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研究》2009年第4期

 

在事故中重构美国法律

——读《事故共和国》

【注释】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项目批准号:08JC820042)阶段性成果。【注尾】

 

胡晓进

 

  19世纪的运输革命与产业革命是美国历史上的重要篇章,前者以运河和铁路为代表,后者则体现在棉纺、采矿、冶铁等方面。这两方面的革命,加上内战后国家的全面统一,促使美国工业生产加速增长,在19世纪末成为世界第一位的工业生产大国。

  但是,运输革命与产业革命也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后果:自然环境破坏,工伤事故频发。这引发了美国社会的持续关注与广泛争论。如果说当时关注自然环境的还只是少数民间自然保护主义者与上层有识之士,那么工伤事故则涉及千万劳工家庭,与工人、雇主、工会组织乃至州政府紧密相关。如何赔偿在工业生产事故中伤残、死亡的工人及其遗孀,成为美国工业化时期亟待解决的社会与法律问题,也是美国学者约翰·F.维特的《事故共和国》【注释】约翰·法比安·维特:《事故共和国:残疾的工人、贫穷的寡妇与美国法的重构》(田雷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英文书名为The Accidental Republic: Crippled Workingmen, Destitute Widows, and the Remaking of American Law (Ha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4).【注尾】 一书所讨论的主题。

  维特(John Fabian Witt)现任美国耶鲁大学法律史教授,在耶鲁获得学士及博士学位。法律史属于交叉学科,要想在这个领域有所建树,必须接受历史与法律两方面的训练。维特本科专业是历史,耶鲁的小班教学给他提供了大量阅读与研讨的机会,为日后的研究打下了良好基础。本科毕业之后,维特进入耶鲁法学院,经过三年系统的法律训练,于1999年获得法律博士学位。其间,他还同时选修了耶鲁历史系的博士课程,并于2000年获得历史学博士学位,随后到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任教,开始自己的职业学术生涯。《事故共和国》是在其博士论文基础上加工而成的,也是他的第一本著作。由于作者受过两个学科的严格训练,其论文又涉及美国历史上重要而复杂的社会改革问题,视野广阔、细致入微地重现了19世纪晚期工业世界的社会图景,分析了美国法律变革中的各种社会因素。《事故共和国》甫一出版(哈佛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受到法学界与史学界的一致好评,并于次年获得美国法律史协会的威廉·克伦威尔奖(William Nelson Cromwell Prize)【注释】威廉·克伦威尔(1854~1948),美国著名律师。【注尾】 与美国法律与社会协会的威廉·赫斯特奖(J. Willard Hurst Book Prize)。【注释】威廉·赫斯特(1910~1997),美国著名法律史学家,美国现代法律史的奠基人。参见韩铁:《美国法律史研究领域的“赫斯特革命”》,《史学月刊》2003年第8期。【注尾】维特也因此荣升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并于2009年7月回到母校耶鲁法学院任教。

  《事故共和国》以西奥多·罗斯福总统1907年6月10日在弗吉尼亚詹姆斯敦博览会上的演讲为引子,开宗明义地指出,随着国家的工业化,工业事故将取代内战前后的种族冲突,成为新世纪的中心难题。的确如此,工业事故不但完全改造了古典侵权法(Classical Tort Law),而且冲破了传统的自由劳动观念,并通过不同力量之间的博弈,引导美国走向政府赔偿立法之路,最终在富兰克林·罗斯福时期建立起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工业事故与侵权诉讼

  
正如西奥多·罗斯福总统在演讲中所言,“机械与制造工业的巨大进步,意味着雇佣工人所承受的事故数量的相应增长。” 1900年前后,每50位美国工人中每年就有一位因工伤事故死亡或者伤残,其中铁路与煤矿的事故发生率最高,仅1890年这一年,每300名铁路工人中就有1名在工作中丧生,而在货运铁路司闸员中,每100名工人中就有1名在工伤事故中死亡。最惊人的工伤率出现在1850至1860年代宾夕法尼亚州东部的无烟煤煤矿,在那里,每年有6%的工人死亡,6%的工人永久性伤残,还有6%的工人遭受暂时性的严重工伤。西奥多·罗斯福总统在博览会发表演讲的1907年,正是“工业事故历史上最糟糕的年份”,18次工业灾难共造成918名矿工死亡,其中弗吉尼亚州的一次矿井爆炸,夺去了361名矿工的生命(见该书第4~5页,以下各节引用页码均指该书中文版页码)。

