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研究》 2010 年第 1 期

 

 

美国专利法改革述评

 

 

张怀印

 

 

〔内容提要〕近年来,由于专利授予数量和专利诉讼案件的激增,美国国内要求进行专利改革的呼声迭起。美国两党议员自 2005 年以来已经连续三次向国会提交《专利改革法案》。法案提议修改的内容主要有先申请原则、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创设专利授予后的异议程序、设立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等几个方面。改革法案的提出,引起了美国企业界、各州及各种利益团体的广泛关注和激烈辩论,引发了人们对美国专利制度的深层次思考。

 

关键词:美国法律 美国经济 专利改革法案 先申请原则

 

 

2009 年 3 月 3 日 ,美国两党议员同时向参众两院递交了《 2009 年专利改革法案》(以下简称“法案”),这是近年来美国议会第三次审议专利改革法案,前两次分别为《 2005 年专利改革法案》和《 2007 年专利改革法案》。 2007 年 9 月 7 日 ,美国众议院以 220 票赞成、 175 票反对,通过了《 2007 年专利改革法案》,但该法案在 2008 年递交参议院批准时未能获得通过。《 2009 年专利改革法案》与前两部法案相比并无太大变化,其目的是“提高专利质量、增加专利诉讼方的确定性”;如果该法案能够获得通过,这将是自 1952 年以来美国最大规模的专利制度改革。本文将在回顾近年来美国专利法改革的历史背景的基础上,分析美国《 2009 年专利改革法案》引发的争议和分歧,探讨美国专利改革之动因。

一、美国近年来专利法改革的历史背景

 

     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之一。在 1787 年制宪会议上,弗吉尼亚州及南卡罗来纳 州代表 提议设立专利制度保护发明家。当时虽有人顾虑到欧洲王室授予专利所造成的“垄断”局面,但却一致认为“专利带来的社会利益将大大超过国家给予发明家个人的利益” 。【注释】曾海帆编著:《专利制度发展简史》,湖南省专利管理局、湖南省科技情报研究所 1985 年版,第 16 页; 曾陈明 汝:《两岸及欧美专利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194 页。【注尾】 因而在美国宪法第八条第八款中规定:“保障著作家和发明家对其作品及发明物于限定时间内专有权利,以奖励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注释】〔美〕卡尔威因·帕尔德森:《美国宪法释义》(徐卫东等译),华夏出版社 1989 年版,第 94 页;郭德忠:《专利法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一致性》,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 年第 3 期,第 28 页。【注尾】 在此基础上,国会于 1790 年 2 月 16 日 通过专利法案, 4 月 10 日 经华盛顿总统签署后成为美国第一部专利法。【注释】 Karl Fenning, “ Growth of American Patents, ” 8 Journal of the Patent Office Society, 1925~1926, p.52. 杨利华:《从“特权”到“财产权”:专利权之起源探微》,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 年第 1 期,第 43 页。【注尾】 该法颁布后,历经 1793 、 1836 、 1837 、 1842 、 1849 、 1852 、 1861 、 1870 、 1921 等多次修订,美国专利法逐渐形成相当完善的制度。

 

20 世纪 50 年代以来,美国专利法又进行了三次较大的变革。

 

  第一次变革发生在 1952 年。当年 7 月 19 日,美国总统杜鲁门签署新的法案修改专利法,是为 1952 年美国专利法。该法案修订、整合了历次专利法案,并融合了美国专利法史上的重要判例,于 1953 年 1 月 1 日 正式实施。 【注释】曾陈明 汝:《专利商标法选论》(增订新版),三民书局 1977 年版,第 13 页。【注尾】

 

