【注尾】,该殖民地因而成为贵格教徒的容身之所。贵格会很快发展成很有影响的教派,1661年成立了年会,1672年贵格教徒尼古拉斯·伊斯顿还被选为殖民地总督。17世纪后半期进入罗得岛的还有犹太教徒和法国胡格诺教徒,胡格诺教徒一度在东格林尼治建成“法国镇”。18世纪初又建立了英国国教堂。到1739年,罗得岛共有33个教堂和1座犹太会堂,代表浸礼会、贵格会、公理会、英国国教会等六个不同的教派【注释】Ibid, p.74.【注尾】。宗教信仰充分个人化,绝大多数人与上帝保持一种“神秘的”联系,没有接受薪俸的专职牧师,也没有法定教堂。宗教自由政策得到了绝大多数居民的拥护和支持,极少数宗教主义分子只能以土地所有人或财产持有人的身份在市镇会议上发挥作用,不敢妄谈宗教。罗得岛议会宣称:“我们把思想自由盛赞为这个世界上可以拥有的最大幸福”,在历史上从未有过“这么小的一块地方,聚集了这么多的宗教”。【注释】Edwin Scoff Gaustad, A Religious History of America (San Francisco: Harper & Row, 1990), p.70.【注尾】

    宾夕法尼亚是唯一一个自始至终坚持宗教自由和政教分离的业主殖民地。其建立者威廉·宾(1644—1718)是一名贵格教徒,同时也是宗教自由的倡导者。1670年他在专题论文《思想自由的伟大事例》中表达了宗教自由思想,他反对世俗权力闯入孱弱的意识领域,并强烈要求英国在宗教方面更为自由和宽容。【注释】Edwin Scoff Gaustad, p.90.【注尾】在努力归于失败后,他把英王赐予的宾夕法尼亚殖民地作为在英国和爱尔兰倍受迫害的贵格教友的避难所,同时进行“宗教自由的神圣实验”。在威廉·宾的直接指导和参与下,1682年制订的宾夕法尼亚大法(The Great Law of 1682)宣布,凡愿意“在世俗社会里和平、公正地生活的人们”,“现在和自此以后任何时间将在宗教信仰和祈祷问题上不因教义或实践受到干扰或歧视,……将不会被强迫参加或支持任何宗教礼拜和牧师。”【注释】Edwin Scoff Gaustad, p.91.【注尾】虽然贵格教徒控制政权75年,内部各种族之间也不断发生纠纷和争吵,但当局始终未放弃宗教自由政策,各国移民带来了贵格会、长老会、浸礼会、德国改革派教会、路德宗、英国国教会、罗马天主教、犹太教等各种宗教,使宾夕法尼亚呈现多种教派杂处的局面,甚至罗马天主教徒也可以担任公职。

 

 

    与罗得岛和宾夕法尼亚不同,南部各殖民地和纽约属于第二种类型,即比较正统的类型,它们把英国国教移植过来确立为官方宗教,但又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宗教宽容,并由此形成整体上的宗教多样性。但也正因为如此,长期以来人们对这些殖民地政教关系究竟如何看法不一,笔者试从以下几方面做一详细考察。

    1.从宗教立法上看

    经研究发现,在南部和中部的9个殖民地中,有6个殖民地有明确的确立英国国教的立法,它们是:弗吉尼亚(1619年)、马里兰(1702年)、南卡罗来纳(1704年)、北卡罗来纳(1715年)、佐治亚(1758年)和纽约(1693年)。这里仅以弗吉尼亚、马里兰和纽约为例予以说明。