  频仍的工业事故很快在司法诉讼中体现出来,事故诉讼案件的数量在1870年后急剧攀升,其中大量的是人身伤害侵权诉讼。以纽约为例,从1870年到1890年,纽约州法院内事故诉讼案件的数量增长了近8倍;到1910年,这一数据又增加了5倍。在1870年,侵权案件仅占纽约市初审法院诉讼案件总量的4.2%,而到了1910年,此类案件已占到案件数量的40.9%,增幅近10倍(第100页)。

  但是,19世纪中期美国的人身伤害侵权诉讼却陷入了古典侵权法的困境,因为当时过错侵权责任仍占据着美国侵权法的统治地位。过错侵权责任理论要求行为人就其过错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害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首先要证明行为人有过错,而过错又与人身财产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获得侵权赔偿。可是,现代工业使用极其复杂的机器设备,大多数工业事故并不是因为雇主或雇员的过失,而是因为无法避免的“工业危险”。正如俄亥俄州律师协会在报告中所言,无论雇员与雇主多么谨慎,半数以上的工业事故都“源于行业内的自然危险或风险”(第108~109页)。

  19世纪中后期,工业事故诉讼中的人身伤害是一种新的侵权行为,如何给这种侵权行为归责,既是美国侵权法需要讨论的理论问题,也是摆在美国法院面前的现实难题。根据后来学者的研究,当时的美国法院为了避免给铁路、矿山、钢铁等新兴产业造成过重的负担,以种种方式有意识地限制侵权赔偿,以便尽可能降低这个资本短缺的国家发展工业的经济成本。当时法院用来限制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原告过失(contributory negligence)【注释】contributory negligence一词,《事故共和国》中译为“共同过失”,也有学者翻译为“自行过失”,还有学者认为应该翻译为“与有过失”。【注尾】、同事过失(the fellowservant rule)和自担风险(assumption of risk)三大抗辩理由。原告过失是指原告本人如有过失,就不能向同样有过失的被告索赔。同事过失则规定因同事过失受害者,只能状告有直接过失的同事,而不能告与工伤无直接关系的雇主。自担风险则是以雇员明知在矿井、铁路或工厂里工作有风险还受雇为由,断言他们愿意自担风险,因此雇主无须为工伤负责。【注释】韩铁:《从过失侵权责任的统治地位到严格侵权责任的爆炸式发展:美国侵权法的历史演变》,《世界近现代史研究》(第1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8~89页。【注尾】

  这三条理由都是针对工业事故中的伤害赔偿而来,也都是在为雇主与工厂开脱责任。美国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Lawrence M. Friedman)和杰克·拉丁斯基(Jack Ladinsky)一针见血地指出,支持这些理由的法官与法学家,希望事故赔偿侵权体系不要给新兴工业增加问题。【注释】Lawrence M. Friedman and Jack Ladinsky, “Social Change and the Law of Industrial Accidents,” Columbia Law Review, Vol. 67, 1967, p.58.【注尾】 这些规则使法人企业完全免受个人伤害诉讼。【注释】劳伦斯·弗里德曼:《美国法律史》,(苏彦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21页。【注尾】

  结果,美国的工业生产突飞猛进,工伤事故也一路飚升,而且绝大部分工伤事故的赔偿微不足道,只是象征性的怜悯与救济。根据抽样统计,1909至1910年,至少有43%的工伤死亡事故家庭几乎没有得到任何赔偿,即便有些家庭能从雇主处获得一定的赔偿,金额往往不超过死者半年的收入,【注释】Price V. Fishback and Shawn Everett Kantor, A Prelude to the Welfare State: the Origins of Workers Compensation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0), p.34. 【注尾】 根本不足以弥补其经济损失,更遑论抚养孤儿寡母。面对这种悲惨的状况,俄亥俄州律师协会曾明确表示:“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如此大比例的死亡与伤害都无法获得赔偿,这个法律体系是不公正的。”因此,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批评古典侵权法的无过错责任理论及其三大辩护理由,要求雇主承担一定的责任。其中最有名的批评者当数克丽丝特尔·伊斯曼(Crystal Eastman)。伊斯曼是20世纪早期美国著名女权主义者、新闻记者。1907年,她受一家基金会(Russell Sage Foundation)资助,参与调查匹兹堡地区的工业事故与劳工状况,并于1910年出版调查结果《工作事故与法律》(Work Accidents and the Law)。这个调查报告指出当时的制度无法处理频发的工业事故,批评侵权法不应盲目追究过错责任,要求政府立法,强制雇主赔偿所有在工作中伤亡的雇员及其遗孀。该书引起美国社会广泛关注。工业事故成为美国公共生活的重要议题。

