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研究》2005年第4期

 

西方学者对腐败的理论研究

 

周琪

 

〔内容提要〕本文在阅读大量西方,特别是美国学者关于腐败理论研究著述的基础上,对腐败理论在西方的演变,西方学者对腐败的定义、腐败产生的根源及后果等问题的不同看法,进行了分析和整理。文章认为,美国对于政治腐败的系统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那时美国学术界产生了政治腐败研究的修正主义方法。经过近25年的争论,约瑟夫·奈用现代化过程来解释腐败的观点,得到了不少学者的认同。文章在最后提出了现代化是否都要经历一个政治腐败的过程、用于解释第三世界国家腐败的理论是否适用于我国等令人深思的问题。

关键词:美国政治与法律 政治腐败 理论研究

 

  在美国,对政府腐败的系统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也正是在这一时期,美国学术界产生了政治腐败研究的“修正主义”方法,开始把腐败定义为偏离某种被接受的具体行为规则,用缺乏某种经济和社会制以及其他一些条件来解释腐败产生的原因。人们一般公认,大多数美国学者赞同三种类型的对腐败的定义:公共责任的、公共利益和公众舆论的定义,以及经济学家们所作的另一种以市场为中心的关于腐败的定义。在经过将近25年的争论之后,以公共责任为中心的约瑟夫·奈的定义被较广泛地接受。美国关于腐败的理论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腐败与文化的关系、腐败与民主的关系、腐败与现代化的关系,以及腐败的“功能”。腐败在政治方面带来的最大危害是,削弱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降低了政府的合法性,阻碍了政治制度化的进程。

  在20世纪的最后10年,政治腐败在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中较为普遍,其严重性至今还没有出现减弱的趋势。然而,政治腐败案例虽然也在美国层出不穷,但它并未被视为当代美国政治中的一个严重问题,而只是美国政治学讨论的众多问题之一。当前,美国学术界对政治腐败关注的表现之一是,许多大学开设了关于这方面的课程,讨论政府如何防治腐败,如哈佛大学肯尼迪学院开设了名为“政府道德”的课程,约翰·霍普金斯大学高级国际研究院也设有名为“腐败”的课程,重点研究第三世界国家的腐败和反腐败。本文将探讨西方(主要是美国)社会科学中有关腐败的理论,以拓宽和加深我们对腐败的起因和弊端的认识。

 

一、政治腐败理论在西方的演变

 

  在西方,政治腐败的定义不是一成不变的。最初,政治腐败的定义是同政治制度和政治程序联系在一起的。北美独立战争前后,美国人(在美国获得独立之前是北美殖民地人民)一直把英国制度看作是腐败的,因为那时英国的第一任首相罗伯特·沃尔波尔(Robert Walpole)【注释】英国第一任首相罗伯特·波尔波特在位期间为1721~1742年。【注尾】及其同伙通过操纵英国议会来统治英国,政府官员在很大程度上通过金钱交换和庇护而被录用。当北美殖民地人民对英国的抗议发展成为革命高潮时,他们对英王乔治三世及其大臣腐败的谴责更趋于激烈。

  相比之下,北美殖民地人民对瑞士有较为正面的看法,他们认为瑞士不仅采用了类似美国新英格兰地区乡镇中所采用的直接民主制,而且有效地保护了地方政治不受潜在的政治集中化和“暴君”的侵害。然而,在美国人眼中,丹麦和瑞典的制度是腐败的,因为它们的议会权力被君主所削弱,君主剥夺了贵族和市民早先所享有的立法权。人民和精英不能对行使权力者进行有效制约。【注释】Arnold J. Heidenheimer and Michael Johnston, eds., Political Corruption, Concepts & Context (New Bruswick  and London : Transaction Publishers, 2002), p.6. 【注尾】

  北美殖民地时期所使用的腐败概念同现代政治学上所使用的概念有些重合,如公共官员滥用权力和接受贿赂;但又有明显的差别。那时所讲的腐败在很大程度上是“制度腐败”(institutional corruption),而不仅指官员个人的腐败。从个人腐败的理论出发,即使是在人们广泛认为没有出现政治制度腐败时,即在没有发生宪法规则衰败的制度中,也存在一些“腐败的”公共官员。而在政治制度腐败方面,18世纪西方国家对腐败的批评同现代理论也有差别,例如,18世纪的批评者把建立标准军队和国债的增长看作是政治制度腐败的一个指标,但现在,即使最极端的批评者也不这样看。

  许多美国学者认为,西方腐败的理论可以追溯到一些西方思想家,如修昔底德、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马基亚维利和卢梭,并认为这些思想家关于腐败理论的共同之处在于,他们相信防止腐败的方法是教育、广泛的政治参与,以及把限制财富积累作为法律和结构的补充手段。【注释】Joel L. Fleishman, Lance Liebman, and Mark H. Moore, eds., Public Duties: The Moral Obligations of Government Officials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London, England: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1), p.197.【注尾】北美殖民地时期思想家所使用的腐败概念同西方早期的一些思想家的概念相似,如修昔底德和柏拉图,他们用腐败的“坏政体”来形容道德败坏和政治秩序衰败的局面。美国19世纪百科全书中的“政治腐败”条款,采用的是孟德斯鸠从亚里士多德那里借用来的定义,即把暴君看作是君主制的“腐败的”变体。而关于卢梭的理论,卡尔·J.弗里德里克(Carl J. Friedrich)认为,“卢梭深切地担忧他那个时代的道德腐败,他把自己看作是必须发出警告的智慧的人……卢梭担忧的主要是道德腐败,他只间接地担忧政治腐败,因为它是道德腐败产生的背景。”【注释】Arnold J. Heidenheimer and Michael Johnston, eds., Political Corruption, Concepts & Contexts, p.6.【注尾】

