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研究》2004年第4期

 

 

20世纪美国毒品政策史的多视角解读

 

——读《美国的痼疾:麻醉品管制的源起》

 

张勇安

 

  美国毒品和毒品政策史研究滥觞于19世纪70、80年代,美国卫生官员出于对管辖地区的麻醉品成瘾问题治理的需要,开始用简单的人口统计学方法对毒品使用状况进行研究。真正从历史视角来研究美国毒品问题和毒品政策的首部历史著作,要数查尔斯·特利和米尔德里达·佩兰斯在1928年合著的《鸦片问题》【注释】Charles E. Terry & Mildred Pellens, The Opium Problem (NY: Bureau of Social Hygiene, 1928).【注尾】一书。其后,随着美国吸毒问题的日趋恶化,这一问题也日益受到公众和政府的关注,并逐渐从医学、社会学、文化学、法学和历史学等多学科交叉融通中成为历史研究的显学,新的论著不断涌现。

  然而,学者立场的不同更使研究带有很强的意识形态色彩,从而不能如实地反映美国管制麻醉品的历史进程。基于此,毒品滥用问题专家、耶鲁医学院儿童精神病学和医学史资深教授戴维·马斯托(1936年-)于1973年完成了《美国的痼疾:麻醉品管制的源起》【注释】David F. Musto, The American Disease: Origins of Narcotics Control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3rd ed.【注尾】一书,此书堪称是美国毒品政策史研究的经典之作,1987、1999年两次再版【注释】1999年同时出版了中文版:戴维·马斯托:《美国禁毒史:麻醉品控制的由来》(周云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注尾】,增添了部分内容,从而令其内容涵盖了整个20世纪,构成了一部20世纪美国毒品政策通史。此书在美国国内获得了超越医学界的高度评价,《华盛顿邮报书刊世界》称此书是“惟一且最好的关于美国麻醉品立法及其形成的政治社会背景的著作”;《纽约时报书评》将其列为“必读书籍”。

  《美国的痼疾》共分为:美国的痼疾、外交官和改革者、《哈里森法》、寻求治疗、州和地方的麻醉品管制、联邦反对维持成瘾、麻醉品诊所时期、困扰的20年代、大麻与联邦麻醉品局、联邦支持医疗方法、1965~1985年毒品容忍的恢复、1986~1997年管制的新努力、麻醉品管制的动力等13章,多视角考察了20世纪美国毒品政策史,并主要对以下方面进行了分析:

1. 国际与国内毒品管制的互动

1969年,阿诺德·泰勒出版了《美国外交与麻醉品贸易:1900~1939年》【注释】Arnold H. Taylor, American Diplomacy and the Narcotics Traffic, 1900~1939: A Study in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Reform (Durham, N.C.: Duke University Press, 1969).【注尾】一书,着重探究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美国参与国际麻醉品管制的外交活动。他关注的重点是美国在此问题上的外交政策,没有探讨这一活动对国内立法的影响。

马斯托教授更多地关注美国借国际麻醉品管制推动国内立法的动机。例如:1909年,美国召集了第一次国际会议——上海鸦片委员会,这使美国背上了一个道德上的责任,即在要求他国制定严厉的法律前,美国应“历史清白”。【注释】David F. Musto, The American Disease: Origins of Narcotics Control, p.40.【注尾】为此,“美国麻醉品之父”汉密尔顿·怀特积极倡导制订和颁布国内麻醉品立法,1910年4月,怀特所提法案由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主席戴维·福斯特提交到众议院。这一法案成为《哈里森麻醉品法》的直接前身。同样,1912年1月23日,美国主导签署的《国际鸦片协议》是推动第一道管制麻醉品的联邦立法《哈里森麻醉品法》制订和颁布的重要外因。美国决定参加1936年“打击危险毒品非法贸易会议”的一个新的动机是:“有可能制订一个公约来强制国内管制大麻和罂粟的种植”。联邦麻醉品局(FBN)专员哈里·安斯林格试图通过寻求其他26国的合作来倡导国际条约管制大麻,从而为国内正在进行的管制大麻的立法活动制造舆论。【注释】David F. Musto, The American Disease: Origins of Narcotics Control, pp.216, 225.【注尾】

