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研究》2003年第2期

   

   

探析美国宪法修正案的注释

 

李道揆

   

   

   

    2002年10月, 收到李世洞先生以编者的名义赠送的《美国研究词典》(以下简称《词典》)。《词典》的面世,对于促进我国美国学的发展将起积极的作用,我为此很是高兴。 但是在浏览《词典》时,我意外地发现此《词典》在转引本人的专著《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一书中的附录2《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时,“对一些修正案的批准日期依据R. B. 莫里斯编:《美国历史百科全书》第6版(纽约,1982年)作了订正”(见《词典》1176页)。【注释】刘绪贻、李世洞主编:《美国研究词典》,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76页。 李道揆著《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有两个版本。 一个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简称李著社科版),另一个是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简称李著商务版)。 社科版只注了第1到26条宪法修正案批准日期,依据是J. H. 弗格逊和D. E. 麦克亨利:《美国政府制度》(第12版),纽约·麦克劳-希尔图书公司,1973年版。商务版增补了第27条修正案和第1-26条修正案的提出日期。 这26条的提出和批准日期,均依据美国新闻署1987年出版的《美国宪法》的注释。 社科版和商务版注释的宪法修正案的批准日期是相同的,虽然依据是不同的。 第27条修正案的批准日期,依据《美国法典,2000年版》第LXLX页,英文版。【注尾】但是,我现在写这篇短文,不是要讨论有关擅自修改他人原著的问题,而是这一件事使我认为有必要探析有关美国宪法修正案的注释的一些问题。

 

一、美国宪法修正案及其注释

 

    美国是一个法治国家。 其宪法修正案对美国的成长和发展起着重大作用。 《美国宪法》制定和实施以来,已经二百多年。 在这两个多世纪里,美国的情况不断变化,常出现经济、政治和社会危机,矛盾激化,政治制度的个别环节的运转也出现问题。 这些情况危及美国政局的稳定和经济发展。 为了缓解危机和社会矛盾,改善政府机制,就需要改革。 于是就增订宪法修正案,来改变和增加宪法的内容,使之既能保持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又能适应不同历史时期的需要,缓解危机和矛盾稳定政局,从而使美国得以继续发展。 一条宪法修正案的提出和批准,往往是各种政治力量和利益集团经过长期激烈斗争和妥协的结果。 宪法修正案的批准和实施,体现了美国宪政自我调整的功能。宪法修正案成为实现这种调整的手段之一。

    美国宪法第五条,对宪法修正案的提出和批准程序作出了如下规定:修正案由国会两院各以2/3议员通过联合决议提出,或由国会应2/3州议会要求而召开的制宪会议提出;由3/4的州议会或3/4的州制宪会议批准。 按宪法规定,修正案的提出和批准,仅仅是立法机关的职权,提出的修正案提交各州批准以前,无须总统签署;各州批准的修正案亦无须州长签署。 国会可以决定各州采用哪种方法批准修正案。 实际上,所有的修正案都是由国会提出的,也只有第21条修正案是由州制宪会议批准的。国会提出一项修正案时,常对其规定批准的期限。 到期未得到3/4的州批准,该修正案便消失了。 国会规定的批准期限长短不一。 最短的3个月零7天(第26条修正案),近年来为7年。 有的未规定期限。 第27条修正案是1789年9月25日提出的,经过了202年7个多月,才终于在1992年5月7日被批准。

    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一条宪法修正案的提出或批准日期,只能有一个说法。 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这是因为修正案的正文,都不说明其提出日期或批准日期。 这两个日期都是由文献或专著的编者或作者注释的。 不同来源的注释,对两个日期的说法常有不同,即使政府的正式出版物也不例外。 因此,有必要对宪法修正案的注释探个究竟。

    为此,我查阅和研究了几种官方出版物,百科全书和10多部有关美国政治的专著对宪法修正案的注释,【注释】几种主要的出版物是:(1)The Office of the Law Revision Counsel of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United States Code, 1988 Edition (Washington: U.S. Govt. Pront. Off., 1989), Title 1 - 6, pp. LVIII – LXV; (2) The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Library of Congress,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Analysis and Interpretation (Washington: U.S. Govt. Print. Off., 1973), pp. 25 – 44; (3) U.S. Information Agency,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With Explanatory Notes (USIA, 1987), pp. 44 – 59; (4)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National Archives and Records Service, General Services Administration,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Manaul 1984/85 (revised 1984), pp. 13 – 20; (5) Richard B. Morris et al., eds., Encyclopedia of American History (New York: Harper and Row, 1976) , Bicentennial Edition, pp. 575 – 581.【注尾】并将这些注释和李世洞等主编的《词典》及我的专著的注释放在一起,进行比较研究,产生了几点看法。 现将这几点看法写出来,就正于学界同人和读者。

 

二、《美国法典》:宪法修正案注释之准绳

 