    确切地说,西方早期的腐败概念与民主理论相关,其逻辑是,如果用腐败方式做出政策选择,便不可能有民主。

    到了现代,关于腐败的讨论不再集中在“制度衰败”上,而是用滥用职权的公共官员接受金钱或值钱的东西来定义腐败。西方理论家们此时一般把腐败看作是道德问题,他们认为,政府之所以腐败,是因为那些邪恶的和不道德的人获得了有权力的地位和公众的信任。其解决的方法是,“把这个恶棍赶出去”。【注释】Gerald E. Caiden and Naomi J. Caiden, “Administrative Corruption,” Public Administrative Review, vol. 37, no.3 (May/June, 1977), p.301.【注尾】腐败因此被看作一个社会中的偶然现象,可以通过适当的法律和规劝来防止。不过,甚至在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美国的丑闻报道者在揭露美国的贪污和腐败时,也怀疑这些现象并不是孤立存在的。

    这样,原有的腐败概念逐渐变得不再适用了。社会科学家们要求更精确的和更客观的关于腐败的定义,要求解释公共官职同腐败之间存在的某种关系。于是到了70年代,在美国产生了“修正主义”方法,开始把腐败定义为偏离某种被接受的具体的行为规则,用社会道德和缺乏经济和社会制度及其他一些条件来解释腐败的存在。 

 

二、当代西方社会科学家对腐败的定义

 

    虽然腐败是一个美国政治生活中始终存在的问题,但是在70年代之前,除了个别例外, 对美国政治的各种分析尚没有对腐败作过系统地研究。对腐败进行认真研究常常发生在重大贪污问题被揭露出来之后,如水门事件之后对政治腐败的兴趣重新被激发出来。不过,缺乏明确的腐败定义仍然阻碍着对腐败的系统研究,如美国学者约翰·彼得(John Peters)和苏珊·韦尔奇(Susan Welch)1978年所说,“在所有的研究中,十分明显的是,无论人们研究了美国政治的哪一方面,对腐败的系统研究都缺乏一个充分的定义。”【注释】John G. Peters and Susan Welch, “Political Corruption in America: A Search for Definitions and a Theory, or If Political Corruption Is the Mainstream of American Politics Why Is It Not in the Mainstream of American Politics Research?”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72, 1978 (974~984), p.974.【注尾】直到如今,在整个西方政治传统中关于腐败的争论非常分散,仍然没有形成关于腐败的一致的理论。

    在美国对腐败的研究中,存在着关于腐败的各种定义。例如,阿诺德·罗高(Arnold Rogow)和哈罗德·拉斯韦尔(Harold Lasswell)这样定义腐败:“一个腐败行为至少违反了对公共制度或市民秩序的责任,事实上,与任何这样的制度不和谐(破坏性的)。一个公共制度或市民秩序把特殊利益高于公共利益之,为了特殊的有利条件而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是腐败。”【注释】Alan Cottlieb and Dave Workman, Double Trouble, Daschle and Gephardt, Capitol Hill Bullies (Bellevue, Washington: Merril Press, August 2001), p.25.【注尾】乔治·C.S.本森(George C. S. Benson)及其合著者把腐败定义为“所有非法地和非道德地使用政府权威作为考虑个人或政治所得的结果。”【注释】George C. S. Benson, with the assistance of Steven A. Maaranen, Alan Heslop, Political Corruption in America (Lexington, MA: Lexington Book, 1978), p.xiii.【注尾】很多人赞成弗里德里克对腐败的阐述:“……一个负责做某种事情的拥有权力的人,即一个负有责任的官员或有官职的人,受到金钱或其他报酬的诱惑,如对未来工作的期待,而采取有利于提供报酬的人的行动,因此损害了该官员所从属的团体或组织,更具体地说,损害了政府。”【注释】Arnold J. Heidenheimer and Michael Johnston, eds., Political Corruption, Concepts & Contexts, p.3.【注尾】纳撒尼尔·莱夫德(Nathaniel Leffd)的定义是:腐败是一个额外的法律体制,在这个体制下个人或集团获得了对官僚行动的影响。【注释】Ibid., p.8.【注尾】

    虽然美国社会科学家关于腐败有各种不同的定义,但人们一般公认,可以把它们划分为三种类型:公共责任的、公共利益的和公共舆论的。在迈克尔·约翰斯顿(Michael Johnston)看来,每一个定义都有其优点和缺陷。