    弗吉尼亚是英国在北美成功开辟的第一个殖民地,也是最早立法确立英国国教的殖民地。1606年詹姆斯一世在授予弗吉尼亚公司的特许状中明确指出:“根据我们英格兰国内目前钦定的教旨、仪式、信仰”,必须“宣传、灌输并执行上帝的意旨,做礼拜。”【注释】〔美〕卡罗尔·卡尔余斯主编:《美国社会史话》,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69页。【注尾】此处所谓“钦定的教旨、仪式、信仰”毫无疑问就是指英国国教。弗吉尼亚公司也认为有义务为移民提供宗教服务,并把移植“当时在英国正常流行的宗教”【注释】〔美〕丹尼尔·布尔斯廷:《美国人:开拓历程》,三联书店,1993年,第139页。【注尾】——英国国教作为公司的伟大目标之一。因此,伴随着移民的到来,弗吉尼亚公司派来了第一批英国国教牧师,在詹姆斯敦等移民定居点建起了教堂,形成最初的几个教区。1619年6月召开的弗吉尼亚第一届议会宣布,要努力把英国国教建设成为弗吉尼亚唯一由官方建立、公众支持的宗教,并签署了有关确立宗教的几条法律。这些法律规定,“所有牧师应依照英国国教会的宗教法律和命令按时进行神圣服务,履行牧师之职责;……牧师和教堂守卫应努力寻求阻止所有不敬神的干扰”;关于居民的宗教义务,“所有人在安息日应经常参加上、下午的两次神圣服务与布道,违犯者一次罚款3先令,(罚金)交与教堂使用,合法和必要妨碍时除外。但是在此类事例中,若一个仆人有意无视主人要求,则应接受身体惩罚。”此外,还规定了禁止玩纸牌、掷骰子、酗酒和向印第安人传教等内容。【注释】Keith W. Kavenagh, ed., Vol.3, p.1888.【注尾】经过1622年印第安人大起义的破坏,1624年弗吉尼亚从公司特许殖民地转变成皇家殖民地时,重新制订了“规范宗教活动的法律”,内容更为丰富,共有7条:“第1条,每一个定居地在过去人们宗教集会的地点应专门为此目的建造一所房屋,不能挪作它用,并应划定一处地方专供埋葬死者之用;第2条,无论任何人,未经许可缺席星期日神圣服务者,罚1磅烟草,缺席1个月者,罚50磅烟草;第3条,我们的教会应当统一,在教旨和仪式两方面应尽可能接近英国的教会规范,所有人应强制遵守”,其余4条是关于节日、牧师职责和向牧师交纳烟草的规定。【注释】Ibid, p.2263.【注尾】1641年威廉·伯克利总督上任后,弗吉尼亚进一步加强、完善关于确立官方宗教的法律:在该殖民地只准讲授一个教义标准,即英国国教的《三十九条信纲》;只接受一种牧师,即从英国的主教那里派出的牧师,任何到达弗吉尼亚的牧师必须向皇家总督出示身份证明,总督予以确认后才允许其进入教区服务;向全体居民征收宗教税支持英国国教牧师;非英国国教会信徒不能有选举权;【注释】Clifton E. Olmstead, Religion in America: Past and Present (Englewood Clitts, N. J.:Prentice-Hall, 1961), p.12.【注尾】规划教区并建立教区委员会管理制度,1642年的一项法律明确划分为汉普敦,南、东、西、布里斯托尔和韦诺克等6个教区,并在每个教区成立了由全区居民选举组成的教区委员会,负责本教区的管理工作,如修缮教堂、征收宗教税、管理慈善事业等,并进行社区管理。【注释】Keith W. Kavenagh, ed., Vol.3, p.2269, pp.2271-2272; Edwin Scoff Gaustad, p.42.【注尾】由此可见,在弗吉尼亚开辟半个世纪以后,已经建立起一整套较为完善的确立一个真正的官方宗教的法律制度。

    马里兰确立英国国教的立法历经了一番曲折。英王在颁给巴尔的摩勋爵塞西尔·卡尔弗特的特许状中要求根据英国的宗教法规成立教会,这意味着建立英国国教会。但是塞西尔是天主教徒,他建立殖民地的部分目的是为受迫害的天主教同伴寻找一个避难所,同时又希望广泛吸收移民开发土地以尽快获得经济效益,因此他鼓励天主教徒和新教徒一同移民。为了避免宗教冲突,马里兰议会在1649年4月通过《宽容法》,赋予所有基督教徒信仰自由的权利,废除所有宗教方面的强制。【注释】原文献见Keith W. Kavenagh, ed., Vol.3, pp.1322-1323.【注尾】但宽容并未带来和平,马里兰政权在天主教徒和新教徒之间几经更迭。1692—1715年马里兰丧失业主身份、成为皇家殖民地期间,《宽容法》被抛弃,英国国教会的地位逐渐上升,1702年获议会通过的确立英国国教法标志着英国国教正式成为这个殖民地的官方宗教。【注释】原文献见Keith W. Kavenagh, ed., Vol.3, pp.1324-1328.【注尾】1715年马里兰恢复业主身份时,第四代巴尔的摩勋爵是英国国教教徒,继续维持了确立英国国教的局面。