  与进步主义运动时期其他方面的一些调查报告一样,《工作事故与法律》作用巨大,促进了美国工伤赔偿立法的进程。1910年,伊斯曼本人参与起草了美国第一部赔偿立法,即纽约州劳工补偿法,为危险行业中的雇员提供强制性工伤补偿。此后10年中,美国48州中有42个仿效了纽约州的做法(第222页)。与此同时,很多州还制定了雇主责任法,废止同事过失规则,修正原告过失规则,限制自担风险规则(第116~117页)。美国的侵权法开始走出古典困境,由过错责任原则转向无过错的严格责任原则,向现代侵权法迈进。

  
二、家庭工资与自由劳动

  
伊斯曼的《工作事故与法律》之所以能如此打动人心,与工业化时期美国雇佣劳动的一个重要特点紧密相关,即家庭工资制。所谓家庭工资,是指丈夫外出工作,赚取工资养活妻子儿女。在《工作事故与法律》一书中,伊斯曼从女性特有的敏锐与独特视角出发,紧紧围绕受害家庭的命运及其对孤儿寡母的影响来讨论工作事故,将“贫穷的寡妇”引入工人赔偿运动的中心。强调工作事故对一个家庭的毁灭性打击,是《工作事故与法律》的主题,也是伊斯曼的独特贡献。伊斯曼表示,在她研究的匹兹堡工作事故中,“最惊人的特征”就是工业事故完全发生在养家糊口的工人身上,绝大多数的工业死亡都是男性工人丧生(在526位死亡者中仅有3名女性)。1899年的一项研究也得出了类似结论,在纽约州工伤事故造成的近2000名工人人身伤亡中,只有85名是妇女。挣工资的男性工人一旦死亡,就意味着家庭的唯一或主要支柱突然倒塌,会把家庭拖入无依无靠的行列,只得典当他们的家具,用尽他们银行账户内少得可怜的存款,屈辱地求助于慈善团体或亲朋好友。(第62页、229页)

  一同参与匹兹堡调查的著名摄影记者刘易斯·海因(Lewis Hine)拍摄了大量伤残工人与孤儿寡母的照片,【注释】《事故共和国》一书的英文平装本封面采用的就是刘易斯·海因拍摄的照片。【注尾】 记录了肉体与机器相遇时的暴力:受害者撕裂的肢体、伤痕累累的身体、贫困家庭成员的茫然眼神。(第63页)借助这些照片,伊斯曼讲述了工业事故过后匹兹堡许多家庭的悲惨命运,引导联邦和各州研究工业事故的专设委员会把目光投向孤苦的妻儿,并最终将家庭工资写入工伤赔偿立法。

  当然,在美国的人身伤害法中,家庭工资并不是鲜见,在1840至1850年代的过错死亡(wrongful death)法中就已出现。所谓过错死亡,是指因某人的过错导致他人死亡。过错死亡法属于美国古典侵权法的一种,也要求在有过错的前提下承担赔偿责任,即过错者赔偿死亡者家庭。鉴于男女工不同,男性养家糊口,女性生儿育女,因此当时美国的过错死亡法规定,只有寡妇才有资格接受赔偿,鳏夫没有这种权利。这样的规定体现的正是家庭工资制度,虽然具有明显的性别不对称性,却反映了工业化时代美国特有的社会现象。1910年的《纽约州劳工补偿法》延续了这种性别不对称:“在致人死亡的工伤事故中,只有当工人留下孤立无援的‘寡妇或直系血亲’时,政府才可能提供损失工资的赔偿。”20世纪初,将家庭工资写入工作事故法的并非纽约一家,1914年之前各州制定的26部赔偿立法中,有14部采用了性别不对称的死亡救济方案(第231~232页)。由此可见,当时的工人赔偿法本质上是男性工人赔偿法。

  工人赔偿法的性别不对称,体现的是家庭工资制度的性别不对称。这种不对称结构在20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仍然存在,成为罗斯福新政时期社会保障立法的重要经验与特征。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复制了男人外出工作供养妻子儿女的家庭工资模式,将退休养老金限制在近乎清一色的男性工人行业内;妇女要获得救济金,必须通过她们的丈夫或未成年子女(根据儿童救助项目)。1950年修改社会保障法时,老年鳏夫才开始获得救助,但首先要证明他们依靠亡妻的工资生活,而寡妇领取救济金时并不需要类似证明。可见,家庭工资性别不对称的影响仍然存在。直到1970年代中期,联邦最高法院判定这种性别不对称构成性别歧视,属于违宪行为,家庭工资的性别不对称结构才最终消除,传统的家庭工资概念也随之完全改变。