  第二次变革是在 1982 年开始的一系列改革。从 1982 年开始,美国国会对专利制度的运作方式进行了两次调整。一是专利案件司法上诉程序的变化。 1982 年 10 月 1 日 开始生效的《联邦法院改革法》 (The Federal Court Improvement Act) 设立一专门联邦上诉法院 (The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受理所有来自各地方法院 (district court) 的专利上诉案件,以及专利商标局各委员会 (boards) 的上诉案件。该法院的设立彻底改变了美国的专利政策,大大强化了对专利的保护。【注释】王太平:《论知识产权的公共政策性》,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 年第 1 期,第 38 页。【注尾】 二是美国专利商标局 (The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USPTO) 自身费用结构和资金供应方面的改革。从 20 世纪 90 年代初开始,国会将美国专利局从由财政拨款、只收取象征性专利申请费用的机构改造为由其收取的费用提供资金的机构。【注释】〔美〕亚当·杰夫、乔希·勒纳:《创新及其不满:专利体系对创新与进步的危害及其对策》(罗建平、兰花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10 页。【注尾】 上述改革在当时被认为只是行政和程序的调整,而不是本质上的变化。现在,这些看似普通的程序改革共同发挥作用,显而易见已经使美国专利政策和实践发生了自 1836 年以来最深刻的变革。【注释】〔美〕亚当·杰夫、乔希·勒纳:《创新及其不满:专利体系对创新与进步的危害及其对策》,第 2 页。【注尾】

 

  第三次是 2005 年至今的这次变革。 2005 年 6 月 8 日 ,拉马尔·史密斯( Lamar Smith )众议员引入了备受争议的 2005 年专利改革法。拉马尔将该法称为“自国会通过 1952 年专利法以来对美国专利法的最全面的修改。”【注释】 Christopher L. Logan, “ Patent Reform 2005: Hr. 2795 and the Road to Post  Grant Oppositions, ” 74 University of Missouri  Kansas City Law Review , 2006, p.975. 【注尾】 通过该法,立法者希望能实现三个突出目标:( 1 )提高专利质量;( 2 )减少失控的专利诉讼;以及( 3 )将美国专利法和世界其他国家统一。【注释】 Doug Harvey, “ Reinventing the U.S. Patent System: A Discussion of Patent Reform through an Analysis of the Proposed Patent Reform Act of 2005, ” 38 Texas Tech Law Review, p.1137. 【注尾】 2007 年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改革法案,但在 2008 年参议院的表决中却遭否决。 2009 年 3 月初,美国参众两院再次启动了专利改革的程序,对《 2009 年专利改革法》进行辩论。

 

二、美国专利改革的焦点问题

 

2005 、 2007 和 2009 年的改革法案在美国备受瞩目,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修改之一是从“先发明原则”转向“先申请原则”。其他提议修改的内容还有损害赔偿、创设专利授予后的异议程序、设立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等几个方面。笔者将依据《 2009 年美国专利改革法案》做进一步分析。

 

  (一)从“先发明原则” (First to Invention) 转向“先申请原则” (First to File)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普遍存在两种原则:一是以申请先后为准,只对最先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授予专利权,即“先申请原则”。二是以发明先后为准,对最先完成发明的发明人授予专利权,即“先发明原则”。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先申请原则,而美国长期采用先发明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最先提出申请的发明人不一定最终得到发明权。如果另外有人先期做出同一或相似发明,该人即使没有先于他人申请,也有机会在特定时间内通过 “冲突程序” (Interference Program) 向专利局提出申请,从而可能通过专利局的最后裁定而最终成为专利权人。这种制度显然有其优越性,有利于保护先发明人的利益。美国专利商标局前局长唐纳德· W. 班纳 (Donald W. Banner) 认为,“‘先发明原则'可以保证发明人有一年的宽限期 (grace period) ,从而保护发明人在一年的时间里能够避免公诸于众的不良影响,同时也可以给发明人在这一期限内考虑是否申请或者出售其发明的权利,从而提高了专利的‘效率'。并给予发明人以评估发明的商业价值的机会。”【注释】 Donald W.   Banner, What Will Happen if the United States Adapts a First to File System, What Do We Get and What Do We Lose with Patent Harmonization? Dec. 14, 2001,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 Boalt Hall School of Law, Barkerley. 【注尾】 当然,美国国内也存在一些反对意见。如 竹中俊子 教授 (Toshiko Takenka) 认为,尽管美国在法律制度上采用的是“先发明”原则,而实际上超过 99% 的申请案是在“先申请”制度下审查授权的,因此,美国在实践上实行的是“先申请”制度。【注释】张志成:《关于美国专利制度“先发明”原则的评论》,载北大法律信息网,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22852&Type=mod 。【注尾】 这一制度给专利申请过程造成了很大的不确定性,从而增加了专利诉讼的机会。近年来,美国一些申请专利数量较多的公司,如微软、国际商业机器公司( IBM )等跨国公司,不断游说美国国会将法律改为“先申请原则”,但一直未果。