    纽约是马里兰以北唯一一个明确立法确立英国国教的殖民地。纽约最初是荷兰的殖民地,1629年荷兰人将荷兰国教——荷兰改革派教会确立为官方宗教,但荷兰为了商业、经济利益,宗教政策较为宽松,路德教徒、贵格教徒、长老会教徒和天主教徒也来定居,很快形成了宗教多样局面。1664年纽约归英国统治,英荷双方签订的条约中规定维持这种局面,英国给荷兰国教徒等以宽容。1688年光荣革命后纽约正式成为英国皇家殖民地,皇家总督被指示“尽可能”寻求确立英国国教的立法,1693年本杰明·弗莱彻总督迫使议会通过确立宗教的法律,号召6个“充分优良的新教牧师”到纽约市及附近的威斯特切斯特、昆斯和里士满县的6个教区中服务,并在这些地区征税支持国教牧师。【注释】Sydeny E. Ahlstrorn, A Religious History of the American People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72), Vol.1, p.274.【注尾】“新教牧师”实指英国国教牧师。1697年纽约建立第一个英国国教堂,半个世纪后增加到20个。【注释】Edwin Scoff Gaustad, p.87.【注尾】

    此外,还有两个殖民地需要一提,它们是新泽西和特拉华。在新泽西,由于1702年成为皇家殖民地,当局曾给英国国教会以特别对待,以致半个世纪内英国国教堂增加18个。【注释】Ibid.【注尾】特拉华原是荷兰人的殖民地,其主权又一度落入瑞典人之手,英国人夺得这块殖民地后,1682年曾并入宾夕法尼亚,直到1702年才成立独立的殖民地,之后英国国教才有所发展,其教堂一度增加到14个。【注释】Ibid.【注尾】但在这两个殖民地,并没有明确的确立英国国教的立法,除天主教徒外,所有基督徒都受宽容,因而英国国教的地位是不明确的,难以说它是官方宗教。

    因此,从立法上看,前述6个殖民地按照移植母国国教的正统原则,明确立法确立了英国国教会的官方宗教地位。

    2.从宗教实践上看

    虽然以南部为主、外加纽约在内的六个殖民地明确立法确立英国国教为自己的官方宗教,但由于客观环境以及主观因素的限制,实际执行情况并不尽人意。南部采取的种植园拓殖体制使人口居住格外分散,造成划分的教区面积广大,再加上交通不便等因素,给牧师服务、居民礼拜都带来现实的困难。许多需要在教堂举行或由牧师主持、参加的仪式改在家里由俗人举行甚至省掉,大多数种植园有自己的墓地。征收宗教税的工作也时常遇到抵制,使教会无法得到良好的供给,牧师薪俸得不到保障,有的牧师生活极为贫困,根本无法与母国的牧师相比。英国的国教牧师不愿意到殖民地工作,使无法自己培养牧师和授予牧师职位的北美诸殖民地得不到足够的牧师为教会服务。据统计,1701年北美殖民地共有英国国教徒43,000人,而牧师只有大约50名,其中弗吉尼亚有教徒20,000名,约有60个教区,牧师人数25人,尚有一半以上的教区没有牧师;马里兰的教徒同样也是20,000名,但牧师人数更少,只有17人;其他殖民地的牧师只有2名甚至不到2名。【注释】Sydeny E. Ahlstrorn, p.276.【注尾】到1750年,弗吉尼亚人口增至231,000人,其中白人130,000人,只有90名牧师为其服务;约同样数量的牧师为马里兰的98,000名白人服务。【注释】〔英〕R.C.西蒙斯:《美国早期史》,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271页。【注尾】可见牧师缺乏之严重,远远不能与人口相适应,有的牧师不得不负责两个以上的教区,更为服务带来了困难。不仅如此,北美殖民地的英国国教会还存在着建制上的严重缺陷,它一直没有主教,只是一群没有中央权力机构的分散教区,是“一个没有主教的圣公会教会”,“实际上并没有成为真正的圣公会”。【注释】〔美〕丹尼尔·布尔斯廷:上引书,第142页。【注尾】