  家庭工资的顽强生命力,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内战前后美国的一项重要思想意识:自由劳动(free labor)。根据美国学者对自由劳动体制与家庭结构理念关系的研究,家庭工资也就是自由男性劳动者对其妻儿的抚养,是自由劳动体制成功的主要象征。自由劳动与奴役劳动之间的关键区别,不仅仅在于前者意味着独立或自治,也不在于它比奴役劳动更有效率,而在于自由劳动让家庭领域免受市场风险干扰。(第59页)概言之,自由劳动是自由男性的劳动,妇女与儿童不在其中。家庭工资将她们与市场区隔开来。

  自由劳动与自由土地(free soil)、自由的人(free men)一起,构成1850年代美国共和党的建党纲领。内战前,林肯曾称赞自由劳动是公正的、高尚的、成功的制度,它“将希望、能量、进步及社会地位的上升赐予所有人。”(第25页)美国内战因此也被称为自由劳动之战,内战结束后,作为核心遗产的自由劳动思想更是深入人心。

  工业化时代,自由劳动意味着雇佣自由与契约自由。内战前后的很多学者都认为,自由的工人自愿与雇主签订契约、进工厂劳动,就应该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包括工伤事故。雇主在雇佣工人时所付的工资,已经包括了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支付,因此工人不应要求工伤赔偿。在这种自由劳动思想的支撑下,伤残工人及其家庭迟迟得不到补偿,不得不独自承担工业社会带来的不可预料的风险。

  然而,正如前文所言,19世纪后半期美国的工业化速度史无前例,工伤事故也空前绝后。大量的工伤事故,使自由劳动理论带来的风险变得无法回避。由伤残的工人、贫穷的寡妇独自承担如此巨大的风险,绝对是不合情理的。因此,尽管陷入了古典侵权法困境,工业事故引发的侵权诉讼仍日渐增多。

  除了风险无法回避外,工业事故与自由劳动思想的其他主张之间的关系也很紧张。自由劳动思想鼓吹独立、自治与效率。独立自治意味着政府与其他组织不得干预工人与雇主之间的契约自由,效率则要求出现工业事故后,不应过分强求雇主赔偿,以免影响生产。这些价值取向无一不加剧了工业事故。反过来,工业事故导致的工人伤残,带来了劳动力的巨大浪费,也使自由劳动思想的效率观受到质疑。最终,在多种力量的共同作用下,政府通过工人赔偿法强制调节工人与雇主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干预了契约自由,改变了传统自由劳动思想中的独立、自治价值观,重构了自由劳动的理念与制度。

  从这个意义上讲,工业事故侵权诉讼与工人赔偿法之后的契约自由,已经不是真正的自由,用美国学者的话来说,真正的契约精神已经死亡,侵权“吞并”了契约。【注释】格兰特·吉尔莫:《契约的死亡》(曹士兵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17、123页。【注尾】 19世纪英国著名法学史学家亨利·梅因(Henry Maine)曾认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都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注释】亨利·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97页。【注尾】 美国的工业事故及美国人处理这些事故的经验却告诉我们,现代社会不仅是契约的社会,更是侵权的社会。从契约到侵权,也许是20世纪美国法律的主要特征。

  
三、合作保险与历史的偶然性

  
在对待工业事故问题上,美国人从自发的侵权诉讼走向政府强制的工人赔偿立法,经历近半个世纪。在这半个世纪里,美国的事故赔偿呈现出了多种可能选择。其中最有意义、也最受忽视的尝试是工人合作保险(cooperative insurance)运动。

  合作保险源自各行业内工人的互助传统,是一种由合作组织内工人共同分担事故风险的保险方法。每当团体内成员出现工伤事故需要补偿时,合作组织就会向所有成员筹集资金,数额通常是一美元,每年募集的次数大概在15~20次之间。(第145页)全体成员每次都分摊同样的数额(即平等会费),体现出成员之间的平等、友爱、互利,有利于促进对团体的忠诚。而且,资金都是临时筹集,不设金库,避免了可能引发的腐败。因此,合作保险很快战胜了其他商业性保险,成为19世纪末工伤事故赔偿的主要保险来源。据统计,在1900年,每15个美国人中,就有1人属于某家合作保险组织。有些州的比例更大,如1891年康涅狄格州每6位公民中至少有一位加入了合作保险协会。(第138页)