 

  在本次改革中,“法案”第一条将美国专利制度转化为“先申请”制度,对争讼的发明给予申请在先者优先权。此前规定的冲突程序被一个决定争讼的发明中先申请者是否恰当的派生程序所代替,这一程序将比冲突程序更快捷,成本更低。该条款还通过设置宽限期,公开披露被争讼的发明主题来鼓励信息共享,防止专利丧失优先性。

 

  (二)改变专利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

 

  关于损害赔偿计算方式是本次专利制度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由于这一规定对专利权利人和侵权人的影响都非常重大,因而成为改革法案中最受争议的内容之一。【注释】 Marc Kaufman and Amanda Baker, “ Congress Renews Efforts for Patent Reform, ” available at: http://www.sixbey.com/publications_detail3.asp?ID=2635. 【注尾】

 

  美国现行法律对专利侵权的赔偿有专门的规定,将合理的专利使用费作为这种“合理赔偿”的最低限额。《美国专利法》第 284 条规定:“根据有利于原告之证据显示,法院应对原告因专利受侵害之程度做出判决,给予足够之赔偿,其数目不得少于侵权人实施发明所需之合理权利金,以及法院所定之利息及诉讼费用之总和。陪审团如未能确认损害赔偿额,法院应估定之,以上任一种情形下,法院均得将决定或估定之损害赔偿额增加至三倍。法院得请专家作证,以协助决定损害赔偿或在该状况下合理之权利金” 。【注释】 Section 284 of America Code 35. 【注尾】

 

  “法案”第四条保留了被侵权专利的损害赔偿应不少于“合理的特许使用费”的现有规定,并进一步要求法庭进行分析以确保判定“合理的特许使用费”时能够反映该专利的“相对于先前工艺的特殊贡献”的经济价值,即依据宪法第一条第八款所规定的促进科学和艺术发展方面的贡献。

 

  该法还要求法院识别“合理的特许使用费”的决定因素,确保法官或陪审团在估量被侵害者损失时有清楚的档案可供权衡。如果一项发明存在任何未被执行的市场许可行为的话,法院在确定“合理的特许使用费”时还需考虑到这一点。

 

  “法案”第四条还对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做出了重大修改。根据法案的规定,损害赔偿要基于专利对现有技术的贡献所具有的市场价值。法院在计算损害赔偿时通常使用两种方法来处理各种因素的影响:“整体市场价值”和“分拆”。 如果消费者对整个侵权产品的需要是基于专利特征上,专利赔偿应该按照整个产品的市场价值计算。而“分拆”是指在损害赔偿中将侵权人在侵权产品中附加的改进、非专利因素、制造、商业风险等价值扣除。【注释】程永顺、林俐:《美国 50 年来最大规模的专利体制变革》,载《中国知识产权报》, 2007 年 11 月 7 日 。【注尾】

 

  (三)创设专利授予后的异议程序

 

  美国现行的专利异议程序是放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进行的,即只有当专利持有人已经起诉或者已起诉威胁专利的使用人,专利使用人才能向法院就专利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正如赵启杉教授所说:“这种制度对专利使用人而言只能是盾而不可能是矛。如果专利使用人不将某项专利投入商业化使用,则很难引起专利权人以诉讼相威胁,也就不可能对该项专利的效力提出异议。”【注释】赵启杉:《美国专利政策新动向: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促进创新”报告介评》,载《知识产权》 2004 年第 6 期,第 53 页。 古祖雪 、柳磊:《国际科技合作总的知识产权归属:中国的缔约和立法实践》,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 年第 4 期,第 49 页。【注尾】

 

  本次专利改革法案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新设了一个专利授予后的异议程序,专利权利人外的申请人可以在不迟于专利被授予后的 12 个月内请求专利商标 局启动 该程序申请确定该专利有效性,无需再向法院提起诉讼确定专利有效性。【注释】 Bipartisan Solons Push for Patent Reform Act of 2009, available at: http://www.lawupdates.com/summary/bipartisan_solons_push_for_patent_reform_act_of_2009/. 【注尾】 其理由主要为:当前的专利法对专利提出异议的途径局限于复审程序或高额的诉讼,而新设立异议程序据称可以在诉讼成为必需之前就提供相对经济及迅速的确定专利有效性的专利异议途径。【注释】程永顺、林俐:《美国 50 年来最大规模的专利体制变革》。【注尾】 然而,这个异议程序使侵权人可以轻易地对有效专利不断提出异议和挑战,增加了专利权人和投资人的成本和不确定性。