    地广人稀的环境加上英国国教会本身势力有限,给其他非国教派的进入与发展留下了很大余地。即使在实行宗教排外政策最为严厉的弗吉尼亚,也未能完全阻止非国教派的进入,早在17世纪60年代贵格教徒就成功地建立起自己的社区,到18世纪,长老会、浸礼会和卫理公会教徒纷纷到弗吉尼亚边区定居。马里兰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是天主教徒的“避难所”,后来又是卫理公会的主要中心,“英国国教虽然具有官方地位,但它没有受到普遍的尊敬”。【注释】Edwin Scoff Gaustad, pp.76-78.【注尾】卡罗来纳和佐治亚开发较晚,到1750年,南卡罗来纳大约共建起17个英国国教堂和小教堂,北卡罗来纳只建起9个国教会,佐治亚则更少,只分布着几个英国国教堂【注释】〔英〕R.C.西蒙斯:上引书,第271页。【注尾】。在南卡罗来纳,“教派林立”;北卡罗来纳的浸礼会教堂比英国国教堂还多,与贵格会、长老会、德国改革派教会和摩拉维亚教派一起形成不信奉国教者的丰富景象。佐治亚到美国革命时期总人口不足50,000人,却代表着犹太教、路德教、长老会等多个教派。【注释】Edwin Scoff Gaustad, pp.107-108.【注尾】纽约的宗教情形更为复杂,成为“不同信仰者的天堂”,其总督说:“这里有各种各样的宗教,但根本没有占绝对多数的一派”。【注释】Ibid, P.85;Louis B. Wright, The Cultural Life of the American Colonies: 1607-1763 (New York: Harper & Row, 1962), p.87.【注尾】众多非国教派团体的进入造成了宗教的多样性。

    3.英国国教会的实际影响与社会承认问题

    英国国教会在17世纪增长缓慢,1701年共43,000人,不及此时的新英格兰公理会人数的一半。许多移民被“遗弃给无神论和不信奉国教。”【注释】Sydney E. Ahlstrorn, p.276.【注尾】到了18世纪,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繁荣,英国国教会庄重典雅的仪式逐渐受到中上层人们的欢迎,加上教会本身的努力,教徒人数增长很快,到1775年革命前夕,共有480个教堂,50万信徒,从教徒人数而言是北美殖民地的第二大教派。【注释】Jerome R. Reich, p.194.【注尾】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英国国教徒并未独占政治权利,但“作为国王的教派,它特别对像皇家官员和其他社会名流等社会上层人士具有吸引力。”【注释】〔美〕戈登·伍德:上引书,第10页。【注尾】英国国教徒在社会与政治生活中具有很大势力,到18世纪中期,英国国教徒中执掌公职的人员数量比例超过了他们在社会中所占的人口比例;弗吉尼亚的政治和社会领袖都是有势力的英国国教徒,1776年弗吉尼亚制宪会议的代表共100多人,只有3人不是教区委员;《独立宣言》的签署者中,2/3是英国国教徒。【注释】〔美〕戈登·伍德:上引书,第10-11页;〔美〕丹尼尔·布尔斯廷:上引书,第148页。【注尾】英国国教会因此被视为上层阶级或统治阶级的宗教。

 

 

    第三种类型是新英格兰地区(罗得岛除外),它确立了官方教会但又与南部和纽约不同。普利茅斯(1691年并入马萨诸塞)、马萨诸塞、康涅狄格、纽黑文(1662年并入康涅狄格)和新罕布什尔,都是由英国清教徒开拓、以清教移民为主并由清教徒控制的。清教徒移民美洲的主要动因旨在逃避国内的宗教压迫,追求自我信仰自由。这样,在英国作为国教对立面、倍受歧视和迫害的清教,到殖民地以后反被奉为官方宗教。其实,清教原本并不是一个紧密一致的联合体,只是由于具有“净化”英国国教——安立甘宗的共同目标才获得统一的称号,但在怎样净化、净化后的教会应是什么样子等具体问题上存在很大分歧,有主张实行长老制的,也有主张实行公理制的。移居新英格兰的主要是清教中的少数派,即主张以公理制原则建立教会的一派,因此公理会便成为新英格兰的官方教会。其主要表现可分述如下:

    1.教会的建立和维持受到政府的支持。按照公理会的契约学说,教会并不是由国家建立的,而是由能够得救的人即上帝的选民通过与上帝订立契约、并在相互之间订立契约的方式自愿组成的,教会的权力也属于全体会众而不是国家,所谓公理即“公众管理”之义。【注释】段琦:《美国宗教嬗变论》,今日中国出版社,1994年,第125页。【注尾】因此普利茅斯、马萨诸塞最初建立的公理会,就是直接由其会众进行管理,各自独立、互不隶属的。但是为了建立“上帝的王国”,实现全体会众的统一,清教徒同时又认为:世俗政府有责任支持、加强教会,压制异教运动并惩罚不去教堂的人,其目的是与教会一起共同完成建立“上帝的王国”的目标。从这种“双王国理论”出发,为了保证教会的统一,1636年马萨诸塞议会投票决定:未经立法机构同意,不允许成立新的教会。【注释】Henry Kalloch Rowe, The History of Relig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Englewood Cliffs, N.J.: Prentice-Hall, 1924), p.26.【注尾】1638年又通过法令,规定向全体居民征税以支持教会,同支持政府一样。【注释】Keith W. Kavenagh, ed., Vol.1, p.421.【注尾】这样,一方面,在马萨诸塞建立的公理会,得以享受经济特权,被赋予特殊地位;另一方面,又赋予世俗政权以某种干预宗教的权力,使政教趋于合一。后来建立的康涅狄格和新罕布什尔,都模仿了马萨诸塞的制度,1693年康涅狄格成立政府,制订法律规定:在宗教事务上确立国家权力,全社区都支持公理会。纽黑文最初建立的“圣经共和政体”甚至比马萨诸塞还要严格。【注释】Henry Kalloch Rowe, pp.35-36.【注尾】

    2.清教徒垄断政治。清教徒认识到,要实现自己的目标,必须把殖民地的全部政治权力控制在自己手中,因此很快采取了垄断殖民地政治权力的步骤。1631年5月马萨诸塞第一届议会即作出决定:“除教会会员外,其他人不得被允许进入这个政治自由体。”【注释】Clifton E. Olmstead, p.22.【注尾】从而把自由民权限制在公理会会员内,公理会会员资格成为享有自由民权的唯一前提条件,在殖民地形成垄断政治的局面。为了保证教会的纯洁和虔诚,各教会对入会条件均有严格限制,因而教会会员人数总是有限的,远远不及居民总人数,殖民地政治也不可避免地落入这些少数人之手。据统计,1640年时,大约3000名清教徒控制着15,000名无选举权的居民的命运,【注释】〔美〕卡罗尔·卡尔金斯主编:上引书,第72页。【注尾】其比例是1:5。

    3.宗教生活的日益组织化和严格化。1648年,新英格兰各地的牧师在坎布里奇开会,通过著名的《坎布里奇宣言》,又称《公理会大宪章》,对公理会的教义、礼仪和制度作了严格规范。在教义上,采纳英国于1643年制订的、以加尔文主义为基础的《威斯特敏斯特信纲》(1679年各教堂会议又采纳英国独立派人士于1658年制订的《萨伏伊宣言》),尊奉《圣经》为最高权威。在礼仪上,规定教士不穿法衣;严格依据《圣经》来源,将圣礼由七项减为两项,只保留洗礼和圣餐;圣餐仪式上,受圣餐者在从牧师手中接过圣餐时不再下跪,等等。改造后的礼仪大为简化,体现了平等精神。在制度上,强调公理会的教会自治,教会的所有职员均由会员选举产生,教会事务也由会员投票决定;为了确保教会会员具有“在宗教原旨方面的知识和他们在皈依上帝过程中的经历”,继续对入会条件提出严格要求,所有入会者都必须接受检验。【注释】Jerome R. Reich, p.195; Edwin Scoff Gaustad, pp.56-59.【注尾】

    新英格兰的宗教生活以安息日礼拜为中心展开。安息日从星期六日落时分开始,至星期日晚上才告结束,此间禁止任何劳动或娱乐,当局为此制订了一系列严酷的法规确保遵行。例如,1646年的一项立法规定,未参加礼拜的人罚款5先令,拒绝《圣经》的人予以鞭笞甚至流放;【注释】Clifton E. Olmstead, p.22.【注尾】1653年马萨诸塞议会又通过一系列所谓“蓝色法律”,对“足以显出不敬上帝、有辱宗教名声和神圣安息日的行为”,予以罚款或戴枷拘禁、示众。【注释】Jerome R. Reich, p.196.【注尾】星期日上、下午,除老人、孩子外,所有居民必须到教堂参加礼拜,做礼拜时有专门教堂官手持木棒在教堂内来回巡视,以监督没有人打瞌睡。家庭是仅次于教堂的宗教生活场所,1629年克拉多克在给萨勒姆的总督的信中说:“我们最热列的渴望是,您在家庭殖民方面予以特别关照,家族首领应在宗教方面接受基本训练,以确保每天早晚的义务按时正式进行,并对每一个家庭予以监督。”【注释】Henry Kalloch Rowe, p.30.【注尾】在家里,所有年龄的人都要参加祈祷。