  第一种定义是牛津词典中所采用的对腐败的解释,这是一个以公共责任为中心的定义,它有很多变种,但其核心是,为了私人(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私人集团)的金钱或地位的收益;或违反针对运用某种同私人有关的影响的规则,而偏离一个公共角色的正式责任的行为。有三位学者对这一定义做了很好的阐述,他们是:戴维·H.贝利(David H. Bayley)、G.迈戴尔(G. Myrdal)和约瑟夫·奈(Joseph Nye)。其中最著名的和最经常被引用的是奈的定义:“腐败是由于与私人(家庭、关系密切的私人集团)有关金钱或地位的收益,或违反针对行使某些种类的与私人有关的影响的规则,而偏离一个公共角色的标准职责的行为。它包括诸如贿赂(使用报酬来扭曲一个负有责任的人的判断)、裙带关系(因特殊的关系而不是品德而给予庇护)、侵吞公共财产(用于个人目的而非法侵占公共资源)。”【注释】Joseph S. Nye, Jr., “Corruption and Poltical Development: A CostBenefit Analysis,”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 61, No.2 (June 1967), pp.417~427, p.419.【注尾】

  根据迈克尔·约翰斯顿的解释,“标准责任”是指法律或正式的规章所加于公共角色的义务或限制〔正因为此,一些人,如詹姆斯·斯科特·韦尔奇(James Scott Welch)把这一定义称作“法律的”定义。〕而“公共角色”则不一定为政府雇员所承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被政党成员、利益集团,甚至个人投票者所承担,如一个投票者可以在某种情况下用自己的选票来换取一瓶酒。腐败能否成立的关键问题是一个人是否能够直接影响运用公共权力或支配公共好处的决定或过程。并非所有的违法行为都是腐败,腐败与为了某种个人目的而滥用公共角色或公共信任有关。

  尽管如此,一些学者仍不完全满意奈的定义,认为它忽略了一种可能性,即:有时一个官员可能并不是为了私人利益而滥用公共权力和违反法律,如在伊朗门事件中,那些违反法律的里根政府高级官员,如奥利弗·诺思(Oliver North)和约翰·波因德尔斯特(John Poindexter)的行为并不是为了个人的财政收益,而是为了使里根政府获得有利的政治条件。【注释】Alan Cottlieb & Dave Workman, Double Trouble, Daschle and Gephardt, Capitol Hill Bullies, p.25.【注尾】

  对这一定义还存在另一个疑问:公共责任是法律或规章所规定的,但是法律可以是空洞的或矛盾的,可以随着公共舆论或普遍公共观念的变化而不时发生变化。此外,法律不仅是神圣的文书,还是政治的产物。如果许多参与制定成文或不成文法的人自己也腐败了,那么他们制定的法律可能使他们的行为合法化。【注释】Michael Johnston, Political Corruption and Public Policy in America, Monterey (California: Books/Cole Publishing Company, 1982), p.9.【注尾】

  为此,亚伦·科特利伯(Alan Cottlieb)和戴夫·沃克曼(Dave Workman)建议采用下述一段话来弥补奈的定义的缺陷:“政治腐败是一种合作形式的、不可接受的、通常是潜在的政策影响;是为了某种重要的个人收益,这一收益可能是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或意识形态的报偿。”【注释】Alan Cottlieb & Dave Workman, Double Trouble, Daschle and Gephardt, Capitol Hill Bullies, p.25.【注尾】

  第二种定义相对简单,它把腐败看作是损坏了公共利益:“一个拥有权力的人,即一个负有责任的官职人员,通过非合法提供的货币或其他报酬,被引诱采取一个有利于提供报酬的人的行动,因此损坏了公众和公共利益。”【注释】Gerald E. Caiden and Naomi J. Caiden, “Administrative Corruption,” Public Administrative Review, Vol.37, no.3 (May/June, 1977), p.302.【注尾】

  “修正主义者”对这一定义持批评态度。他们说,这一定义虽然有吸引力,但腐败并不一定损害公共利益,因为很难限定“公共利益”。不存在唯一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充其量不过是不断变化的、相互冲突的私人利益的形式,被具有不同技术和不同数量资源的人所追求。腐败行为总是损害或有助于公众的某一部分,但并不是公众的全部,因此公共利益不是定义腐败充分明显的标准。批评者还认为,用公共利益来定义腐败还可以被利用来为腐败辩护,因为腐败者可以辩解说,他们的行为是为公共利益服务。一些水门事件的辩护者就是这样做的。

    此外,批评者担心,最严重的问题是,如果人们认为政治是、或者应当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事业,那么腐败就成为一个秩序良好的政治领域里的反常现象。换句话说,这种看法忽略了腐败事实上是政治领域里经常发生的,而不是偶然发生的事情。因此认为政治是为公关利益服务的事业的看法会阻止人们认识腐败的制度原因,而把他们的注意力引向“坏人”或政治结构的缺点。

    第三种经常被提到的定义是用公众舆论来定义腐败,即公共舆论决定是否某种政治行为是腐败。大多数人认为,这种定义更加模糊,因为在许多问题上,公众情绪是模糊的,大部分公众对某一问题可能根本没有形成看法,或者没有形成强烈的看法。而且公众对某一问题的看法可能存在分歧,官员同普通公众之间对适当公共行为的标准的评价也可能有所不同。此外,公众舆论经常发生变化。这些都限制了用公关舆论来定义腐败的可行性。