 

  法案扩充了一方当事人依据美国专利法第 301 条向美国专利商标局举证的证据规定,还规定专利所有人需要提出被争讼专利在申请前一年在美国已被公开使用或销售的书面证明。根据美国专利法第 302 条所规定的再审查请求可以依据在先的技艺、在先的公开使用或销售等理由,并要求双方再审查。

 

  (四)设立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

 

  设立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是本次改革的又一重要内容。美国现行专利法中的“专利上诉和冲突委员会”被新的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所取代,该委员会的职责有:( 1 ) 审查检察人员对申请做出的不利决定和再审查程序;( 2 ) 启动派生程序; ( 3 ) 启动专利授予后的异议程序。【注释】 Bipartisan Solons Push for Patent Reform Act of 2009. 【注尾】

 

  (五)限制审判管辖地和审判管辖权

 

  在管辖问题上,法案也做出了大量修改,排除了制造地管辖,并对被告所在地和侵权行为地做了大量限制性的规定。

 

  依据法案第八款,专利侵权的民事诉讼行为,仅能在下述法院提起:( 1 ) 被告主要经营场所或合并及设立地点所在的法院;对在美国拥有子公司的外国公司来说,为其子公司的主要经营场所或合并及设立地点所在地法院;( 2 )被告实施实质性侵权行为,拥有被告控制的、定期的、固定设备的地点所在地法院,而这些设备应构成被告经营活动的实体部分;( 3 )主要原告居住地法院,如果诉讼中的主要原告是高等教育机构或非营利性专利和许可组织的话;( 4 )原告居住地法院,如该案中唯一的原告是一名发明人,他有资格成为“微型实体”。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案对专利纠纷中绝大部分法院的管辖权都做出了限制。正如中国学者程永顺所言:“(这些限制)很容易被被告人利用,使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将管辖权限限制在特定的法院,由倾向于被告的法官审理,这在诉讼中无疑对被告人极为有利而对寻求专利保护的专利权人非常不利。”【注释】程永顺、林俐:《美国 50 年来最大规模的专利体制变革》。 【注尾】

三、美国专利法改革进程中的争议与分歧

 

  专利法改革法案公布以后,引发了美国国内各界人士及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与争论。如前所述,《 2007 年专利改革法案》最终在众议院以高票获得通过,而在参议院却遭否决,可见专利改革进程的背后有着错综复杂的利益冲突。纵观整个美国专利法改革进程,以下三方面的问题是《 2009 年专利改革法案》顺利通过的主要障碍。

 

  (一)不同企业和公司之间的争议

 

  美国专利改革法案的提出,造成了不同公司和企业间的紧张关系。包括微软、苹果等科技巨头在内的高科技企业对专利改革法案表示支持,认为该法案有利于保持美国在创新方面的领导地位,能够减少低质量专利的产生,减少专利诉讼爆炸的现象,并降低诉讼成本。而与此同时,专利改革法案也受到美国百时美施贵宝 (Bristol  Myers Squibb Company) 、强生公司 (Johnson & Johnson) 和安进公司 (Amgen) 为代表的制药及生物科技企业、专利投资公司及制造业的强烈反对。它们认为,专利改革法案将会弱化美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双方对法案的看法有如此迥异的差别的主要原因,在于双方对“先申请原则”所持的态度。积极推动美国由“先发明原则”转向“先申请原则”的动力除了美国专利商标局、国家科学院知识经济中的知识产权委员会及美国知识产权法协会以外,主要是微软这样的大公司;而小企业和个人则担心其资源缺乏将使自身处于不利地位。【注释】 Doug Harvey, “ Reinventing the U.S. Patent System: A Discussion of Patent Reform through an Analysis of the Proposed Patent Reform Act of 2005, ” 38 Texas Tech Law. Review, p.1138. 【注尾】

 