  在19世纪最后20年,合作保险运动几乎以星火燎原之势,席卷了美国的绝大部分地区与行业。这种迅猛发展的势头,也与美国的自由劳动思想紧密相关。合作保险运动希望将政府与雇主排除在工伤事故赔偿之外,凭借工人自己的力量实现自我救济,最根本的目的是维护自由劳动的独立、自治,在不动摇自由劳动传统的前提下,适应新的工业化社会。正如作者所言,合作保险运动曾经是美国自由劳动传统中最重要的制度体现,它可以让工人感受到有限但珍贵的独立。(第351页)

  但是,合作保险也有自身的弱点。一是团体忠诚的局限性。提供合作保险的团体一般以某个工厂、地域、宗教、族裔为单位,数量虽多,但很难超越种族与行业界限。19世纪20世纪之交,东南欧的新移民大量涌入美国,又吸引大量工人加入小型的地区性互助组织,合作保险日益小团体化,救济水平也逐渐弱化。二是团体成员的逆向选择。合作保险的宗旨是共同平等分担风险,但由于身体健康状况与工种的差异,同一合作组织内的不同成员遭受风险的几率是不一样的。年轻的新成员无疑要为年老成员多次分摊费用。他们若离开被高风险年老会员所拖累的协会,就可以有效减轻自己的保险成本,这就是所谓的逆向选择。(第159页)逆向选择使合作保险组织像细胞一样呈几何级数分裂,也使老的高风险协会像细胞代谢一样迅速凋亡,并最终瓦解了合作保险运动。

  在美国工业事故赔偿的历史上,合作保险运动如流星一般划过,灿烂而短暂,很快就被时间湮没了。美国的多元性成就了合作保险运动,也瓦解了合作保险运动。正是因为合作保险这条路走不通,美国的工人、雇主、改革者与政治家才开始超越自由劳动思想传统,寻找其他分担风险的途径,并最终引入政府机制,制定强制性的工人赔偿法。在这个过程中,美国的事故法曾面临多条道路、多种选择,最后踏上立法赔偿之路,确实具有一定的偶然性。

  维特以“事故共和国”(accidental republic)作书名,一语双关,表达了两重相互关联的意义。第一重意义是字面含义:工业事故(accident)和事故法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奠定了20世纪美利坚共和国的基础。第二重含义较为抽象,是想说明“美国事故法及其所塑造的美国法制度是偶然的(accidental)” 。(第34页)20世纪的美国法,既是工业事故塑造的,也是偶然形成的。事故是意外,事故法是偶然。但如此频繁的意外,足以形成一种历史潮流,已经不仅仅只是意外。美国的事故法虽然具有偶然性,但也是美国特有的自由劳动思想意识与家庭工资制度的果实。当事故达到可以预计的频率时,事故就不是事故(accident)了。正如我们常说的,历史充满偶然,但是太多的偶然汇聚在一起,也就构成了某种必然。

  美国经历了剧烈的工业化时代,中国也在走工业化的道路,工业化必然会产生工业事故。2008年,《事故共和国》翻译成中文出版时,正是中国矿难事故频繁之时。维特很重视这本书的中译本,不但专门为中译本写序,还在自己的简历中特地注明本书已经译成中文,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官方网站也报道了中译本问世的消息。【注释】http://www.law.columbia.edu/media_inquiries/news_events/2008/july2008/witt【注尾】 可见维特对中国读者的反应充满期待。维特认为,今天的东亚经济体正经历着与美国当年大致相当的事故率,当代的工业化国家也必须走上管制工厂安全风险的道路,其中最关键的是要建立工厂安全的有效法律制度。因为适当的工业安全不仅对工人有利,对雇主而言同样是有效率的,不会由于伤亡造成高成本的劳工流失(中文版序言)。当然,降低工业风险并非只有一条唯一正确的道路,美国走向工业安全的政策道路是特定历史条件塑造的,是多种可能性的综合。今天的工业化国家有各式各样的途径去改善工人的工作条件。但是,正如维特所言,无论走哪条道路,发展中国家如何解决工业安全的难题,都很可能会塑造它们在新世纪内的法律体制。

  

  胡晓进:中国政法大学讲师,历史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