    除上述三种定义外,还有一种用市场来定义腐败的方法,它是由经济学家们提出来的。它的分析超越了公共道德,如它提出“腐败把强制价格的模式转变为自由市场的模式。”或者,“腐败是一个超法律机构,被个人或集团用来获得对管理行动的影响。”其要点是,如果公共机构被认为不能充分满足社会对它们的要求,腐败便提供了另一个分配手段或达到决策的方法。特别是在第三世界国家,当它采用了西方的政治体制,而这个体制的规则和运作存在不可克服的缺点,在这种情况下,腐败便成为一个补充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说,腐败成为合法的。

    市场中心的定义方法,通常是用来自经济分析的术语所表达的,它倾向于更加关心政治腐败的机制,把它看作是结构关系的特殊模式,并关心使这一结构关系成为可能的环境。以市场为中心的理论家所关注的是早期西方国家和当代的非西方国家,在这些国家中,对公共官员责任的规则尚没有明确地建立起来,或者根本不存在。那时,“一个腐败的文官把他的公共职务看作是一个商业,他将从这个商业中寻求收入的最大化……官职因此成为一个使收入最大化的单位。他的收入大小取决于市场情况和他分析公共需求曲线上最大收益点的天才。”【注释】Arnold J. Heidenheimer and Michael Johnston, eds., Political Corruption, Concepts & Contexts, p.8.【注尾】

    用市场所作的定义带有很强的“功能主义”倾向。例如,经济学家苏珊·罗斯-阿克曼(Susan RoseAckerman)把腐败定义为在各种制度中都存在的对稀缺资源的“分配机制”。她提出,在一个市场经济中,分配的广泛不平等被看作是理所当然的,一个给予所有公民平等的民主政治制度和在多数赞同的基础上做出政治决策的方法,可能因广泛使用非法市场的方法作为分配方法而受到削弱。腐败的本能几乎是所有那些其政府尝试控制市场力量的国家所不可避免的结果。【注释】Alan Cottlieb and Dave Workman, Double Trouble, Daschle and Gephardt, Capitol Hill Bullies, p.21.【注尾】这实际上是假定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腐败不会产生,但这只是经济学家们的梦想。阿克曼还认为,社会显然不是使用单一的、始终如一的方法来做分配决定,但腐败在许多分配方法中是唯一不可接受的方法。她认为,腐败的官员想要抓住该项目所产生的所有(经济)剩余。她还用“边际社会成本”来讨论“适度腐败”。

    其他经济学家对腐败的分析方法集中在管理机构如何保证其命令能够被执行。

  虽然经济学的定义方法有一些可取之处,但一般而论,经济学家的模式被认为不能抓住复杂的政治和组织特征,内奥米·凯敦(Naomi Caiden)的模式就是其中一个例子,他说,“腐败是经济选择的一个变种,像其他经济选择一样,它受市场价格的决定。”【注释】Ibid., p.13.【注尾】这些经济学家基本上都假定腐败的个人可以做出理性的选择,用成本收益核算来估算他们的利益,但事实上,在考察政府的腐败问题时,可以发现有大量非经济因素在起作用,例如政治的、体制的和社会的,这些因素导致了公共部门的腐败。因此,纯经济学的解释只停留在分配稀缺资源的层面,而对于资源的再分配几乎不做探索。它把注意力集中在有理性的个人的选择上,而很少关注社会对腐败者的全面影响。经济学观察腐败的视角忽略了经济因素之外的腐败动机,从而限制了其自身解释腐败的能力。阿伦·科特利伯(Alan Cottlieb)和戴夫·沃克曼(Dave Workman)把阿克曼的著作看作是用经济学来分析腐败的唯一样板,但即使是他们也承认单纯的经济学分析削弱了阿克曼的学科所提供的分析腐败的洞见。

    在分析了这些方法的优劣之后可以发现,尽管公共责任的定义也有其缺点,但是显然用法律或书面规章来判断行为要比公共利益的概念更为精确和一贯,这一方法优点超过了其缺点。这也就是为什么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经过了将近25年的争论后,约瑟夫·奈的定义成为被广泛接受的定义,在政治学文献中成为最经常被引用的定义。

    一些作者认为奈的定义具有包容性广的优点,它包括了贿赂、裙带关系和挪用公款;它还包括不讲道德的行为——施加压力来影响官员做出决定或不采取行动,在大多数情况下,这是适当的定义;它强调行为要素,涵盖了大多数以市场为中心的定义,后者的注意力只是集中在商业利益的最大化;它甚至包含了严格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对腐败的解释:腐败是保护统治阶级(资产阶级)利益的所有的官员行为,无论他们是否开支、征税、控制或制定政策。可能它所不能包括的是所谓的“高尚的”或“爱国主义”的腐败,在这种腐败中,官员把他们的腐败转化为公共利益,但他们个人并没有得到好处,也不具有不良动机。然而,他们“高尚”行为的后果是,他们忽略了法律和公共道德。【注释】Gerald E. Caiden, “Corruption and Governance,” Gerald E. Caoden, O. P. Dwivedi, and Joseph Jabbra, eds. Where Corruption Live (Bloomfield, Connecticut: Kumarian Press. Inc. 2001), p.21. 【注尾】换句话说,此时的腐败是由官员在追求公共利益时违反了法律或规则所造成。

 

三、政治腐败定义中的文化问题

 