    美国宪法修正案的提出和批准日期,应以《美国法典》的注释为准绳。

    各种书籍对宪法修正案的注释繁简不一,对日期的说法常不相同。 有不加注释的,有只注修正案批准年份的,有注批准年月日的,有简注提出和批准日期的。有只注政府宣布修正案已被各州批准的日期的。 注释明白、详细和规范的首推《美国法典》,其次是国会图书馆国会研究部编纂的《美国宪法:分析和解释》(1973年版,约每十年修订一次,以下简称《美国宪法》国图版)。 二者对每条宪法修正案都注明提出日期、批准日期和政府宣布该条修正案已被各州批准的日期。

    《美国法典,1925年版》是法典的第一版,在1926年出版。 它由美国国会众议院法律修订咨议局编纂出版,由美国政府印刷局印刷。 它多是每6年修订一次。《美国法典,1988年版》是第11版,它的2000年版也已出版。“《美国法典》是美国全部联邦法律的综合大典,…… 是美国法律的最权威的版本”。 (引自《美国法典》中文版前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我认为,美国宪法修正案的提出和批准日期应以《美国法典》的注释为准绳。

    现在我们就以《美国法典,1988年版》,(英文版)为例,来看它是怎样注释宪法修正案的。 它对前十条修正案采用脚注的方式注明:其提出日期;各州批准日期;总统陆续向国会通报各州批准的通知;修正案批准完成的日期。 第11-26条修正案则以一种规范的模式进行注释。 现在以第13条修正案为例,来说明这种模式:

    第十三条修正案由第38届国会于1865年1月31日向各州议会提出,并由国务卿在1865年12月18日的公告中宣布(declared)已被36个州中的27个州的议会批准(to have been ratified)。 各州批准的日期是:伊利诺伊州,1865年2月1日;…… 佐治亚州,1865年12月6日。批准于1865年12月6日完成。【注释】United States Code, 1988 Edition (Washington: U.S. Govt. Print. Off., 1989), p. LX. 【注尾】

    《美国法典》的这种注释是值得称赞的,它包含了不可短缺的4种日期,明确、系统。

    但是《美国法典》对个别宪法修正案的注释也有欠妥的地方。 它对第15条修正案的注释就有这种情况。 注释称,国务卿在1870年3月30日宣布此修正案“已由37个州中的29个州议会批准。 批准的日期是:内华达州,1869年3月1日……艾奥瓦州,1870年2月3日。”【注释】Ibid., LXI.【注尾】这注释有两点不当。第一,当时的联邦共有37个州。 37个州的3/4应该是28个州,不是注释说的29个州。【注释】《美国宪法》,国图版第33页的注释是,“当第28州(艾奥瓦州)的议会批准了这条修正案,批准就可能完成了,当时联邦有37个州”。【注尾】第二,注释在列举各州批准修正案的日期时,漏了亚拉巴马州(1869年11月26日批准),遂使艾奥瓦州成为第27个批准修正案的州,正确的说法应该是第28个。【注释】United States Code, 1988 Edition (Washington: U.S. Govt. Print. Off., 1989), p.LXI.【注尾】

    写到这里,我想对《美国法典,1988年版》的中文版对美国宪法修正案的注释的翻译说几句话。《美国法典,1988年版》中文版,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世界各国法律大典》总编译委员会主持编译,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 它的第一卷《美国法典:宪法行政法卷》于1993年出版,全套共十卷。 这套大型系列译著的出版,是我国学术界和出版界的盛事,值得称道。 但是翻译工程浩大,难度超常,如何做好工作,保证出高质量的产品,则是应当重视的。 就美国宪法修正案注释的翻译而言,我感觉有可商榷的地方。

    上文介绍过《美国法典,1988年版》英文版对第13条宪法修正案的注释。 这里再来看看中文版这条修正案的注释:

    提出和批准合众国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由第三十八届国会于1865年1月31日提交各州立法机关,1865年12月18日在国务卿的公告中宣布已经被3/4 的州立法机关即36个州中的27个州的立法机关批准。【注释】《美国法典:宪法行政法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2页。【注尾】

    将中文版的这个注释同英文版的注释对比,可以看出,中文版不仅删去了27个州议会批准第13条修正案的日期,而且删去了注释的最重要内容——第13条修正案的批准日期。中文版对第11-26条修正案的注释,全使用了上述模式。 此外,翻译中还出现数字错误。 例如第15条修正案,英文版的注释称,此条修正案“已由37个州中的29个州(应为28个州——笔者注)议会批准”,中文版却是“已被39个州中的29个州立法机关批准。”【注释】《美国法典,1988年版》英文版,LXI页;中文版,同上,第22页。【注尾】我认为这样翻译《美国法典》,随意性过大,失忠于原文,有损于读者的利益,是很不应该的。 希望新版能有改进。

    美国宪法修正案的注释,应以《美国法典》的注释为准绳。 因此,我的专著商务版关于第22和23条修正案提出日期的注释(见附表1),以及第12条修正案批准日期的注释(见附表2),都应更改为《美国法典》所注的日期。

 

三、第12条修正案的批准日期应该是1804年6月15日

 

    《美国法典》1976年版和1988年版注释第12条修正案的批准日期,都是1804年6月15日。 可是不同的说法却广泛流传(参见附表2)。美国新闻署为纪念宪法制定二百周年而编的《美国宪法,附注释》、美国总务署编纂的《美国政府手册,1984/85》的注释,都是1804年7月27日。 我手头上有的十多部专著中,有6部注的也是这个日期,只有两部注的是1804年6月15日。 何以有这么多的著作不采用《美国法典》的注释呢?