  (二)各州之间的矛盾和争议

 

  在专利改革的问题上,美国各州之间所持的态度也很不一致。 2008 年初,在《 2007 年改革法案》在众议院获得通过,即将送交参议院审查表决之际,美国各州议员纷纷致信参议院议员和议长,表达他们对该法案的态度。在美国 50 个州中,有 22 个州的议员在信中表达了反对态度。以田纳西州和亚利桑那州为例,这两个州的制造业比较发达,因而其议员担心专利法改革会影响本州制造业的发展。加利福尼亚州有很多生物科技、电子、医药技术和通信方面的高科技企业,该州的议员也担心这些企业会因专利制度的相关改革而使自己受到削弱和打击,因而对专利改革持反对的态度。这些持反对意见的 州普遍 认为,改革将降低发明者的动力,削弱中小企业同大企业竞争的能力。【注释】 Letter of Colorado State to Senator Allard, see State Letters of Opposition Innovation Alliance, available at: http://www.innovationalliance.net/node/48. 【注尾】

 

  (三)不同市民团体和利益集团间的争议

 

  美国专利法的改革还在不同市民团体和利益集团间引发争议。《 2009 年改革法案》公布之后,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协会、美国软件与信息工业协会等立即表达了对改革法案的欢迎和赞同的态度;【注释】 SIIA Applauds Introduction of Patent Reform Act of 2009, available at:http://news.aol.com/article/siia  applauds  introduction  of  patent/367670? icid= sphere_wsj_teaser. 【注尾】 而此后不久,美国商业和工业委员会等 23 个市民团体则联名致信参议院议员里德 (Reid) 和麦康奈尔 (Mcconnell) 、众议院议长佩洛西 (Pelosi) 和众议院议员贝纳 (Beohner) ,强烈反对通过改革法案。他们认为:“这项立法将危害美国的小发明者、大大小小的国内制造业者、风险投资者、农业机构、生物科技、制药公司、非营利性研究财团和研究型大学。”【注释】 Kevin L. Kearns, “ Opposition Mounts to Patent Reform Act of 2009, ” available at: http://americaneconomicalert.org/view_art.asp?Prod_ID=3199. 【注尾】

四、美国专利法改革的动因

 

  美国国会为何要大力推行本次专利法改革?是因为国内某些产业、某些利益集团的推动和游说,还是到了根本变革的时刻而不得不做出改变?笔者认为主要有如下几方面原因:

 

  首先,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与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冲突与协调。美国知识产权制度一直走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前列,但却仍然存在一些与其相矛盾之处。以“先发明原则”为例,美国是西方发达国家中至今还在其专利法中坚持实行“先发明原则”的唯一国家。近年来,在国际专利协调问题上,美国一直站在专利法国际协调、甚至建立统一专利审批制度的立场上。而从专利法的国际协调角度来看,“先发明制度”完全是美国独特的制度,在国际上并没有市场。在这一点上,美国坚持“先发明制度”似乎与其国际协调的政治目标不尽一致。【注释】张志成:《关于美国专利制度“先发明”原则的评论》,载北大法律信息网,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22852&Type=mod 。【注尾】 因此,受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影响,美国专利制度的变革亦在情理之中。

 

  其次,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发展的碰撞。本次专利改革的主要支持者是专利公平联盟。该联盟的奠基成员包括苹果公司、思科公司、戴尔公司、惠普公司、英特尔公司、美国美光( Micron )公司和美国甲骨文( Oracle )公司。【注释】 Pat Choate, “ The Patent Reform Act of 2007: Responding to Legitimate Needs or Special Interests? ” , United States Business and Industry Counci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2007, p.8. 【注尾】 这些公司代表了美国高科技公司等新兴产业的利益诉求。他们认为,通过提高专利质量、限制专利侵权司法诉讼权力的滥用,专利制度必将在鼓励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因而积极支持并大力推动美国专利制度的改革。美国小发明者、大小国内制造业者、农业机构等传统产业自身的专利拥有水平较低,他们希望得到强有力的保护,担心专利制度的相关改革使自己的竞争力受到削弱和打击,因而对专利改革持反对的态度。

 