  马氏的研究还发现,美国政府不仅借助国际毒品管制推动国内立法,还以国内毒品立法为模型塑造国际毒品管制体系,试图建立“美国化”的国际毒品管制体系,换言之,使美国毒品管制立法“国际化”。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联邦麻醉品局借助“麦卡锡主义”在美国国内掀起的“赤色恐慌”,把毒品问题同国际共产主义的威胁联系起来,推动国会先后颁布了1951年《博格斯法》和1956年《麻醉品管制法》,从而把毒品管制的司法惩治模式推向了高潮。美国政府在加强国内毒品立法的同时,积极地“出口”美国的毒品管制理念。无论在管制的范围上还是在管理的方式上,美国政府都积极倡导以国内毒品立法为样板,并最终确立了美国治下的以《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为基础的全球禁毒体制。

2. 三权分立体制下的毒品管制政策

  美国联邦政府的政治权力在横向上分为三个权力源:国会、总统和联邦最高法院,国会作为法律的制订者和总统担当执法者在毒品管制方面多数情况下趋于一致。然而,联邦毒品立法的执行往往在联邦与州政府、公民与政府之间发生争执,这种争执发展到极致是地方政府对联邦立法的“合宪性”提出质疑,而联邦最高法院的态度和判决成为至关重要的力量。马氏在研究美国毒品立法之时,发现联邦政府制订和颁布毒品立法的司法权基础前后的转变历经60年时间,从借助税收权的1914年《哈里森法》到借助州际商业权力的1970年《毒品滥用预防和管制综合法》,联邦最高法院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914年12月14日,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第一个管制开列鸦片和可卡因毒品处方的立法——《哈里森法》。联邦政府试图借助征税权来管制通过“处方”向成瘾者提供麻醉品的医生和药剂师。然而,管理行医实践,是美国宪法赋予给各州的剩余权力,“地方法院认为哈里森法是一个严格的税收法,如果法律超越了税收和州际贸易权力,它就可能违犯美国宪法的条款”。【注释】David F. Musto, The American Disease: Origins of Narcotics Control, p.129.【注尾】结果,“在放手对付维持成瘾的医生的头几个月里,(蒙大拿州、宾夕法尼亚州和田纳西州)的大量裁决表明,地方法官对政府解释的哈里森法持否定态度”。【注释】Ibid., p.125.【注尾】而联邦最高法院最初的判决对《哈里森法》更是雪上加霜。

1916年6月5日,最高法院在“美国诉金辉谋”案中,以7∶2的表决结果否决了国内税收局在《哈里森法》下扩大治安权力的观点,把税法解释为彻底的禁毒立法的企图受到了指责,这一判决对《哈里森法》的早期执行产生了很大影响,使刚颁布不久的禁毒立法处在了合宪性的边缘。

  但是,随着1919~1920年赤色恐慌在美国国内掀起的保守主义思潮,最高法院对《哈里森法》的解释趋向严格,并决定了何为“合法的”行医实践。1919年3月3日,最高法院在“美国诉多里默斯”案和“韦伯等诉美国”案中同时以5∶4的微弱多数判决联邦政府胜诉,国内税收局解释下的《哈里森法》的“合宪性”得到初步确认,医生为维持成瘾而开列麻醉品有违《哈里森法》。20年代,除了“琳达诉美国案”外,其余10件案件,塔夫脱法院都成了《哈里森法》的坚定的支持者和拥护者,《哈里森法》的合宪性地位得到最终确立和巩固。

3.地方、州与联邦在毒品管制上的合作与冲突

马斯托教授在考察联邦麻醉品管制时,注意到了联邦体制内部:地方、州与联邦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合作与冲突,这种从制度层面对此政治行为的考察,使毒品和毒品政策史研究更富有立体感,而这种制度层面的冲突在当下已经成为“解禁派”要求毒品合法化(特别是大麻合法化)、挑战联邦毒品管制体制的温床。

  事实上,与当下部分州要求大麻合法化不同,联邦第一个管制大麻的立法《1937年大麻税法》的颁布则源于地方的“政治压力”和“安抚西南地区”的需要【注释】Ibid., p.225.【注尾】。

20世纪初,墨西哥人越过美墨边境大量向美国西南部、西部和南部各州移民,其人数呈几何数量级增长。随着墨西哥人向美国这些州的移民,吸食大麻的技术传入到了美国,并在墨西哥移民中间大量散播,吸食大麻的墨西哥人给这些地区带来的不仅是一种恶习,而且对低收入阶层的就业形成了强大的冲击。出于对吸食大麻的恐惧心理和种族上的排外意识,加上“进步主义运动”的外推力,墨西哥移民的主要地区——美国的西南部、西部和南部掀起了大麻管制的热潮。1913年,加利福尼亚州药品局通过修改州《有害物质法》把印度大麻纳入管制之列。【注释】Dale H. Gieringer, “The Forgotten Origins of Cannabis Prohibition in California”, Contemporary Drug Problems (Summer 1999), Vol. 26 No. 2, pp.238, 248~259.【注尾】以此为开端,1931年,先后有16个州对大麻进行管制。