    在探索中,我发现这或许同《美国宪法》国图版的注释有关。 它对第12条修正案的注释是这样的:

    批准可能在第13个州(新罕布什尔)的州议会于1804年6月15日批准这条修正案时完成,当时联邦有17个州。新罕布什尔州长在6月20日否决了州议会的这个议案。 此议案未能 …… 在州议会再次通过。 但联邦宪法第五条规定:修正案“经各州四分之三州议会或四分之三州制宪会议批准”即生效。 因此 一般认为州长的批准或否决是无关紧要的。 如果新罕布什尔州的批准被认为是无效的,那么这条修正案就在田纳西州于1804年7月27日批准之日生效。1804 年9月25日,国务卿麦迪逊在致各州州长的公告中宣布此修正案已被3/4的州批准。【注释】《美国宪法》,国图版,第28页。【注尾】

    上面这个注释,或许是人们认为1804年7月27日是第12条修正案的批准日期的根据。 然而,这个注释是自相矛盾的。 它先说明新罕布什尔州议会1804年6月15日批准修正案的决议是有效的,州长的否决是不起作用的。【注释】Dillon v. Gloss, 256 U.S. 368 (1921).  美国最高法院在此案的裁决中说:一个州批准一条修正案的日期,法院是按照州议会议事录来确定的,州长的批准日期是不起主导作用的(not controlling)。同上,第25页。【注尾】因此,它的批准使第12条修正案已被3/4的州批准,成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 这条修正案的批准日期理所当然的是1804年6月15日。 因此,注释就无理由和必要把田纳西州随后批准的日期1804年7月27日作为第12条修正案的批准日期。 这样作,只会造成混乱。

    4年后,《美国法典,1976年版》(1977年,第LI 页)直书第12条宪法修正案的“批准于1804年6月25日完成”。 我认为这样做很好。

 

四、《美国研究词典》对美国宪法修正案的注释

 

    《词典》的注释,是以R.B. 莫理斯等编的《美国史百科》对美国宪法修正案的注释为依据的。莫理斯的书中注释有三种写法:(1)第1-10条的注释是〔前十条修正案于1789年9月25日提出,于1791年12月15日宣布生效。〕; (2)第11条到22条修正案的注释则改为:“提出+日期;宣布批准+日期(proposed + date; declared  ratified + date)”。 例如第11条的注是;〔proposed 4 Mar. 1794; declared ratified 8 Jan. 1787〕; (3)第23条到第26条修正案则改为“提出+日期;批准+日期(proposed + date; ratified + date)”。 这3种注释方法,第1种和第3种都明确说明了修正案的批准日期。 可是第2种“declared ratified + date”则费解。 按说这日期该是批准日期。 可是同《美国法典》注释的日期对照起来看,就可看出有11条注的日期都是政府宣布修正案已经为各州批准的日期,因此一般比修正案的批准日期晚。《词典》的编者可能疏忽了《美国史百科》注的“宣布批准的日期(declared ratified + date)同批准的日期(ratified + date)的区别,把二者都看作修正案的批准日期,因此出了问题。 《美国史百科》的注释不规范,用词含义不清,也是有缺点的。

    《美国史百科》对宪法修正案提出日期的注释,有七、八条同《美国法典》的注释不同。 何以会如此,我还没有搞明白,只好存疑。

    此外,对个别宪法修正案的提出日期,有些著作的注释也有不同于《美国法典》的注释的。 例如第22条修正案,《美国法典》的注释是,“由第80届国会于1947年3月21日经众议院第27号联合决议向各州州议会提出”。 而《美国宪法》国图版(1973年版第39页的注释),却说:“第22条修正案由国会在1947年3月24日提出,众议院已于1947年3月21日通过……先前参议院于1947年3月12日通过”。 注释说修正案是3月24日提出的,这是不妥的,因为在这日期前,参众两院已先后通过了提出修正案的联合决议,众院通过在后,其通过之日1947年3月21日即为修正案提出之日。

    关于第24条修正案提出日期的注释出现完全相同的情况。《美国法典》注的提出日期为1962年8月27日。 国会参议院于1962年3月27日通过联合决议,众议院于1962年8月27日通过决议。 《美国宪法》国图版的注释是:国会于1962年9月14日提出修正案,决议案先前已于1962年8月27日由众议院通过,参议院在1962年3月27日通过。 所以,第24条修正案的提出日期应为《美国法典》注的1962年8月27日,而不是1962年9月14日。

    第23条修正案的提出日期,《美国法典》的注为1960年6月17日,而《美国宪法》国图版的注为1960年6月16日,孰是孰非,一时难于说明,也只好存疑。

 

    李道揆: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