    殖民地时期牧师缺乏是许多教派面临的严重问题,但公理会从开始就提供了良好的牧师,加上新英格兰以市镇为单位的殖民方式,人口相对集中保证了宗教生活的有效进行。据统计,在1674年以前,有不少于130个牛津与剑桥的毕业生来到新英格兰为教会服务,“可以与人口相适应。”【注释】Hudson S. Winthrop, Religion in America (New York: Macmillan, pub., Co., 1987), p.42.【注尾】为了保证将来有足够的好牧师,他们于1636年成立了哈佛学院,1701年又成立了耶鲁学院,在培养神职人员方面都很成功。整个殖民地时期,在新英格兰公理会服务的1586个牧师中,只有79个不是大学毕业生。【注释】Ibid.【注尾】基础教育同样受到重视,每个市镇都按法律规定成立了语法学校,以保证每一个人都能读懂《圣经》。宗教目的促使了新英格兰文化教育的普及。

    4.排外主义。为了保证“清教社会”的同质与纯一,清教殖民当局在严格规范自己的宗教生活的同时,对持不同意见、不同教派的人采取了严厉排斥甚至迫害的政策。1629年以追求商业利润为目标,对清教徒的宗教事业不怎么感兴趣的伦敦投资人派一个英国国教牧师来到普利茅斯,结果却被赶出了该殖民地。【注释】Clifton, E.Olmstead, p.21.【注尾】早期马萨诸塞内部的持异议者,如罗杰·威廉斯、安妮·哈钦森等人,都遭到了流放的无情对待,导致罗得岛的创建。为了阻止异议、异教者进入,1637年5月马萨诸塞议会通过法令,规定未经立法机关同意,禁止新移民在马萨诸塞永久定居。【注释】The Annals of America, Chicago: Encylopaedia Britannica, inc. 1976, Vol.1, p.154.【注尾】无视此项法律,胆敢侵入新英格兰领土的异教徒均受到严酷迫害,如1651年7月18日马萨诸塞当局对进来的3个浸礼会教徒处以重金罚款后驱逐;【注释】Richard Brandon Morris, Encyclopedia of American History, NewYork: Harper & Row, 1976, p.44.【注尾】50年代贵格教徒来到北美,马萨诸塞从1650年到1658年通过一系列反贵格教徒的法律,其惩罚措施包括拘禁、罚款、烙印、鞭笞、割耳、穿舌直至使用死刑,以致有4名贵格教徒在波士顿被吊死。【注释】Ibid.【注尾】普利茅斯、康涅狄格和纽黑文等殖民地,在马萨诸塞的带动下也制订了类似法律来处罚贵格教徒。甚至禁止印第安人举行宗教仪式。

    从以上几个方面可知,公理会显然是新英格兰各殖民地的官方宗教,而不是一般的教会。在政府的有力支持和严格控制下,17世纪公理会几乎是新英格兰唯一存在的教会。1775年即革命前夕,公理会拥有658个教堂,575,000名信徒,是北美殖民地最大的教派。【注释】Jereme R. Reich, p.60.【注尾】

 

结语

 

    综合上述三种类型可知,北美十三个殖民地的政教关系呈现出纷繁多样的局面,与法属和西属美洲殖民地天主教会一统天下的“纯粹”局面形成鲜明对比。这是与英国采取的较为灵活开明的殖民政策密不可分的。英属北美各殖民地从一开始就享有实际的“治理权”,具有很大的独立性,其政教体制也相对独立,形态各异。一般地说,清教徒控制的新英格兰政教结合最为紧密,官方宗教统治最为严厉有效,存在的时间也最长,直到19世纪上半叶才被完全废除。以南部为主的各殖民地政教结合较为疏松,虽然直接从母国移植了英国国教,但真正使其具有官方宗教地位的也只有弗吉尼亚,在马里兰、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佐治亚和纽约,英国国教会的势力实际上是有限的,存在时间也短,其官方宗教地位在独立后制订的州宪法中便相继被取消了。还有两个殖民地自始至终没有确立官方宗教,而实行政教分离和宗教自由。

    英属北美十三个殖民地政教关系多样、且在整体上较为松弛的局面,为美国建国后顺利实行政教分离准备了条件。1789年被国会采纳、1791年生效的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为联邦确立了不建立国教和实行宗教自由的原则,从而使美国在西方率先完成了从政教结合的传统向政教分离的现代原则的转变。

 

    张红菊: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