  东北部和中西部州虽然不像上述各州那样遭遇到有吸食大麻习惯的墨西哥移民大量涌入的压力,但从东部兴起的进步主义运动到20世纪初日渐高涨,改革派积极地倡导禁酒和管制麻醉品运动,作为这一运动的“副产品”,大麻在州层面开始受到关注。1912年,马萨诸塞州率先通过法令来管制大麻,到1931年,先后14个东北部和中西部州通过了管制大麻的禁令。

  在州的积极游说和倡导之下,联邦政府逐渐认识到制订联邦立法势在必行。1937年8月2日,《大麻税法》由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签署,10月1日正式生效。

  因此,地方和州是联邦颁布大麻税法的动力源,正是地方、州把宪法赋予的剩余权力部分地让渡给了联邦政府,才使大麻税法在颁布之初避免了合宪性危机,也为遏阻大麻在第一次吸毒浪潮的泛滥提供了保证。

4. 毒品管制的两种模式:司法惩治模式与医学模式

  美国的毒品政策史始终是司法惩治模式和治疗模式二者相互争斗的过程。哥伦比亚大学“国家成瘾和物质滥用中心”的高级研究助理史蒂文·R.贝伦科总结美国毒品政策史的显著特点时指出,美国毒品政策史是“医学方式管制毒品和司法惩治方式之间紧张关系的循环往复”。【注释】Steven R. Belenko, ed., Drug and Drug Policy in America: A Documents History (Westport, Connecticut: Greenwood Press, 2000), p.XXX .【注尾】马斯托教授的实证研究恰恰证明了这一见解。

1914年,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哈里森法》,并从此确立了此后半个多世纪的以司法手段来管制毒品问题的模式。在联邦政府通过司法惩治来管制麻醉品的滥用时,1919年始,美国各地相继建立40余家麻醉品诊所,到1925年,因遭到国内税收局对维持成瘾的反对而相继被迫关闭。1951年的《博格斯法》、1956年的《麻醉品控制法案》更把以严厉的司法手段惩治毒品贩卖者的“司法惩治模式”的实践推向了顶峰,维持和治疗成瘾一直被联邦政府所反对。此后,随着科学的进步尤其是医学的发展和公众对成瘾的认知,“医疗模式”开始受到政府的重视,1962年,联邦麻醉品局专员安斯林格的退休,也为重新审视毒品政策提供了可能。是年9月,白宫会议是联邦政府开始放弃“惩治-威慑哲学”的具体标志。【注释】David F. Musto and Pamela Korsmeyer, The Quest for Drug Control: Politics and Federal Policy in a Period of Increasing Substance Abuse, 1963~1981 (New Haven and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2), p.7.【注尾】1965年,联邦政府颁布了管制毒品滥用修正案,根据这一法案设立了毒品滥用管制局,进一步削弱了联邦麻醉品局的霸权地位。1966年11月8日,约翰逊总统签署了《麻醉品成瘾康复法》。该法规定在成瘾者或亲属的要求下,通过民事程序为非刑事犯的成瘾者提供治疗;同时为各种研究活动和地方治疗设施2年内提供1500万美元的资助。1970年,尼克松政府颁布了《毒品滥用预防和管制综合法》,把《哈里森法》长期完善过程中形成的纷繁复杂的规定纳入一个法律之下,更加注重司法惩治和医学模式的结合。自此,各届政府都颁布综合性质的法律及政策,如克林顿政府的《国家毒品控制战略》,试图全方位、多层次地解决美国的毒品问题。