      关于政治腐败的研究中引出了与文化有关的问题,这个问题的提出是因为西方学者对非西方国家的政府制度和对发展援助项目的运作越来越感兴趣,而在他们对贫困国家的发展援助项目进行考察时,遇到了明显的政治腐败问题。他们对此发出这样的疑问:为什么一些处在特殊时期的国家特别容易产生腐败?一种看法是认为,这些国家虽然已经建立了一些必要的行政规则,但它们的道德标准仍滞后于行政规则。但“修正主义者”不同意这种看法,他们认为,腐败产生于当地的政治和行政规则,这些与西方不同的规则可能比西方援助官员想要促进的公共道德更适合当地的政治、行政和经济需要。因此,腐败不是偶然的,而是结构性的。

  “修正主义者”的看法实际上也从文化视角对腐败的定义提出某种批评。因为根据以公共责任定义的腐败,只要对腐败行为所偏离的标准(即公共责任的性质)不存在质疑,便可以明确定义和界定腐败。但是,一旦公共责任的标准受到挑战,或被看作是相对的,那么该定义就会产生相当大的模糊性。如果在一个社会中不存在可以被普遍接受的公共责任标准,或者如果公共职务或公共责任的标准被看作是外来输入的、在特定条件下是不适用的,那么人们如何判断是否发生了腐败?这一批评针对的是发展中国家的状况,它提出的问题要点在于:西方学者所提供的关于发展中国家的腐败状态的看法和理论,根据西方公共职务行为的社会规则和那些亚洲国家的转型社会中的社会规则来看,是否有效?人们看到,在一个社会中,有各种规则在运作,包括法律的、道德的、宗教的和文化的,它们之中有一些相互和谐,另一些彼此并不一致。法律规则可能与道德、宗教和文化规则发生冲突。因此,一个根据公共责任定义是腐败的行为,可能根据其他规则衡量,被当地的人看作不是腐败,如拉关系和作交易。

  这种观点为下述说法提供了一个解释:在一些国家,尤其是在贫困国家,腐败更加普遍。它假设,在发展中国家中存在着法律(从西方引进的、外来的标准)和被当地所接受的、被社会普遍人认同的非正式的社会规范。前者属于体制范畴,后者属于文化范畴。于是,就可能出现一个情况,在一个国家中,政府的态度、目的和方法与社会的态度、目的和方法之间存在差异。

  上述观点同韦伯的看法相似,韦伯认为,在落后的社会中所谓的腐败同习俗和传统相一致,而判定它为非法和不道德的法律和道德是外来的、进口的和强加的。他还认为,传统价值观倾向于腐败,因为腐败消除了公民和政府之间的差别。

    在非西方国家,在公务员什么样的行为应当受到谴责的问题上,常常出现现存的规则同西方的规则不一致的情况。一个西方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有两种选择:他可以依照西方的定义来提出批评,但在这种情况下,他可能被当地人指责为吹毛求疵,因为他谴责的并不是一个令人憎恶的行为,而是正常的和被一般人所接受的运作程序。他也可以说,对腐败的谴责要根据文化而定,社会所谴责的行为就是腐败的行为,但他如果这样说,就可能由此断言,一个官员接受贿赂并不是腐败。例如在非洲,以前并不存在公共官职和与公共利益有关的规则或意识形态,在那里,利用官职来达到私人目的是合理的。在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腐败的定义同新引进的法律和规则结合在一起,但却与当地的习俗和传统相冲突。这种情况完全不同于西方国家,因为在西方国家,道德上和法律上的腐败含义随着其他的社会变化而逐步演进的,它们的演进具有同步性。

    为此,许多美国社会科学家承认,政治腐败在一个民主政体中可能采取与非民主政体中非常不同的形式,因此建立一个一般的政治腐败定义至多能提供一个确定的、分析不同类型的政治腐败的起点。【注释】Paul Heywood, Political Corruption (Oxford, UK, Malen, USA: Blackwell Publishers, 1997),p.6.【注尾】

      如果以上的论证是合理的,那么在发展中国家,外来的法律标准能否最终同被当地所接受的非正式的社会规范相和谐,或者说,导致第三世界国家中的某些腐败不受社会谴责的因素能否消失,是我们所关切的问题。这里实际上存在着一个文化和体制之间的关联问题。有学者认为,非正式的社会规范就是文化,如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就把文化定义为“通过传统而传递下来的理性和道德习俗”,或者简要地概括为“非正式的体制”。虽然文化不同于被法律正式规定的体制,但它对社会成员的选择构成了限制。但福山认为,文化这一“非正式的体制”不是一成不变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变化(包括西方法律的引进——作者注)会逐渐改变文化,尽管后者的变化速度要慢得多,因为文化的改变要经历直接或间接的社会化过程,即公民教育(例如民主教育)或个人经验,或再社会化过程,而这类过程需要较长的时间(至少一代人的时间)才能发挥作用。【注释】Francis Fukuyama, “Primacy of Culture,”Journal of Cemocracy, Vol. 6, no. 1, 1995, p.8.【注尾】但无论如何,文化是可以改变的。这也就是说,从文化的视角来看,在第三世界国家,法律与非正式的社会规范有可能逐渐变得一致,这些国家中的严重腐败因此最终是可以受到抑制的。

 

四、政治腐败的特点

 