  第三,解决专利爆炸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如前所述,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美国专利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革。美国专利和经济创新专家亚当·杰夫( Adam B. Jaffe )和乔希·勒纳( Josh Lerner )认为:“检验标准的降低和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加已经导致美国批准的专利数量显著增加。”【注释】〔美〕亚当·杰夫、乔希·勒纳:《创新及其不满:专利体系对创新与进步的危害及其对策》,第 11 页。【注尾】 美国授予的专利数量在 1930~1982 年间,每年低于 1% 。此后,美国专利申请数量以爆炸似的速度增长。 20 世界 90 年代中期,美国专利申请量年增速为 8% ;到了 90 年代后期,年增速达到了 13% 。【注释】李涛:《困境下美国专利行政工作的变革思路及其启示》,载《电子知识产权》 2004 年第 7 期,第 33 页。【注尾】 专利申请量剧增引起的最直接的后果有三:( 1 )专利质量降低、问题专利 (Questionable Patents) 增加。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 2003 年 10 月发布的“促进创新”报告认为:“问题专利”是指不当授权的专利,包括不符合现行专利法规定的授予条件,以及虽然可以授予专利,但权利要求范围过宽的专利。问题专利会阻碍创新或者提高创新的成本。【注释】 US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Report, “ To Promote Innovation: The Proper Balance of Competition and Patent Law and Policy, ” available at: http://www.ftc.gov/opa/2003/10/cpreport.htm. 【注尾】( 2 )“专利丛林 ” ( Patent Thicket) 【注释】关于专利丛林问题,可参见和育东著:《“专利丛林”问题与美国专利政策的转折》,载《知识产权》 2008 年第 1 期,第 92~97 页。【注尾】 的出现。“专利丛林”是指在某一技术领域的专利过多,并且为不同的专利权人拥有,形成了相互重叠而细密的专利网 (Patent Web) 。因此,一个渴望正当推出产品的公司如果不获得多重的许可就不能做,而获得这种多重的许可又是相当困难的。【注释】 Donald S. Chisum, “ Reforming Patent Law Reform, ” 4 J. Marshall Rev. Intell. Prop. L. p.339. 【注尾】 这就阻碍了专利在商业产品上的开发和应用。( 3 )专利诉讼的爆炸性增加问题。在专利申请和授予数量剧增的同时,美国专利诉讼案件数量也在同步增加。在整个 20 世纪 60 年代和 20 世纪 70 年代,专利诉讼的数量大体不变,在 20 世纪 80 年代,专利诉讼随着专利授予数量的增加而开始显著增加,在 20 世纪 90 年代数量激增。【注释】亚当·杰夫、乔希·勒纳:《创新及其不满:专利体系对创新与进步的危害及其对策》,第 12 页。【注尾】 专利诉讼的迅速增加使得律师而不是企业家和研究人员成为竞争性诉讼斗争的参与者。因而,美国专利系统开始偏离了创新,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也因此受到了影响。

 

  美国专利法改革不仅在国内引起轩然大波,而且在国际上也得到了很多关注。日本知识产权协会曾表示支持美国《 2007 年改革法案》;《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的程永顺的文章则表示了对该法案的质疑和批评态度。由此可见,美国国内和国际社会对美国的专利改革都还存有很大的争议。

 

  虽然美国的专利改革进程遇到了一些困难,但仍有一些重要力量在推动改革的进程。目前的专利改革法案,得到了高科技企业、尤其是微软等电脑软件业巨头的支持。他们组成了实力很强的“游说集团”,近 5 年来一直在试图推动有关专利法的改革,他们声称一直在为正在增长的专利诉讼数量和专利赔偿数额困扰。一个被削弱的专利体系,或者说一个使那些并不依赖于专利保护获得市场的企业受益的体系更符合他们的利益。【注释】程永顺、林俐:《美国 50 年来最大规模的专利体制变革》。【注尾】 同时,专利制度改革后,的确将出现一些积极的变化,如专利诉讼中的变数将明显减少,诉讼结果的可预见性又会使诉讼的数量减少。趋于简化的专利制度也将有助于减低专利诉讼的费用。 【注释】裘伯纯 :《酝酿中的美国专利法改革》,载《电子知识产权》 2005 年第 11 期,第 43 页。【注尾】 因此,经过美国国会和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美国专利制度必将更加完善、更加适合其经济发展。

    张怀印: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