  马氏通过对两种模式的研究,使读者可以更清楚地了解美国毒品政策史不单是一部管制毒品的惩治史,而且也是治疗毒品成瘾的历史。

5. 麻醉品管制的动力

  美国管制麻醉品的动力是什么?这是研究麻醉品管制政策的学者不可回避的问题。马斯托教授认为,“美国关注麻醉品不只因为它是个医学或法律问题,而且因为它全然是个政治问题”。推动管制和禁止麻醉品的力量源自“不同社会经济集团、不同种族和不同世代之间深层的紧张关系”,同时,也不排除某些毒品心理上的吸引力。【注释】David F. Musto, The American Disease: Origins of Narcotics Control, p.294.【注尾】“成瘾者与外国团体和国内少数族裔视为一体,他们已经引起了强烈的社会恐惧,成为严格而广泛的社会和立法管制的对象”。【注释】Ibid., p.5.【注尾】华人之于鸦片,黑人之于可卡因,墨西哥人之于大麻——“麻醉品种族主义”(Narcoracism)的泛滥成为美国地方和州管制吗啡和可卡因使用的加速器。同理,“将国内的邪恶归罪于国外的设想与将吸食毒品归于少数族裔是合拍的。外部和内部的原因都可归罪于非美国因素”,【注释】David F. Musto, The American Disease: Origins of Narcotics Control, p.298.【注尾】这样,把罪过归给他人,方便了采取更严厉的惩罚措施来对付某些犯人。此一心理上的内在偏见,也成为今天美国毒品战中偏重供方战略,打击毒源国的驱动力。

  因此,马斯托教授建言,美国麻醉品使用和管制的历史使人难以相信存在一种简单的办法解决这一长期存在的问题;要合理地管制毒品的使用就要知道它在生理和心理方面的影响,了解毒品流行的社会动因,同时清楚法律制裁对吸毒和其有害后果的实际效用。制订政策之时,必需考虑到过去毒品立法中的偶然的和不合理的因素。

  《美国的痼疾》一书集中于研究美国毒品和毒品政策的历史变迁,马斯托教授以麻醉品管制的历时性发展为理路,全面再现了20世纪美国管制成瘾性麻醉品历史的宏伟画卷。同时,马氏把麻醉品管制的演变放在历史的语境中进行多面相的考量,揭示出此一政治行为深层的社会、文化、经济根源。与同类的著作相较,无论是资料的收集、探讨的视域、研究的方法和立场方面,它都独具特色。

1. 以历史文献为基础。马斯托教授在《美国的痼疾》一书1973年版前言中指出,“已经出版的美国管制麻醉品立法的著作忽视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基于此,他从历史学的视度着笔,充分利用了研究不曾关注的原始资料,包括哈里·安斯林格、查尔斯·布伦特和汉密尔顿·怀特等影响美国麻醉品立法的关键人物的个人档案,农业部化学局记录、司法部记录、公共卫生事业部记录及财政部国内税收局禁酒部记录等。该书以原始资料为基础,全面再现了20世纪美国管制成瘾性麻醉品的历史。2002年,马斯托教授与帕梅拉·科尔梅耶共同撰写了《毒品管制的诉求:物质滥用增长期的政治和联邦政策,1963~1981年》【注释】David F. Musto and Pamela Korsmeyer, The Quest for Drug Control: Politics and Federal Policy in a Period of Increasing Substance Abuse, 1963~1981.【注尾】一书,该书充分利用了约翰逊、尼克松、福特和卡特总统图书馆的政府档案、国家医学图书馆档案、国会图书馆档案和前政府官员的私人档案,并把这些文献专门制作了CD-ROM光盘,不仅为作者详细地考辨1963-1981年间美国联邦政府毒品管制政策的演变奠定坚实的基础,而且为其他研究者减轻了收集资料的难题。同时,这部著作可以说是前者的“姊妹篇”,新著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前者研究的薄弱环节。2002年,马氏主编的《美国毒品文献史》【注释】David F. Musto ed., Drugs in America: A Documentary History (New York: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2002).【注尾】一书也体现了作者扎实的文献基础。

2. 注重从国际视域、联邦体制、政府机构间的合作与冲突中考察美国毒品管制政策和理念的变迁。例如:马斯托教授研究《1937年大麻税法》时,详细考察了1930~1936年国际禁毒活动、1906~1920年联邦对印度大麻的管制、1920~1934年国内对印度大麻恐惧的增加、1935~1939年联邦管制大麻的前奏诸问题,既关照到了国际禁毒活动的影响,又勾勒出地方、州与联邦在这一问题上的合作与分歧,同时研究了联邦麻醉品局内部的矛盾,这种立体式的研究模式,更有助于明晰大麻管制政策的源起。【注释】David F. Musto, The American Disease: Origins of Narcotics Control, pp.210~229.【注尾】

3.充分利用历史学、社会学、医学、政治学等学科进行交叉研究。美国毒品问题和毒品政策史的复杂性,使其不可能通过单一的学科展开论述,马斯托教授语言学、医学的教育背景,为其展开跨学科研究奠定了基础。