    在西方理论中,在腐败和民主的因果关系问题上有一种受到重视的看法,即,“权力倾向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倾向于绝对的腐败。”英国阿克顿勋爵这句经常被政治学家引用的名言,表明了一种观点:政治制度的不民主(权力的集中)是腐败的根源。也有人用另一种方式来表达这一观念:腐败的程度同权力得到同意的程度成反比,这是一个规律。

    毋庸置疑,权力集中易于导致政治腐败,民主易于防止政治腐败,但政治制度的民主还不是杜绝政治腐败的充分条件,其根据是,可能没有人会否认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是民主国家,但是在这些国家中,腐败照样滋生,有时这些腐败还会导致耸人听闻的丑闻。即使是在美国,根据彼得·德利奥(Peter Deleon)的看法,“政治腐败是美国政治过程中的一个根深蒂固的和系统的组成部分。”【注释】Peter Deleon, Thinking about Political Corruption (Armonk New York, London, England: M.E. Sharpe, Inc., 1993), p.25.【注尾】

  关于政治腐败,杰拉尔德·E.凯敦(Gerald E. Caiden)总结出的一些特点值得我们关注:

    1.腐败在所有政治制度中,在所有层次的政府中和在所有稀缺的公共商品和服务中,都能被发现。

    2.在不同的地区、主权国家、政治文化、经济和行政安排中,腐败在根源、影响和重要性方面有所不同。

    3.行使公共权力的社会背景(包括国家和跨国的影响)促进或者阻碍腐败。

    4.腐败具有多种原因,呈现出不同的模式和外观,不能被精确地衡量,因为腐败常常具有不确定性和共谋的性质。

    5.腐败是根深蒂固的、恶性的、毒害性的和不可能根除的,因为对腐败的控制往往是形式上的、表面的、暂时的、甚至是无效的。

    6.腐败企图作用于真正的权力、关键的决定点和处置权威。它为上达决策者和对决策的影响支付报酬。

    7.不稳定的政体、不确定的经济、错误分配的财产、非代议制政府、企业家的野心、公共资源的私有化、派别活动、个人人格至上和从属都促进腐败。

    8.腐败有利于富有者而不是非富有者,有利于非法企业、地下经济和有组织的犯罪。

    9.只要腐败者能够强制参与,公众对腐败的态度不确定,腐败以没有优势的大众为代价来为少数特权者谋利,或以不参与者为代价来为所有参与者谋利,腐败就会相当持久。

    10.通过政治意志、民主精神、分散的抵消力量、法律的和合理的行政规则,包括个人的诚实和正派,以及有效地执行公共道德,腐败能够被限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虽然完全消灭腐败仍然超出人类的能力。【注释】Gerald E. Caiden, “Corruption and Governance”, Gerald E. Caoden, O. P. Dwivedi, and Joseph Jabbra, eds. Where Corruption Live (Bloomfield, Connecticut: Kumarian Press. Inc. 2001), p.19. 【注尾】

    杰拉尔德·凯敦在分析了上述特点之后总结说,腐败可以通过适当的措施来减轻和抑制,但是只要产生腐败的因素仍然存在,腐败就不可能被彻底消除。只要人类是不完美的,腐败就会存在。反腐败的措施所寻求的是把腐败驱逐出重要的管理领域,缩小其范围,减少其发生。这些措施应当着重改善管理部门的形象,提高效率,鼓励更多的公民行动和更大的公共参与。

    阿诺德·J.海德海墨(Arnold J. Heidenheimer)提出的大腐败和小腐败的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注意。他认为,政治行为是否腐败是依照公众和政治精英或公共官员的判断来决定的。他把腐败划分为“黑色”和“白色”的。黑色腐败是“多数精英和公众舆论所谴责的、并希望看到这些腐败在原则的基础上受到惩罚”的行为,它们也是大腐败,例如公共官员参与海洛因交易。白色腐败是一些小腐败,精英和公众舆论可能不强烈地支持对这些腐败行为的惩罚,他们都没有感到这些行为严重到需要进行惩治,一名市议员为一个选民免除了停车罚款属于这一范畴。而介于两者之间的是一个灰色地带,在这一地带存在着一些最难以界定和检验的行为,精英想要惩罚它们,但公众可能对它们的态度模棱两可,或者相反。灰色腐败可能最终对于根据民主原则来组织政治制度最具危害性。大多数腐败的例子属于灰色范畴。【注释】参见John G. Peters and Susan Welch, “Political Corruption in America: A Search for Definitions and a Theory, or If Political Corruption Is the Mainstream of American Politics Why Is It Not in the Mainstream of American Politics Research?”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72, 1978 (974~984), p.975.【注尾】约翰斯顿据此认为,我们不能期望找到腐败和非腐败行为之间的鲜明界限。相反,我们会发现反映腐败的环境和动机之间的细微等级差别。