4. 居间性的研究立场。这一立场使作者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道德、意识形态、政治和哲学观点的强大影响,从而保证了研究更具客观性。例如,马氏探讨哈里·安斯林格专员和他所领导的联邦麻醉品局在大麻非法化过程中的作用时体现的最为明显。“大麻合法化派”学者认为,大麻税法的颁布是哈里·安斯林格领导下的联邦麻醉品局积极鼓动的结果【注释】Richard J. Bonnie and Charles H. Whitebread II, The Marihuana Conviction: A History of Marihuana Prohibi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New York: The Lindesmith Center, 1999); Alfred R. Lindesmith, The Addict and the Law (Bloomington: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1965).【注尾】,更有甚者指出,这是联邦麻醉品局与杜邦财团、赫斯特报系之间相互勾结的一场“阴谋”,是他们为保护既得利益而对有经济前景的大麻工业进行限制,从而把大麻“妖魔化”的结果。【注释】John Craig Lupien, Unraveling an American Dilemma: The Demonization of Marihuana (A Masters Thesis, Pepperdine University, April, 1995), Jack Herer, The Emperor WearsNo Clothes: Hemp & the Marijuana Conspiracy (Van Nuys, California: AH HA Publishing, 1998).【注尾】马氏通过考证1937年大麻税法形成的社会历史背景,指出联邦通过1937年大麻税法是源于地方的“政治性压力”。这一论断与迈克尔·沙勒教授的研究结果不谋而合【注释】Michael Schaller, “The Federal Prohibition of Marihuana,” Journal of Social History (Fall, 1970), Vol. 4, No. 1, pp.61~74.【注尾】,后又得到了约翰·加利和阿林·沃克两位学者的印证【注释】John Galliher & Allynn Walker, “The Puzzle of the Social Origins of the Marihuana Tax Act of 1937,” Social Problem (February 1977), Vol. 24, No. 3, pp.367~376.【注尾】。无疑,马氏的论断更具客观性。

  诚然,马斯托教授的著作已经成为美国毒品政策史研究中的经典之作,但不可否认,他的著作中也存在一些令人遗憾的地方:

  首先在资料方面,马斯托教授对一些原始的资料仍然挖掘不够,这些资料主要包括:联邦麻醉品局年报、美国国会记录、国务院的外文件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作者对国会在制订毒品管制政策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探讨。同时,关于国务院在毒品管制政策制订,尤其是在国际毒品管制体系中的作用的研究也不够深入。

  其次在内容方面:马斯托教授对美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尤其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毒品管制政策的研究还存在有待深入的地方。如美国在全球禁毒体制确立过程中的外交活动关注不够,《毒品管制的诉求》一书集中于研究美国1963-1981年间联邦政府毒品管制政策的变迁,仅偶尔提及了联合国《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注释】David F. Musto and Pamela Korsmeyer, The Quest for Drug Control: Politics and Federal Policy in a Period of Increasing Substance Abuse, 1963~1981, p.36.【注尾】可喜的是,1999年,英国学者戴维·比利泰勒出版了《美国与国际毒品管制:1909~1997年》【注释】David R. BewleyTaylor, The United States and International Drug Control, 1909~1997 (London and New York: Pinter, 1999).【注尾】一书,2000年,美国学者威廉·麦卡利斯特出版了《20世纪的毒品外交:国际史》【注释】William B. McAllister, Drug Diplomacy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 An International History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2000).【注尾】一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缺憾。

  但是,瑕不掩瑜,该书已经成为美国毒品政策史研究的经典之作,同时,美国高校医学院、社会学系和历史系等多系科都将其列为学生的必读书。马斯托教授也因此被称作是“国家的财富”和“著名的美国麻醉品政策史学家”。

  张勇安:复旦大学历史学系在读博士研究生

 

 

*****

 

 

美国政府档案缩微胶卷免费向中国读者开放

 

 

近日,美国驻华使馆新闻文化处信息咨询中心免费向中国读者开放美国政府档案缩微胶卷。此次开放的19世纪末到20世纪中期的部分美国政府档案,包括:《“亲眼所见”:史迪威将军书信集,1942年1月~1944年10月》、《美国国务院有关中国内政事务的文件,1910~1929》、《美国驻华公使馆文件,1849~1931》等美国政府有关中国事务及中美关系的档案资料。凡需使用上述资料的中国读者,可免费在该中心查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2801房间美国教育交流中心,电话:65973242转207,212,220。(梅文)

 

 

*****

 

 

更正

 

 

    本刊2004年第3期“著述巡礼”栏中对《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的历史渊源》(第156页第2行)一书的简介,将该书著者误为“王明”,实际上应为南通大学历史系教授、历史学博士陈明。特更正,并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