    西奥多·洛伊(Theodore Lowi)同样区分了大腐败和小腐败,他的方法与海德海墨有所不同。在他看来,大腐败是那些使宪法解体或迷失方向的腐败,小腐败是反映个人道德堕落的腐败。【注释】Peter Deleon, Thinking About Political Corruption, p.19.【注尾】另一些人认为,当腐败行为涉及到国家政治局面,例如水门事件,就可以称之为大腐败,与它相对的是小腐败——涉及个人的财政收益的腐败。阿伦·科特利伯和戴夫·沃克曼认为应当特别关注的是涉及两人以上的腐败行动。根据他们的看法,小腐败一般被称作丑闻,它们一般是贪污、逃税或某种特权行为。相比之下,大腐败一般需要参与者相互合作,订立攻守同盟,分享利益。詹姆士·Q.威尔逊(James Q. Wilson)更憎恶大腐败,他说,“我宁愿容忍某些市民腐败的形式……但我不能容忍那些贬损执法过程,使执法者丧失信誉,或导致人们认为只有付出代价才能得到平等公平的腐败。”【注释】Ibid.【注尾】

 

五、腐败的起因和后果

 

    关于腐败的起因,在西方关于腐败的理论中,有在个人基础上对腐败做出的解释,把腐败看作是“人类本性”造成的,因为人类既是贪婪的,又是理性的。但这种方法无法解释,为什么人们处在类似的情况下会有不同的行为方式。

  另一种对腐败的解释是把腐败看作是一个非正式的制度。詹姆斯·斯科特(James Scott)是这方面的代表。詹姆士·斯科特(James Scott)的名著《比较政治腐败》一书发表于1972年,它是修正主义的解释腐败的主要成就之一。斯科特使用正规的规则对腐败作了历史比较,他正是由于这本著作而奠定了自己在美国比较政治学中的地位。斯科特对腐败的理论论证做出了独特的贡献,他不把腐败看作是政治衰败的局面。他认为,“同正式的政党宣言、一般立法和政策声明不同,腐败可以被看作是一个非正式的政治制度。”“像暴力一样,腐败必须被理解为一个大多数政治制度运作的经常性的、反复出现的整体的组成部分。”“因此更成功的分析把反复发生的暴力行动和腐败看作是政治活动的正常渠道,而不是脱离社会常规的反常状况,在后一种情况下,需要监禁犯罪者和/或对犯罪者进行道德指导。”【注释】James Scott, Comparative Public Corruption (Englewood Cliffs, NJL Prentice Hall, 1972), p.viii.【注尾】

  斯科特把腐败模式同政治制度的特点和社会经济变化的性质和程度联系在一起。他通过比较发现:作为非正式的政治制度,腐败在不同的政治背景下常常具有相似的原因、模式和后果。他认为,作为非正式的政治影响过程,腐败可能在正式的政治制度没有能力应对社会对它所提出的要求时最为猖獗。他注意到,在新独立的国家中利于腐败滋生的最重要的结构因素是,政府在这些国家中作为商品、服务和就业的来源极端重要,【注释】Ibid., p.13.【注尾】而传统国家只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执行这些任务。【注释】Ibid., p.15.【注尾】因此,他的结论是,公共部门的规模和范围越大,腐败的程度就越大。他认为,由于在相似的发展阶段大多数新独立国家中的公共部门都比西方国家更重要,这就能够解释为什么在这些国家腐败更严重。【注释】Ibid., p.9.【注尾】

  斯科特进而指出,在这些新独立的国家中,可以集中社会要求的利益结构和这些要求借以被传达到政治决策集团的制度化的渠道都相对薄弱。缺乏有组织的利益集团的活动部分是由于集团的忠诚仍然是传统上的以家庭、村社或民族集团为中心。【注释】James C. Scott, “Handling Historical Comparisons, CrossNationally,” Arnold J. Heidenheimer (2002), Political Corruption, Concepts & Context, p.128.【注尾】当缺乏正式的达到决策层的途径时,各种集团便可能试图通过腐败来获得进入政治制度的通道。

  这种从政治层面来解释腐败的方法把腐败问题同是否有接近权力的通道和政治制度化联系在一起,认为腐败的产生主要是因为一些社会成员没有充分的政治渠道,不能发挥政治影响。这种方法强调,贫穷国家易于发生腐败是因为政府对社会有过度的影响;社会因过于重视亲族关系而造成国家感的淡薄;社会和政府之间存在着明显距离;以及政治体制面临双重压力需要同时具备能力和合法性。腐败是缺乏政治制度化的现代化的结果。腐败弥合了社会与政府之间的差距,它相当于政治较发达的国家中的利益集团的作用。价值观的变化、创造出新的财富和权力的来源、政府功能和规章的扩大,以及缺乏强有力的政党等因素有助于腐败的产生。此外,腐败的出现与社会分层的程度成反比。

  另一种用缺乏政治制度化来解释腐败的方法略有不同,它用“现代化”过程来解释腐败,其代表是萨缪尔·亨廷顿。亨廷顿在其引起广泛争议的著作《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Political Order in Changing Society)一书中说,现代化的过程促进了腐败。“显然,腐败在一些社会中比在另一些社会中更普遍,在一个社会的某些时期比其他时期更普遍。”【注释】Samuel P. Huntington, Political Order in Changing Societies (New Haven and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8), p.59.【注尾】例如19世纪的美国比18世纪和20世纪的美国更腐败,18世纪的英国比17世纪和19世纪后期的英国更腐败。腐败可能在一些文化中比在另一些文化中更普遍,但是在大多数文化中,在现代化最急剧发展的时期(对现在的第三世界国家而言,我们可以把它看作是这些国家的经济转型期——作者注),腐败似乎最为普遍。现代化造成了价值观念的变化,创造了新的财富和权力,而占统治地位的传统社会规则并没有限定这些新的财富和权力与政治之间的关系,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集团尚未接受关于这些财富和权力的现代规则。腐败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政治制度化而造成的。【注释】Ibid., pp.59~71.【注尾】亨廷顿的理论得到了不少人的赞同,甚至强烈倾向于用道德堕落来解释腐败的弗里德里克教授也支持他的看法,他在其著作《政治病态》(Pathology of Politics)中多次引用了亨廷顿的观点。

    另一些政治学家提出了解释腐败的“功能”理论。这种看法认为,腐败是一个社会处在艰难时期的和强大压力的产物。它暗示,当一个国家进入工业化和现代化时,它将摆脱严重腐败的状况,有些像淘气的孩子成长为负责任的成年人。但是其批评者指出,历史所展现出的事实并非如此,因为腐败仍存在于许多发达的工业国家,无论其采取什么形式政府。罗伯特·科里特伽德(Robert Klitgarrd)对当代香港、新加波和韩国进行了研究,发现它们用任何经济标准来衡量都是相当工业化的第三世界国家和地区,但是它们都存在着明显的政治腐败。

      对腐败“功能性”的解释把注意力放在了发展中国家,为此,它提出的主要问题是腐败对于经济发展、政治发展和行政发展的影响。在腐败对行政发展影响方面,“功能性”解释的看法是悲观的,因为腐败削弱了文官规则,阻碍了目标的实现,提高了行政开支,腐蚀了道德,降低了对权威的尊重,把资源用于游说、欺骗等,导致了拖延和使用不适当的决策标准。但另一方面,腐败还被看作是克服传统法律或官员规则的手段,并被看作是减少决策不确定性的手段。甚至有人认为,裙带关系可能产生更有能力的官员。

    令人深思的是,在经济领域,这派观点把腐败看作是积极因素。其理由是,政府的活动是窒息私人主动性的力量,而腐败可以推动做出更佳的选择,把资源更多地用于投资,改善公务员的质量,增强官员的责任心,用裙带关系来代替公共工作制度。虽然惩治腐败可能导致资本外流,但它可能成为资本形成的资源,减少繁琐拖拉的公共秩序,在既定的环境下对企业家提供个人刺激。此外,腐败使奋斗中的资本家得到资本,减少了资源浪费。

    最后,这派观点认为腐败对政治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这通常是根据国家的整合和强化政党来做到的。相对于暴力来说,腐败被看作是可以接受、有助于一个国家的统一和稳定的方法,它通过把异化的集团汇聚在一起和增加对公共事务的参与而帮助整合。

    总之,这种从“功能”的角度来看待腐败的观点认为,贫穷国家由于文化和历史的原因有腐败的倾向,违反了西方的规则。但是腐败填补了因欠缺政治和行政制度而缺少的功能。由于西方的规则在这些国家并不适用和引进的体制并不充分,在西方被当作腐败的现象,在这些国家不过是经商的方式而已。例如R. 拉思·辛普金斯(R. Wraith Simpkins)和E.辛普金斯(E. Simpkins)发现,非洲国家的公共道德与英国的并不一致。【注释】参见R. Wraith & E. Simpkins, Corruption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London: Allen and Unwin, 1963). 【注尾】而科林·利斯(Colin Leys)得出的结论是,腐败交易的结果不一定是坏的,因为从制止腐败的官员或政治家的贪污产生的资金不一定会用在良好的事业上,如贫困人口的教育和用于他们的卫生设施。【注释】C. Leys, “What is the Problem about Corruption?” the Journal of Modern African Studies, Vol.3, No.2, 1965, pp.215~224.【注尾】

    然而,正如反对这派观点的人所提出的疑问一样,人们有理由对上述看法提出质疑:腐败是否能够适应社会变化的需要?西方国家以往的经验是,在建立公共规则和公共责任的过程中,腐败并不能适应社会变化的需要。而且,旧的商业经营方式也不能满足国家的下述需要:动员资源、进行有效的资源分配、维持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控制政府的活动。更重要的是,腐败削弱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降低了政府的合法性,阻碍了政治制度化进程。

 

六、结语

 

    当我们借鉴西方关于腐败的理论来分析腐败产生的原因时,一些观点可能值得我们做深入的思考,例如:

1. 腐败是否与文化有关?是否在一些文化中腐败比在另一些文化中更普遍?

2.是否每一个国家在现代化的过程中都会经历一个腐败的高峰期?如果是,那么是否在大多数文化中,这个高峰期一般出现在经济起飞的时期?

3. 政治制度民主是不是杜绝腐败的充分条件?

4. 是否可以用缺乏接近权力的通道或政治制度化来解释腐败的产生?

5. 是否公共部门的规模和范围越大,腐败的程度就越大?

6. 一些或许适用于解释其他一些第三世界国家腐败的理论,是否并不一定适用于中国?例如,依照一些理论家的分析,由于在获得独立以前,在一些非洲国家并不存在现在被称作“国家”的事物和类似于“国家”的概念,因而也不存在公共官职和与公共利益有关的规则或意识形态,而判定腐败为非法和不道德的法律和道德是从西方引进的,这就易于产生严重的腐败。

 

周琪: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高级国际研究院博士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